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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二战期间惩治战犯的倡议

自1939年9月,德国在欧洲发动侵略战争以来,除德国的盟国及少数中立国外,其余欧洲国家大多被德军占领。在占领区内,德军暴行时有发生。波兰人受害尤深,其驻英政府遂发起倡议,与其他被占领国家共同对德军暴行有所表示。

1940年10月20日,驻法国某地的德军被暗杀,凶手在逃未获,德军乃枪毙法人50人以为抵偿,次日复有德军官一人在波尔多被暗杀,法人被枪毙者又50人。消息传来,群情骇愤。美国总统罗斯福与英国首相丘吉尔分别发表声明,表示谴责。罗斯福发表宣言表示:“一人罪他人不负其咎,此种基本原则早为文明各国所采用。须知纳粹党恐怖政策决不能奠定欧洲和平,徒然广播怨恨种子,日后当自食其恶报而已。” 英国首相丘吉尔亦发表声明称:“对这些罪犯给予惩罚,从现在起开始成为战争的一个主要目的。”

鉴于德军在占领区实施的残暴行为,1941年10月,遭受德国侵略的法国、比利时、希腊、卢森堡、荷兰、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挪威、南斯拉夫九个欧洲国家的流亡政府,“以德国及其与国在占领区内残害平民,横行无道,共同拟有宣言,斥责此种行为,俟战后查明负责人员,依法惩处” ,并希望中美英苏四国共同列席宣言签字仪式。这是国际社会最早提出对二战战争罪犯进行惩处的倡议。

1941年12月4日,苏联政府发表了由斯大林签署的宣言,要求在战争结束后,严惩希特勒等战争罪犯。 1942年1月6日,苏联外长莫洛托夫发表通电,“在红军收复之失地内发现德军于进攻、占领及撤退时,对于平民所为之劫杀奸淫之暴行,根据确证进行披露,声明凡德军所为种种之行为应由希特勒政府负其责任”。该通电称苏联获有确据证明德人暴行,不但系德国军官与兵士之个人单独行为而实为德政府及其最高司令部之一贯政策。 区别于九国流亡政府强调对德军暴行实施者的惩处,苏联政府则强调希特勒政府及其最高司令部应该对德军暴行负责。

对德作战的三大盟国在惩治战争罪犯的问题上态度一致,均主张在战后惩处战争罪行的责任人。三大盟国的态度对于《圣詹姆斯宣言》的发表是非常重要的支持。

1942年1月13日,遭受德国侵略的欧洲九国流亡政府在英国伦敦的圣詹姆斯宫开会,签署了《惩治德人暴行宣言》,宣言列举了德军的种种战争罪行,表示要“用有组织审判方式,惩办那些有此种罪行并对此种罪行应负责者”。 中美英苏各派代表一名参加,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等亦派代表列席。据出席会议的中国代表金问泗日记,“1942年1月13日,往St. James Palace列席欧洲九占领国代表签字联合宣言之会,余及英外长Eden、美大使Biddle、苏联大使Bogomolov均应邀列席,皆未发言。我方函送宣言。对日人在沦陷区之暴行,亦欲依法惩处。即十日送往捷外部之件也”。

会议首先由英国外长致辞,次由波兰首相发言,“今日行将签字之宣言,纵须俟至最后胜利之日方能充分显见价值,顾一以示有恶必惩,一以见有冤必雪,庶使作恶者知所儆戒,而蒙冤者稍得安慰,是亦有实际上重要性也”。 其后各国代表相继发言,讨论惩处战争犯罪的原则及机构问题。法代表言:“作恶固当惩罚,若为必要之处置,使作恶不复可能,亦属必要。”荷兰代表言:“吾人不但需要公道,公道亦待组织。”希腊代表言:“凡作恶之人,不得以奉有上级机关命令,希图个人卸责,此为国际刑法上之新原则。”捷克代表则谓:“德军所为暴行,不独战事进行中,军队缺乏纪律所致,实以数十年来德人自命为优秀民族,妄自尊大,其视他民族蔑视虐待无施而不可,政府以之昭勉其人民,成为国策,遂乃于占领区内横行非法,盖非偶然之事也。”

最后会议发表联合宣言,宣言概要如下:

鉴于德国以施行侵略政策而开战以来,即在各占领区域内制造恐怖政治,而拘捕人民、大批逐放人民、杀戮作质之人及屠杀人民则尤为显著者。

又德国之同盟国及其与国以及某数国内与占领官厅朋比作恶之人,亦施行上述种种暴行。

又为避免群众以单纯报复手段制止此种暴行计,又为顺应文明国家之公道观念计,则国际间一致行动尤为重要。

依据国际公法,尤其是一九零七年在海牙所签订之陆战法规公约,交战国在其占领国内,不得以暴行加诸人民亦不得蔑视当地法律,亦不得推翻现有国家组织。因此本代表等:

(一) 认定凡所施行于平民之种种暴行,实与一般文明国家所公认之交战行为及政治犯罪之意义相违背。

(二) 读悉一九四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美总统及英首相因本问题所为之宣言。

(三) 认为此次作战主要目的之一在对此种暴行之罪犯与负责者,无论其为主使者或执行者或从旁参加者,均须藉有组织的法律力量予以惩处。

(四) 决定以国际间一致行动之精神,(1) 须对此种罪犯与负责者无论其属何国籍,予以查缉归案审判;(2) 须将判决执行。

为昭示信守,本代表正式受有委任特签字于本宣言。

英国每日电讯报1月14日之社论,发表意见称:德国对于波兰、捷克、希腊等意在摧残其文化,剥夺其民族精神,使无生存希望。凡此灭种政策,负其责者当予惩处而组织国际法庭以主办此项事宜,实有必要。

国民政府外交部指派驻荷兰公使金问泗参加会议,并发表书面声明:“此项宣言对于地方占领官厅所为之罪行,严加斥责,而罪行责任人负科其责任,此种原则本国政府予以赞同,缘本国政府俟于时机来到时亦欲以同一原则施诸在中国之日本占领官厅也。”

《圣詹姆斯宣言》的发表是由流亡英国的欧洲九国政府组织的被敌占领各国代表会议发起的,初衷是为了对德军在占领区的暴行有所表示,如从战罪惩处分类的角度而言,九国所关注的是德军对于平民施暴的普通战争罪。九国倡议在前,而真正变成正式宣言,大国的态度尤其重要,可见自战罪惩处拟议之初,大国的主导性即已显现。而英国组织国际法庭惩处对灭族(此处可理解为灭国)政策负责的重要战犯的倡议,实则显露出大国与小国视角的差异。当然,就共识而言,《圣詹姆斯宣言》强调避免以暴制暴,而施行文明审判,则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vHesm4dz7VmV0DfIhaOZpPTlKxZudemOfKiuRKEiYYs1mJrVGopEYbZ5X35oZq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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