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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定罪

第一节
定罪概述

一、定罪的概念

定罪,又称为犯罪认定,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构成的是轻罪还是重罪的确认与评判。定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定罪权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法院通过自己的职能活动,查明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确认行为的犯罪性,这就是定罪活动。因此,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定罪的客体是侵害法益的行为

侵害法益的行为是定罪的客体,因而只有侵害法益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思想不能被定罪,言论如果没有侵害一定的法益也不能被定罪。至于人的身份、职业、宗教等都不能被定罪,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三)定罪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定罪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对某一行为是否有罪的确认与评判,具有刑事司法活动的性质。定罪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的,同时又是量刑与行刑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定罪活动,使有罪的人入罪,受到应有的刑事追究;使无罪的人出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定罪活动关系到对一个人的生杀予夺,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活动。

二、定罪的内容

定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定罪的最终目的是解决行为的犯罪性问题。这里的犯罪性,从狭义上来说,是指罪与非罪的问题。从广义上来说,还包括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轻罪与重罪的问题。我在这里所讲的定罪,是指广义上的定罪。因此,定罪包括以下内容: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定罪的主要任务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根据行为性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任何犯罪都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具有特定的性质。因此,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就成为定罪的主要根据。各国刑法一般都以行为性质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只要是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构成犯罪,无论这种行为的情节轻重。(2)根据行为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考虑行为的质,还要考虑行为的量,即犯罪的定量因素。换言之,并非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一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行为的严重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上述两种标准与各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关。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大多区分重罪、轻罪与违警罪。因此,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一概视为犯罪,然后再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按照重罪、轻罪与违警罪处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存在定量因素,因此,只将某些性质严重的行为径直认定为犯罪,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尚需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也是定罪的任务。每一种犯罪都具有特定的违法蕴含,并且刑法上作了不同的法律评价。因此,在定罪的时候,应当严格地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便正确地适用刑法。

(三)轻罪与重罪的认定

犯罪有轻重之别,根据同一犯罪的轻重,刑法往往规定了两个以上量刑幅度。我国刑法是根据情节和数额区分轻罪与重罪的,因此,正确地认定犯罪情节和犯罪数额是区分轻罪与重罪的关键。

三、定罪的意义
(一)定罪对于实现报应的意义

定罪是刑罚处罚的前提,某一个人的行为只有在被确定有罪以后,才能受到刑罚处罚。而刑罚处罚是刑罚报应的必然后果,因为刑罚报应追求的是有罪必罚,即刑罚的必然性与确定性。因此,正确地定罪,对于实现刑罚报应具有重要意义。

(二)定罪对于实现预防的意义

定罪是对犯罪人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通过定罪使犯罪人认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因而定罪具有个别预防之功能。同时,通过定罪也使社会上的其他人认识到犯罪将会受到刑罚惩罚,使之感受到刑罚威吓的存在,因而定罪还具有一般预防之功能。

(三)定罪对于报应与预防的双重意义

在定罪过程中,首先应当考虑报应的因素,因为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由犯罪构成要件决定的,而犯罪构成的罪体与罪责反映的是行为的客观危害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同时,定罪还包括对预防因素的考虑,这主要是指在定罪的时候,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也起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在区分轻罪与重罪的时候,人身危险性程度更是不可或缺的内容。而且,定罪是在一定的社会中进行的,治安形势、犯罪率、民愤等因素也会影响定罪。当然,在定罪的时候,报应因素起决定作用,预防因素起补充作用。只有正确地处理报应与预防的关系,定罪才能实现公正与功利的双重预期。 LvNks9TAUci1qHEePx0a5t2tKhnlZ5asCE/gsmQ1r0T/PqJM4Iqdy2IlgaVOXx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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