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报告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论述
,为《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编纂指明了方向。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过程中,这一论述统一了人格权法的立法思想,保障了立法的顺利进行,保障了人格权立法的时代感和先进性。
十九大报告有关这一段论述的全文是:“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十九大报告将“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放在其中,在理解上有两个问题特别需要解决。
第一,从民法的逻辑和民法原理上分析,把“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三个概念并列在一起,存在一定问题。这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概念可以并列,因为它们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两大基本民事权利类型,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以及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除此之外,不再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中包括人格权,在提到人身权的同时,人格权就不应与其并列,因为它们是种属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不过,这是纯粹从学理上进行的分析。如果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说法又是可以说得通的,这就是,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同时又特别强调要保护好人民的人格权。这是因为,在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包含的各项权利中,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更是自然人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在所有的民事权利中,即在《民法典》所列举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中,人格权都是排在最重要位置的权利,是法律最应当重点保护的民事权利。《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开宗明义,就在第109~111条规定了人格权。按照这种民法逻辑和理论基础来理解,这样的规定就是正确的,即特别强调对人民享有的人格权的保护,凸显对人民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按照后一种理解,这样的要求就是编纂《民法典》完善人格权立法的基本方向。
第二,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论述在十九大报告中的位置问题。在十九大报告中,这一段论述是写在第八个题目,即“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这个主题之中阐释的,是其中的第六个问题,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如果按照第六个问题的题目来理解,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就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局面的组成部分。如果从这个角度上来理解这段论述,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立意好像还不够高,因为它只是将其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内容或者目的来论述的。但是,如果将其与这一部分的主题“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做整体分析,就可以发现,报告指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价值非常重要,因为十九大报告在这个主题的论述中,开篇就指出:“全党必须牢记,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
按照这样的要求来理解“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论述,就具有了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是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是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样的重要价值。从这个立足点上来理解这一论述,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就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是否有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是否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的试金石。如果再从“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角度来理解,“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就是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样的意义上讲,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就是我国法律制度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
在我国,在一份政治文件中,对一个具体事项的论述究竟放在哪个部分,要看这个具体事项的具体内容,而不是只看将其规定在哪个问题之中。结合其他中央文件的做法就能够看到,这个结论是成立的。例如,《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在论述“编纂民法典”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时,是写在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之中,而不是写在对人民权利保护等更为突出的部分。但是,“编纂民法典”这句话是写在“决定”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标题之下,该题开篇对“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的论述
,就非常明确地揭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要价值和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正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指出的那样,编纂民法典是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编纂民法典是全党、全国人民的重大立法任务,能说“编纂民法典”规定在“决定”中的具体位置是解决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部分,就降低了这项重大立法任务的重要意义、就没有看到民法典是保护人民权利的法典了吗?显然不能。
应当看到的是,十九大报告要求“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就是将其确立为全党的任务、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任务,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任务,也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重大任务。特别是“人格权”这个概念,在中央文件中应当是第一次提出,因而十九大报告要求“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特别是重点突出保护人民人格权,具有极重要的价值。这个重要价值就体现在编纂《民法典》怎样解决好对人格权及其保护的立法上。如果《民法典》对人格权规定得好,就是贯彻了十九大精神,如果《民法典》对人格权规定得不好,就没有贯彻好十九大精神。这是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
贯彻十九大精神,在民法领域中,最重要的莫过于编纂好《民法典》,其中的关键,是要编纂好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密切相连,是关系民事主体人格完整的民事权利。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人身权利,受到民法的重视。随着历史的进一步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人格权之于人的重要价值,进而重新认识人格权,发现人格尊严、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对于人的重大意义,以及各种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果人离开了这些人格权,就丧失了作为人的资格和人的基本价值,不仅没有资格进入社会成为社会成员,而且无法享有其他民事权利。
因此,人格权法在民法领域中具有最活跃的发展前途,具有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具有最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当代民法领域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三十多年来,我国关于人格权的立法不断发展,人格权的司法不断进步,人格权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司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使我国当代的人格权保护已经走到了世界前列,成为我国人权法治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百年一遇的编纂《民法典》的历史机遇中,如何对待人格权立法,就成了一个极重要的重大问题。我国的人格权立法,或者继续向前发展,把我国对人格权的立法继续推向世界前列,引领世界人格权发展的潮流,或者止步不前,拘泥于现状,落后于世界人格权保护的潮流,正处于重要的抉择关头。在这样的形势下,《民法典》对人格权法立法单独列编,就成为立法的重大争论焦点,并且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果。
坚持我国人格权立法不断进步的学者主张,《民法典》必须单独列出一编规定人格权编,使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立法,不仅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更重要的是规定人格权享有和行使的具体规则,使人民真正能够体验到人格权对于保护自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的重要价值,实现“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的目标。
反对《民法典》单独规定人格权编的学者认为,除了民法学术上的理由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政治理由,就是《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列编,违反党中央关于民法典立法的决策。其理由是:2016年6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讨论了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草案。民法典设哪些编,民法典的结构如何,在这个会议上已由政治局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民法典编纂实行两步走,实际上就是否决了人格权单独设编的建议。即使在立法机关的说明当中,在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之后有一个“等”字,也绝对不意味着可以包括人格权编。学者应尊重上述决定,不能再提出反对的意见。
对于从这种角度反对在《民法典》规定人格权编的意见,主流意见一直持否定态度。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确实专题讨论了民法典的编纂问题,但是并没有对《民法典》是否规定人格权编作出否定性的决定。李建国指出:“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这里的“等”字,并非专指编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人格权编也在其中,立法机关也一直在做人格权编立法的准备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说政治局常委会已经决定民法典不再规定人格权编,是望文生义、子虚乌有的推测。笔者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的立法专家,知道这不是事实,而是一种没有根据的猜测或者假想。
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特别是保护人格权,具有深刻的寓意。
首先,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保护人民人格权,绝不是闲笔,更不是误笔。报告在已经明确提到了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之后,又特别提出保护人民的人格权,是强调了人格权在人身权、财产权中的重要地位,强调人格权是人的最重要的民事权利,是要特别加以保护的民事权利。如果认为报告已经明确说了保护人身权再规定保护人格权,就形成民法逻辑上的错误,这种理解太局限了报告的政治立场和格局。
其次,强调保护人民的人格权,更突出了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中的地位。在所有的民事权利中,人格权是关于民事主体自身人格利益完整性的权利,是就自己的人格构成要素享有的权利。这样的民事权利地位,高于其他所有的民事权利,不仅高于所有的财产权,而且高于人身权当中的身份权,因为身份权是维护相对应的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的民事权利,而人格权是就自己人格利益诸要素构成的关涉人格尊严的民事权利。中央文件特别强调人格权的概念,是前所未有的重大举措,进一步强调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以及特别保护的重要价值。
最后,十九大报告强调保护人民的人格权,最重要的措施仍然是完善人格权立法。当然,按照十九大报告的要求,保护人格权是社会治理的内容,各行各业都负有重大的责任,但是最重要的保护责任,一是立法,二是司法。在当前,保护人格权的最重要任务,就是要完善人格权立法,特别是在编纂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法律规则作出完善的规定。这就是贯彻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民法领域尤其显得重要。
按照十九大精神的要求,在编纂民法典中,是否要单独制定人格权编,上述两种对立的意见究竟孰是孰非,实在是显而易见,并不需要再做深入的理论探讨和说明,清浊界限十分分明。最终,《民法典》规定第四编即人格权编,体系完整、内容翔实、规则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成功的立法,正是贯彻了中央关于“保护人民人格权”要求的结果。
我国从20世纪初叶开始西法东渐,变律为法,采纳欧陆民法典立法体例以来,已经有一百多年了,出现了《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在当时的世界民事立法中都具有重要地位。1949年以来,我国民法立法的发展,经历了无法典化、类法典化的七十多年的历史,终于迎来了民法法典化的新时代。有学者认为,这是中华民族百年一遇的振兴民法的良机。
一百多年来,中国的民法始终处于一种膜拜者的学生身份,几乎都在仰视欧陆民法的旗帜,唯欧陆民法是瞻。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最近三十多年的不断努力,中国当代民法并非只是仿照欧洲民法,而是按照中国实际情况,不仅遵循欧陆民法的立法体例和理论的一般要求在发展,更重要的是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创造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当代民法。其具体表现:一是,中国三十多年的民法类法典化的发展和积累是极为丰富的;二是,中国三十多年民法司法的发展和积累更是丰富多彩,不仅与当代的民法立法发展并肩而行,甚至有所突破;三是,中国三十多年来民法理论的发展和积累具有更大的突破性,其原因是由于没有民法典的框架束缚,有利于民法理论天马行空般的发展,并非处于世界民法理论研究中的落后地位,而是具有相当的优势。
在这样的形势下,编纂《民法典》具有良好的后发优势。立法机关按照十九大报告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重要论述的要求,把单独制定人格权编纳入贯彻十九大精神的轨道,使我国《民法典》成为21世纪的优秀民法典。
贯彻十九大精神,《民法典》规定人格权编,发展了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完善了我国的人格权法立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对于21世纪的民法典是突出人格权立法的民法典这个观点,是有共识的。这是因为:
一方面,作为民法分则的组成部分,无论是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抑或继承法,都经过了上千年的历史发展,即使从近代民法的法典化开始,也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历史,形成了完善的规则体系。只有人格权法才是从“二战”结束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民法组成部分,至今也不足百年历史,各国民法典尚未对此作出补充立法。21世纪之后先后诞生的两部民法典,都规定了专门的人格权编(卷),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
另一方面,在当代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如果中国仅仅重视技术模仿,而忽视制度建设,后发优势就可能转化为后发劣势。因此,我们不能仅注重技术的运用,而忽视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以互联网技术为例,我们已经深刻感受到了互联网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但对其负面效果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高科技和互联网的发展,现代民法制度所遇到的最严峻挑战是互联网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问题,所以,21世纪民法需要与时俱进,把人格权保护提上重要日程”
。同样,人工智能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发明,同时也具有巨大的社会风险,人工智能革命对当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带来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民事主体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交通法、劳动法等诸方面,与现有法律制度形成冲突、凸显法律制度产品供给的缺陷。
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都提出了挑战,民法须积极应对,跟随历史发展的进程,不断发展和完善自己。
因此,21世纪的民法,就人格权立法和保护而言,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而也都具有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光明的发展前景。在当代,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格权法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就无法使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成为社会主人的目标。我国《民法典》抓住了为人格权法完善立法提供的天赐良机,完善我国的人格权立法,保护好全国人民的人格权。
民为国本。完善人格权立法,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护人格尊严,保障人的地位所必需,也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党和政府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
人民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各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其中最重要就是人格权,因为它解决的是人的根本地位、人的基本尊严以及人的基本权利的问题。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维护人格尊严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标。在人们基本的物质生活得到保障之后,对尊严的追求就更加强烈。经过四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现在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在此背景下,不仅要使人民群众生活得富足,也要使每个人活得有尊严。
党和政府执政为民,就是要把人民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使人具有自己当家作主的地位,享有人的基本人格尊严,享有做人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而这些都必须通过人格权立法予以实现。
从《民法通则》规定了不完善的人格权,至今已经三十多年,人的地位、人的尊严、人的权利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越来越被社会所肯定。《民法典》对人格权立法的完善,能够更好地维护人格尊严、全面保护人格权,使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具有了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之后,不难想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人民的主体地位、人的尊严和人的权利保护,将会出现圆满的局面。
在国家治理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并不是目的,而是必要措施之一,而其根本目的,就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真正使人民当家作主,成为社会的主人,过上美好生活,使人民的利益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更多更公平的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加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立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必要措施,也是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手段,但是,其根本目的仍然是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障人格尊严、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法律不仅要在财产权利上,而且更要在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上完善立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中,使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先进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这样的法律制度,必须合乎时代潮流、顺应人民意愿,成为法治大国的象征。
《民法典》与国家的主权具有相当密切的关系,与国家的法治大国形象也具有密切关系。《民法典》完善人格权法立法,就具有这样的象征意义和重要价值。在世界格局中,一个大国,不仅应当是政治大国、经济大国、外交大国、军事大国等,更应当是一个法治大国,一个民法大国。《拿破仑民法典》统领了法国200多年,《德国民法典》至今已经有了120年的历史,它们都体现了那个时代的民法精神,体现了那个时代的大国形象,并且至今不衰。在今天,我国《民法典》不仅在民法的其他领域有新的建树,而且制定出一编代表当今世界水平的人格权编,对我国三十多年来的人格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作出总结,吸收在《民法典》中,实现了我国特色的人格权法的法典化,展现在全世界的面前,形成了我国作为法治大国的整体形象,为《宪法》规定的人权法治保障提供最坚实的基础,成为宣传我国法治建设、权利保障的形象化教材。
诚然,《民法典》第109条至第111条已经在总则编对人格权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规定了人身自由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但是,还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民法典》总则编这些对人格权的规定还只是规定了一个个具体人格权的名称,并没有展开对人格权内容和具体行使规则的规范。例如对于身体权,在当代的医学技术下,在自然人维护和支配自己身体组成部分中,捐献自己的器官和组织救助他人等,具有了更深刻、更广泛的重要价值。《民法典》第110条鉴于身体权这样的重要性,只是把它的位置置于健康权之前,并没有足够的空间规定身体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规则。依靠《民法典》对人格权这样的一般性规定,显然不能适应保护人民人格权的要求。
第二,即使在数量上进行简单的比较,也会发现《民法典》总则编对人格权规定的条文,远远少于《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的条文。《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人格权的条文只有3条,而《民法通则》对人格权不仅规定了一节,而且有6个条文,是《民法典》总则编相关规定的两倍。三十多年来,时代发展了,人格权的地位更加重要了,规定人格权的法律条文不仅没有增加,反而相对减少,显然与保护人民人格权的要求不相适应。
第三,《民法典》不规定人格权编,将使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和逻辑出现欠缺。《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对民事权利,规定了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以及股权。针对这些民事权利,相应地,在分则中规定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即使关于股权,《公司法》等也对其作了详细规定。相对而言,唯独对排列在最前、立法最为重视的人格权,《民法典》如果不规定相对应的分编即人格权编,从立法逻辑和体例完整的要求上看,就会使我国《民法典》的立法逻辑和体系出现不完整、不严密的后果。因此,从立法技术上分析,《民法典》分则规定人格权编,《民法典》的结构完整、逻辑完善,形成我国《民法典》的完美与完善的、内在和外在相统一的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