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书》的作年,主要有两说:一是赵翼的征和二年(公元前 91 年)说,清人包世臣、王鸣盛、沈钦韩、周寿昌等多主此说,近代程金造、袁传彰等人亦从之。
二是王国维的太始四年(公元前 93 年)说,张鹏一、郑鹤声、李长之、张大可、施丁等人从之。
两说各有理据,往复论辩,愈辨愈细,最后也都坚持己见。笔者在综览各家文字之后,思之再三,亦仍主征和二年十一月之说。试将思辨过程及理由条述如下:
(一)考据应尽量依据确实的数据进行,至少不可违背基本的史实,故应尊重第一手数据。《报书》与《自序》等作者自述文字,在无版本依据及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不应随意怀疑或推翻,以迁就己说;否则,各从己是,治丝益棼,难以客观理性讨论并获致共同结论(不必是最后答案)。
(二)司马迁自言:“仆赖先人绪业,得待罪辇毂下,二十余年矣。”这是指在京师为官,侍奉武帝已有二十余年。太史公不应连自己出仕的年数都记错或算错,因此,《报书》的作年必须符合或不违背此一基本事实。太史公何年入仕?根据《自序》所言:“二十而南游江淮,上会稽,探禹穴,窥九江,浮于沅湘,北涉汶泗,讲业齐鲁之都,观仲尼遗风,乡射邹峄,厄困鄱薛彭城,过梁楚以归。于是迁仕为郎中,奉使西征巴蜀以南,南略邛笮昆明,还报命。是岁,天子始建汉家之封。”太史公仕为郎中是在漫游归来之后,奉使西征之前。元封元年之前的“西征巴蜀以南”,应是指元鼎六年(公元前 111 年),平西南夷以为五郡。但太史公仕为郎中的年代至晚应可再上推一年。王国维根据《汉书·武帝纪》,元鼎五年冬武帝曾逾陇“登崆峒”,而太史公于《五帝本纪·赞》中自言“余尝西至崆峒”,认为这是太史公以郎中身份侍从武帝西巡的显证。
施丁认为司马迁始仕郎中,肯定在元狩年间,至迟在元狩五年(公元前 118 年),主要证据为《封禅书》末尾讲“余从巡祭天地诸神名山川而封禅焉。入寿宫侍祠神语,究观方士祠官之意,于是退而论次自古以来用事于鬼神者,具见其表里。”太史公既曾“入寿宫侍祠神语”,而寿宫为元狩五年置,因此断言太史公至迟在元狩五年仕为郎中。
此说有二病:其一,太史公生于建元六年(笔者另有《太史公生年研究评析》稿,太史公生年当以建元六年为是),元狩五年时太史公十八岁,有可能当郎中,但施氏主张太史公生于景帝中五年,则太史公当时已二十八岁,似乎太晚了。其二,这段话是《封禅书》的赞,是太史公总结的评论,虽是以武帝为主,但不只讲武帝,更非只讲寿宫。寿宫是元狩五年置(见《通鉴》),但太史公入寿宫不能必定此年。因为武帝即位后,即“尤好鬼神之祀”,在位数十年,始终好神仙,求长生,立祠祀,候鬼神,欲与神通。故太祝领六祠、八神,而方士所立祠犹不在内。寿宫在甘泉,甘泉是申公对武帝所言“黄帝接万灵”之处,元狩二年(公元前 121 年)甘泉宫落成,元狩五年(公元前 118 年)置寿宫神君(《通鉴》考定),元封二年(公元前 109 年)从公孙卿言,甘泉作益寿、延寿二观(从《汉志》解,不从梁玉绳说),通天茎台,置前殿,始广诸宫室。可见文成将军少翁虽诛死,而寿宫续存不废,且更增建。武帝常至甘泉,候祠天神,冀益寿延年,并非只到甘泉寿宫一次,故不能据此判定司马迁必于元狩五年仕为郎中。
太史公入仕之年可以早到什么时候?则视对上文的解读而定,短则“有一二年的时间足矣”,长则“假定五年也不为过”。太史公生于建元六年,则二十壮游当为元鼎元年。个人理解,太史公壮游的时间不应少于二年,因为,第一,太史公的壮游不是一般的漫游,而是游历加上游学,是有计划、有目的的。司马谈刻意栽培其子司马迁继承太史的家业,从十岁诵古文到二十岁,司马迁的基础教育已经完成。二十岁后进入一个新阶段,要其爱子游历天下,行万里路,但不是为了游山玩水,而是基本上以学习为目的,锻炼体魄,增广见闻,把握机会,自由吸收。这与秦皇汉武出巡的动机、条件与限制是不一样的。第二,因为是游学,所以应将“讲业齐鲁之都”特别计算进去。齐鲁两地经济优、文化高,是孔子的故乡、儒者的居地,是汉初学术振兴的重镇。“业”是经书的大版,《国语·周语上》:“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韦昭注:“讲,习也。”讲武即习武。《左传·昭公七年》:“孟僖子病不能相礼,乃讲学之。”注:“讲,习也。”习礼亦称讲。《说文》:“业,大版也。所以饰县钟鼓。”是覆在悬挂钟鼓等乐器上的装饰物;又指筑墙用之大版,见《尔雅·释器》;又指书册之版。《礼记·曲礼上》:“先生问焉,终则对,请业则起,请益则起。”郑玄注:“业,谓篇卷也。”是解说,不是正名。故宋翔凤《过庭录·管子识误》云:“古人写书用方版,《尔雅》‘大版谓之业’,故书版亦谓之‘业’。郑训‘业’为‘篇卷’,以今证古也。”又,“业”亦指写字用的业版。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周颂·有瞽》:“至弟子之言习业、讲业,皆谓书所问于版,以备遗忘。盖弟子之有业版,犹人臣之有笏。”因此,“讲业齐鲁之都”表示,司马迁曾在齐鲁两地停留较长久的时间,研习学业,深有所获,所以才会说“观仲尼庙堂、车服礼器”“祗回留之,不能去云”。因此,笔者以为保守的估计,司马迁仕为郎中之年不应早于元鼎三年,至晚则为元鼎五年。“二十余年”是多少年?理论上,二十一年至二十九年皆可适用。实际上,检索《史记》《汉书》中“二十余年”的例子,可考者都在二十三至二十八之间。
《屈贾列传》“贾生以为汉兴至孝文二十余年”,《张丞相传》“自汉兴孝文二十余年”,核算实为二十八年。从元鼎三年或五年计后二十一年,应为太始三年或征和元年;计后二十三年,应为征和元年或征和三年。因此,依据太史公“待罪辇毂下二十余年矣”一句,便可知《报书》的作年不得早于太始三年,严格地说,不能早于征和二年。因此,《报书》写于太始元年冬的新说
明显不能成立,而太始四年说尚勉强可列入考虑。
(三)《报书》云:“涉旬月,迫季冬,仆又薄从上雍。”此句可证明《报书》必作于十一月,但是年十二月后当有武帝幸雍的记载,才能与《报书》相合。雍在陕西扶风汧县,是武帝郊天、祠畤、休养、打猎之地。甘泉宫亦在此。武帝一生幸雍多次,据施丁考察,武帝“行幸雍”的记录有元光二年冬、六年六月、元狩元年冬十月、元鼎四年冬十月、五年冬十月、元封二年冬十月、四年冬十月、太始四年十二月、征和三年春正月;另据《李将军传》,李敢“从上雍,至甘泉宫猎”,此为元狩五年事;元封六年冬、太初四年冬、太始二年春正月,“行幸回中”,天汉二年“还幸回中”,也都曾行幸雍。依上文,《报书》作年无论如何不会早于太始三年,故吾人只需考虑太始四年以后的幸雍纪录。《汉书·武帝本纪》书:“征和三年春正月行幸雍,至安定北地。”一般反对征和二年说的人,引此条文字多省去“至安定北地”一句,以突显只有太始四年相合。其实,本纪记事简括,将征和二年十二月幸雍,三年正月至安定北地,约写成“征和三年春正月行幸雍,至安定北地”是完全可以的。因为“《汉书·武帝纪》说的是具体到达雍地的时间,而《报任安书》说的是迫于要跟随武帝去雍的出发时间,所以二者是完全相合的。”
更何况,“正月”的文字要涵盖到达“至安定北地”的时间。
(四)“会东从上来”是什么意思?《报书》写在“东从上来”之年,一般解为“从武帝还”(《汉书》服注),这是考据的另一线索。问题是“东从上来”是往东(从西向东),还是自东(从东向西)?这要由“当事人所在处所或叙事者立足点”
来决定。譬如,老子出关故事,关尹在函谷关望见紫气而知真人将至,故曰“紫气东来”;但若从洛阳或长安看老子西行,就只能说“紫气西去”了。又譬如李白《公无渡河》诗句:“黄河西来决昆仑,咆哮万里触龙门。”此“西来”是指黄河之水,诗人写此诗时已将河水拟人化,欲先来决昆仑再去触龙门,故可如此写。若是诗人站在昆仑观河水来决,便只能说黄河“东来”或“北上”了。
“东从上来”基本上是讲东来,然而司马迁写信的地点,亦即“当事人所在处所或叙事者立足点”,具体在什么地方,却无法断定。即使太史公从武帝还京可被接受,《报书》可写在途中,也可写在还京后,这是无法判定或统一规定的。因此,无法根据此点断定哪一种说法正确;只要无明显违背之处,任何说法都有它的可能。
因为太史公写信地点不明,因此我们判定王国维将“东从上来”解为由东向西的方向不一定不符,他所说的时间却有问题。他根据《汉书·武帝纪》解为“是岁(太始四年),春三月行幸太山;夏四月幸不其;五月还幸建章宫”;将“会从上东来”解为“是岁(太始四年)春三月,行幸太山;夏四月,幸不其;五月,还幸建章宫”。问题是,《报书》虽不必写于太始四年,却必定写于十一月,从“五月还幸建章宫”到十一月约有半年时间,与书信内容“相见日浅,卒卒无须臾之间”不合。而且,王国维将“会东从上来”改为“会从上东来”,在版本上没有根据,在文意上也略有区别。
(五)任安卒年与“吾常活之”亦应探讨。太始四年说还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就是没有具体说明任安来书的动机和内容,解读《报书》的真正作意是什么。
《报书》篇首称“今少卿抱不测之罪”“恐卒然不可讳”“则长逝者魂魄私恨无穷”,结尾又说“要之,死日然后是非乃定”,首尾都在讲死。据此,任安分明是获死罪且行将就死之人。书信中看不出任何免死、减死的希望,也看不出任何要拯救老友的意图或行动,甚至安慰的话语;任安这次是死定了,结语“要之,死日是非乃定”即包含此意。试问任安因何事获此重罪?又如何能逃过此劫,而活到征和二年呢?
王国维解释说:“当坐他事。”“他事”是何事?全无内容,于史无征。这只是推想。王国维又引武帝在征和二年欲诛任安之前曾说“安有当死之罪甚众,吾常活之”,认为武帝曾免死任安,“活之”。这样讲也有疑点。首先,《史记》原文是“吾常活之”,王国维引作“吾尝活之”。古书中“常”与“尝”有时相通,但并非一律通用。“尝”是一次,“常”是多次。罪甚“众”与“常”活之相应,在此应是“常”字。把“常”字改为“尝”,于版本无据,在文意上出入颇大。其次,“吾常活之”一句,可从两方面设想。一是此话属虚。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武帝在明白太子冤死的实情后,心存报复,欲诛杀曾与太子对立或未曾帮助太子的大臣,故出此言。若是如此,则太始四年任安的死罪是怎么逃过的?二是此话属实。武帝敢用人、杀人,甚至杀大臣、丞相。司马光写武帝“心严峻,群臣虽素所爱信者,或小有犯法,或欺罔,辄被诛之,无所宽假”
,这是事实,但也不能绝对化。大皇帝喜怒由心,生死一念,天威难测,我们也不好说一定不足信或是褚少孙编造。但任安是当时人物,又是司马迁的故人,他多次免了“当死之罪”,为何《史记》只字未提,甚至在《报书》中也无踪影呢?我们不能说必无此事,但此空白总是太始四年说的一个大缺点。
(六)“曩者辱赐书”与“阙然久不报”亦要探究。相较于太始四年说而言,征和二年说的问题较小,且可以有具体的解说。若《报书》作于征和二年十一月,其时正在戾太子事件之后,任安已被钱官小吏诬告系狱待罪。据《汉书·武帝纪》,戾太子发兵在征和二年七月壬午,出亡在庚寅(第九日),自杀于湖(县)在八月辛亥。从出亡到自杀,共计二十二日;从发兵到自杀则足足一个月。又据《汉书·武五子传》,壶关三老令狐茂上书中有言:“亟罢甲兵,无令太子久亡。”那么,令狐上书的时间应在七月壬午到八月辛亥之间。车(本姓田)千秋两次上书讼太子冤,第一次也应在八月辛亥之后。此时武帝开始有些知道太子是被冤枉的。恰在此时,任安被钱官小吏诬告,武帝因心态转变,将之投狱治罪,当在九月间。
问题是从九月到十一月,只有两个月左右的时间,这样的时距能不能算“久”?因为《报书》言“阙然久不报”(“久”字,《汉书》无,《文选》有),这样的时距仍在同年之内。按《报书》称“曩者辱赐书”“今少卿抱不测之罪”,是否来书与回信应间隔一年以上?笔者认为并无问题,理由如下:《尔雅·释诂》:“曩者,久也。”《释言》又曰:“曩者,向也。”邢昺《疏》解释为:“自今而道既往,或曰曩,或曰向。”古、往、今、来,都是相对的观念,且是动态关联的。自今以往都是“往”,往日、往年、往世都是“往”,约二个月前左右的时间当然也可以是“往”,写成“曩者”应无不可。
怎样才算“久”?实际上并无一个固定的时间数据,而主要是一种心理感觉,甚至与文化观念有关。生活无目标,无聊混日子,觉得日子难挨,就会想法子“消磨时间”;目标清楚,认真办事,事情老做不完,就会觉得“光阴似箭”;如果生活窘迫,前途渺茫,或困守铁窗,亲友离弃,便会觉得“度日如年”。这些都是主观的感受,由当事人所处的情境来决定。以任安与司马迁书信之事而论,若“推贤进士”只是一般表面的意思,两个月左右的时间,或许还可以说不算“久”;但若是任安系狱待刑,自认冤屈,欲死里求生,故向老友求救,则他必日夜引颈期盼佳音回报,其心情当如热锅蚂蚁,其感觉应有似度日如年。如此,则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实在够“久”,与“曩者辱赐书”及“今少卿抱不测之罪”之间的时间距离也不会冲突。不但如此,如果我们在“曩”与“今”两字之外,再注意到“会东从上来”的“会”(刚好遇到、碰上)字,就会理解到“曩”与“今”之间的事情至少应是同一年之间的事情。相隔一年以上的来信,到现在才要回答,需要用刚好遇到某件事情所以才能回信来解释吗?
(七)注意“故人益州刺史任安”。求援说的真正疑点,在于任安来书的时间。《汉书·司马迁传》写“故人益州刺史任安予迁书”,把任安写成“益州刺史”,而不是监北军使者。任安何时为益州刺史?根据《水经注》卷三三“(江水)又东南过犍为武阳县”下注文:“(武阳)县故大夜郎国。汉武帝建元六年开置郡县;太初四年,益州刺史任安城武阳。”可知任安至迟在太初四年(公元前 101 年)为益州刺史,任期短则数月,长则九年。
但征和二年戾太子事件时,任安的身份是“监北军使者”。因此,论者以为身份与时间不合,故将任安来书时间提前。袁传璋虽力主《报书》作年为征和二年十一月,但对任安来书时间亦从王国维太始四年说。
笔者对此却有不同理解,认为可能并不冲突。试申述如下:
第一,《汉书》文字应当属实,特别在无版本异文的情况下,更应予以尊重。问题出在对文字的解读上。
第二,解读文字应注意到许多问题,包括古今文字使用习惯的不同,文字的类别性质,以及个别的情况与特殊需要等,不能完全只就字面作理解。如史书记事简约,每有省略,若逢此例,就不能执着字面理解。举例来说,《汉书·武五子传》记:“车千秋复讼太子冤,上遂擢千秋为丞相。”实际上,参看《史记·将相表》和《建元以来侯者年表》补表“富民侯”栏、《汉书·百官公卿表》,便知车千秋是先拜大鸿胪,再拜丞相,并非一步到位。
第三,假若任安是在征和二年戾太子事件后致书司马迁,则此时正系狱待罪,他的身份已非“监北军使者”,此时用“监北军使者”称呼并不适合,用旧衔“益州刺史”称呼任安反较妥当。若说应加一“故”字,写成“故人故益州刺史任安”,一则不辞,二则古人称呼他人并非如此千篇一律,绝无例外。李广与人田闲饮酒,夜还霸陵亭,霸陵尉呵止,广骑代答“故李将军”。当时李广已赎为庶人,在此场合中,有此必要加一“故”字回答,以明确实身份。但并非所有情况均是如此。
第四,史书中有无不称现职,反称旧衔的事例?有。例如,《史记·东越列传》记载:“建元三年,闽越发兵围东瓯……天子问太尉田蚡。”但查《史记·将相表》,田蚡于建元元年为太尉,二年“蚡免太尉,罢太尉官”;《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同。但太史公写武帝于建元三年“问太尉田蚡”,仍称旧职官名。因田蚡为太尉,已习知通用,为行文方便,故如此写。又如,《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记将军韩说:“以太初三年为游击将军,屯于五原外列城。为光禄勋,掘蛊太子宫,卫太子杀之。”《卫将军传》后附传几位裨将,格局分量不同,都只能略写始末。掘蛊太子宫是征和二年事,但未写出年代,此即省文略写;若不明此,单看两句,会误以为是太初三年事。韩说掘蛊太子宫时的身份是“光禄勋”,光禄勋原名“郎中令”,武帝太初元年始改名,典领禁军,掌宫殿门户宿卫,所以才能掘蛊太子宫。《将相表》征和二年栏写“七月壬午,太子发兵杀游击将军说、使者江充”,却将韩说身份写成游击将军。这同样也是以旧衔称呼他。韩说于太初三年便为游击将军,又于天汉四年(公元前 97 年)与贰师将军李广利、因杅将军公孙敖皆击匈奴。他担任游击将军的时间长(最少六年以上),名气响亮、众所皆知;因功升任九卿之一的光禄勋,是事属后起。《将相表》重视将相的结局,故仍以“游击将军”旧衔称呼韩说(其实,韩说当时还有一个“案道侯”的身份,是爵名,见《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龙”栏下;又见《汉书·武帝纪》《武五子传》;据《汉书·魏豹田儋韩王信传》,韩说为韩嫣弟,先为横海将军,以击破东越,封按道侯)。同样的情形,若任安于征和二年秋系狱待罪时致书司马迁,史家以“益州刺史”称呼他,不是不合理,也不是不可能的。任安事迹见存的,除《史记》《汉书》的有限记载外,就属曾任益州刺史“城阳武”一事了。
附带说明,上举《卫将军传》与《将相表》两条文字,学者会有不同意见。梁玉绳认为:“为光禄勋以下十四字,后人以征和二年事误入也,当删。”这是臆测无根之言,韩说为光禄勋,不见于他处,这是后人能编造续入的吗?因不合己意,便疑而伪之,进而欲删之,这不是好方法。如果人人如此论学,自然难有真正的对谈并获致合理的结论(不必是最后的答案)。《将相表》也有相同情形,因为牵涉《史记》断限的问题,《将相表》文字的真伪,学者之间也存在各种不同的意见。但笔者意见较保守,认为《将相表》基本上不伪,原表写至征和二、三年是合理、可能的。此非三言两语可以说得明白,来日当有专文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