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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重心、逻辑结构与创新发展

第一节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重心是保护人民人格权

一、《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是制定新法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在编纂《民法典》中是立新法。这是因为在《民法典》编纂中,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都有现行法律作为基础,即使总则编也有《民法通则》作为基础,因而是修订、编纂,即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修订编纂为《民法典》分则的相应分编,只有人格权编没有现行立法作为基础,需要新编。因而,人格权编是编纂《民法典》工作的重中之重。

编纂《民法典》人格权编当然也有一定的基础:一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规定的人格权的条文,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内容比较简单,主要是对权利的宣示,缺少具体规则。二是2002年《民法(草案)》第四编“人格权编”,只审议过一次后就没有下文,且内容过于简单,只有二十几个条文。三是不仅所依据的现行法和有关法律草案过于简单,且与时代发展还有一定的距离。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一部新法即人格权编,无论是从立法体例的设计上,还是在具体内容的规范上,都要另起炉灶,重新搭架子、编条文,设定规范。在立法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的情况下,《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质量得到保障,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人格权编的总体设计是科学的、合理的,符合保护好人格权的要求。人格权编共有51个条文,分为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其中,总则性规定13条,分则性规定38条。总则性规定的内容是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即规定人格权赋权、权利行使和权利保护的一般性规范。分则性规定包括具体人格权及其内容,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权利,规定的具体人格权比较完整,体系完备、逻辑顺畅。

其次,人格权编的总则性规定把人格权的一般规则规定得比较完备。例如,规定了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人格权依法保护原则和人格权的固有性原则,禁止对人格权的非法转让、继承、处分;规定了公开权,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人格权请求权、违约行为造成人格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人格权的禁令以及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等。规则比较完备,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对具体人格权的行使规定了具体的规范。例如,规定了对身体器官、组织的捐赠规则,对人身自由的保护规则,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制裁方法,对隐私的保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特别是在名誉权的内容中,还规定了对媒体监督、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等具体规则。这些人格权的具体内容都具有时代的特征,对于保护人格权具有重要价值。

二、《民法典》人格权编实现了保护好人民人格权的要求

经过三年的努力,可以看到,作为新法,《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内容完全符合中央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针对‘重人身权财产权保护、轻人格权保护’的问题,要从法律、技术、管理上采取措施,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特别是隐私、名誉等人格权”的要求的。

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指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这是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提出的保护好人民权利的重要精神,是统一《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的指导思想 ,也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重心。有学者认为,这不是编纂《民法典》的立法指导思想,而是在学术上存在的不当,因为从对民法概念的解释上看,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下属概念,即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将人格权与人身权并列,在学术上是不正确的。

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国家要保护好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特别要保护好人格权,突出强调在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时,要重点保护好人格权。

《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指出:“加快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推动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8年5月7日,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和中央党校联合举办首次全国政法领导干部“集训”中,中央政法委特别强调指出:“针对‘重人身权财产权保护、轻人格权保护’的问题,要从法律、技术、管理上采取措施,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特别是隐私、名誉等人格权。” 中央政法委的这个重要指示,是对十九大报告前述内容的正确阐释。

十九大报告强调保护好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首先针对的是“重人身权财产权保护、轻人格权保护”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理解,这里所说的“人身权”,实际上指的是生命健康权,即纯粹的“人身”性质的物质性人格权,不是包含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广义人身权概念,是狭义的“人身权”概念。在民法理论上,很少有这样使用“人身权”概念的,但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人身”的概念却是常态,例如广泛使用的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人身”,就是指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将中央文件和中央政法委使用的人身权概念,理解为生命健康权的狭义概念,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这就是,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是重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轻视精神性人格权的保护。要改变这种局面,纠正这个问题,就“要从法律、技术、管理上采取措施,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特别是隐私、名誉等人格权”。这样理解,就可以看到,从十九大报告到中央政法委的指示是一以贯之的,就是从问题意识出发,要保护好人民的权利,就要针对重人身权财产权保护,轻视对人格权保护的问题,通过立法等措施,有效保护好人民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这就是完整的十九大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要求,逻辑完整、清晰、顺畅,符合十九大报告的精神。

为了实现这个要求,《民法典》从三个方面采取了立法措施。

第一,在法律上采取措施。在法律上采取措施保护好自然人的人格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制定好人格权编,在其中不仅规定自然人享有何种人格权,各种人格权应当如何行使,如何进行保护,规定出完善的规则,才能够确认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使这些人格权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救济,使人格权有法律上的充分保障。

第二,在技术上采取措施。当代社会最典型的特征,就是互联网和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使个人信息、隐私、名誉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民法典》在技术上采取措施,保护网络社会和大数据时代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也是保护人民人格权的重要措施。

第三,在管理上采取措施。这个管理是广义的管理,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例如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管,堵塞侵害人民人格权的漏洞,纠正违法行为,对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进行群防群治;还应当包括其他方面的管理,例如在司法上的管理,对于侵害公民人格权的案件,检察机关在符合条件时依法行使公诉权,法院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依法行使审判权,通过司法权的行使,保护好人民的人格权。

《民法典》在上述三个方面解决重人身权财产权保护、轻视对人格权保护的问题,重中之重就是采取法律措施,实现了制定好人格权编,为人格权保护提出充分法律依据的立法目的。 9roqHNjHGepQgcCjN1afQdZgJcZavZYaDMM6ylRSyGdL1d0cmCTnwZ/t5k0vNqq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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