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
公法是与私法相对应的概念。公法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利益的法律,因此,公法调整的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在公法关系中,公民相对于国家处于法律上的从属地位。而私法是指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因此,私法调整的是横向的法律关系。在私法关系中,公民之间或者公民与国家之间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刑法作为一种公法,公民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法律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即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刑事法是与民事法、行政法相对应的概念,指以犯罪为规制对象,关于犯罪的侦查、认定与刑罚的裁量、执行及其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凡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一切法律,均可称为刑事法。这个意义上的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被称为全体刑法。刑事法的特点是与犯罪相关,在这个意义上,刑事法可以说是犯罪规制法,从而区别于民事法和行政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事法与民事法和行政法之间具有后置法与前置法的关系:民事法和行政法是刑事法的前置法,而刑事法是民事法和行政法的后置法,它对民事法和行政法起到保障功能。在刑事法中,刑法居于核心地位,是主法,是实体法,又称为本体刑法。其中,主法是与助法相对而言的,助法是指从属性法律或者辅助性法律,程序法往往被认为是助法;而主法是指规定权利义务之实体内容的法律,实体法往往被认为是主法。刑法作为刑事法,与犯罪和刑罚具有密切联系,可以说是刑事基本法。
强行法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任意法又称任意性法律规范,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自己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而强行法,又称为强行性法律规范,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理论上,一般认为刑法主要是强行法,只有在告诉才处理的情况下才具有任意法的性质;而民法主要是任意法,只有少数强行性法律规范。刑法由于具有这种强行法的特征,因而相对于其他部门法,其国家强制力体现得尤为明显。
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以将刑法分为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又称刑法典,是指条理化和系统化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罪名及其法定刑的法律规范。对于狭义刑法,有些国家明确标明是刑法典,例如《法国刑法典》;有些国家未明确标明是刑法典,而只是一般地称为刑法,例如《日本刑法》,我国亦如此,这只是一个习惯问题。在没有标明是刑法典的情况下,实际上仍然具有刑法典的性质。当我们在一般意义上使用刑法这个概念时,指的就是狭义刑法。广义刑法,一般指一切刑法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刑法典,而且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以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规范。这种刑法规范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通常不局限于某一类主体,也没有特殊的时间、地点限制,是刑法的基本构成部分。普通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刑法典,还包括作为刑法典补充的并具有相同效力范围的其他单行刑法。特别刑法有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之分。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是指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地域或者特定条件的刑法规范。这种特别刑法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1)时间的特别刑法,例如战时特别法。(2)地域的特别刑法,例如特定地区的戒严法。(3)对人的特别刑法,例如军事刑法。(4)对事的特别刑法,例如禁毒法。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是指现行刑法典以外的一切有关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包括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这种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是国家为了弥补现行刑法典的不足而颁布的刑法规范。在一般情况下,特别刑法是指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
根据刑法规范的独立性和附属性,可以将刑法分为单一刑法与附属刑法。单一刑法是指内容全部是刑法或者基本上是刑法的法律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刑法规范是这些法律规范的主体内容。单一规范又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刑法典,其内容均为刑法规范。二是单行刑法,是为补充或者修改刑法典而颁布的刑法规范。三是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刑法规范,在外在形式上似乎属于单行刑法。然而,刑法修正案与单行刑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单行刑法是存在于刑法典之外,可以作为定罪量刑根据的刑法规范。而刑法修正案则不能作为独立存在的定罪量刑根据。因为刑法修正案是采用对刑法典的条文进行直接修改,或者以刑法某某条之一的形式增设刑法条文,所以,在刑法修正案颁布以后,根据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进行重新编纂,相关内容被刑法典所吸纳。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就完成了其使命,不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不至于打乱刑法典的条文序列,对于保持刑法典的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单行刑法的内容基本上是刑法规范,但也不排除在个别单行刑法中包含某些非刑法规范的内容,例如行政处罚。单一刑法在外形或者名称上具有刑法的性质,因而又称为形式刑法。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关于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其所依存的法律的主体部分,因而称为附属刑法。由于附属刑法在外形或者名称上不具有刑法的性质,因而又称为实质刑法。
根据刑法规定是否涉及国际关系,还可以将刑法分为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国内刑法是指由一定的主权国家制定,在其刑事管辖权范围内适用的刑法。一般意义上的刑法,都是国内刑法。国际刑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刑法是指国际公约中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维护各国共同利益的各种刑事法规范。广义上的国际刑法,除狭义的国际刑法以外,还包括刑法适用范围中的空间效力问题,即国内刑法中与国际相关的内容,以及各国为避免刑事管辖权的冲突而缔结的国际公约。由此可见,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是两种不同的刑法。尤其是国际刑法,既不完全相同于国际法,又与国内刑法有着明显的区分,对其特殊性更应予以充分的关注。国际刑法,往往与国内刑法有着密切联系,但又超越国内刑法,成为自成一体的刑法体系。因此,国际刑法是国际法的刑法方面与刑法的国际方面的统一,具有国际法与刑法的二重性。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国际刑法具有独立存在的根据。当然,对于国际刑法之所谓刑法,应当理解为刑事法,包括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因此,国际刑法是国际社会惩治国际犯罪的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的总和。这里的国际刑事程序法规范,主要是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规范,它是刑事诉讼国际化的反映。由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国际刑法存在密切联系,因而将其归入国际刑法并无不可。
刑法的界定主要涉及刑法与相关刑事法及刑事法学的区分问题。在法律体系中,刑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以其为核心,形成刑事法。刑事法中的各个法律部门之间既具有密切联系,又存在性质上的区分。现界说如下: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实体内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两者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而且对实体法予以格外重视,可以说是实体优先。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实体法与程序法并未严格区分,但对程序法特别强调,可以说是程序优先。随着法治的发展,从程序工具主义向程序本位主义转变,程序的独立价值越来越受到强调。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应当重新认识,尤其应当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偏见,确立程序正义优先的法治理念。
监狱法是以规制刑事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因此,监狱法又称为行刑法。在性质上,监狱法属于刑事法。监狱法与刑法的关系也十分密切,监狱法的任务在于保证刑罚实施并实现行刑目的。随着目的刑思想的流行,行刑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因而监狱法成为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并列的刑事法的三大支柱,由此形成全体刑法的框架。可以说,没有监狱法的正确实施,刑法就难以实现其正当的目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