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体是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之一,是指客观不法构成要件。罪体具有以下特征:
罪体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由刑法分则在罪状中予以明文规定的,因而具有法定性。在刑法分则条文中,罪状对各种具体犯罪成立的客观要素都作了规定。例如,《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文中的前段就是强奸罪的罪状,它对强奸罪成立的客观要件作了具体描述,为认定强奸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罪体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是犯罪的事实性呈现,是犯罪类型的外在形态,因而具有客观性。罪体以一定的行为事实为其表现形态,对于犯罪的类型性把握具有统摄的作用。例如,《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一规定中,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它描述了侵占罪的类型性特征,从而为认定侵占罪提供了客观根据。
罪体是表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而为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因而罪体在其性质上具有不法性。这种不法性反映了犯罪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例如,故意杀人罪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害,故意伤害罪是对人的健康权的侵害等。不法性是对行为事实的实质评价,如果具有行为事实,却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同样不具备罪体。例如,正当防卫杀人和正当防卫伤害,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伤害的后果,但由于该行为本身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因而不具有不法性,属于罪体排除事由。
罪体是犯罪成立的客观不法要件,是罪体构成要素与罪体排除事由的统一。
罪体构成要素是罪体的积极要件,是指在定罪过程中应当加以正面认定的客观事实要素。罪体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内容:
主体是指行为人。没有行为人就没有行为,因而也就没有犯罪。在罪体中,主体是基本的构成要素。
行为是刑法的基础,是犯罪成立的前提。“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一法律格言广为流传,表明行为对于犯罪成立的决定性意义。因此,行为是任何犯罪成立所必需的构成要素。
客体是指行为指向的人和物。尽管某些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是可以不以客体的存在为前提的,但大多数行为都是通过客体而实现对法益的侵害的。因此,客体也是罪体的构成要素之一。
结果反映了行为对法益的实际损害,因而也是罪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当然,结果并非任何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只有对于结果犯来说,结果才是必不可少的。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只要对法益具有侵害危险,犯罪即可成立,并不需要结果这一构成要素。
罪体还包括时间与地点等客观的附随情状。虽然对于大部分犯罪来说,时间与地点并非犯罪成立的构成要素,但在少数犯罪中是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
罪体排除事由是在具备罪体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对行为事实所进行的实质审查,审查的根据就是法益侵害性。某一行为虽然具备罪体的构成要素,但存在罪体排除事由的,则仍然不具备罪体。
罪体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它限定了犯罪的范围,因而对于司法机关具有规制机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与非罪的区分取决于法的明文规定,而罪体作为犯罪存在的客观要件,是刑法条文规定的基本内容。由此,罪体限定了司法机关的定罪范围。
犯罪是一个类型性的概念,在犯罪这一类型中,罪体是其基本框架,统摄各种犯罪构成要素。例如敲诈勒索这一行为,提供了一种既不同于抢劫罪又不同于诈骗罪的犯罪类型,主观上的敲诈勒索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都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敲诈勒索的行为而存在。因此,罪体对于犯罪的类型性塑造起到了关键作用。
罪体作为犯罪的存在形式,对于每一种犯罪来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独特的,即各种犯罪都具有其特定的罪体。因此,根据罪体可以明确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防止罪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