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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法律会适时修改,而与之相关的配套规定难以第一时间调整引用的旧法条文序号。此时,我们难免会有这样的困扰:(1)不知其中仍是旧法条文序号而误用;(2)知道其中是旧法条文序号,却找不到或找错对应的新法条文序号;(3)为找到旧法对应最新条款,来回翻找,浪费很多宝贵时间。本丛书针对性地为读者朋友们解决这一问题,独具以下特色:

1.标注变动后的最新条文序号

本丛书以页边码(如 22 )的形式,在出现条文序号已发生变化的条款同一行的左右侧空白位置一一标注变动后的最新条文序号;如果一行有两个以上条款的序号已发生变化,分先后顺序上下标注变动后的最新条文序号(如 );如一个条款变动后分为了两个以上条款,标注在同一个格子里(如 ); × 表示该条已被删除。

需要说明的是:本分册以最新的《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修正)、《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等为基准。

2.附录历年条文序号对照表

如果你想参考适用其他规定或司法案例时遇到旧法,可利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历年条文序号对照表,快速准确定位最新条款。试举一例,你在阅读《商标法》司法案例时,发现该案例裁判于2005年,其援引的《商标法》是2001年版的,《商标法》历经2013年、2019年两次修改,条文序号已发生重大变化,从2001年版的条款定位到2019年版的条款,实属不易,但是只要查阅该表,就可以轻松快速定位到最新对应条款。

3.内容全面,文本权威

本丛书将各个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法”,围绕“主法”全面收录相关司法解释及配套法律法规;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以供读者全面掌握权威法律文件。

4.关联请示答复,深入理解条文

本丛书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对具体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批复、复函等,作为相应条文的脚注加以收录,使读者能够深入理解相应条款的内涵,并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精选指导案例,以案释法

本丛书收录各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方便读者以案例为指导进一步掌握如何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 9BRKyxWmUIx5o+P9Ug/HMbWZQyW+tgEnPhHPottgHYztUOtzLvGgHToP2c5YURkw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六章 附则 fFJxWRc0mQhGzYv7qJc+C9z5mCBxbeXVQ/IcSRQyPKTzZKd/x6vYb0JuzB/e1Vyf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作品的范围】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条 【依法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对象】 [1]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著作权管理机构】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fFJxWRc0mQhGzYv7qJc+C9z5mCBxbeXVQ/IcSRQyPKTzZKd/x6vYb0JuzB/e1V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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