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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战后追究日本战争责任并对战争罪犯进行审判,是早在战争进行期间就已经在遭受日本侵略的国家间达成的共识。1942年1月,被德国占领的欧洲九国流亡政府代表在英国伦敦发表《圣詹姆斯宣言》,表示战后要对德国法西斯的战争罪行予以法律制裁,中国代表应邀参加签字仪式,并声明宣言所昭示之原则也适用于侵略中国的日本。1943年10月,反法西斯同盟17国代表一同在伦敦决议设立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以下简称“联合国战罪委员会”),负责德日法西斯战争罪行的调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1945年7月26日,中英美三国签署《波茨坦公告》,促令日本无条件投降,宣言中明确提出:“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裁判。”

1945年12月,美英苏三国外长在莫斯科达成一致,成立远东委员会,负责战后对日处理的决策,该委员会由日本投降时的签字国即苏联、美国、中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荷兰9个国家组成,后来,印度和菲律宾也加入其中。远东委员会授权盟军最高统帅实施日本投降条款,执行占领及管制日本各种政府机构之一切权力。1946年1月19日,经盟国授权,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颁布了《特别通告》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在该宪章第二部分“法庭对人与罪的管辖”一节规定:

本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或团体成员身份所犯各种罪行,包括破坏和平罪的远东战犯。

下列行为,或其中任何之一,均构成本法庭有管辖权的犯罪,犯罪者将承担个人责任:

(甲)破坏和平罪 指策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一场经宣战或未经宣战的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和保证的战争,或参与为实现前述任何行为的共同计划或阴谋。

(乙)常规战争犯罪 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的犯罪行为。

(丙)反人道罪 指战争发生前,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和平居民(civilian population)的杀害、灭种、奴役、强迫迁徙,以及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或种族的迫害,此种迫害是在实施属本法庭管辖的犯罪时,或与这些犯罪有关的情况下发生的,不论其是否违反发生地国家的国内法。凡参与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和共谋者对任何人在实现此种计划的过程中的一切行为负责。

宪章提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之设立,其目的为对日本首要战争罪犯进行公正且迅速的审判与惩处,因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他法庭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审判的战犯罪名主要是宪章规定的甲项(也称A项)罪行,即“破坏和平罪”,故也被称为甲级(A级)审判。 盟国在亚太地区设立的其他法庭审判的战犯罪名主要是宪章规定的乙项和丙项罪行,即“常规战争罪”(也称“普通战争罪”)和“反人道罪”,故多被称为乙丙级(也称B C级)审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同盟各国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大规模的审判。盟国在亚太地区审判日本战犯的法庭共计54处。在联合国战罪委员会拟议的战罪惩处框架下成立的法庭有51处,其中在日本东京设立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主要负责审判日本甲级战犯,盟军总部在丸之内设立的法庭负责对甲级战犯嫌疑人丰田副武和田村浩的审判。盟国在亚太地区还设立了审判乙丙级战犯的法庭49所。此外还有苏联主导的针对日军细菌战罪行的伯力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沈阳和太原对日本战犯进行的审判。

二战期间,国民政府积极响应国际社会惩处德日法西斯战争罪行的倡议,并参与同盟国家关于惩治战争罪行方案的论证工作,主张采取与欧洲盟国惩处德国战争罪行的同一原则惩治日本战争罪行。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在南京、上海、徐州、北平、济南、广州、汉口、沈阳、台北、太原等地设立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作为亚太战场最大的受害国,由中国主导的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相对于学界近年来对东京审判研究的重视,对国民政府审判日本乙丙级战犯的研究则稍显薄弱,其学术价值尚未充分显现。

战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可谓之为“被遗忘的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学界并不太关注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历史。国内相关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最初是作为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料整理和学术研究的一部分,所以早期研究关注的焦点是战后中国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代表性的成果是胡菊蓉于1984年发表的《中国军事法庭对日本侵华部分战犯审判概述》,该文对中国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大致过程做了概述,着重介绍了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相关战犯谷寿夫、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的审判。 1988年胡菊蓉撰写的《中外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关于南京大屠杀》一书出版,这是国内最早全面展现中外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审判全貌的著作,但该书当时能参阅的第一手文献尚不充分,且叙述中国法庭的篇幅较短,故学术价值有限。

缘何新中国成立后学界未能及时关注战后国民政府审判日本乙丙级战犯这一重要的历史事件?刘统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新中国成立后不承认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合法性,并且认为国民政府勾结日本战犯出卖中华民族利益,导致这段历史长期湮没,无人提及;二是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历史资料,或在解放战争期间遗失,或毁于战火,或未整理开放,仅有南京军事法庭的部分资料可见,其他大多只能从报刊杂志中获悉只言片语,故难以还原全貌,致使学界鲜少涉及这一问题。

20世纪90年代,学界发表的一系列成果大体未能超越胡菊蓉研究的视野和水准,如李荣的《国民政府审判侵华日军战犯略论》、张发坤的《不许为日本战犯翻案——中国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前前后后》、李新市的《国民党方面参加审判日本战犯述论》、翁有利的《国民党政府处置日本战犯述评》等,上述论文基本未脱离在对审判大致过程叙述基础上做整体历史评价的研究模式,缺乏真正建立在一手文献基础上的史实重建,同时现实认知导向的色彩太浓,未能真正回到历史语境中去做客观的评价。

2000年以后,得益于新史料的挖掘及研究视角的转换,国内相关研究的学术水准得以提升。代表性的成果缕述如下:宋志勇的《战后初期中国的对日政策与战犯审判》将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放到其战后对日政策的大背景下考察,全面论述了国民政府的战犯处理政策、审判的立法工作以及罪证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对国民政府主导的战犯审判予以客观评价,认为国民政府的宽大政策带来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使战后大多数日本国民感激中国,对中日关系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审判过于宽大,使大批日本战犯逃脱了正义的审判。 李东朗的《国民党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一文区别于以往集中关注对日军南京大屠杀暴行责任人的审判,对中国法庭审判战犯酒井隆、冈村宁次的情况亦有论述。

近年来,随着学界对台北“国史馆”档案及“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档案的利用越来越便利,对战后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研究的学术性也随之提升。如左双文的《国民政府与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一文利用台北“国史馆”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对国民政府对日军战罪的调查、战犯名单的提出、战犯的处置做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得出的结论认为,战后国民政府的战犯处置工作,既有伸张正义、惩处元凶的一面,又有敷衍民意、虎头蛇尾,甚至刻意开脱的一面。 汪朝光的《抗战胜利的喜悦与对日处置的纠结》一文讨论了蒋介石战后对日处置的两面性,其中有相当篇幅论及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轻纵和对冈村宁次的审判。 刘统的《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概述(1945—1949)》一文依据档案资料,从前期准备、审判经过、重要个案审判、特殊案件的审判等方面,对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的全过程做了回顾和再现,对国内政治环境的影响及冈村宁次案的重大失误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刘萍的《从“宽而不纵”到彻底放弃——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政策再检讨》一文重建了国民政府处置战犯政策的演变过程,深入分析了政策形成与转变的复杂性。

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先后设立10所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其中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最直接体现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政策的是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学界关于国防部军事法庭南京审判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南京大屠杀案。经盛鸿的研究介绍了南京军事法庭设立的背景,南京大屠杀案的审理过程、特点与历史意义,指出南京审判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理具有合法性、严密性,以及宽严结合的政策性等特点,确认日军南京大屠杀案共计杀害中国战俘和无辜平民30万人以上,强调南京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具有东京审判所不可代替的特殊意义。 罗军生通过采访南京军事法庭庭长石美瑜的家属,肯定了石美瑜为惩治日本战犯所做的积极努力,并最终将一批重要战犯绳之以法,但由于国民政府高层的干预使冈村宁次等逃脱审判,认为这并非其个人能力所及,反映了蒋介石等国民党高层为一党之私而对南京审判施加的政治干预。

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对国民政府审判日本乙丙级战犯多以“南京审判”名之,以区别于东京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的国际审判。除了对南京大屠杀案审判有较为详尽的研究以外,我们对南京以外其他法庭审判的情况知之甚少。实际上,在战后国民政府设立的10个法庭中,南京法庭并不具有典型性,其所受理案件和审判的战犯大多具有相当的特殊性,且南京法庭比其他大部分法庭实际审理的战犯案件都少。

除南京审判以外,学界对太原、上海、徐州等地审判日本战犯的情况也有一些专门的介绍和研究。房建昌利用北京图书馆善本部所藏《太原绥靖公署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记录》,介绍了太原军事法庭审判11名日本战犯的基本情况,以及日本投降时驻山西第一军司令官澄田睐四郎勾结阎锡山,逃脱军事审判,并组织部分日军“残留”山西的历史事实。 孔繁芝以史料为依据,考察了以澄田睐四郎为首的日本战犯,勾结阎锡山,“残留”山西各地,并帮助阎锡山打内战,再次屠杀中国人民的罪行。 陈正卿重点介绍了上海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逮捕、引渡、审判和处决。 此外还有徐家俊对上海法庭的审判以及关押战犯的提篮桥监狱的研究, 赵杰、熊昆旗对徐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研究, 这些研究丰富了我们对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全貌的认识。

海外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日本,日本学界的研究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盟国乙丙级战犯审判的整体研究,比如林博史、茶园义男、田中宏巳等人的研究著述,利用日本法务大臣官房司法法制调查部整理的战争犯罪裁判资料以及联合国战罪委员会的战犯裁判月报等资料,对战后美国、中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荷兰、菲律宾等国主导的法庭审判乙丙级战犯的情况做了全面的概述,具体到中国法庭的讨论,虽失之简略,却提供了一种对比研究的可能,从而在整个亚太地区审判日本战犯的背景下,获得对中国法庭特殊性的认识。 另一部分研究则关注中国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以及由此引发的日本国内对战争责任的争议和讨论,比如广岛正通过日本军方文件以及日军官兵日记等一手文献,重建了日军第六师团参与实施南京大屠杀暴行的犯罪事实,以确认中国法庭对原第六师团师团长谷寿夫的判决在事实层面的客观性是毋庸置疑的。 伊香俊哉对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做了深入的研究,其研究结论认为,国民政府证据搜集工作的不足影响了对战犯的逮捕和审判,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宽大政策是一种“惩一诫百”式的处置,并且希望日本人民对战争进行自我反省。 饭田进的研究,从乙丙级战犯及其家属的体验出发,对日本社会如何认识乙丙级战犯战争责任做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 内海爱子、平汤真人、田口裕史、今村嗣夫、川上英一等人的研究则主要侧重于盟国法庭对韩籍战犯的审判。

近年来,海外的相关研究日益深入,区别于以往整体性的对日本乙丙级战犯审判的研究,已经有相当部分研究聚焦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代表性的成果有,日本尚絅大学语言文化学部的和田英穂,从2001年以来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研究论文,对国民政府的战犯引渡、宪兵裁判、审判终结等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在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分析和概括国民政府对日审判的特征。 英国剑桥大学日本史学者顾若鹏(Barak Kushner)在2015年出版的《从人到鬼,从鬼到人:日本战争罪行与中国审判》 一书,主要讲述国民党和共产党如何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的历史,同时描绘了日本对战犯审判的反应;该书还论述了这些审判如何影响战后中日关系及其负面遗产。德国海德堡大学的高安雅(Anja Bihler)博士将研究深入到南京以外的其他法庭,比如济南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中国台湾的学者蓝适齐在亚太地区盟国法庭审判台籍战犯方面发表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 中国香港的学者刘智鹏、丁新豹对日军在香港的战争罪行及战后英国在港设立法庭审判的情况做了细致的研究。

客观而言,无论是从研究内容的覆盖面,还是从研究的深入程度而言,学界对国民政府审判乙丙级战犯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就研究的覆盖面而言,既有研究对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以外的其他法庭的研究较为薄弱,导致我们对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认识实际上是建立在对少数法庭有限研究的基础上。从研究视角来看,既有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国民政府的战犯处理政策和法庭审判的整体叙述与评价,基本未脱离在对审判大致过程叙述基础上阐述其历史意义的模式,缺乏建立在文献基础上的史实重建,亦未能真正回到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惩处的历史语境中去,故而对国民政府惩处日本战犯的特殊性缺乏充分的认识。

由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刘统教授领衔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研究”于2016年立项,2020年该项目结项,研究成果于2021年出版,该项目成果是目前运用一手档案文献最多,全面覆盖国民政府设立的10所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情况的研究专著。 即便如此,在刘统这一里程碑式研究的基础上,国民政府对日审判的研究仍有进一步深入的空间。 2020年10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与上海交大东京审判研究中心合作整理的《中国对日战犯审判档案集成》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的国民政府战犯处理委员会档案也于同年底开放利用。这批档案保存较为完整,内容丰富,可以与日本国立公文书馆、台北“国史馆”、国际刑事法院法律工具数据库和10个审判战犯法庭所在地档案馆所藏史料形成互补,为全面深入地研究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历史奠定了扎实的文献基础。

长期以来,学界对盟国在各地审判乙丙级战犯的研究,往往以国际法庭的理念与实践作为参照系,检讨乙丙级战犯审判存在的问题。大沼保昭在谈及日本国内对乙丙级战犯审判的认识时,提到“对乙、丙级战犯的审判,是在战后初期对日本军队抱有强烈的憎恶感、翻译和辩护律师不完备、审判时间短、法庭自身的主观臆断及对日本军队的指挥命令体制不了解的情况下进行的,许多事例表明,审判存在着很多问题”。 时任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长官的冈村宁次也曾提到,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不准用日本律师,官方指定的律师与被拘留者联系不密切,以致草率从事,裁判欠公”。 这样的认识在日本国内有很大的影响,但实际上忽视了乙丙级战犯审判区别于国际审判的特质。

由于战后初期亚洲大部分国家尚未摆脱殖民统治,导致在亚太地区进行的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无论是东京审判,还是各地对乙丙级战犯的审判,大多是由美国及欧洲殖民国家主导的,由此造成战罪惩处的主体错位或缺位,使得长期遭受日本侵略之害的亚洲国家,尤其是朝鲜半岛国家的正义未得到充分的伸张。东京审判进行之时,日本记者长文连就曾指出:“东京审判中,日本对台湾、朝鲜的殖民统治没有受到审判,这很奇怪。” 就此而言,作为亚洲战前即为民族国家的受害国,国民政府主导的对日审判,其所具有的历史意义不言而喻,对此的研究亦不可或缺。

本项研究希望通过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重建战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处置的全貌,在此基础上弥补既往研究战后审判过于偏重国际审判的外在标准带来的认识上的偏差,通过对各国主导的对战争犯罪实施者审判的考察,深化学界对日本战争责任体系以及审判主导国家主权伸张两方面意义的认识。

具体而言,本项研究的意义大致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史实重建的角度,已有的相关叙述大多集中在法庭审判的结果,对国民政府战犯处理政策的形成与实施、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能、法庭的设置与组成、重要案件的立案与审决、审判的社会影响等问题都缺少具体的研究。微观层面研究的缺失直接影响我们对战后自主审判历史意义的实际认知,所以有必要依据更为细化更为多样化的史料重建国民政府战后对日审判的基本史实。

其次,从史学研究的角度,以往的相关研究缺乏整体通识的背景,视角比较单一。战后国民政府主导的对日审判涉及国民政府的对日政策、盟国的对日处置方针以及民众的实际诉求等各种因素,其复杂性在此前的研究中没有得到充分的展现。而且审判战犯涉及法理基础、审判程序、社会参与等各个层面的问题,所以对战犯审判的研究需要从历史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视角进行综合分析。

再次,从研究的现实意义看,相对于东京审判,学界及大众对国民政府主导的对日审判了解较为有限,日本右翼对乙丙级战犯审判的评价更低。日本旧军人团体及战犯家属认为南京审判完全是单方面的审判,并为因南京大屠杀案而被判处死刑的战犯谷寿夫翻案。 当年军事法庭定案的向井敏明和野田毅进行杀人比赛的“百人斩”事实,仍有战犯家属以及右翼分子在做翻案的文章。 因此,对战后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对战后审判日本战犯的研究实际上是侵华日军战争暴行研究的延伸,主要侧重于以审判日本战犯所确认的战争罪行事实为基础,揭露侵华日军的残暴,在这一导向的牵引下,相对忽视对审判本身的研究。即使在今日相关资料极大丰富的情况下,如果不转换视角,所做的研究在更新学术认识的意义上价值仍然有限。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尝试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做进一步推进,故并不追求对国民政府所有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详情做面面俱到的叙述,而是尽可能详前人所略。 j/T8pa6b8Cq0PdJap+yGjTjrcBE6knKELqtvqu6W2nJ+/GPzoQg40233zRcQC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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