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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程序】 [2]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工会监督、社会监督】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1998年6月30日 法办〔1998〕6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你办《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已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不属于由我院作具体解释的问题。
二、关于劳动监察决定的强制执行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履行该指令书确定的义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照《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处理或者处罚。
三、关于预交申请执行费问题。根据我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申请人预交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

[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设区的市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答复》(2010年10月25日 〔2010〕行他字第12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即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职权,但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除外。
此复。 W2fv5ynjRJcsIodIJi/KOcic6Sg6UcafBXg0ClgVZzqDEbyoaKdSzi49K5Yhx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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