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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犯罪论的核心与基础。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对于犯罪既可以从规范的视角进行界定,从而形成犯罪的规范概念,也可以从事实的观点进行界定,从而形成犯罪的事实概念。在刑法教义学中所讨论的是犯罪的规范概念,尤其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概念,也称为犯罪的法定概念。各个刑法典对犯罪概念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界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例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这就是犯罪的形式概念的立法例。犯罪的形式概念源于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引申出来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将刑事违法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谓形式,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界定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称为犯罪的法律概念。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是对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认可。但法律这种形式又具有对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规范作用,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法定化。在犯罪问题上,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是社会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否定评价的行为。但在经刑法规定以前,这种行为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正是通过刑法的规定,一定的行为才由社会否定评价的行为转换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实体的法律内容。更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赋予犯罪以刑事违法性,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这对于保障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犯罪的形式概念似乎只是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简单归纳,因而难以从犯罪的形式概念获得犯罪的实体内容。然而,犯罪的形式概念严格地将犯罪范围限制在刑法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恪守犯罪的法律边界,对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例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这就是犯罪的实质概念的立法例。犯罪的实质概念不满足于对犯罪的法律界定,而力图揭示隐藏在法律背后的社会政治内容。犯罪的实质概念不是把犯罪当作一种单纯的法律现象,而是首先把它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与社会的关联上揭示犯罪的性质。犯罪的实质概念突破法律形式理解犯罪,因而它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这一具有实质意义的问题。犯罪的实质概念的确立,将犯罪置于社会的视野中进行考察,分析了犯罪与社会的关联性,揭示了犯罪之所以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根据,对于加深对犯罪这种社会现象的理解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在破除犯罪的形式概念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从实体内容上界定犯罪,对于理解犯罪的本质具有指导意义。然而,刑法典规定犯罪概念并不是为了揭示犯罪的社会性质,而是为了提供犯罪司法认定的规范根据。而且,过分强调犯罪的实质特征,甚至将犯罪的实质特征凌驾于犯罪的规范特征之上,潜藏着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被认为是犯罪混合概念的典型立法例:“凡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政治和经济体系,侵害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利和自由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危害行为,都认为是犯罪。”在这个犯罪概念中,指出了犯罪的形式特征,犯罪限于刑法所规定的范围,从而明确了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个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实质内容,尤其是揭示了犯罪的法益侵害性。因此,犯罪混合概念既不同于犯罪的形式概念,又不同于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将犯罪的实体内容与规范特征相并列,从实质与形式的双重视角描述犯罪,似乎更为全面。然而,在犯罪的混合概念中,当形式与实质相一致的时候,犯罪的认定问题是容易得到解决的。但是,当形式与实质相冲突时,例如在行为有刑事违法性而无法益侵害性或者有法益侵害性而无刑事违法性的情况下,究竟是形式特征服从实质内容还是实质内容服从形式特征,就会使人陷入两难境地。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都不应认定为犯罪。

四、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混合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受到《苏俄刑法典》的较大影响,在正面规定犯罪概念的同时,还规定了犯罪概念的但书条款。但书规定是对犯罪概念的重要补充,它为那些虽然符合犯罪特征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出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符合但书规定的行为,刑法明确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将其从犯罪中予以排除,从而限缩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范围。 /Ml1tR7xVZUF+C7PHgqjM/pFKV4BX3HNyV92rMS1Fmc9sFm4IuTk6SHy/KJtsK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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