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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民政府战罪调查工作的检讨

国民政府早期完成的调查主要是与日军暴行相关的证言,这些证据材料多为受害者陈述受害情形,但暴行实施人之姓名、官职及暴行之直接证据多不齐全。外交部的报告中就曾提到,“以前各方面填送本部之暴行资料,对暴行人一项多未填明,而暴行证据亦多付阙如”, 这样的调查资料实际上无法作为确定战犯嫌疑人的依据提交联合国战罪委员会。

战后国民政府制定的战罪证据标准所列日本战争罪行证据项目包括:“子、物证——应予搜集:1.计划准备发动罪行之计划书命令或其他公文;2.足以证明罪行之日记函件及其他私人文书;3.足以证明罪犯思想主张或行为记录之著作;4.足以证明罪行之画报及照片;5.敌人使用酷刑所用之刑具;6.被害人之遗骸集体坟冢或受伤者之伤痕照片;7.医师或有关方面之调查书报告书或证明书;8.战俘或战犯之口供书自首书或报告书;9.非人道武器之破片或战利品;10.见证人之见证书或陈述书。丑、证人——应予登记:1.被害人;2.被害人之亲属;3.罪行目击者;4.参加罪行者或参加罪行计划者。寅、凡属有证据价值者皆应搜集之。” 国民政府特别强调“证据之搜集,物证重于人证,物证如摄影遗迹及一切书面或事实证据均可”, 因物证具有客观性,物证的获得对战罪的确定尤其重要,但实际上国民政府对侵华日军罪行证据的搜集主要获取的是人证,而物证相对缺乏。

即使是人证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罪行人无法明确的问题。外交部早已意识到,“现所搜集者(证据)无几,且多无暴行人之姓名及确切证据,势难向联合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提出,以达惩治之目的”。 例如1943年3月20日外交部接收的《敌军暴行资料抄录》中,虽然罗列了5个地域内杀人、强奸、俘虏遭屠杀等受害情况,但是其中3个地域的暴行事件仅标注是板垣征四郎的部队所为,缺少关键的施暴者信息,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军令部后来做了相关的工作,将各案日军暴行涉及的部队番号,主管长官或其高级长官姓名、官职设法查明,但也只有高级长官的信息,实施暴行的基层官兵信息多无法确认。1944年7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连续出台了《敌人罪行调查办法》《敌人罪行调查表》《敌人罪行种类表》等文件,试图提升调查的规范性,但是确定实施犯罪的责任人及犯罪证据的调查方面依旧没有大的改观。

据外交部1945年5月接收的敌罪行案件的统计,待编译之案件1871件,其中编号者共1397件,未编号者474件,这些案件中,“(1) 初步合用者63件,(2) 无证人者870件,(3) 证人无印者506件,(4) 证人住所不明者241件,(5) 德敌罪行案件19件,(6) 其他172件”。 可见调查成效之有限。另据外交部1945年6月的报告,“我国已搜集之战罪案件之初步资料约三千件,提送分会审查者四十八件,被采用四件,预计最近两个月内,所能提出四百件”。 上述数据实在匪夷所思,自1942年夏即开始的战罪调查工作,提交审查的案件仅48件,而实际通过的案件也仅有4件,通过率仅约8%,其后虽说预计未来两月可提出400件,似亦不能保证。与其他盟国相比,国民政府在敌人罪行调查工作上的进展及所获成果更形落后。外交部查良鉴1945年5月电文中曾谈及出席联合国战罪调查委员会的情形,“以关于敌人罪行之调查,世界各国靡不特加之意,而中国对于是项调查,为日已久,乃所送案件如是其少,且又情节轻微,殊不信经历战事最久之中国而无较多之特别昭著之敌人罪行”。

战罪调查的不充分直接影响到战犯审判的后续工作,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正式战犯名单的提出。由于战争罪行调查的进展缓慢及成果有限,致使国民政府迟迟无法确定战犯名单。据驻英大使顾维钧1945年8月3日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八月一日例会,主席提出惩治日本战争罪犯问题,认为我国办理迟缓,呈请我方迅速提出日本主要战罪犯名单,并谓拟于两周内开会检讨整个局势等情。查对日战事结束之日为期不远,惩治战罪问题极形迫切,而我国尚未提出日本主要战罪犯名单,经总会一再催询,前经本部于七月二十日函达查照在案。该项名单拟请迅速拟定并盼能将提送日期函复”。 由此电文可见,中国因战争罪行调查工作的低效,而不能及时提出战犯名单,对惩治日本战犯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与战时调查的情况颇为相似,战后的证据调查同样存在暴行实施人不明的问题。根据外交部杨觉勇的报告,“上海方面人民检举案件有36038件,但是其中被告方姓名完整的只有2000件”。 检举战犯的案件虽多,但因被检举的战犯嫌疑人不明确,真正符合起诉条件的仍是少数。另据报道,“上海港口司令部根据战犯名单扣留的六七十名战罪嫌疑犯中,竟有三十六名因为同名同姓而受枉拘,现在已经开释遣走”。 因同名同姓而错押,而真正的战罪嫌疑人被放过了。

国民政府行政院1946年1月的工作报告也曾提及,“关于敌人在华罪行之调查,……惟因司法机关人少事繁,且多事隔数年,调查难周,而罪行人姓名职位,被害者多不详悉,……经审查认为罪行成立者计二千八百七十九案,日籍被告四百五十名(因实施犯罪之敌人难以查明,每由其长官负责,故被告人数不多),被害民众可考者一万九千九百四十六人”。 1946年6月,司法行政部关于战罪调查工作的报告,详细列举了面临的各种困难:“1. 地方当局对于处理战犯事宜不甚注意。2. 地方当局对于战犯过于宽松。3. 各处有关机关对于战犯之处理缺乏联系。4. 被害人多不知加害人之姓名。5. 被告同名同姓者甚多。6. 各地方人民对于战犯之检举不甚踊跃。7. 对于战犯之物证不易搜集。”

1946年10月25日的战犯处理委员会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上,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报告:“本部审查敌人罪行工作,共收敌人罪行案件截至三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止,共计171152案。除已办理107040案,计:一、送外交部译转远东分会案件36902宗。二、送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及并案办理案件67774宗。三、无法办理案件(包括罪行人无法查明,及不能成立战罪诸情形)2364宗。尚待审查罪行案件计64112宗。查已办案件中,无罪行人姓名者约占三分之二强。”

据武汉法庭检察官吴俊回忆,武汉法庭成立伊始,接到战犯名册三份,载有三四百名战犯,犯罪栏内“都是此一类笼统语句,均无具体事实”。有人来庭查案,检察官问“所发名册是否另有犯罪细节记录?”得到的回答是“没有”,“并说人数不限于此册内,要由各庭检举揭发”。所有战犯,均由行辕押来,“送来各犯,也无具体犯罪事实,即或有重大关键者,他们也不会吐露实情”。因此,在侦查阶段存在的困难很多,案子一直未予起诉,以致无从审理,所有审判官也就不来庭办事。 可见当时对战犯审判,事先并无有充分的准备。

1946年4月1日,武汉军事法庭成立之初,即颁布第一号公告,分电鄂湘豫赣皖五省政府暨布告人民周知,将人民或机关、团体告诉告发程序及转送机关之任务,择要订定注意事项,分列如下:

一、告诉人或告发人。

二、被告。

三、申告书:(甲)申告人之姓名住址。(乙)被告人之姓名住址或所属部队队种番号。(丙)犯罪之年月日。(丁)犯罪之处所。(戊)犯罪之事实及证据,其证据为证物者记明所在之处,为证人者记明其姓名住址。(己)受理或转送申告书之机关。

四、受理机关。

五、代收申告书及转送机关。

六、转报机关之任务:(甲)告诉告发人之姓名住址是否真实?(乙)申告事实如为转送机关所已知,应历叙其所知,有人证可即时讯问者应讯问之,并制作笔录附送。(丙)出于日敌较大规模之暴行者,不论有无申告,应责成当地县政府依第三款所示,历叙事件经过,径报本行营或驻在部队,经师部转报本行营,发交军事法庭究办,为遂行此项职务,部队长官得派员就地调查,县政府并得传讯人证,作成笔录附送。

七、调取证据方法。

虽有良法,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武汉军事法庭检察官高啸云曾坦露,“各负责机关及被害人或知悉战犯罪行而实行告诉告发及转送者,寥寥无几。以致备受日军残害者区域遍五省之广,历时八年之长,受理审判达两年之久,而所收战犯案件不过二百数十起而已。奉行法令者视人民之痛苦,如秦越人之不相关,而身受其害者亦以事过境迁,畏烦难而不加诉追,死者之亲属或知悉其犯行者,复感生活逼人,跋涉不易,与其诉追为证而费时误事,伤财劳民,曷若隐忍消极而减少麻烦。国法未伸,含冤未诉,公私遗憾,言之痛心”。

高啸云对于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的困难曾有详细的检讨,其全文如下:

刑事诉讼法取直接审理主义,所谓直接审理者,不仅对被告而言,凡属案内必须查讯之人,如被害人或其亲属及证人等,均以直接审问为原则,非至万不得已,不用嘱托调查方法。汉口军事法庭,辖区辽阔,被告犯罪,时经数载,其杀人、酷刑、拘禁、奴役、放逐等罪行,复多秘密行动,不令局外人得知,其公然强奸、抢劫、放火、没收、勒索及破坏财产等行为,又多伪装假名,不易被人发觉,加之受害者宁忍痛而避麻烦,证人亦畏拖累而求规避,事实而不敢申告,证确而不肯到庭。

又军庭泽字第一号公告第七款调取证据方法内载:“本行营辖区辽阔,人证到庭困难,调查证据以派员或委托他机构就地讯问为原则,绝对避告诉人告发人及人证之拖累”,本款规定本旨,原在减少申告出证之困难,而便利鸣冤检举之实现,不意有应到庭之责者,竟多借此为口实,而票传不到,希图就地受讯……遂致若干案情重大者,非派员或嘱托犯罪地有权审问之机关,为间接之查讯,无法审,虽派员或嘱托审讯笔录,在法律上与在本庭直接审讯所得者生同一之效力,然事实上供情得诸间接者,往往不若承办人亲自审讯之所得为适用而无疑问。延缓误时,疑难悬案,笔者备尝其苦,盖两年于兹矣。

委员或嘱托代讯之结果,常未能满足判决者之需要,其关键有二:一、负责,二、能力,如果受委托者奉公负责而又具备相当能力,必能达到承办审判者之要求,省时且适用,便宜甚多。反之虽肯负责而缺乏能力,或有相当能力而潦草塞责,甚或二者皆不足胜任,遂致时久,催促而迟迟覆来,或所答非所问,或挂一而漏万,甚至迭催罔应,常经层转督令答复,而始以草草一纸寥寥数语敷衍了事,非借口人证不家无法传讯,即假托虚构事实,不顾原题,但求塞责,罔顾信誉,不实不尽之流弊,有非笔墨所能形容者。又战争罪犯处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责成集中营主任发给日军官佐士兵雇员各填经历表四份,分呈上述会部及司令部备查,而会部及司令部漏未将该经历表转交各该战犯所属之军事法庭参考者,时所恒有,虽经临时行查,又多难得相当之答复。故至审判后期,战犯已看到弱点,往往避实就虚,诿为犯罪之某年月日,彼非某官,甚至称不在该职,或避重就轻,诿为当谋杀或放火罪行之月日,彼实在他处任某职,或执行某任务,任意推卸罪责,无法证实。虽被告未能提出作战命令或阵中日志,不足凭信,而法庭欲求各战犯之经历表恒不能取得以为佐证。此在证据法上,认定事实须凭证据之原则,备受无穷之困难。因之虽已兼得其情,而终以缺乏要件,不能不罪罚惟轻,减处宣判,或宁从宽,免论罪刑。虽曰以德报怨,不失和平爱好之风度,而论任事秉公,究欠情罪相当之平允。

广州法庭的报告对调查取证的困难情形也有检讨,“(一) 沦陷区人民迁徙频仍,当时受害之人恒多他适。(二) 人民习惯每易善忘,事过境迁,恒不愿举报。(三) 被害地区辽阔,各地交通不便,难以普查。(四) 调查旅费浩繁,表结用纸亦多,各地法院限于经费颇难措办”。 从中可见战犯审判过程中调查取证工作所面临的主客观两方面的实际困难。

国民政府在侵华日军罪行调查问题上,确有其特殊的困难。与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参战的盟国所遭受的日军暴行不同,中国自九一八事变以来遭受日本侵略长达十数年,时间和空间的跨度都很大,许多受害者死亡或迁移,大部分人证物证已不复存在,使得战后的调查取证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客观而言,因中国受日本长期的侵略,受战争之祸实较亚太地区其他国家时间更长、程度更烈,所以战罪调查的工作量远超过其他国家,表现在国民政府的战罪调查工作中,调查机关的人手、经费、交通等保障均严重不足。

当时人已经敏锐地发现中国处理战犯的情形与西方国家的不同,“中国和美国情形不同,美国没有中国这么大的沦陷区,敌人作恶的机会,并不像在中国那样普遍,人家办几个大头子就够了,我们却必须办一些阶级小作恶多的坏蛋,来平民愤,雪国耻”。

据国民政府督导组对上海调查检举罪证工作的报告,“现上海区内由地方法院登记调查之罪行,自去年11月起至本年4月底止,共有30600余件。但能指出罪犯姓名者仅有2000余件。其余未能指出姓名者,则由调查犯罪时间、地点,在此时此地之日本司令长官为谁,即由谁负罪行责任。截至目前,司法行政部接获各级法院送来之罪行报告,已办理分送调查检举者,有万余件。尚未办理者有10万余件。即将成立战罪室,专理是项案件。凡查有确实罪行根据者,即行逮捕,交军事法庭审问执行。惟中国人道德观念极重,如遇强奸等耻辱事件,不肯向外宣扬。故现在向当局告发者,要打一极大折扣。而能确定指出人名者更少,或告发之罪犯有姓无名。致对逮捕方面,极为困难。据小组估计,全国直接遭受日寇杀害者有二千万人,直接受害者有二万万人,占全国人口之半数。故希望全国人民协助该项检举敌寇罪行,以迅速完成战犯审讯工作”。 该报告大致可以反映战罪调查工作的繁重。

《大公报》上海版曾发表社论,对政府提出期望。该社论称:“地方法院奉令要人民检举敌人暴行,老百姓前往检举者非常踊跃,据说一共有三万多件,可见一般人并没有把血海深仇忘掉,不过检举的案件证据并不十分完备,这是要作为人民公仆的政府机关,负责给他们调查补充的。中国老百姓并不敢多事,应该没有诬告的道理。可是这一大批检举的案子,登记备查以外,毫无反响,这能不使人民失望吗?听说现在那大批检举的案子已经呈送到战俘管理处去了,管理处将特设调查室,负责调查战犯,我们希望这个机构设立以后,根据人民检举的线索,认真调查调查。” 客观来看,受害者检举后,能否进入后续的程序,需要看政府的作为能力与效率。

与美英战后追究日本战犯按图索骥式的高效相比,国民政府自身能力和条件的限制也是影响成效的重要因素。国民政府在战前及战时均没有完善的户籍制度及军队编制信息,且对于敌方的情报工作亦不够细致,故而对于人口损失、受害情况及施暴者的调查均无从着手,只能依据证人证言。 陈诚在回忆中就曾提及,“本来战场既这样的广大,时间又这样的久长,再加上中国根本是一个不注重统计数字的国家,连全国人口有多少,一向也只有估计,而不曾有过正确的统计,其余可想而知”。

调查工作进展不顺,其原因大致可以从政府和民众两方面做检讨。国民政府罪证调查工作人手不够,经费投入不足,缺乏日语人才,各部门各地方协作不力。民众则迫于生计或维权意识淡薄,对于战犯罪行检举不甚踊跃。

时论对于国民政府战罪调查机构改组的周折与低效曾有批评:“开始由外交部办理,后来又转到司法行政部,更后来又转到军令部,这一转再转之间,误时误事不少。最后由军事委员会及行政院会同组织战争罪犯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调查罪证纲要,拟订搜集战罪证据标准,派战罪调查小组,赴各地搜集罪证。” 直到战后开始检举战犯,国民政府的调查工作才开始步入正轨。

当然政府各机关之间协作不够及工作低效也极大地影响调查的效率。据报道:“战罪调查小组到上海以后,在战俘管理处曾召集了一次座谈会,请各有关机关来商讨搜集罪证的工作,有一件大为出人意料的事,是他们出发以前通令全国协助的命令,所有的机关都说没有接到,所以事前不知道这件事怎样做。中国机关是擅办等因奉此的,而现在居然连等因奉此都发生了故障,小组的人员当然会不相信,互相争执到无结果时,某处长笑着说:‘请查我们的收发文簿罢。’当然他们也不好意思真的去查,还是从小组人员的皮包里拿出一份全案来,让大家临时传观,抄写备用。”

国民政府实际从事调查工作的人员规模显然不足以担负其应完成的工作。据1944年11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编制,该会工作人员仅96人,且大多是兼任而非专任。 而据国民政府驻联合国战罪委员会远东分会专门委员王化成报告,“美国调查敌罪异常认真,专任法官六十余人从事此项工作,且有随军调查者如Capt West原在滇缅战区,现调渝协助分会工作,即为一例”。 美国仅远东分会就有60多人专职从事调查工作,相形之下,国民政府实际从事调查工作的人数严重不足。1945年5月,美外交部范宣德及驻美大使馆参事艾其森访问国民政府外交部时,提出两点希望:“现在战局好转,调查敌人罪行不容稍缓,远东分会之进行全赖中国方面调查工作之加紧,甚盼我(中)方能有专人负责并能有以全部时间从事工作之人员云云。” 外交部次长胡世泽提请外交部转请各机关注意此事,但似乎收效甚微。

具体到各地法庭,广州方面1名检察官需应对809名战犯的材料审查。 北平方面亦面临同样问题,“军事法庭人员仅廿余,而审理案件太多,感人力不够”。 武汉法庭庭长曾对记者发表谈话,称:“该庭仅由高等法院派庭长一人、审判长一人、检察官一人,另由行营军法处派三人组织成功,人员极为有限,而调查日军犯罪证件,因日军作战时部队调遣频繁,且日军在投降前,将各种犯罪证件毁灭,如大孚银行楼下之牢狱及武昌斗级营之营妓区,残害我同胞,各种证件甚多,现则多已泯灭,调查极为困难。”

上海也有类似情形,1946年4月29日,第一绥靖区司令部汤恩伯向上海市警察局转发军事法庭检察官林我朋的一份签呈,其全文如下:

职自奉委为本部军事法庭检察官以来,对于各机关移送及人民告发之战犯连日予以侦讯,惟大部分证据欠缺,姓氏错误以及犯行不详,追诉困难。有时非予实地调查难期妥善。《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施行细则》第三条编制侦查中,除检察官一人外,既无司法警察可以指挥调动,又乏其他协助人员得资派遣,势难独立应付推动进行。又查该细则第六条载有军法检察官执行职务应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职权之规定。按诸刑事诉讼法第二〇八条、二〇九条、二十〇条,凡管辖区域内之市长、县长、警察宪兵以及依法令关于特定事项得行司法警察之职权者,悉为司法警察,均有协助检察宫侦查犯罪之职权。但本军事法庭系属初创,对于上开辖区内各机关素乏联络,骤请协助,恐有运用欠周,指挥不敏之虞,殊非积极侦讯,慎重厥公所宜。因拟签请钧座分别函令上开辖区各机关嗣后对于本军事法庭检察官请求协助调查,侦缉拘传时,应予尽量切实协助,以利进行。抑或请由钧座签发军法检察官得随时向上开各机关请予协助之证明文件。俾职临时随带应用之处,听候鉴核等情,查所称确属实情,除由本部发给军法检察官检察证外,相应函请贵局,嗣后对于本部军事法庭检察官侦查战犯请求协助调查侦缉拘传时,惠予尽量协助并转饬协助为荷。

该呈文将上海军事法庭在侦讯时得不到辖区内各机关的配合而使侦讯工作陷于困顿的窘境表露无遗。无奈之下,上海军事法庭只好求助于第一绥靖区司令部,以此给辖区内各机关施压,希望他们积极配合。然而可以预见,第一绥靖区司令部不是这些地方机关的直接上级,其督促的效果不会很好。

与人力不足相关的是经费投入不足,从抗战中后期一直延续到战后的通货膨胀,使得政府财政及民众生活均面临不小的压力,对战罪调查工作亦有相当的影响。1946年11月《申报》的一篇报道中提到负责机关的困难,“远地的证人,由于交通旅费等等,势难希望他们肯自动出庭做证,而负责机关本身由于经费的缺乏与人事的牵制,亦迟缓了工作的进行……由于旅费与车辆的缺少,使调查与审讯时感困难”。

战罪调查工作的疏失也反映了政府和民众对战后审判都没有充分的准备,对于维护自身权利、伸张正义,缺乏主动性。一般民众受习俗观念的影响及实际生活的困难,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淡薄。杨觉勇曾提到,“临近战区之军事法庭,因人民对于受害记忆犹新,检举控诉积极,所列战犯嫌疑人数量庞大,而沦陷区的民众因时过境迁,恨怨消释,对于检举战犯不甚积极”。

南京市临时参议会1946年的一份报告在谈及日军南京大屠杀罪行调查的困难时提及,“幸存者又因生活重压,对于调查填报,知无补于其口腹之奉,间有不关心之态度,漠视调查人员之往访”。 这在战后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政府不能有效救济幸存者,故而在严酷的生存问题面前,正义的伸张变得不甚重要。杨觉勇的战罪调查报告中也提到,人民控诉之案件多集中于财产损失,“可知人民之控诉,悉期待其所损失财产之赔偿,此或鼓励人民控诉之一方法”。 另据战犯处理委员会东北督导组组长邹任之的介绍,“东北人民遭受日人十四年之奴化教育,甚至平时语言多用‘协和语’(即汉文佐以日本文法),触目伤感,民众劫后余生,社会秩序,未臻安宁,人民非困感于战乱,即穷迫于谋生,更无余力,从事检举战犯”。 1946年初,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巡视南京,接受人民陈诉。对于南京市民呈文分类整理的结果,“函件性质大致与在北平所接受者相同,仍以请求抚恤救济及派委工作者为最多,共二七九件,请求抚恤救济者,多为参加抗战伤亡之军民家属及遭受敌伪暴行,家产荡然,贫困无告之民众。请求委派工作者,则多系曾参加抗战工作之军人及公务人员,亦有因案被押,请求查明开释者,因亲友参加抗战失踪者,请求查访者”。

时人在检讨审判工作的牵制因素时也曾特别提到被害人的畏缩怕事,“那么证据的搜集究竟有些什么困难呢?除了有些罪行根本就不留痕迹,无从找觅外,国人的畏难怕事,常使担任审讯工作的法官啼笑皆非。不少被害人都有这样的念头,事情已经过去了,算了吧!何必再找麻烦呢!像最近新亚电器厂经理林超那样能够激于义愤,愿协助法庭至宁波搜集芝原平三郎逼奸妇女证据的这一种热心的人士,实在太难得了。据记者所听到,曾经有一位应该做证人的拒绝做证,他甚至曾说了这样的话:‘我出庭做证,仅仅凭我口里说的,是否能判他罪还不能知,万一将来日本人再得势,我倒又要遭殃了。’这一种懦弱的准征服者心理,固然令人叹惜,但是在一年来国内的混乱局势与日渐走上复兴之路的日本情形对比之下,的确是难免有所令人警惕的”。

以往研究多认为国民政府的主观疏失是造成证据搜集工作不力的原因,实际上,日本侵华战争的长期性及国民政府在户籍制度、行政效率、经费投入等方面的困难,对证据调查工作的影响更为直接。此外,证据缺乏对整个审判的影响也未得到研究者的足够重视。战后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在严格的证据主义的基础上进行的,证据充分与否对审判各个环节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在盟国惩治战争罪犯宣言的倡议下,国民政府开始着手调查日军在华战争暴行,以利战后追究其战争责任。国民政府对日军罪行的调查工作在战时进展有限,在战争临近结束之际,国民政府认识到侵华日军罪行调查对于战后审判的重要性,开始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战后国民政府在之前日军罪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侵华日军战犯名单,又对已逮捕拘押的战犯嫌疑人做了补充侦查,并积极推进人民及各团体检举日军罪行,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果。战后国民政府通过社会调查所获得的大量人证物证揭露了侵华日军的战争暴行,同时也在同盟国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中国军事法庭的审判中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但对日军罪行调查的不充分也对战后审判以及厘清日本战争责任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JL44AUAkuV/+cSV5pg3D8NhSQb0tmb9mG2WyTNa7CRJq0bkMXMqc7q9k0JSN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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