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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期限的界定】 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受本法调整】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施行时间】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998年2月15日 〔1997〕法行字第29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晋法行字第6号《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此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 法释〔2013〕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1993年12月24日法函〔1993〕91号公布,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1号修正)
林业部:
你部林函策字(1993)308号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所提意见,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 《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1995年8月22日 法行〔1995〕12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全部执行活动合法,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转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知申诉人同该行政机关直接联系;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等违法,造成损害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oP+br8d3sUVIvHm4pb8mNS/q5156txVQLQul3sbkVnoFyY7V4OEehKEkRQABFa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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