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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太史公牛马走”的解读

精确解析《报书》的作意与隐衷之后,回头再看书首“太史公牛马走”六字,便有可能产生新的理解。但仍须从“太史公”与“牛马走”二词的个别考据出发。

(一)“太史公”不是官名

“太史公”是官名还是尊称,是一个老问题。因为此一名称的含义牵涉对“太史公牛马走”的解读,故必须做一综合评析。认为“太史公”当为官名的主要依据有三:

一是《汉旧仪》:“太史公,武帝置,位在丞相上。天下计书,先上太史公,副上丞相,序事如古《春秋》。迁死后,宣帝以其官为令,行太史公文书而已。”

二是《西京杂记》卷下:“汉承周史官,至武帝置太史公。太史公司马谈世为太史……谈死,子迁以世官复为太史公,位在丞相下(下文有说)。天下上计,先上太史公,副上丞相。太史公序事如古《春秋》法。……宣帝以其官为令,行太史公文书而已,不复用其子孙。”

三是《汉旧仪》:“太史公秩二千石,卒史皆秩二百石。”

根据以上的材料,可以得出几个要点:太史公,武帝置,秩二千石,位在丞相上;司马谈父子相继为太史公;迁死后,宣帝以其官为令。如果没有其他材料可资考证,我们当然可以同意此一简单结论,但实情恐非如此。试评析如下:

一是《汉旧仪》记载西汉典章礼仪,是东汉初年卫宏作;《西京杂记》采辑西汉遗文逸事,旧题刘歆撰,《隋书·经籍志》则认为是晋代葛洪作。两书的史料价值,不容否认。但仅就“太史公”一词而论,上举史料的价值,不应超过时代更早的当事人自身论述与更严谨正式的历史记载。

二是《汉书·百官公卿表》是记载西汉官制的专篇,其史料价值在《汉旧仪》与《西京杂记》之上,但《百官公卿表》中只有太常属官“太史令”,而无二千石的位在丞相上的“太史公”。这一点,晋灼已经指出:“《百官表》无太史公在丞相上,又卫宏所说多不实,未可以为正。” 或以“西汉官职不见于《百官表》甚多”为解。但小官职可以漏列,二千石的官不应漏列。《百官表》记载官制的演变,如景帝六年“奉常”更名“太常”,武帝太初元年“大行令”改名“大鸿胪”等。二千石的“太史公”如为武帝所置,且于宣帝时为“太史令”,此一官制变化,实无不加记载的理由。且班家与太史公最有渊源,班斿受赐《太史公书》, 班彪续《太史公》,班固为兰台令史,受命撰史,览阅中外书籍最多,其《汉书》又多仿录《史记》,可以说他是汉代除了杨恽之外最了解司马迁及其《史记》的人。如果真有司马谈父子担任二千石“太史公”一官之事,班固是不应不知而且不记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宁信《汉书》而不取东汉的卫宏与西汉末的刘歆或晋代的葛洪。

三是太史公父子并未自言担任过二千石的“太史公”。首先,司马谈只说“余先,周室之太史”“汝复为太史”“余死,汝必为太史”“余为太史而弗论载”。司马迁也自言“卒三岁,而迁为太史令”。“太史”即“太史令”,父子两人都没有自言“余为太史公”。其次,《报书》是一手资料,《报书》的自述否定了二千石太史公的说法。钱宾四说:“在司马迁《报任安书》里说:‘向者仆尝厕下大夫之列,陪外廷末议。’可见太史公自己也说他只是做的‘下大夫’,就是六百石的小官,其位决不在丞相之上。” 《自序》记载上大夫壶遂与太史公讨论《春秋》,司马贞《索隐》注:“遂为詹事,秩二千石,故为上大夫也。”(新莽时更二千石曰上大夫)郎中令属官有中大夫,掌论议,太初元年更名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汉制,二千石秩分四等,中二千石(俸禄每月百八十斛)、真二千石(百五十斛)、二千石(百二十斛)、比二千石(百斛)。太史公父子若曾为二千石之“太史公”,则当与壶遂同属上大夫,何以自称下大夫?如果他任二千石的太史公,朝位在丞相之上,又何以要说“陪”外廷“末”议?若武帝之前、宣帝之后都是太史令,中间只有司马谈父子曾任二千石的“太史公”,这是何等光彩的事,为何父子二人不但只字不提,反而自卑地说“文史星历,近乎卜祝之间,固主上所戏弄,倡优畜之”?再次,论者又引《汉书·东方朔传》言“武帝既招英俊,程其器能,用之如不及。时方外事胡越,内兴制度,国家多事,自公孙弘以下至司马迁皆奉使方外,或为郡国守相至公卿,而朔尝至太中大夫,后常为郎,与枚皋、郭舍人俱在左右,诙啁而已。久之,朔上书陈农战强国之计,因自讼独不得大官,欲求试用。”从东方朔“自讼独不得大官”,反证“太史公地位较高,在此可以得到证明”。 东方朔不得大官是事实,但不能反证出太史公地位较高,是二千石。东方朔只有一次做到(尝至)秩比千石的太中大夫,其余就只是为“郎”。据《汉书·百官表》,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有议郎、中郎、侍郎、郎中,皆无定员,可以多至千人。议郎、中郎秩比六百石,侍郎比四百石,郎中比三百石。司马迁外则“奉使西征巴蜀以南”,内则任职太史令、中书令,虽然太史令秩仅六百石,但太史只有一人,且为官长,又有清望,在东方朔看来,这总比员无定额,秩“比四百石”,仅常在人主左右“诙啁”的侍郎职务要受重视,故“欲求试用”。司马迁“奉使方外”时出仕不久,也还只是郎(至少未自报官职);他为中书令时“尊宠任职”,但中书令只有千石。故由此条材料虽可反证出司马迁地位较东方朔为高,但恐怕不能证明司马迁曾为二千石的“太史公”。

四是《茂陵书》《博物志》与《汉旧仪》《西京杂记》之比较。《自序》“谈为太史公”句下司马贞注云:“案《茂陵书》,谈以太史丞为太史令。”《茂陵书》应是武帝起造茂陵时的官府档案,记录的是司马谈由太史丞为太史令而不是“太史公”,未见由太史令为太史公的记录。《自序》“卒三岁,而迁为太史令”句下司马贞注云:“《博物志》:‘太史令,茂陵显武里大夫司马□(按:缺字),年二十八,三年六月乙卯,除六百石。’”这条是司马迁的官籍(吏籍),是汉代官吏人事数据的标准格式,与新旧出土汉简中的吏籍书写格式相合,是可信的资料。但也只有“太史令”的官籍,而无“太史公”的官籍。主张“太史公”为官名者,会强调这么几点:卫宏“好古学”;《汉旧仪》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史记》三家注征引《汉旧仪》有关职官建制的资料有十二条,对各条记载均一无异辞,“可见此书所载资料之可信”,又“考之《汉书》,仅《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用《汉旧仪》的资料,即多至十余条,亦未见有斥其谬误者。” 《汉旧仪》有其史料价值,应无疑义。但一本书很难有记载完全正确或完全错误的情形,我们要追究确认的只是这一条材料记载的正确可靠性。颜师古注虽引用《汉旧仪》十余条资料,但唯独对这一条表示异议。颜注《汉书·司马迁传》云:“谈为太史令耳,迁尊其父,故谓之为‘公’。”这是明白的不赞同,且有解说。

比对上引《西京杂记》与《汉旧仪》两段文字,颇有雷同,显见抄袭痕迹。不是《汉旧仪》抄《西京杂记》,或《西京杂记》抄《汉旧仪》,就是两书有一共同的数据来源。总之,它们应属同一信息系统,一个讲对就都对,一个讲错就都错。但笔者认为,应是《西京杂记》抄《汉旧仪》,因为它有修正,将“位在丞相上”改为“位在丞相下”,知道那一句不妥,需要修饰。近代学者对《西京杂记》一书的作者及成书时代,颇有意见。 总而言之,《汉旧仪》《西京杂记》的史料价值,与《茂陵书》《博物志》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二者取一,我们宁可相信《茂陵书》与《博物志》的记述。

五是卫宏、如淳之说弄错的原因。卫宏、如淳说,太史公位在丞相上,天下计书先上太史公,副本上丞相,这恐怕是弄错了。检索《史记》、两《汉书》、两《汉纪》,从未发现有“天下计书先上太史公”的例子。《史记·张丞相列传》记萧何为相国时,张苍以明习天下图书计籍,“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者(张苍为计相在高祖六年,公元前 202 年)”;《后汉书·文苑传》记光和元年(178 年),“举郡上计到京师。是时司徒(三公之一,与太尉、司空同为宰相)袁逢受计,计吏数百人皆拜伏庭中,莫敢仰视”,都是集于相府上计。卫宏、如淳之说不合史实,二人应是弄错了。为何弄错?钱宾四对此有一说法:“若说天下计书先上中书令,后上丞相,那是不错了。而那时的中书令正是太史公司马迁在做。若说一个秘书长的地位还在丞相之上,这也未尝不可如此讲。或许卫宏、如淳弄错了,把中书令误会到太史公。”这是一个好见解,但语焉不详。吴昌廉曾做进一步的考辨,认为计书先上尚书,卫、如二人将武帝时的中书令视为东汉尚书令,又将东汉尚书令的地位还看西汉的中书令,故有此误解。

六是汉制,二千石以上官吏,可保举子弟一人为郎,此即荫任(言“任子”不周延)。《报书》称:“仆少负不羁之才,长无乡曲之誉,主上幸以先人之故,使得奉薄技,出入周卫之中。”又说:“仆赖先人绪业,得待罪辇毂下二十余年矣。”先人是指司马谈,司马迁“幸以先人之故”“赖先人绪业”得为郎。论者由此反证司马谈应是二千石之官。司马迁入仕为郎与司马谈有关,此无问题,但是否因为司马谈为二千石大官,则非必然。汉代有荫任制度,假如无其他矛盾材料出现,我们可以接受太史公因其父为二千石之“太史公”荫任为郎的说法,但这与“厕下大夫之列”“陪(奉)外廷末议”等资料悖逆。这些数据,是太史公正面直接陈述,“幸”“赖”先人是间接侧面推敲反证。二者若有抵触,应从前者,并考虑后者文字解说的其他可能。事物都有常变,有例就有例外,不可能千篇一律,完全一致。例是常规,多数情形如此,例外是少数个案变化。即以荫任制度而论,汉制、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保举子弟一人为郎;但据《汉书·苏建传》,苏武(苏建子)“少以父任,兄弟并为郎”,兄弟两人并为郎,不是一人。汉代郎官来历,除荫任外,还有赀选与特殊技能,如卫绾以戏车为郎,荀彘以御见侍中,亦有以孝廉为郎者(如王吉、京房、盖宽饶、杜业、师丹等人),有射策为郎者(如萧望之、马宫、何武等人)。东方朔上书,用三千奏牍,武帝读之,二月乃尽,得为常侍郎。钱宾四说:“然史谓东方朔与枚皋、郭舍人俱在左右、诙啁而已。其先东方朔待遇乃与侏儒等,文士与侏儒,同样为皇帝一时好奇心所爱好,而畜之宫中,则与戏车善御皆一例也。” 又有太常博士弟子射策中甲科补郎、军功除郎与征辟等。 可见武帝用人,多途并进,不拘一格。司马迁出身太史世家,经司马谈悉心栽培,学业告成之后,又周游天下,讲业齐鲁之都,归来之日正年轻有为之时,武帝欲用他为郎,畜之宫中,正不必非经荫任一途不可。

(二)“牛马走”不是“先马走”

“太史公”是官名还是尊称,虽有争议,尚可理解。但“牛马走”则显得突兀,不知何解。不解而求解,于是博学而聪明的学者便想到古书常有“先”字讹成“牛”的例子,认为“牛马走”原本是“先马走”,因而《报书》篇首文字变成“太史公先马走司马迁”,并依此做出不同的解释。试辨析如下:

第一,古官名有“先马走”。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六《洗马》条曰:

《越语》:“句践身亲为夫差前马。”《韩非子》云:“为吴王洗马。”《淮南子》云:“为吴兵(王)先马走。”《荀子》:“天子出门,诸侯持轮挟舆先马。”贾谊《新书》:“楚怀王无道,而欲有伯王之号,铸金以象诸侯人君,令大国之王,编而先马,梁王御,宋王骖乘,滕、薛、卫、中山之君随而趋。”然则,“洗马”者,马前引导之人也。亦有称“马洗”者。《六韬》:“赏及牛竖马洗厩养之徒。”《汉书·百官表》:“太子太傅、少傅属官有先马。”张晏曰:“先马,员十六人,秩比谒者。先或作洗。”又考《周礼·齐右职》云:“凡有牲事则前马。”注:“王见牲,则拱而式,居马前却行,备惊奔也。”又《道右职》云:“王式则下前马。”是此官古有之矣。

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卷一《令鼎跋》云:

(令鼎)铭文云:“王大耤农于田,饧(飨),王射,有(司)众(及)师氏小子(会)射。王归自諆田。王驭,溓中(仲)(仆,御车),令众(与)奋先马走。”此铭记王亲耤(藉)田,礼毕,飨其臣下。飨讫,王射,有司与师氏小子会射。及王归,王驭溓仲为王御车,令与奋二人为王车之先导。

观顾、杨两人考证,西周有“先马走”官名,见于金文《令鼎》,为“王车之先导”。春秋至战国亦有“先马走”“前马”“洗马”“马洗”“先马”之名,前三名分别见于《淮南子·道应》《国语·越语四》《韩非子·喻老》,讲的都是勾践事吴王的同一故事,故知三名虽有小异,但实为同一官职。“先马”见《新书·春秋》,讲的是楚怀王无道,将诸侯人君铸成铜像,把大国之王的铜像编置在自己御驾车队的前头担任引导。可见“先马”即“先马走”,即“前马”“洗马”,也可称“马洗”,都是王者御驾“马前引导之人”,简称“王车之先导”或“前驱” 。古有此官,名称虽异,不容置疑。

第二,汉官惟太子、列侯属官有“先马”。考察前四史,《史记》中无“先马”之名,但《汲郑列传》记汲黯于景帝时为“太子洗马”,汲黯姑姊子司马安“亦少与黯为太子洗马”。《汉书·百官公卿表》记太子太傅、少傅“属官有太子门大夫、庶子、先马、舍人”。即有“太子先马”。张晏注:“员十六人,秩比谒者。”《后汉书·百官志四》:“太子少傅”条写作“太子洗马,比六百石”,又说旧注:“太子出,则当直者在前导威仪。”《三国志·蜀书》卷四二记谯周少子谯同,被“召为东宫洗马,不就”。又《三国志·魏书》卷十六记颜斐(字文林)有才学,“丞相召为太子洗马”;卷三十九《董允传》记“先主立太子,(董)允以选为舍人,徙洗马”;卷四十五《杨戏传·裴注》记李密为太子洗马。又《三国志·吴书》卷五十八记太傅杨骏“辟(陆)机为祭酒,转太子洗马”。又《宋书·裴松之传》记裴松之召为“世子洗马”。以上“世子洗马”“东宫洗马”,都是“太子洗马”,秩比六百石,重要职务为太子出时在前导威仪,即所谓前驱、先导。《后汉书·百官志五》“列侯”条云:“列侯旧有行人、洗马、门大夫,凡五官。”(连同前述之家臣、庶子合计。)《后汉书·舆服志下》记尚书陈忠奏曰:“门大夫职如谏大夫,洗马职如谒者,故皆服其服,先帝之旧也。”可见汉代列侯属官“洗马”,职如谒者,穿的衣服与谒者同。

(三)“太史公牛马走”不应是“太史公先马走”

“先马走”虽是古官名,于史有据,但《报书》篇首六字“太史公牛马走”还是不宜改为“太史公先马走”。理由如下:

一是文字讹误,鲁鱼亥豕,此固有之;“先”讹为“牛”,亦不少见。 但不能逢“鱼”认“鲁”,见“牛”必“先”。最好在版本上要有依据;没有版本依据,也要在改字解说后让人觉得怡然理顺,不作他想。但此处“牛马走”易为“先马走”,并无版本依据,只是臆测;而易字解说后,更令人疑窦丛生,难以信服。

二是据四史,汉代并无“先马走”官名,只有太子(太傅、少傅)与列侯的属官有“先马”“洗马”。我们可以认可“先马”或“洗马”为“先马走”的省称,但太史公并未做过“先马”或“洗马”的官。他先为太史令,写《报书》时是中书令,两者都是皇帝身边官吏,与东宫太子何干?他能同时担任中书令以及“秩比谒者(六百石)”为十六人之一的“先马”吗?如果《报书》确写于征和二年十一月,则当时戾太子已死,新太子未立,他书信具衔为何不写“中书令”反而写“先马走”?这讲不通。

三是把“先马走”当官职列衔,又要讲得通,笔者倒有一解。“先马走”既可省称“先马”“洗马”,前文考证先马“秩比谒者”,“谒者”古者一名“洗马”。今司马迁担任的中书令,是“中书谒者令”的省称,在名义上看,谒者令是谒者的官长,也就等同是“先马”的官长。司马迁受腐后虽贵为“中书令”“尊宠任职”,但他却视为奇耻大辱,认为只是“闺阁之臣”,故避而改用古官名“先马走”替代“中书令”。此其一。但这样讲还是有疑问。“先马走”在此是列衔官职,则前三字“太史公”也将变成列衔。有人认为司马迁担任中书令,同时兼摄太史令(或太史公), 但这有何根据?自腐减死一等,遇赦出狱,加升新官之外还要复旧职,这可能吗?班固明言“迁既被刑之后,为中书令” ,没有说兼摄太史令。此其二。《报书》是私信,任安是老友,若以中书令为耻,篇首省去“中书令”,甚至省去“太史公”,直接以“司马迁”通名敬礼,难道对方不认识吗?为何一定要绕弯含蓄的用古名“先马走”来表达自己不喜欢又不贴切的身份?此其三。

四是一说“‘中书令’位尊权宠,却是‘宦者之职’,非他所好,故而改列扈驾巡行的‘先马走’,那是暗用勾践忍辱事吴的典故,别具深意” 。这也不妥。首先,群臣随皇帝出行,都可泛称扈驾,但太史令或中书令的主要职务不是“扈驾巡行”。其次,勾践忍辱事吴是为复仇,如果篇首六字中的“先马走”是用的这个典故,“别具深意”,那太危险了。司马迁言语招祸,忍辱偷生,现在《史记》未成,岂可再因文贾祸,自取灭亡?这与《报书》的私恉相违背。

五是假若“太史公先马走”中的“太史公”不是官名而是指人,则有两种情况。一则“太史公”是尊称司马谈。但司马谈已死,用不到也不该有为王者、太子、列侯前驱的“先马走”。而且,这样讲可以说是不辞。二则“太史公”是司马迁自尊之号,即使司马迁未受腐,也同样用不到、不该有“先马走”。

(四)“太史公牛马走”就是“《太史公》牛马走”

既然“牛马走”换成“先马走”,再配上官名的“太史公”或人称的“太史公”作成的解释,都有上述的扞格不通之处,那么,我们何妨回到原状,换个角度,重新平直地看待这个问题。既然版本无异文,“牛马走”就且当它“牛马走”来读。“太史公”除了官名称尊称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可能解释?如果有,不妨纳入考虑,并和“牛马走”配在一起综合理解。这样也许可以找出答案,解开谜题。钱宾四《太史公考释》一文,正为我们解开了这个谜题,以下分五点阐述补正。

第一点,《太史公考释》写定于 1953 年 5 月。此文最大的贡献,在于发明“太史公书乃家言,非官学”。此一创见乃由忆诵悟解《报书》而来,文中对《报书》内容有考释,对“太史公牛马走”六字亦有贴切的解释。其重点是:一者认为“太史公”是《史记》的原名正称;二者“太史公牛马走”中的“太史公”是尊称其父;司马迁又自称“太史公”,是因为父子相继为太史令;三者著书为何以尊号“太史公”为名?是因为“古代家言,例有自尊之称号”;四者司马迁著史是由于父亲临终遗命,他被判“诬罔”死罪而自乞宫刑、隐忍不死者,是要完成其父之遗志;故未将“牛马走”解为“先马走”,而从李善注,解为“父仆”。钱先生的结论是:

所以自乞宫刑而求免于死者,其用意特在于史书之未成,父命之未就。故于篇首又特举“太史公牛马走”六字,亦所以深白其忍辱偷生之隐衷。

《班书》存录此文,独削去其首句“太史公牛马走”六字。顾不知此六字,乃迁此文最要用意之所在,非偶而浮文也。

钱先生此解,不必改动“太史公牛马走”任何一字,却与书信本文密合无间,见其深妙。盖《报书》全篇主旨,已先在篇首“太史公牛马走”六字中表达出来了。此解亦与上引包世臣论《报书》语,有异曲同工之妙。故《考释》虽未提任安来书与其因戾太子案获罪求援有关,并持保留态度,但仍说:“包氏臆测未知果信否,然其言亦足发明书前‘太史公牛马走’六字之用意。”

第二点,《考释》认为,司马迁用“太史公”三字称其父并自称,是“自尊之称号”;“世嘉其高,乃因其所自尊而尊之。”甚是。但末句似稍有语病。司马氏世典周史,司马谈复为太史令,时人尊称“太史公”,则子称其父自然沿用众人之尊称,而不必称为太史令;太史令已被尊为“太史公”,则司马迁继父为太史令,两代太史,传为美谈(汉代太史官非世袭),也自然沿用“太史公”之尊称,并用为自尊之称号与私家著述之名称。太史令被尊称为“太史公”有文例可循吗?有。汉代县令可称公,如曹参为戚令,称“戚公” ,夏侯婴为滕令,称“滕公” 。官令也有称“公”的例子,如淳于意为齐太仓令,称“太仓公”,亦称“淳于公”,见《孝文本纪》。高祖七年二月,萧何治未央宫,立太仓,《汉书·百官公卿表》谓太仓令为大司农属官。诸侯王亦有太仓,《将相表》孝惠六年“七月齐悼惠王薨,立太仓、西市”。太仓令可称“太仓公”,则太史令也可称“太史公”。因此,“太史公”是时人对太史令司马谈之尊称,司马迁也用以称其父;司马迁继为太史令,袭用时人之尊称,并用为自尊之称号以及私家著述之名称。这样讲,多一层次,较少语病。

第三点,用自尊之称号作为私家著述之名称,有何根据?钱先生说:“《太史公》则一家之私书,当与孔子《春秋》齐类,不当与《鲁春秋》《晋乘》《楚梼杌》相例。故其书称《太史公》,犹孟轲自称‘孟子’,其书固亦称《孟子》,荀况自号‘荀子’,故其书亦称《荀子》耳。”又说:“盖古者私家著述,无不自居于尊号。自孔门《论语》称‘孔子’,后人递相传袭,忘其本初,因若当然。《白虎通》云:‘子者,丈夫之通称。’马融、赵岐亦皆谓:‘子者,男子之通称。’然此皆后汉人云耳。昔者,孔子弟子谓其师贤于尧舜,谓自生民以来所未有,有记述其师遗训,顾以男子通称称之?试读《左氏传》,则子者,当时小国诸侯及列国贤卿大夫始称之,此乃王朝尊爵,何尝为凡夫之通称哉?迁以太史公尊其父,既仍袭父职,又其著书自拟于孔子之《春秋》,亦欲成一家之言,故复以‘太史公’之号自尊,乃先秦家学著书惯例,而后世勿知者。盖家学之微,固自迁时而然矣。”又说“古代家言,例有自尊之称号”“唯褚少孙补《史记》,自称‘褚先生’,孙为犹知太史公称号之微旨者。”以上所言,有原理,古代家言,例有自尊之称号;有例证,《孟子》《荀子》之书,是孟、荀(及其弟子)所著,书中皆自称孟子、荀子。钱先生又再特举褚补《史记》文字称《褚先生》为例证。本文谨就此再申进数言。褚少孙于宣帝甘露间为博士, 补《史》在宣元之际。 博士称“先生”,故“褚先生”是他人对褚少孙之尊称。褚少孙亦用他人对自己之尊称作为自尊之称号,并用作自己私人著述之名称。故其著述称“褚先生曰”,正犹如《史记》称“太史公曰”;司马迁之书名为《太史公》,褚少孙之书名则为《褚先生》,是一样的道理。

第四点,《史记》的原名、正称应是《太史公》。钱先生又说:

(杨)恽始读外祖《太史公记》,颇为《春秋》,以材能称。《史记·龟策列传》褚先生曰:“臣以通经术、受业博士、幸得宿卫,窃好《太史公传》。”《后汉书·东平王传》:“王上疏求诸子及《太史公书》。”此或称《太史公记》,或称《太史公传》,或称《太史公书》,皆非正称。《太史公书》者,犹云诸子书,孟子、老子书。若正名以称,则应曰《孟子》《老子》《太史公》,不得加“书”字。至曰记曰传,则举一偏以概,更非其书之本称。《后汉书·范升传》,时难者以《太史公》多引《春秋》,升又上《太史公》违戾五经谬孔子言,此始为其书之正称矣。

这与陈直《太史公书名考》一文的见解不同。陈直认为《史记》原名《太史公书》,并论由《太史公书》转变为《史记》名称的过程如下:

《史记·太史公自序》:“凡百三十篇,五十二万六千五百字,为《太史公书》”,是司马迁自定原名为《太史公书》。嗣后西汉诸儒多沿用此名称,故《汉书·艺文志》列《太史公书》于《春秋》类。一变为《太史公记》,《汉书·杨恽传》云:“恽母,司马迁女也,恽始读外祖《太史公记》”是也。再变为《太史记》,《风俗通义·正失》篇云:“谨按《太史记》,燕太子丹留秦,始皇遇之益不善,燕亦遂灭。”是也。三变为今称《史记》。其他有称《太史公传》(见《史记·龟策传》褚先生补)及《太史公》者(见杨子《法言·问神》篇),均属在演变中多种的名称。

笔者不赞同《太史公书》是司马迁自定原名之说。兹仍本钱先生之说申论如下:首先,《汉书·艺文志》录存秘府藏书,应是史实纪录。若有大题或书名,应不会弄错。列于《汉志》“六艺略”“春秋”类下的,正是“《太史公》百三十篇”,而非“《太史公书》百三十篇”。后面一条又记“冯商所续《太史公》七篇”,书名也是《太史公》,而非《太史公书》。其次,《史记》本文更是第一手资料。《自序》:“凡百三十篇,五十二万六千五百字,为‘太史公书’,序略以拾遗补艺。”《史记》全书中,“太史公书”仅在此出现一次,但应作正确解读。“太史公”一词在《史记》中出现一百多次,大多数指司马迁,少数几个指司马谈或父子二人,都是人称。但此句中的“太史公”是书名,若不加“书”字,容易混淆,不易看出是书名。虽加“书”字,却不可将“太史公书”视为书名。钱先生已解释:“太史公书者,犹云诸子书、孟子、老子书,若正名以称,则应曰《孟子》《老子》《太史公》,不得加‘书’字。”此其一。为何以“太史公”为书名,钱先生已言《史记》“是司马迁一家之私书”,“古代家言,例有自尊之称号”,这是深刻的见解,说已见前。《史记》中有一百多个“太史公曰”可以佐证。此其二。再次,褚先生去司马迁未远,好《史记》、求《史记》、补《史记》。褚补《龟策列传》言:“窃好‘太史公传’”,似乎《史记》已有“太史公传”之名,但《史记·三王世家》褚补有“褚先生曰:臣幸得以文学为郎,好览观《太史公》之列传”。对比之下,方知上文“太史公传”是指《太史公》之列传,亦可证《史记》原名为《太史公》。此其三。

第五点,“太史公牛马走”不是自谦之辞,自卑之辞,而是痛辞。

“太史公牛马走司马迁”是什么意思?注《文选》的李善与吕延济,都解“太史公”为司马谈,解“走”为“犹仆也”,但李说:“言己为太史公掌牛马之仆,自谦之辞也。”而吕说:“言己为太史公牛马之仆,盖自卑之辞。”

说司马迁为其父司马谈的“掌牛马之仆”,此非事实,而且司马谈已死,对亡父也无须如此自谦。说司马迁是司马谈的“牛马之仆”,作为一种比喻形容,表示愿意像牛马一般地服事奉承父亲,做牛做马地服事奉承司马谈也愿意。这样讲比较通,但还是不通。因为司马谈已死,何需又如何去服事奉承?而且,有此孝心又何必对外人,特别是一个即将被处死刑的人去讲?更何必在书信开头报身份的地方讲?有人会说,这不是要服事奉承活着的司马谈,而是愿意像牛马一般地去完成司马谈的遗志。这样讲通了,但司马谈的遗志是什么?司马谈的临终遗命——“无忘吾所欲论著”是也,即完成《史记》。这就对了,《史记》的原名正是《太史公》。所以,“太史公牛马走”就是“《太史公》牛马走”。“《太史公》牛马走司马迁,再拜言少卿足下”的意思是,“为完成《史记》而忍辱偷生像牛马一般地活着的司马迁,给您少卿阁下回信报告如下”。那么,为《史记》而活着,何须如此自卑?司马谈期望他的儿子当此五百年大期,应当接周孔,继《春秋》,完成一部伟大著作;司马迁也当仁不让,自称“小子何敢让焉”,并自许这部著作可以“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 。这是何等荣幸与自负,怎么会是“自卑之辞”“自谦之辞”呢?

如果说“牛马走”是对任安的谦称,也同样不易讲通。因为一则“牛马走”之谦辞与“太史公”之尊辞(尊父兼自尊)对冲,先自尊后自卑,又自卑至此,极不合理。二则“走”已有“仆”义,在古代,子女事奉长辈自居自譬于仆,尚有可说,但以“牛马”喻己却非必要,甚至不敬。对平辈朋友任安,更无如此谦称之理。三则任安当时是死刑犯,对死刑犯需要自谦自卑至此吗?而实际上,司马迁什么事也没有做,只是痛苦地婉拒任安的请求而已。

为《史记》而活着,为完成《史记》即使活得像牛马一般没有人的尊严,也要活下去。这正是《报任安书》全文的主旨,也正是司马迁谢绝任安请求“推贤进士”(不论解为举贤还是求援)的正当理由。“仆诚已著此书,虽万被戮,岂有悔哉!”还活着,就是为了《史记》;我个人可以牺牲,但完成《史记》这件事,不能因任何人、任何事而牺牲;我因李陵事受腐,腐刑是最耻辱的,比死还可怕,可是我自请宫刑免死,如此忍辱偷生,隐忍苟活,为的是要完成《史记》;《史记》真要能完成,那时教我死一万次,我也心甘情愿啊!(“被万戮”是杀万刀死一次,“万被戮”则另有杀一万次的意思。)所以包世臣说:“实缘被刑后,所为不死者,以《史记》未成之故。是太史公之身,乃《史记》之身,非太史公所得自私。太史公可为少卿死,而《史记》必不能为少卿废也。”而钱宾四也说:“所以自乞宫刑而求免于死者,其用意特在史书之未成,父命之未就。故篇首又特举‘太史公牛马走’六字,亦所以深白其偷生忍辱之隐衷。”此解不必改换一字,不必曲为说解,而可以与《报书》正文的主意密合无间,是正确的妙解。

将“太史公牛马走”中的“太史公”三字加上书名号,变成“《太史公》牛马走”,文义比较明显。为《史记》而活着,就是为司马谈的遗命而活着,也就是为司马谈而活着。《史记》和司马谈,司马迁都用“太史公”指称,所以将“太史公牛马走”解成为《史记》和司马谈而活着,会更圆融,“其用意特在于史书之未成,父命之未就”就包含这两个意思。但就排序之先后、文意之主从而言,《史记》应排在前面,较无语病。此所以使用新式标点,本文会认定“太史公牛马走”就是“《太史公》牛马走”。

著史是荣耀,宫刑是耻辱,为著史而自乞宫刑,是极大的荣耀与极大的耻辱。“《太史公》牛马走”六字是司马迁庄严的誓词,它不是自谦之辞,也不是自卑之辞,读明白后会知道那是司马迁的痛辞。我们感觉到他的痛,也为之心痛。 OfYLx4BWbBWelJDYVhllModmgmsn3KWuxHjEnmpVJeJfEQtQu29vkmapcW1mSS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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