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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类社会的规则依存

人类社会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一方面,人类社会的基础是单个的个体,每个个体拥有不同的利益,并有权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个体的人为了生活得更好,便形成社会团体,过社会的生活,“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从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 人是以个体形式存在的动物,但任何单个的人都不足以自存,必须依存于其他人,这决定了人的群体性。与蚂蚁和蜜蜂不同, 人的群体性并不消融其个体性存在,人并不因其群体性而丧失自我,不是没有自我意识和自我利益的群体构成部分,相反,人正是基于其个体性存在形式产生的利益诉求和更好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不得不结成群体,过社会的生活。正如柏拉图所说:“在我看来,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我们邀集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这个公共住宅区,我们叫它为城邦。” 在这种意义上,个体性比群体性更为基础,更加具有意义。不同的个体走到一起,在满足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产生冲突,就如同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在他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对一切均拥有平等的自然权利,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都可以平等地行使自己的自然权利,当这种自然权利指向共同的目标时,冲突不可避免,“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 于是,人和人之间就会处于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 具有自己独立利益的个体在群体生活中所必然产生的冲突是个体自己无法解决的,当众人在冲突中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时,人所具有的共同理性使他们相互之间能够进行沟通,寻求解决的办法。很明显,这种冲突是基于个体独立的利益产生的,但不能通过消灭这种独立的个体利益来解决,因为这种独立的个体利益是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重要的目的和价值所在,是许多社会制度得以形成的内在根据。这种个体和群体之间的对立统一,是社会的典型特征,是理解、处理社会问题的基础和关键。解决冲突的内在机理只能是:在群体生活中保证不同个体利益的共存和协调。达成这一目的的方式就是形成基于大家共同利益的规则体系。应该说,政治和法律的源起都与此有关,都基于这一目的而产生。

任何社会都需要秩序,任何秩序的形成和维持都依赖规则,没有规则就没有秩序。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差异与冲突,需要有一种共同服从的力量来确立规则和进行协调,据此达成利益连接和共识,否则,不同利益的个人就很难凝聚为互利的社会。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个体只有依靠规则才能过好群体生活,人类的共同活动要以大家认同并共同遵守的规则为基础,各种需要的满足依赖于同其他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个体的行为选择和取向与他人的行为选择和取向密切相关,我们的计划建立在其他人的行为之上,没有统一的规则,对他人的行为就难有准确的预期。同时,不同的利益差异,必然导致公正问题对个体的极端重要性,如果没有法律和共同的规则,公正也就无从谈起,“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 如果说合群是人的天性,而群体生活必须以规则为基础,那么,我们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说,人天生是规则的动物,要过以规则为基础的生活,规则意识也就成为对人最基本的素质要求,是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

美国著名人类学家摩尔根在探寻政治观念的起源和发展时认为,“谈到政治观念的发展这个题目时,自然会想到以亲属为基础所组成的氏族是古代社会的一种古老的组织;但是,还有一种比氏族更早、更古老的组织,即以性为基础的婚级”,“氏族的胚胎看来即孕育在这种组织之中”。有关性活动的规则是“当时社会制度的主要原则”,“这种规定集体同居的权利与特权发展成为一种庞大的体制,终于成为社会结构的组织原则”。

人类社会的利益多元性决定了价值多元性,意味着人类行为规则的多元和可选择性,基于不同的利益和价值,会有不同的行为规则选择。制度法学代表魏因伯格就认为,组成制度的规则不是先验的事实,而是人工的事实。 人的理性在规则的选择中有重要作用,人类试图通过理性立法来保证人类社会所需要的基本正义,这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VOpfjo+UCXZiJ8qx9ZoNIyigTjWlxYUVWxEkwNXGfpSVeiYOgydDgU/2ISfTK6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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