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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战时对日本战争罪行的调查

国民政府对侵华日军战争罪行的调查大致自1941年秋开始,最早由国民政府外交部主持,亚东司具体负责。据外交部亚东司的报告,“外交部自卅年起即着手搜集暴行资料,卅一年九月以后,即开始从事整理工作,以为战后惩治敌寇暴行之准备。工作内容包括:一、《日寇在华暴行调查表》之拟定,并函请各地方军政机关填报。二、搜集暴行资料,审核暴行证据。三、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从事调查敌人对我国及我国人民违反战争规约及惯例之一切罪行。四、参加在伦敦之联合国战事罪行调查委员会,与联合国取得密切合作,共商战后如何惩处敌寇暴行之各项问题”。

国民政府启动对日本在华暴行的调查是对欧洲被占领九国惩治德军暴行宣言的响应。中国代表金问泗建议:(1) 我国沦陷区内敌人所为种种暴行应按照区域根据确证分类记载;(2) 应证明前项暴行系敌国国策,因此敌方军政机关之命令应特别注意搜集,于可能范围内摄影保存;(3) 此时搜集证据应随时发表宣传,愈多愈好,至他日提出要求,则不宜过多,宜择其情节尤重大可恶者,指明负责人员要求交出归案审办。

1942年9月2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致函内政部、军令部、军政部、中央宣传部、战地党政委员会、中央调查统计局等机关,请求配合调查日本战罪工作。该函指出,“据我驻英顾大使报告,在英各联盟国政府开会,商洽战后处置罪犯问题,英方所提意见中,有调查时应开具罪犯名单及证据以凭办理”。有鉴于此,外交部拟搜集整理日本在此次战争中种种非法暴行之资料,以备目前及战后国际和会时之运用,请各机关转函各省政府及各战区司令长官所属搜集有关各种资料,按照犯罪事实、罪犯名单及证据详细开列,报送外交部。

为开展这项工作,外交部不时请相关部门及地方当局对有关个案进行调查,一些部门也较为积极地向外交部提供各种资料。比如1942年10月7日,中央宣传部部长王世杰将田伯烈著《外人目睹之日军暴行》一书和敌人暴行照片9张送外交部。11月10日,国民政府军委会政治部部长张治中送到《汾南敌寇暴行》资料一份。1943年1月7日,外交部函请河北省政府调查敌在枣强、冀县暴行。1月8日,外交部函安徽省政府调查敌在皖西暴行,同时函天主教主教于斌请转饬所属各教会调查敌军暴行。

外交部前期调查所得资料不多,且格式不统一。搜集到的资料,大多无暴行实施者之姓名及确切证据,无法作为将来提请逮捕并审判战犯的依据。上述情况,在调查工作开始之初,国民政府军委会政治部就向外交部做了反映。1942年12月18日,军委会政治部部长张治中致函外交部称:“查敌寇暴行,类皆于战斗行动中或沦陷区发生,事后调查颇难,除再通令各级于嗣后搜集敌寇暴行资料时,在可能范围内,设法调查证据报部外,相应函复。” 鉴于此,外交部于1943年3月制定了规范的《日寇在华暴行调查表》,表中规定至少需要填写以下六项内容:①战犯的姓名、原籍、身份;②受害者的姓名、原籍、身份;③犯罪行为的事实;④事件发生地;⑤事件发生日期;⑥证据。由蒋介石通令各战区司令长官及各省政府按表切实填报,连同证据呈军委会转外交部整理。

在实际推进调查工作的过程中,外交部感到主持此项工作的困难,故于1943年2月2日上呈蒋介石,希望由军事主管机关军委会来牵头主持调查工作,外交部亚东司提出:“关于调查敌倭战争罪行,职司于民国三十年秋即已着手调查,至上年十一月间开始汇编,除于有关案卷书报中搜集材料外,并函请有关机关,如政治部、军政部、军令部、内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调查统计局、军事委员会办公厅、战地党政委员会、各省政府、天主教于斌主教等代为调查,检送资料,然所搜资料不多,且无暴行者之姓名及确切证据,若以此项资料提出和会,势难发生实效,故有以此项工作由军事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办理为宜,由该厅将调查所得之资料,汇转本部。有以本部主持此事为宜,由本部召集有关各机关,如前开之政治部、军政部、军令部、内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调查统计局、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等商讨调查罪行之具体办法,并由本部拟具调查项目,以供各方参考,较为有效,究应如何办理,请示!” 外交部所提两种方案,一是由军委会负责办理,另一种由外交部召集各机关成立一专门委员会负责。蒋介石收到外交部呈文后,甚为重视,一方面通令军事机关及党政机关密切配合,另一方面酝酿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负责日军战罪调查工作。

随着战争形势的发展,以及英美等盟国的重视,战罪调查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1943年6月,因英国将召集“盟邦会议”,组织“敌国战事犯罪行调查委员会”。 有鉴于此,军委会参事室主任王世杰提出“拟请组织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案”,上呈当时兼任行政院院长的蒋介石,呈文称:“关于敌人战事罪行之调查与检举,英国建议成立同盟国委员会办理,我国对日作战历时已久,对于日敌罪行,如不先自成立负有专责之机构,从事于罪证之收集,则盟国委员会成立以后,我将无法提出证据,以供决定。窃意我司法行政部、军政部、外交部似应尽速先自成立‘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一切有关之证据,以为异日提供盟国共同考虑之根据。”

同年6月19日,军委会参事室拟定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节略,并附该委员会组织纲要,该组织纲要规定了该委员会的构成、职能及工作内容。根据该组织纲要,“委员会由司法行政部、军政部、外交部组织之,并会同各战区司令长官公署进行调查,及接受被害民众之告诉”。调查范围包含“敌人在海陆空各方面一切违反战争规约与惯例之行为,以及在占领地区之非法设施”。调查项目包括:“(一) 谋杀屠杀及有关系之恐怖行为。(二) 强奸。(三) 劫掠妇女,强迫为娼。(四) 强迫占领地区民众服兵役。(五) 抢劫。(六) 施行集体惩罚之行为。(七) 滥炸不设防城市与非军事目标。(八) 未发警告,攻击商船。(九) 蓄意轰炸医院及其他慈善教育文化机关。(十) 破坏红十字其他规则。(十一) 散播毒气。(十二) 散播毒菌。(十三) 杀害战俘或伤病军人。(十四) 置毒水井。(十五) 其他违反国际作战规例与人道主义之行为。”此外还规定了查报方法,特别强调“应注意行为者或指使者姓名、年貌、阶级及直属部队番号,暨长官姓名、犯罪地点与时间,受害人姓名、住所及所属村保或部队番号,损害情形、家属情形及损失估计等项。并应切实注意证据之搜集”。 但该委员会实际上并未立刻成立,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处于酝酿阶段。

在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酝酿成立之际,外交部亚东司开始着手交接工作,对于此前进行的工作做了详细的总结报告,并提出对于今后工作开展的建议,从中可见此前调查的成果及存在的问题。

外交部亚东司在整理战罪调查所得资料的报告中提到,“整理结果发现下列两种情形:其一,关于暴行人者,该栏完全漏填者,自属无法运用,其暴行人栏,有姓无名或其姓名疑有错误者,仍待发还原调查机关复查以期翔实。其二,关于证据栏目,目击者之见证,为最普通之证件,但该证件之作成是否需要在法庭为之,以及是否需要具结方式,我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应否参照英美通行之见证方式,予以规定,亟待有关机关研讨决定”。移送的资料主要包括,“所编战事犯名单,连同日寇在华暴行调查表五十三份,及其他无法运用之调查表二百七十一件”。

对于今后工作的侧重点,外交部亚东司提出,“一为暴行资料之搜集,尤注重于暴行证据之审核,以前各方面填送本部之暴行资料,对暴行人一项多未填明,而暴行证据亦多付阙如,今后希望各地方军政机关,对搜集暴行资料时,特别注意于证据之获得。然后主要机关方能着手整理,作确切之运用。二为随时与联合国战事罪行调查委员会取得联系,保持密切合作,并求国内目前所进行之调查暴行之各项工作,能与该委员会之政策相配合,俾便将来和会时,我国得将日寇暴行事实,顺利提出,要求惩处”。还特别强调:“最普通之证据为目击者之证明文件,即由目击人就目击事实详细记录,目击者姓名、职业、住址,并附有签名盖章,如能提交法院公证,尤为妥善。”

1943年10月,反法西斯同盟17国代表一同在伦敦决议设立联合国战罪委员会。联合国战罪委员会作为战罪惩处的国际组织,“不受制于任何特殊的地方法律”,但该组织并非战罪惩处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能仅限于“罪行调查”与“法律咨询”两方面。 由于盟国在战犯审判的法律问题上存在分歧,故而罪行调查成为该委员会在战时即着手进行的重要工作,并且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各盟国提交战罪委员会的战犯名单,必须要附有调查所得的初步证据。

战时盟国对惩处战争犯罪的拟议自始即强调文明审判的理念。在惩处德军暴行的宣言中,各国提出,“为避免群众以单纯报复手段制止此种暴行计,又为顺应文明国家之公道观念计,则国际间一致行动尤为重要”。 为了体现国际的一致行动,故设立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负责战争罪行证据的审查,证据确凿充分之战犯嫌疑人方能列入正式的战犯名单,以此来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文明。在这样的框架下,战争罪行的调查是在法律框架下惩处战争罪犯的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

1943年10月,联合国战罪委员会在伦敦召开第一次会议,顾维钧、梁鋆立代表中国政府参加,首先由会议主席英国大法官作相关说明,指出英美两国已在1942年提议成立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各同盟国对此进行了讨论,该委员会的成立“已届不容再有延迟”,并说明苏联政府原则上已同意,但因故未能出席。中国驻英大使顾维钧在发言中表示,对成立委员会一事完全赞同,同时提出在远东设立分会,负责调查日本在亚太地区的战争罪行。 由于欧洲各盟国主要关注纳粹德国战争罪行的惩处,战罪调查也主要侧重纳粹德国在欧洲的暴行,故而在远东地区设立分会,针对日本在亚洲太平洋地区的战罪进行调查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蒋介石也将日军战争罪行调查工作提上议事日程。1943年11月16日,蒋介石在日记中,将“九一八以来我国各种损失统计与调查之组织及南京敌军暴行照相之搜索”作为预定事项,要求相关机构立即展开调查。

1943年12月13日,战罪委员会第一组拟定了战罪案件提出及登记方式,规定了具体原则:

(一) 任何特殊战罪案件,向战罪委员会提出战犯罪状时应说明:(1) 犯何种罪行;(2) 罪行能否证实;(3) 罪犯就其所处地位言,应负何种程度之责任;(4) 犯罪行为是否出诸罪犯本意,或系服从命令,或由于执行某种计划,或因会受到法律处置;(5) 足以证明犯罪之证据是什么;(6) 被告有无抗辩之迹象;(7) 所提战罪案件证据是否充实,足以提请诉讼。

(二) 各国政府向战罪委员会提出战罪案件时,除表明其属于战争罪行一览表内何种罪行外,并注明罪犯违反该国刑法(普通刑法或军事法)内何项条款。

(三) 虽然为保证证人安全起见,欲鉴定证明书内所举证人身份或举出证人姓名较为困难,但最低限度应将犯罪证据、对罪犯之告发等作概括叙述,至于一切有关证人之消息,如委员会或第一组认为必要时,应予口头通知。

上述原则对战罪调查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只有符合规范且证据充分的战罪案件才能通过战罪委员会审查,最终交付审判。

为具体推进日本战争罪行调查工作,1943年12月,由司法行政部会同外交部、军政部拟定《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组织规程》草案16条上呈行政院,经行政院第633次会议议决通过,函请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但该组织仍迟迟未能成立。

1944年1月18日,联合国战罪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主要职责是调查、执行与法律评议,但“为避免报复行为”及现实中的“操作原因”,该委员会的“执行范围是受到限制的”,其主要职能仍然是调查与法律评议。 联合国战罪委员会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审查战犯名单,根据各国提交的罪行调查的初步结果列出嫌疑人(suspect)名单,最后确定受控(accused)战犯名单。 按照远东及太平洋分会对战罪调查的处理流程,所有调查资料要经过事实证据委员会审查之后,方可将战犯嫌疑人编入正式名单,在战后予以逮捕审讯,这对各国的战罪调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1944年2月23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在重庆正式成立。国民政府行政院指定原外交部部长王正廷任主任委员,王正廷及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行政院参事管欧为常务委员。内政部参事刘燧昌、外交部司长杨云竹、军政部司长王文宣、教育部参事杨兆龙、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参事浦薛凤、中央设计局调查室主任薛光前、中央调查统计局副局长郭紫竣、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副组长周淦、政治部处长史说、军令部科长汪政、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处长王新衡11人为委员。 该委员会设主任秘书1人,秘书2人,组长3人,由行政院指定委员分别兼任;设副组长3人,组员16人至30人,均由该委员会在有关机构中选派。该委员会内设秘书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四个职能机构。秘书处主要职掌文书收发、撰拟、记录、保管档案及证据事项,典守印信事项,职员考核事项,款项出纳及预算决算编制事项,物品购置、修缮、保管及其他一切庶务事项;第一组职掌敌人罪行调查计划拟定事项、敌人罪行事实审核事项、敌人罪行证据搜集事项等;第二组职掌敌人罪行登记事项、敌人罪行统计事项、敌人罪行案件编辑事项;第三组职掌敌人罪行案件材料翻译事项,编拟、提交国际组织各种报告事项。根据《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组织规程》的规定:“本会每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召开临时会议。” 行政院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后,陆续公布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会议规则》《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办事细则》等法规,为该委员会规范地开展敌人罪行调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据1944年12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提交的《本会工作情形及所得结果》,该会自成立以来的工作情形如下:

本会自本年三月初成立以来,积极推进工作,经订立敌人罪行调查办法、敌人罪行调查表、填表须知、被害人具结格式、证人具结格式、具结须知、敌人罪行种类表等项,分送中央各有关机关转饬属下查报,并迭次登报公告,令被害人及见证人自动向本会举报。凡本国人在国外被害及外国人在本国被害,一律调查,并溯及九一八以后,截止本年十月底止,已收到各方送来敌人罪行案件二千二百九十七件,十一月至现在又收到数百件,内多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案件,现在加紧审查编译之中,并已将南京、常德、遂平等地暴行案件,及上海、马当两处放毒案件,编译完竣,移送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在案。

1944年5月,联合国战罪委员会决定设立远东及太平洋分会,11月29日,该分会在中国的战时首都重庆正式成立。远东及太平洋分会主要负责调查包括中国在内的远东太平洋地区的日本战争犯罪,确定战犯名单等工作。具体的工作流程上,首先是各国向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秘书处事务局提交控诉状,事实证据委员会审查之后,分会将战犯嫌疑人编入正式名单。

1944年7月,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主席王宠惠发表社论,呼吁中国军民尽力提供证据。“(盟国)现正积极收集证据,俾于休战时提出名单,以免战争罪犯,逍遥法外,再蹈前次之覆辙。经此一番准备,战后惩治战事罪行之举,当获顺利进行。我国被侵略最久,军民所受之暴行亦最多,吾人自应早作准备,以免逃避法网。凡我军民身受或目睹敌人暴行者,应尽量以证据供给政府,以达惩罚战争罪犯,伸张国际正义之目的。”

1944年底,鉴于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实际工作成效有限,为进一步推动调查工作进行,行政院于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书面谈话:

行政院为调查此次抗战期内敌人罪行及抗战损失,特于本年二月间分别组织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及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本会职责系负敌人罪行之调查。

本会自本年三月间开始办公,召开首次全体委员会议以来,迄今已历八月。同仁等以同盟胜利在望,敌罪调查工作之展开刻不容缓,曾先后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九次、常务委员会议九次,凡关于调查所必需之调查办法、调查表格式、填表须知、罪行种类以及甲乙丙种具结须知等,均经详细研讨,分别订定,呈经行政院核定颁发各省政府,并函送中央党团部及军事委员会转饬所属切实调查,迅速具保,且已登报公告。凡有目睹敌人之罪行或身受其害者,均可径向本会索取上述办法或表式,就近凭县市长、乡镇长、宪警长官或保安部队长,或法院推检,或驻外使领,依式填明,汇送本会。至目前为止,经调查所得敌人罪行资料,达三千件,均正在分别加紧审核编译中。至于调查之区域,除在本国国土外,凡南洋、香港等地以及华侨之被害,均经确定为本会调查之范围,时间上亦经确定自九一八事变至战争结束之日止,凡敌人之犯罪行为均在调查之列。伦敦战事罪行委员会所规定本年十一月十一日前各国应行开列负责主要犯罪名单,亦正在详细研究开列中。最近在筹组中之战事罪行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区分会,本会亦已取得密切联系,以期调查效率之加强。

敌人罪行所应调查之范围如是之广,调查之期限须追溯过去数年之久,本会对于敌人惨无人道之种种罪行,应尽量调查,自属责无旁贷。惟至目前止,本会调查所得之资料,尚为数不多,此种艰巨工作,当非本会单独力量所能竟其功,端赖全国官民普遍协助,无论被害人或目击者自动径向本会或本会指定之调查机关报告,依式填表,方能收效,深望新闻界协助本会,扩大宣传,以竟调查之功,庶几犯有罪行之敌人不得侥幸漏网。

该书面谈话介绍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及其困难,希望新闻界进行广泛动员,以推动工作的进行。其中提到“筹组中之战事罪行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区分会”,希望加强联系,可见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的成立对中国战罪调查工作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1945年5月7日,联合国战罪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事实证据审查委员会在荷兰驻华大使馆举行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荷兰大使及参事、美军法官魏司托、英大使馆参事祁德森等,会议审查中国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所送之英译罪案四件,对各案均一一详加讨论。中国代表查良鉴在会后提交的报告中称:“当时出席各员,以关于敌人罪行之调查,世界各国靡不特加之意,而中国对于是项调查,为日已久,乃所送案件如是其少,且又情节轻微,殊不信经历战事最久之中国而无较多之特别昭著之敌人罪行,美代表魏司脱且谓,彼对中国战场敌罪材料之整理,甚愿予以帮助,近曾数度赴中国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乃至无人负责接洽,驯致无能为力,当次战事即将结束,何以中国对此关系重大之事体,反而如是漠不关心,令人失望等语,语气甚为不满,荷兰大使且亦深为惋惜。”查良鉴认为此事关系国际声誉,提出:“我国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迄未改组完竣,业务颇形停顿,似宜积极策划,健全组织之机构,加强业务之进行。” 该报告表明中国战罪调查工作的落后及其面临的严峻形势。

查良鉴的报告引起国民政府高层的重视,国民政府开始着手健全战罪调查的组织机构。1945年4月23日,行政院训令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应改隶外交部主持,由各有关机关协助。为此外交部呈复国民政府,希望由司法行政部主导,外交部从旁协助。外交部呈复国民政府的电文中缕述其主持该项工作之困难,颇能反映战时敌人罪行调查工作在各机关协作上存在的问题。其文虽长,但颇能说明问题,故录之如下:

1943年3月着手调查敌寇暴行以来,深感此项工作,首重证据,即有具体调查办法,苟无权威机关督促实行,地方机关协同办理,则不无迁延时日,贻误事机之虞。故职部过去调查工作,虽经多方努力,就南京暴行案件,及收到各方之调查表中,比较可资运用者,编为战事犯名单,终因职部对此类工作,大都委托其他地方机关办理,难收指臂之效。此为职部过去办理调查战罪工作之困难情形。

自去年二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以来,各方对该会工作进行迟缓,其所搜集之资料可资运用者甚少,颇多责难之辞。究其实际,则此种工作原不宜由委员会担任而应指定机关负责办理亦为重要因素。

谨按敌人罪行调查之事务可分为两类,一为敌人罪行事实之搜集审核及案件之编辑,一为案件之翻译及提出国际组织。其前者必须在各地方有直辖机关始易办理,且以其有关法律解释与司法程序问题,必须熟悉我国法律者始能担任。窃以为司法行政部在各地有直辖地方法院及各县承审员,进行调查工作,搜集证据,必能事半功倍,远较本部为优。至于敌人罪行案件之译成外国文字,及编造提出国际组织之各种报告事项,则职部自可担任。

基于上述理由,窃以今后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工作,似可依照上述原则分别交由司法行政部及职部办理,由司法行政部负责调查审核编辑,由本部负责转译。

职部此项意见非为推卸责任,实为工作便利起见。

外交部反映的突出问题,即战罪调查工作无法落实到各战区及地方政府层面,外交部与军事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

经外交部一再力争,最终国民政府决议,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裁撤,所有业务分别划归司法行政部及外交部办理,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则改隶内政部。根据国民政府行政院关于敌人在华暴行调查事宜的训令,关于调查日军在华罪行工作,“(一) 由司法行政部电令各省县地方法院或承审机构,指定专员办理各该管区内敌人罪行调查事宜。(二) 凡在各该员所管区内,如有敌人罪行,无论已往或发生不久者,应即依照规定表格,经由各县县长发交受害人或证人详细填具后,送由各该员初步审核,务使填写合法证据相当确实,再行径报司法行政部。(三) 司法行政部核定每一案件后,即转送外交部编辑,送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分会。(四) 关于沦陷区内之敌人罪行案件,除有外人做证之案件由外交部代为搜集外,暂由两调查统计局代为调查,若果详实,亦可送由外交部编辑,否则一俟地方恢复,再由司法行政部指定人员复查”。 至此,国民政府的日军战争罪行调查工作才真正落到地方和执行层面。据司法行政部谢冠生的报告,司法行政部所属机关,计有3000余单位,就其事务性质,可分为检察、审判和监狱三类,司法行政部有自上而下的垂直机构,责成司法行政部负责战罪调查工作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1945年6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召开会议,议决一系列事项,对调整后的各部门分工及其工作要求都做了详细规定。搜集战罪资料和拟定主要战犯名单均由司法行政部负责,外交部负责与远东分会的联系。 虽然国民政府对日军在华罪行调查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但从实际着手调查的角度来看,国民政府掌握的信息相当有限。根据外交部亚东司战罪调查专员杨觉勇的总结,国民政府军委会军令部掌握的资料仅有《日本陆军将校服役退役名簿》《日本特别志愿将校名簿》《敌侵华陆军部队作战经过参考表》《敌作战兵团番号代字代码及部队长姓名一览表》等,从这些资料中能够了解的信息包括日军高级军官的姓名和联队以上日军部队的侵华时间与地点,这些信息大多不够完整,对于锁定战犯嫌疑人作用有限。杨觉勇提出,为了推进战犯调查工作,有必要展开对南泉俘虏看守所中日本战俘的调查,明确其部队的作战时间地点、长官的姓名、部队的番号等情报。

一直到抗战结束,国民政府实际调查的成果仍十分有限,客观上成为制约对日战罪惩处工作进展的瓶颈。抗战时期的罪证调查工作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国民政府各机关配合不够,对于战罪调查工作不够重视,计划和规范性文件较多,实际开展的工作有限;另一方面,实际调查所获资料不符合证据标准,达不到战犯审判的要求。 lDFZv37Ip4WE8AsIGJNSxuER9/QSjt5nI6tK8JtdvCUXauYEAco/+t+ApGgydF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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