人民公社时期,国家行政权力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力度对乡村社会进行渗透,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整合与控制。在初步满足国家从乡村社会汲取大量资源支援工业发展,实现国家整体性建设目标的同时,乡村社会长期积淀下来的自治性也彻底丧失,传统乡村自治走向终结。在全能主义政治形态下,国家摧毁了长老、乡绅等乡村传统权威,此时期的村级治理由政治清白的公社干部与大队干部主导。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施乡(村)政权体制,之后随着农村集体化运动的推进,逐渐建立起人民公社体制,通过这一“政社合一”的乡村社会管理体制,国家权力得以延伸至乡村社会底层,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政权下乡”。人民公社体制的突出特点是政社合一。这种政经不分、高度集中的体制,实质是“把集体经济组织当做国家基层政权的附属品,以政化社,使集体经济完全失去了自主权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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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公社是最高一级,在行政管理层面,公社行使着全面的政府权力,从财政贸易、文教卫生、社会治安到纠纷调解,公社都要负责。在生产管理层面,公社制定具体的生产计划,并向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分配计划任务,或者对下级组织报上来的生产计划进行审核和调整。另外,公社可以随时监督和审查下级组织对于行政任务或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中间层级组织的生产大队,尽管是合法的而且是唯一的村级组织,但对公社的行政隶属色彩浓厚,需全面贯彻执行公社的各项指令,在公社的直接领导下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各生产队的工作。当然为了更好地贯彻各项决策,公社也会视情况在小范围内授予生产大队一些自主权,比如对于不配合上级组织的生产队的处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体制下的最低一级组织。作为基础性组织,生产队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生产队对于所辖范围内的劳动力具有支配权,也享有一定的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的自主权。不过,生产队所有活动都是在公社、生产大队的领导和直接控制下进行的。
从国家政权建设的战略角度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清末民国以来形成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现象得到了克服,国家的社会动员能力大大增强。在组织力量与意识形态力量的强大渗透下,国家在乡村社会树立了绝对权威。“据估算,从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前,国家从农业中以资金形式抽取出来的剩余价值总额高达6000亿元,相当于20世纪80年代初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总值的全部。”
另外,通过人民公社体制,农村基层政权的功能得到了很大的扩展,在这种功能的辐射下,农民强烈感受到了国家的“在场”。离散的乡土社会力量被国家政权所整合,工农联盟被建立起来并成为国家政权的基础。
但是,人民公社体制也是一种高度集权的治理体制。乡村权力包括政治性权力、经济性权力与文化性权力等。土地改革阶段国家派出大量的改革工作队进驻乡村,对农民进行有效组织,逐步掌握了乡村社会的政治性权力。人民公社体制下,国家在通过公社这一政权组织进一步掌握乡村政治性权力的同时,又通过公社这一经济组织掌握了乡村的经济性权力,并利用公社强大的宣传教育功能使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在乡村社会得以渗透,从而掌握乡村的文化性权力。具体而言,第一,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人民公社实行统一生产和分配,形成的是科层制的标准化管理模式。另外与传统社会时期农民身份与血缘、地缘、家族因素紧密相关不同,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都成为身份单一的统一社员,在承担生产者角色的同时,农民也是国家政权组织的一员,血缘和地缘等传统因素在这里已不起什么作用,农民对于家族和地方的内心认同弱化。第二,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村民个人不拥有生产资料,则意味着其不具有经济性的权力,这样乡村社会的经济性权力就被国家所掌握。第三,乡村还经常开展政治学习和宣传工作。通过一系列的政治运动,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在乡村得到了渗透,农民的思想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融为一体,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与国家一致的政治信仰与价值观。
“现代民族国家的权力向乡村社会逐渐渗透的过程,它同时也是现代民族国家整体性建设目标逐渐落实的必然结果,而这种渗透带来了乡土社会自我封闭性彻底丧失。”
传统社会条件下自治的乡村共同体,逐渐被改造成为国家的“单位化村落”。
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力量对于乡村社会的强势渗透使农民直接处在国家政权的严密控制之中,这种控制表现出较强的政治“全能主义”的倾向。全能主义政治使国家和社会力量对比的非均衡达到了极限,国家权力的触角深入乡村底层,乡村社会的经济、文化等生活领域全面泛政治化,形成政权力量无所不能、统摄一切的不良局面。此时期乡村社会的活力受到极大抑制,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合一,社会达成的是迪尔凯姆所描述的“机械团结”,传统乡村自治彻底终结。
人民公社时期,士绅阶层、宗族势力等乡村传统权威遭到国家政权的严厉打击。自晚清民国时期即日益没落的士绅阶层进一步被打击殆尽。作为封建社会原有权威重要特征的宗族势力亦被列为重点打击对象,族长等宗族领袖人物被打倒,宗族、家族财产被没收,宗庙、祠堂被拆迁整改。土地改革也是一场摧毁旧势力的运动,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在这场运动中被消灭。宗教权威、民间仪式等也被取缔。在国家权力和意识形态的强力渗透下,根深蒂固的传统民间信仰体系也发生了“整体性的坍塌”。
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把“以阶级斗争为纲”确定为当时党的基本路线。随后,各地根据具体情况把阶级斗争的内容确定为反对“八股黑风”。“八股黑风”即分田单干、投机倒把、地主富农反攻倒算、打击干部、破坏生产、封建宗法势力复辟、搞迷信活动、赌博。通过阶级斗争运动,各种类型的传统乡村权威相继被摧毁,行政权力在乡村社会得到进一步强化。“随着乡村传统权力中心的解体、消逝,乡村基层社区已基本没有任何组织的权力或权威能够对新的革命权力构成真正的挑战。”
乡村社会传统权力阶层的堙灭,为树立新型的革命性乡村精英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席卷而来的阶级斗争话语使乡村社会原有的精英阶层迅速沉寂,取代他们的是完全扮演国家权力代理人角色的公社干部与大队干部。对于干部们的选拔标准,主要有政治清白、贫穷、忠诚等。一批符合条件的人随之被挑选出来任命到相应的岗位上,承担乡村社会的生产和管理任务。按照韦伯对于权威形式的分类,公社干部的权威来源于正式的组织任命,属于科层制权威的范畴。这也是人民公社体制下权威建立的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在国家力量控制社会各个角落的情形下,已经不存在代表非政府力量的其他权威形式,相应地也就不存在传统社会时期的乡绅、财主等文化精英与经济精英,而是代之以单一的政治精英,即公社干部。现代意义上的乡村自治要求乡村社会的治理权力由广大村民掌握,而在扮演国家权力代理人角色的公社干部完全掌握治理权力的情形下,乡村自治无从谈起。与单一的政治精英结构相对应的是全能主义的政治形态。“国家委派的公社干部把握着党、政、财、文大权,实行统一管理,从而为利用行政手段管理事务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又为行政机构全面干涉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奠定了组织条件,形成了一种全权、全能主义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
在此情形下,“基层农村社会也是集中统一的国家权力支配下的一个行政区域,缺乏最低限度的自组织能力和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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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干部与大队干部独占乡村社会治理权力的同时,在乡村社会权力体系内部,权力又进一步为基层党组织所集中掌握。此时期,党在农村组织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人民公社体制的特定设置,通过体制安排,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切实成为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从而奠定了党组织在农村社会绝对领导的权威地位。从公社到生产大队再到生产队,党的基层组织自上而下依次为公社党委、党支部与党小组,成隶属关系。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党的组织原则,党小组向党支部负责,党支部进而须向公社党委负责。这是从纵向上看的,从横向的角度看,人民公社体制下,党政高度合一,公社党委与公社生产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大队这一级的生产管理委员会、民兵连等组织全部都要接受党支部的领导。从这些组织领导干部的选拔推荐到组织方针计划的制定与监督执行,党支部都要深度介入。总的说来,党组织在公社权力体系内居于核心领导地位,而在党组织内,权力又为党的书记集中掌握。“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
公社党委书记和大队书记成为乡村权力体系的核心,村民对其的监督极其弱化。
另外,表面上看,人民公社体制下,乡村社会为国家力量所全面整合,广大农民似乎进入了政治生活。实质上,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众的积极有效的政治参与完全不同。人民公社体制下,公社干部与大队干部全面执行上级政府的原则指令,以国家权力代理人的角色自居,通过政治宣传动员或强制农民进行集体生产和参加政治活动,并不考虑农民的个人利益诉求。公社对其管辖范围内政治、经济、文化权力的全面掌握使农民个人无法独立自主,而只能全面依附于公社。在田间事务、教育医疗、邻里纠纷乃至婚丧嫁娶等均由公社干部和大队干部统一管辖的情况下,农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等也受到了极大的抑制。
人民公社体制的弊端十分明显,国家对社会的强力渗透使社会的活力处于抑制状态,社会资源的创造活动受阻,违背了经济发展的自身规律,使农村经济停滞不前。农民的积极性因为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取消和分配过程中实行的集体平均主义而被极大挫伤,造成农民普遍贫困化。经济上的贫困与政治上国家力量的强势影响使得自清末民国时期以来村庄残存的自治性质消解殆尽。
在中国传统农村的道德共同体内,乡绅阶层占据社区权力的中心,科举制赋予其的正统地位使其拥有各类资本,成为“总体性精英”。
在垄断着乡村社会治理权力的同时,这些“总体性精英”也担负着维护村庄社会自治性质的重任。村庄社会自治性质的存在也是农村社会虽然贫困但能够长期保持基本稳定的重要原因。清末民国以来,伴随着“新政”的实施,国家的政权开始下沉,以乡绅为核心的精英阶层的异化随之发生,造成传统村庄社会维持自治所需的主体力量或者流失,或者异变。村庄长期保持的自治性质开始受到破坏,尤其在民国后期,国民党政权借地方自治之名“复活”保甲制度之后,村庄社会的自治性质更是进一步衰弱。历史演进至人民公社时期,国家依靠强大的组织与意识形态力量完成了晚清政府和民国政府都未能完成的政权下沉任务,实现了对乡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领域的全面整合。在清一色的公社干部主导村庄治理,其他传统社会精英阶层都被打倒的情势下,村庄自治性质也彻底堙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