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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末民国时期:“地方自治”下的劣绅操纵

清末民国时期,社会激变,乡村社会原先的自治性逐渐被打破。尽管晚清及民国政府在地方自治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但在政权下沉的整体背景下,这些探索更大程度上是出于巩固政权的需要。新的体制要求乡绅更多甚至完全代表国家的利益,角色的转变使乡绅无法适应,加之造就乡绅地位的科举制的废除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乡绅或者随波逐流,发生蜕变,或者淡出村庄场域。在传统乡村精英缺位的状态下,一些原先处于边缘性权力地位的土豪劣绅、地痞流氓乘虚而入,迅速填补了乡绅退场后形成的权力真空。这样,此时期的乡村精英治理现象很多时候具体现为传统精英流失状态下的“土豪劣绅”治理,这是一种精英异化现象。地方自治活动最终走向破产,传统乡村自治亦处于式微态势,村庄自治形态日益消解。

一、政权下沉与“地方自治”的兴起

这里地方自治的兴起指的是国家通过颁布相关法律实行地方自治,从而使自治正式化、制度化。我国传统社会时期乡村社会自治形态的长期存在尽管是一种事实,但国家并未出台相关法律对此进行严格规定,而只是默认了这一局面。帝制时代的乡村社会总体上是平静和稳定的,清朝末年,这种良好的局面被打破,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清廷本身的专制与腐朽、军阀势力的割据等使王朝处于内忧外患之中,其统治已到风雨飘摇之时。为了延缓自身的灭亡,重塑政权的合法性,清王朝开始实行“新政”。清末“新政”的实施,是国家权力下沉的开始,也标志着我国由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开始。国家的政权下沉由此开始。清末“新政”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国家权力企图进一步深入乡村社会”。 “所有的中央和地区政权,都企图将国家权力伸入到社会基层”,“不论其目的如何”,“他们都相信这些新延伸的政权机构是控制乡村社会的最有效的手段”。

在这一时期,受西方民主政治思潮的影响,国家同时开始实施地方自治的方案,以1908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为标志,近代中国地方自治开始“制度化”,并正式启动地方自治实践。“清末推行地方自治是我国传统自治向现代自治转型的开始”。 地方自治强调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这与清政府当时政权下沉的方针是背道而驰的,那为什么国家还要实施地方自治?近代意义的“地方自治”,是西欧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为反对封建剥削、争取参政权利而创设的一种地方政治体制。其核心精神,在于建立一套社会参与的机制,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中国有着长久的封建专制的传统,而缺乏实行这种以民主政治为主旨的地方自治的机制。由秦汉以至晚清,中央与地方政制,均以高度专制集权为特征。清末民国时期地方自治的兴起与发展,有着复杂的影响因素,总体上来讲,是当时国家出于政治稳定和强化权威的需要,在表面上顺应部分改革人士的呼声,接纳西方民主政治思潮的影响而实施的一项举措。事实上,国家实施的地方自治只是表面上通过正式制度使之正规化,实际上仍然是想通过此举稳定民心,顺应当时的民主潮流,主要是为弥补官治能力的不足,以维护清政府在地方的统治。地方自治的意义,在于解决官僚系统对地方控制的无能与无效。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推翻了清王朝的腐朽统治,中华民国建立起来。注重民权的孙中山积极筹划以县为基础单位的地方自治,这对于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袁世凯上台后,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于1914年12月颁布了《自治条例》。1919年9月北洋政府颁布《地方自治条例》,1921年7月又一次颁布《乡自治制》等规则。此外,山西、云南、江苏、河北等地,都在民国初年推行“地方自治”,废除保甲体制,实行“村本政治”的闾邻制。其中又以定县的翟村自治的影响为最大,甚至一度被誉为乡村自治的模范,被公认为中国近代乡村自治的发源地。翟城村治模式在全县得以推广,定县也获得了“模范县”的称号。随后,山西仿效定县开始了乡村自治的进程。之后南京国民政府以山西村治为样本,创建了较完整的乡村自治制度体系,迎合了清末以来的“地方自治潮流”,便于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随后,为了因应国内外政治军事形势的变化,国民政府颁布了《重新制定县区镇组织法规,区或乡镇以下施行保甲制度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保甲制度,使历史上的保甲制度再次复兴。此时国民政府打着“地方自治”的幌子,实施贯彻党政军高度一体化的保甲制度。这样,基层组织就完全不再是人民自我治理的组织,其实质是国家政权以最低成本获取最大效益的控制制度。 清末民国时期由政府发起的地方自治活动也自此走向失败。

这一时期的乡村自治虽然自始至终都与国家加强控制基层社会的目的相联系,但在起初确实是受到民主政治潮流的影响才兴起的,仍有为民众利益考虑的成分。但基于中国当时半封建半殖民的社会性质,掌握政权者的资产阶级固有本质,最终把民众利益抛之脑后,实行类似军事化管理的保甲制,借“乡村自治”之名,行控制民众之实。这种自始至终受到统治者的严密控制的乡村自治很大程度上是统治者探索以何种方式统治乡村的结果。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统治者的阶级本质,决定了现代意义上的乡村自治在那个时代无法真正实行。国民党政府也因为民心的丧失走向衰败。

二、精英异化下的营利型经纪

此时期,为了更好地控制乡村社会,国家努力地将权力下沉。权力的下沉无非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下沉,二是间接下沉。前者是通过扩大行政规模,把乡村社会管理者纳入国家正规化的行政体系来实现,后者是通过在乡村社会扶植代理者,“通过地方上和村庄里的显要人物来控制农村,仍然依靠传统乡村精英来实行间接治理” 。相比较而言,前者需较多的财政支出,付出代价较大,后者较为可行。实质上清末民国时期政府正是以实行地方自治的名义来控制农村。这样,传统乡绅仍然是国家倚重的对象,国家需要依靠他们推进乡村社会的“地方自治”。虽然仍然充当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中介”,此时的乡绅所处的境遇已与以前大不相同。传统社会时期,乡绅治理地位的“合法性”主要是基于自身的知识权威与道德权威,通过科举制或者捐赠等方式获得功名,可以说其权威表面上来自国家,实质上来自自身,来自乡村社会的文化网络。而清末民国时期,1905年科举制被废除以后,儒家意识形态的信念力量被大大动摇。随着现代因素的引入,商品经济迅速瓦解了农村手工业基础,进城投资从商也成了部分乡绅可以考虑的一个选择。以乡绅为主体的乡村社会控制的非官方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现代性因素的冲击。 同时,尽管国家未能把乡村社会管理者纳入正式的官僚体系和提供相应的俸禄,但这些管理者的任命却由上级官僚掌握。这样他们的治理权威主要来自国家授予,逐渐脱离了乡村社会的利益共同体。

另外,政府还需要乡绅配合以向农民征收赋税。由于国内外形势动荡不安,赋税也是直线增加,百姓苦不堪言。这样一来,担任公职,为政府办事并不能为自身带来荣耀,反而给自己惹上不少麻烦,于是相当一部分传统乡绅尤其是名望道德兼具的乡绅开始淡出村庄场域,在城市化浪潮的冲击下进城经商或者寻求其他出路,乡村社会在精英流出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个权力真空。在混乱的情势下,一些本来就蠢蠢欲动的土豪劣绅则乘势而上,迅速填补了乡村社会的权力真空。此时,保甲人员大都由“乡村豪绅地主、地痞、流氓充任” 。其“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暴力恶性横行乡里,欺压日趋分散的一般乡民,自动成为乡村地方的实际统治者”

留在乡村里的乡绅则开始与官府相勾结,蜕变为劣绅,与乡村里原先就存在的一些地痞流氓、土豪劣绅沆瀣一气,鱼肉百姓。此时期乡村精英呈现出异化状态。由于国家不能将“乡村精英”纳入正式的官僚队伍,又无法提供必要的经济报酬,所以无法有效约束这些人的行为。另外,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的重要目的之一即是从农村汲取大量资源以缓解国家的财政压力,国家赋税的征收主要依靠这些土豪劣绅,所以只要这些人能满足国家汲取乡村资源的需求,对于其自身行为的不端,国家往往也采取默认甚至纵容的态度。在此情形下,土豪劣绅乐意担任并不显眼的职位,并依托此职位在乡村社会横征暴敛,满足一己私欲,大大增加了农民负担。至此,乡村精英蜕变为“营利型经纪” ,造成了国家政权的“内卷化”,乡村社会也日益贫瘠。

三、“乡村自治”的式微

无论是传统社会时期双轨政治格局下自然形成的乡村自治,还是清末民国时期政府发动和指导的地方自治活动,乡绅都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乡村自治的主角。传统乡绅主要通过科举制获得职务或功名,凭借自身的文化威权和道德威权治理乡村社会,可以说传统社会时期漫长岁月里,乡村自治的良好状态能够得以维持,其中乡绅功不可没。而清末民国时期,由于国家权力的下沉,传统乡村精英独立的权力环境被破坏,乡村精英或者流失,或者蜕变,乡村社会长期积淀下来的自治性被打破。在精英异化成营利型经纪的情况下,由政府发动和指导,依赖乡绅具体实施的地方自治活动也举步维艰。

近代以降,我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双轨政治”局面开始被逐渐打破,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下沉始自清末,发展至民国时期趋势已十分明显。在这一整体背景下,尽管在乡村社会地方自治活动实施的早期阶段,仍有部分对农民较负责任的乡绅等有识之士,但这部分人的总体力量在日益颓废的整体局势下是无济于事的。地方自治的兴起,反而为土豪劣绅投机钻营打开了方便之门。乡村社会的自治机关基本变成了土豪劣绅的活动巢穴。在这一时期,“无论乡绅是主动的,还是在统治当局指导发动下进行的,都表明乡村自治离不开乡绅,乡绅是乡村自治的主角” 。除了极少一部分精英型乡绅外,相当数量的土豪劣绅把持乡村社会的治理权力,借助乡村自治机关谋取自身利益,其作为使地方自治活动逐渐走向失败。当然地方自治的失败有很多因素掺杂其中,比如国家的治理理念与策略、法制的完备性等,但土豪劣绅的影响这一主体性因素不容忽视。

传统社会时期乡绅阶层在村庄社会的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尽管乡绅与农民之间存在着阶级上的本质差别,乡绅的治理对于民众来说也存在着压迫性的一面,但介于官民之间的乡绅毕竟一方面防止了官府对于民间社会的过度干扰,另一方面在农村公共工程建设、村庄秩序维护、文化事业的发展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其所起的积极作用是我们无法抹煞的。清末以来特别是民国时期,乡绅治理的合法性逐渐消解。在清末和民国初年,由于地方自治名不副实,乡村社会仍然基本按照之前的传统自治方式运作,但随后伴随着地方自治的异变越来越严重,乡绅阶层的流失和蜕变现象也越来越明显,传统乡村自治逐渐衰弱。地方自治的失败又意味着近代我国乡村自治的转型受挫,这样从整体上来说,乡村自治日益式微。 yU9ezru3PrfqR5RmfnSt7t5xOYYHnWrllfVuJ2tzWxilytuth3GqJuvYr4gFu0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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