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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立法体制的概念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立法体制的概念可能存在不同看法,但基本能够形成如下共识:立法体制的核心是立法权的归属和划分问题。立法体制是指主权国家内特定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运行机制和立法主体内部建制和组织相关的系统安排。

立法体制的决定因素如下:

1.国体,即国家的性质,主要指国家中人民的存在形态,用以描述政权归属于何者。国体不同,立法权的归属亦将不同。国体描述占据统治地位的阶层,不同国家掌握国家权力的主体不同,立法权的拥有者和行使者自然不同。立法是表达利益诉求的途径,不同国体在立法中表达出来的利益也不同。

《宪法》第1条 明确规定我国的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治理国家的活动,国家权力的运作应当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政府不得违背人民的意愿,损害人民的利益。人民通过选举程序选出人民代表参与国家管理,表达利益诉求。我国的立法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根本上归属于人民,但人民并未直接行使立法权,而是通过间接方式也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行使。国体决定了政体,国体不同,立法权力的实现途径亦不同。

2.政体,主要指统治阶层据以实现其意志的政权架构,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和管理形式。政体由国体决定,是国体的表现形式。相同的国体很可能与不同形式的政体相匹配,例如英国、美国的国体都属于资产阶级,但其政体则差别很大,分别是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不同的政体使得各国在横向上对立法主体的设置各不相同,例如立法权归立法机关专有还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别有一定立法权。

《宪法》第2条 规定了我国的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该制度是人民行使权力的途径。人民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所有者,但人民并未直接行使权力,其权力实现方式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选举出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立法便是人民经民主程序依法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过程,立法调研、立法规划公示、立法座谈会或论证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法律草案表决等都是人民行使立法权力的方式。《立法法》第5条 规定的“民主立法”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指导着各类立法活动的开展,该原则的根据便是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3.国家结构形式,直接决定了中央与地方在立法权上的划分,在单一制国家,地方立法权通过中央的授予而获得,且权力范围比较有限,中央保留着大部分立法权力。在联邦制国家,联邦的权力源自于各州的让渡,中央立法权亦是地方权力的让渡,部分主权事项和州际事项由联邦进行立法,而各州则保留其他的立法权力,因此,地方的立法权限较大。

4.历史传统,我国自古以来便是一个大一统国家,分裂和内战只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曲折波动,最终都会回到统一的主旋律上。其特定的地理、气候、人口、文化因素驱动这种国家形态的形成,特别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下”观念持续地作用于国家建设。立法权力更多是由中央流向地方,地方的立法权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5.民族因素,中华传统文化中有所谓“华夷之辨”,区分中华民族与其他民族的标准在于文化而非种族,只要能够融入华夏文化即可获得一定认同。因此,孔子在《季氏将伐颛臾》里谈到,“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我国自古便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能否恰当处理民族关系可能关系到政权的稳定与否。我国宪法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进行自我治理的权力。例如,自治县拥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而普通的县则无此项权力,而且自治县可以部分变通与当地民族实际不符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上述因素外,法律还与一国的文化、经济、政治、社会、地理、气候等状况相关,法律的制定应当充分重视这些关键要素,立法权力的配置也应与上述要素相匹配。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主张的:“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 KgKRFm8zPPEVsmIZFVwn15TdMUlsBaCEEX42ir0SXWVU8x2B8c72CmUM0SpmwD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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