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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堤与墩

海门历史上有个很突出的现象:不断地筑海堤、修海堤,但很少筑江堤、修江堤。

根据对历史记录的整理(因为宋至和年间沈起筑堤前文已有专章记述,所以不再列入此记录中),自唐大历中(766—780)黜涉使李承将沿海的常丰堰(有历史记载的第一条海堤)筑成后,从五代南唐主李升(937—942年在位)修筑捍海堤起,到光绪九年(1883)两江总督左宗棠修筑范公堤,记载的大小修治工程共53次,平均每18年一次。其中规模较大的有9次:为元至元间(1280—1294),明洪武二十三年(1390),明永乐十年(1412),明嘉靖二十八年(1549),明万历十年(1582),明万历十五年(1587),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清雍正十年(1732),清光绪九年(1883),修治海堤工程规模大,动员人力多。

筑堤修堤,要有官奏报,有部门审批,有时甚至是皇帝御批。批准后组织施工的环节很多,要层层级级同意;要分段负责,明确责任人;要制定标准,明确要求;要筹集经费,组织民工……明世宗嘉靖二十九年(1550),巡盐御史杨选发运司帑金1.9万两,檄通州知州韩一佑、海门知县刘烛等,修复嘉靖十八年(1539)水毁堤岸,崔桐应海门知县刘烛之请,专门“勒石记绩”,写了《修筑捍海堤记》(载明《嘉靖海门县志》),留下具体记载。崔桐在这篇碑记中说,洪武和嘉靖年间,滨海的通州、泰州都遭受了飓涛,老百姓受了很大的灾……海门就在海边,受潮灾破坏最为剧烈。知县刘烛和主簿沈钦商议说:“海门的盐场,有吕四、余东、余中、余西、金沙,堤有缺口的要补上,堤被冲毁的要重筑,全县总计要修筑二万八百多丈。新筑堤应高一丈,宽二丈,这是个巨大的工程……郡守说,让县主簿沈钦负责……7月动工,12月完成,大堤屹立于东北海边,像城墙一样高大挺拔,可以作永久屏障,老百姓都很高兴。”

捍海大堤需要有人不断维护,否则在风霜雨雪、水流冲刷、车压鼠啮等自然因素破坏下,会小洞导致大洞,小缺口导致大缺口。到了清代,对此越发重视。“乾隆十九年(1754)闰四月,盐政吉庆奏,各场范堤堡夫,向系责成河员查核催督。因汛员离堤遥远,积土无有实效,请责成各场大使就地管理……”吉庆在此奏文中把堡夫每天积土量、随时要修补的包括狼窝、獾洞、鼠穴等范围、应给工食、按月造表上报以及监督检查奖惩等一一作了具体规定(《光绪两淮盐法志》)。

考虑不可谓不密,规定不可谓不细,由此也可看出堤之重要。

之所以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精力,根本原因是盐税乃国库主要来源,固堤乃为固盐场,固盐场乃为固税银。《新唐书·食货志》载:“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百服、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如果国家动乱,局势不稳,一方面军费等财政支出大量增加,另一方面别的税收或有流失,这时就更增加对盐税的依赖。元代中后期,盐税占当时国家总收入的80%左右(《东方盐文化》,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而且,国家一旦面临战争,或者边境局势紧张,筹措经费的首选,常常是直接从盐税下手。北宋太宗雍熙年间(984—987)因北方用兵乏饷,就出台了“折中法”——诏令商人输刍粟至边寨,发给交引,凭交引可至江淮荆湖支取茶盐运销牟利。到明代,洪武初年(1368—1370),朱元璋仿宋代“折中法”,召令商人输粮草济边而予之以盐,时称“开中法”(《南通盐业志》,南通盐业志编纂委员会主修,张荣生编撰,江苏凤凰出版社2012年版。下文引用时仅标注《南通盐业志》)。

1997年出版的《江苏省志·盐业志》(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对江苏两淮盐税更有具体记述。

唐宝应年间(762)全国税利1200万缗(缗,成串的铜钱,每串一千文),盐税占50%以上,其中江准地区盐税约75万缗,占全国盐税的12.5%。唐德宗贞元四年(788)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江淮盐每斗增税230钱。唐顺宗时(805)江淮盐的税利上升至230万缗,占全国税利的32%。后晋天福七年(942年),两淮行“过税”与“住税”制,“过税”系于关、津要道设卡征税,每斤盐征税7文,谓之“通过税”;“住税”系于城镇或店铺计盐征税,每斤盐征税10文,谓之“落地税”。明代万历年间因筹集军饷,在盐税上加征“宁饷”税目。清代盐税称“盐课”。盐课分“引课”“灶课”;“引课”中有“正项”和“杂项”,两淮盐区的杂项款目达50多种。清康熙元年至十七年(1662—1678),因“三藩”叛乱,国家经济困难,恢复征收明朝时期的“宁饷”税目,每引加征课银5分。雍正乾隆时期还有“铜斤银”“河工银”“行政经费银”等杂项。“铜斤银”是清廷户部、工部铸造铜钱购买铜料的价款,加入盐课征收,两淮每年多征银5万余两。“河工银”,即整修河道的费用,每年征5万两左右。“行政经费银”,其中数量最多的是盐政官员的“养廉费”。由于正、杂课税繁多,清代两淮税额不断增加,清顺治元年(1644)两淮盐税收入占全国盐税总数的62%,清康熙十八年(1679)的盐税征收额比顺治十年增加100万两。清代除各种杂税以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浮费。捆盐出场后,有引费、程费、捆费,另有监掣、监仓、传旗、叫牌、填封、发封、催掣、摆帮等浮费;在运盐途中,地方官员借故盘查、勒索;在行盐口岸中有的借端收费,有的以向商人借贷为名借故索取。雍正曾降旨对各种浮费予以禁止,两淮盐区从清雍正元年到十二年(1723—1734)裁革浮费银124.73万两,但后来又出现了新的浮费。如淮扬匣费,雍正年间经裁减后定为年征12万两,清乾隆五年(1740)增加到24万两,乾隆中期又增加到60余万两,嘉庆初年增加到100余万两。清代中后期又增加了“加价”“盐厘”“报效”等杂课和浮费,凡皇室的重要庆典、军费开支、救灾赈济、兴修水利、皇太后过寿等都要盐商捐款。据统计,仅乾、嘉两朝两淮盐商共报效朝廷银3700余万两。

在所有征税的名目中,“灶课”是直接面向场商和灶户征收的盐税。两淮灶课始于唐代开元(713—741)初年。明代万历四十五年(1617),对场商和灶户征收的灶课税目分为:仓盐折价(原为灶户按人丁计额缴盐到官盐储仓,以备调拨,后改为折价缴银)、仓基(盐仓地基岁课)、沙荡(晒盐的海滩地租)等。各场灶课按年计征,岁有定额。清代沿用明制,灶课按地亩征收。盐税文档中有一份光绪十七年(1891)“各场灶课岁额表”,其中在“通州分司”栏下,分别记有:吕四场,征课额(银两)1919.603两,又垦牧公司143.336两;余西(此时余中场已并入)场,3810.263两;余东场,1878.902两。1891年时,滩涂已进一步东延,海水后退,卤气变淡,垦牧公司已经兴办,在煮海制盐已经不景气的情况下,每年仅灶课银,此三场就达7700多两,盐税之丰,由此可见一斑。

公元1390年7月,强风暴潮袭击海门吕四。狂风暴雨、狂潮怪潮使范公堤被冲决多处。潮水以泰山压顶之势奔涌而入,庐舍被席卷而去,灶民走投无路,瞬间陷灭顶之灾。潮水退去,尸横沙滩,官方奏报,溺死吕四等场灶丁3万多人。明太祖朱元璋立即采取措施,诏起苏、松、淮、扬四府人夫修筑范公堤。嗣又征苏、常等府居民移民,充实淮扬盐场灶户。据吕四镇志记载,移民在常熟白茆集中,从那里统一过江。移往吕四的先后有杜、顾、卢、祁、周,后有彭、毛,七姓移民,不论大人、小孩,连同祖宗骨殖必须全部迁移到吕四,永不回原籍。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白茆抽丁”“七姓开吕四”重大事件。

如果说筑堤保场,还仅是保护物质生产资料,那么,要保证煮海制盐有充足的生产力,则更为关键。历代统治者,在这方面采取了一条又一条措施,颁布了一条又一条法令,而且越来越周密,越来越严厉。“白茆抽丁”即属此列。

据《江苏省志·盐业志》载:

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因财用匮乏,笼盐利以佐国家之急,制定募民煎盐制度。官府招募游民与流放犯人到淮南沿海煮盐,由官府提供煮盐器具,发给煮盐人工钱,此乃江苏盐民来源之始。南北朝时北方战乱,从山东兖州迁移一部分居民到江苏淮南沿海以渔盐为生。唐代中叶,朝廷将近海盐民编为特殊户籍,设立亭场。并法定凡籍隶亭户者,即免除其他徭役,世代专业产盐。北宋初年,朝廷将被判死刑而获得赦免的犯人,发配到江苏沿海强制煮盐。其时,淮北盐区共有亭户825家,有制盐者2894人;淮南盐区共有亭户1701家,有制盐者2304人。明代,制盐人称为灶丁。明洪武三年(1370)太祖朱元璋实行移民屯垦政策。从苏州、嘉兴、松江等地移4万多居民到两淮盐区从事煎盐劳役,并着手清查灶户,编造手册。凡属灶户,免其杂役。其时,通州分司12场有灶户5313家,灶丁11185人。洪武十四年(1381),刑部定煎盐徒罪条例规定:将福建、广西的罪犯发配到两淮盐区从事制盐劳役。明正统二年(1437),对犯死罪及流放罪的灶丁,允许其煎盐赎罪,各照规定年限,除煎办年额盐外,每天另煮盐3斤。明弘治七年(1494),朝廷规定:煮盐灶户死亡或充军,即以本场新增出空闲人员补替。明嘉靖八年(1529),两淮巡盐御史朱廷立奏请将通、泰、淮三分司充军人犯作为盐户顶额制盐。

赦免罪犯,充实一线灶丁,这为一法。另外一条措施就是救灾,在饥荒中保住生产力。据《明嘉靖两淮盐法志》载:“明正统初(1436),淮扬地方被灾,盐课拖欠。工部右侍郎周忱奉诏巡视,乃奏令苏州等府将拨剩余米,每县量拨一两万石运赴扬州各盐场……在场听令灶户将私盐于附近场分上纳,即照时价给还粮米。食盐于时,米贵盐贱,官得盐课积聚,民得食米安生,上下赖之。正统十三年(1448)令两淮运司于各场利便处置立仓囤,每年以扬州、苏州、嘉兴三府所属附近州县及淮安仓,并充军余米,内量发收贮。凡灶户若有余盐送赴该场,每200斤为一引,给与米一石,年终具奏造册申部……景泰元年(1450),令灶丁余盐给米……”看来,真正到了灾荒之年,对“私盐”也不予追究了。

灶丁的贫困,不单是吃饭问题。明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巡盐御史史载德曾有一举措,对特别贫困的50人,由官方各给彩礼予以娶妻。又于各场普立社学,教诲灶民子弟。明世宗嘉靖十八年(1539)闰七月初三日,海潮暴溢,越捍海堰而入,陆地水深丈余,漂溺通泰盐场盐丁1.5万多名,民户1.4万人。那场赈灾,除涉及粮食、灶、制盐工具以及极简单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外,还有非常特殊的一项:“灶妻”,解决盐丁的婚姻问题。青壮年灶丁凭体力逃潮灾的能力强于女性,每次大灾以后,存活下来的一般都是男性多。要稳住这部分有经验、体力强的劳动力,必须解决婚姻问题,家庭是维系盐丁最强的稳定器。同样重要的还有人口再生产问题,只有盐丁组成家庭,才能确保将来盐场劳动力能源源不断供应上。但因为盐丁的苦、穷、累,地位低下而且风险很高,正常情况下婚配都是难题,何况是大灾之年?所以,其时运盐司巡盐御史等一些重要官府和官员,都要考虑这个现实问题并着手解决。据明盛仪《惟扬志·盐政志》载:“嘉靖十八年闰七月,海潮渰没灶丁……议处委官各设法招抚过逃移复业并民人投灶户六百四十名,买给过灶妻二千三百二十三名……”那时扬州管辖通州和泰州所属的盐场,一下子买2323名灶妻,还真是个不小的数字,足见当时官府对维系制盐一线生产力的重视。

尽管官府和官员花力不小,但一线灶丁还是不足,逃跑现象时有发生。明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两淮巡盐御史史载德率通州分司判官袁云等清理各场灶丁,共清理出南通境内12所盐场逃移灶丁1780人,其中通州分司所属10场1171人。谁知问题是越来越严重。30年后,嘉靖九年(1530),进士出身的山东长山人李士翱接任两准巡盐御史。他到任不久,即呈了一本奏折,揭露出了盐丁大量逃亡的真相(《明嘉靖两淮盐法志》)。奏本说,考察两淮盐场,原来有灶丁3.6万多,今查仅有2.3万稍多,和原来比少了三分之一了。两准盐场一年税入不下120万两,以2.3万多灶丁而承担120余万两的税银,不知是州县税收的几倍啊!接下来李御使谈到近年来的一个措施,就是灶丁出一引盐给五分赈济银,不论贫富同等对待。此法是诱使灶丁多产盐。然而灶丁即使愚蠢,也明白这是靠自己力气挣钱而不是官府的优惠。而且灶户中富的只十之一二,穷的十之八九,如果一遇水旱灾害,饥寒迫上身来,五分赈济之银哪里能挽回四散逃亡的趋势?至此,他提出了对策建议,就是建仓备赈,这才是体恤灶丁、留住灶丁的当下要务。并且就资金出处、仓廪数量、粮食来源、收粮人力、发放办法等,一一作出具体筹划,考虑周到,安排妥当。在奏折最后他说,这样坚持数年,仓廪里粮食充足,一方面可以把逃移出去的灶户重新招回,另一方面可以稳住现在的灶户,即使遇到大荒之年也可依靠赈济,使灶户得到实惠而没有逃亡,这样,国库不就充足了吗!《明嘉靖两淮盐法志》在第十卷“宦绩”李士翶条下,对其有较高评价,肯定他注重盐运分司职责范围内事务,追缴拖延盐课支持边防储备,建立赈济仓廪体恤灶丁,这三件都是切中时务的要事。李士翱最终官至副都御史户部尚书。

清代,沿用唐宋以来的灶籍制,凡身隶灶籍的盐丁,子孙世代只能以盐为业。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两淮盐区23场有盐丁69885人,另有烟户灶丁(草荡供草给煎盐的人)562302人。《南通盐业志》对明清时期灶户和盐丁有更具体记载——“明洪武初年(1368),余西灶户210家,盐丁537人;余中灶户550家,盐丁1110人;余东灶户971家,盐丁2125人;吕四灶户660家,盐丁1588人。明嘉靖二十九年(1550),余西灶户145家,盐丁1313人;余中灶户254家,盐丁933人;余东灶户399家,盐丁1851人;吕四灶户261家,盐丁1545人。明万历年间(1578—1618),余西灶户210家,盐丁537人;余中灶户550家,盐丁1110人;余东灶户972家,盐丁2125人;吕四灶户660家,盐丁1588人。清康熙三十六年(1697),余西盐丁1626人,余中1101人,余东2410人,吕四346人。清雍正六年(1728)余西盐丁1626人,余中1101人,余东2410人,吕四346人。清乾隆二十年(1755),余西灶户3889家,盐丁17561人(其时余中已并入余西);余东灶户3150家,盐丁15217人;吕四灶户3136家,盐丁12907人。清嘉庆十一年(1806),余西灶户7001家,盐丁20653人;余东灶户4473家,盐丁17226人;吕四灶户3949家,盐丁16760人。”

由这个灶户盐丁数的具体记录看,清代乾嘉时期是余西(余中)、余东、吕四等盐场发展的鼎盛时期。

救灾的事到了清代有了进一步发展。清世宗雍正三至四年(1725—1726),淮商公捐银24万两,又预备盐臣公务银8万两,报效国家。世宗降旨:以30万两留为江南省(清代省名,含今江苏安徽两省)盐区买贮米谷、盖造仓廒之用,钦赐名曰“盐义仓”。嗣经大臣议准:每年于青黄不接时按照“存七粜三”例出陈易新,米贵时平粜,倘地方有赈灾之用,经题准后亦可动支。自此两淮各场赈灾有备。雍正五年(1727),经盐政噶尔泰奏准,于通州、如皋各建盐义仓一座,通州仓贮谷2.6万石。(《南通盐业志》)

由灾致饥寒交迫,虽必须赈粮赈衣,但命还存,人还在,劳动力还在。最为惨烈的是大潮灾淹毙灶丁,常常成百上千,有时成千上万,所以,更为要紧的是救命。嘉靖十八年(1539)闰七月那场潮灾之后,官方相应机构督工修建避潮墩,两淮30场,分为100多团,每团设立峰墩2座,高3丈,周围阔径顶面5丈,下根9丈,栽植榆柳等木以防潮患,共筑222座。至乾隆十一年(1747)三月,盐政吉庆奏:“比因年深日久不加培筑,以致十墩九废,每遇潮患煎丁多有损伤。是潮墩之修废灶丁之生命系焉……据运司查明,通泰分司所属必需修建之避潮墩共一百四十三座……”是年五月,吉庆复奏复又续添五座。说来也巧,就在吉庆奏请修筑避潮墩的第二年,乾隆十二年(1748)七月十四五日又遇大风大雨大潮。灶丁凡奔上避潮墩者皆活,凡来不及奔赴或另乘竹筏的,多数遇难。当年十二月,盐政吉庆又奏“请增建潮墩八十五座……俟明岁春融动工兴筑,务期坚固”(清《光绪两淮盐法志》)。至嘉庆六年(1801),吕四场原设潮墩7座,续设潮墩13座,余西场原设潮墩四座,续设潮墩6座,余东场原设潮墩7座,续设潮墩5座。吕四场烟墩6座,余西场烟墩六座,余东场烟墩12座。

吉庆之后又过了一百多年,光绪八年(1882)三月,盐政左宗棠奏:“淮南通泰二十场地居海滨,旧有长堤一道为宋臣范仲淹议建……向设潮墩数百处,为猝遇风潮户民暂时迁避之计……”左宗棠这份奏折所叙述的就是1880年的事。当年6月,大风大潮大浪狂袭通泰海边的20个盐场,灶户来不及逃避淹死的不计其数。有的全家尽没潮水,遭遇灭门之灾。尸体漂浮游荡在海滩上,因无亲人故无人指认。虽然官府和社会不惜花费巨款救灾,有粮有衣,努力帮助解决各种具体困难,但是因为灭户了而无户报灾、无人领取救济,这种情况很多,无可奈何!他这次巡视江北,当地官员士绅细述当年惨况,那种惨烈悲伤,他听都听不下去。如何避免这种惨剧再次发生呢?左宗棠说,其当初的原因是因为潮墩或者坍塌了,或者海水东渐新涨沙滩没有筑潮墩。为此,他申请一定要重做、做好这件事。在此情况下,左宗棠提出了具体计划。

一年以后,至光绪九年(1883)三月,左宗棠的又一份奏本中,报告计划全部完成。其中:余西场恒新灶新建潮墩6座;余东场大东灶新建潮墩1座、御东灶新建潮墩1座、御西灶新建潮墩1座、沈灶新建潮墩1座、李灶新建潮墩1座、庆王墩嘴新建潮墩1座;吕四场泗港灶改建潮墩2座、新沙灶改建潮墩1座、渀东灶改建潮墩1座。

也是在光绪九年(1883)三月,灶户自筑救命墩,顶宽方二丈,脚宽方6丈,高1丈。吕四场筑墩120座,余西场筑墩25座,余东墩基向来高大,未另筑。(清《光绪两淮盐法志》) SCrt5cWCuG2EpPSLXQ302tDtiU5VqAwsffaHgMaSVp4FDlslsSEbDVY76MJ8sV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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