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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法第一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一是增加规定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二是将原法“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修改为“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修改的主要原因是“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已成为党和国家对新时期科学技术进步的战略要求,新时期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支撑引领作用,也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描绘的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要求。

◆条文释义

一、科学技术进步的含义和范围

“科学”通常指人类关于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事物和现象的知识体系,以概念和逻辑的形式反映事物和现象的本质和规律。“技术”一般是指基于科学研究成果所提供的理论与方法,人类在控制自然力、转化自然界的物质和能量、改善生态环境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实践经验而发展的各种工艺方法、操作技能、程序方法、生产的物质和信息手段,以及作为劳动对象的产品效能的综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两者之间关系越来越密切,转化速度加快,甚至出现相互交错的模糊地带。“科学技术”简称为“科技”。

本法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主要是指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创新的活动以及运用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科学技术进步包括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以及创新活动。科学进步是随着科研范式转变、科研工具改进、认识水平提高等,对科学规律和客观世界的认识水平和能力的提升。技术进步是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改造原有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手段,设计和制造生产效率更高的新工具和新产品。创新是一种经济活动,强调对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即把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从而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以获取收益。

从总体上看,科学技术进步不仅体现为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和完善,也体现为科技、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进步。本法既强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又强调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融合,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经济和社会应用,涵盖了创新的主要内容。科学技术进步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如从事自然科学和相关科学的研究活动,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改进、技术创新的活动,依法从事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的活动,运用科学技术成果进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活动等。科学技术进步不仅能创造巨大的社会物质财富,而且能在优化经济社会结构、弘扬科学和科学家精神、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二、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

马克思明确阐述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生产力的这种发展,归根到底总是来源于发挥着作用的劳动的社会性质,来源于社会内部的分工,来源于智力劳动特别是自然科学的发展。”现代科学技术是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和决定性的因素。基于对科学技术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邓小平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1978年,邓小平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是马克思主义历来的观点。”1988年,邓小平进一步指出:“马克思讲过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是非常正确的,现在看来这样说可能不够,恐怕是第一生产力。”1989年,邓小平再一次强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肯定了科学技术在当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明确了科学技术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论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这一重要论断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科技创新必须坚持的重要发展理念,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创造性发展,体现了科技在国家发展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突出了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重要关系,是综合分析国内外大势、立足我国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依靠科技创新打造先发优势、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是我国发展的重大系统性变革和必然选择。

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是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科学技术进步归根结底要靠人才驱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才资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特征和作用更加明显。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也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渴求人才。”人才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综合国力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科学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必须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强大的科技创新力量。要坚持把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创新作为第一动力、人才作为第一资源,加快形成以科技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动力从要素和投资驱动为主向创新驱动为主的战略转换。

三、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根据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只有通过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才能使科学技术成为经济增长的源泉和动力,提供新的技术、产品和工艺,改进现有技术、产品和工艺,也才能真正实现科学技术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科学技术进步要避免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脱节,形成“两张皮”,要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四、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科学技术通过提高生产力来促进社会的进步。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深刻改变了世界的经济和社会面貌。我国面临着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艰巨任务,处于从富起来向强起来转变的关键时期。历史证明,由大国向强国转变,关键在于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5月30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中国科学院第十八次院士大会和中国工程院第十三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科技是国之利器,国家赖之以强,企业赖之以赢,人民生活赖之以好。”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是破解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必然选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社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因此,应当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五、本法的立法依据

本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本法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基本原则、措施等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法治化。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科技强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新时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法第二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一是新增第一款“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明确我国科技事业的根本政治保证;二是删除“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增加“坚持新发展理念”等内容,并将“建设创新型国家”改为“建设科技强国”,将其调整为新时代国家科技战略目标。这样修改的主要原因是体现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要求和目标。

◆条文释义

一、坚持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我国科技事业的根本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科技事业……坚持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观大势、谋全局、抓根本,形成高效的组织动员体系和统筹协调的科技资源配置模式”。

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科技事业不断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始终牢牢把握我国科技发展正确方向,在每一个关键节点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技事业之所以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最根本的就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从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到党的十九大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再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揽科技事业发展全局,对科技创新的谋划部署一脉相承、与时俱进,建立完善了高效的组织动员体系和统筹协调的科技资源配置模式,把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体现在科技改革发展的方方面面,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这是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根本经验,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

二、坚持新发展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一定的发展实践都是由一定的发展理念来引领的。发展理念是否对头,从根本上决定着发展成效乃至成败。”我国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对科技创新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创新作为发展理念之首,是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作出的有力回应,是对广大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价值承诺。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新发展理念”列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这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和全面贯彻的基本方略。

三、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

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强调,“谁牵住了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谁走好了科技创新这步先手棋,谁就能占领先机、赢得优势”。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科技创新是核心,抓住了科技创新就抓住了牵动我国发展全局的牛鼻子”。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阶段。本法明确了科技创新的历史使命,要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四、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

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推动经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迫切需要依靠科技自立自强提高科技供给质量,为现代化经济体系注入强大动力,实现更高水平的内涵型增长。同时,我国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形成,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有助于打造更加安全稳定的供应链产业链,释放和创造新的巨大需求,这是塑造发展新优势、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当前国际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科技自立自强是抓住重大战略机遇、应对风险挑战的必然选择。只有以自立自强作为奋斗基点,以科技实力的持续提升支撑引领现代化进程,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安全。2018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践反复告诉我们,关键核心技术是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只有把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

五、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科教兴国思想最早由邓小平同志于1977年在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科教兴国”是指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教育为本,把科技和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1995年5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作出《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正式提出科教兴国战略,强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是总结历史经验和根据我国现实作出的重大战略安排。同年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行了系统部署。

人才强国战略是2002年5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首次提出。2007年,人才强国战略被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十七大报告,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201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我国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即《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立了“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并对建设人才队伍、开发人才资源进行了总体部署,强调要以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为重点,建设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党中央提出的一个重大战略。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6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对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了总体要求。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国家的优先战略,提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全面创新,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以高效率的创新体系支撑高水平的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动力根本转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动力。

六、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

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国家国情不同,所处发展阶段各异,决定了各国科技创新的模式和路径也不尽相同。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是一条既顺应世界科技发展潮流、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又紧密结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实际的科技创新道路。

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面向未来的必然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科技事业践行“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发展方针,相继取得了以“两弹一星”为标志的一批重大科技成果,我国的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科技发展走出了成效显著的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涌现出了超级杂交水稻、青蒿素疟疾治疗、特高压输变电技术方案、高速铁路系统、航天探月工程、超级计算系统、定位导航授时服务技术体系等大批自主创新、世界领先的科技成果,使我国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推动我国的科技发展走上新的历史起点。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是我国不断提高科技发展水平、提升综合国力的正确选择。

七、关于“三步走”目标和科技强国建设

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提出“三步走”战略目标。第一步是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基本建成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有力支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第二步是到2030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发展驱动力实现根本转换,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为建成经济强国和共同富裕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第三步是到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为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支撑。202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评估显示,我国创新指数位居世界第14位;根据我国的国家综合创新能力指数,我国创新能力排在世界第15位,这是进入创新型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当前,我国步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第一步目标已经实现,我国科技发展正迈上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征程。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新时期科学技术进步主要方向、任务和布局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法第四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一是在科学技术进步的主要方向上,增加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要求。二是强调科学技术进步工作除了应当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还要为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三是在第二款增加规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之所以这样修改,主要是根据新的形势需求,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科技创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明确科学技术进步的方向和定位。

◆条文释义

一、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四个面向”

我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方向和目的。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主要是针对当时我国的科学技术体制问题,即科技与经济建设相脱离,研究、设计、教育、生产相脱节,以及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科学技术所带来的对科技人员限制过多、人才不能合理流动、智力劳动得不到应有尊重等。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主要表现在: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基本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不断加强,产学研合作日益深入;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布局基本形成,现代院所制度初步建立;等等。“依靠、面向”的改革目标基本上得到实现。

进入向科技强国进军的新阶段,“四个面向”的确立,进一步明确了科学技术进步的发展方向。2020年9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的讲话中指出,希望广大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肩负起历史责任,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要求夯实科技基础,在重要科技领域更多跻身世界前列。我国正处于从科技大国向科技强国迈进的过程中,要求持续提升科技前沿的研究和探索能力,进一步夯实科研基础条件和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增强创新自信,加强战略研判,勇于提出新的科研方向,宽容失败、鼓励试错,努力在原创理论、原创发现、原创技术等方面取得更多突破。

坚持面向经济主战场,要求加强科技供给,加快经济发展动能转换。科技创新的价值必须更好地体现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上,体现在经济实力和社会生产力的提升上。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发展,根本出路在改革创新,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面向经济主战场,需要着力提高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加速培育新技术、新产业,尽快把我国经济发展的“引擎”从要素和投资驱动为主切换到创新驱动为主上来。

坚持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要求强化战略导向,更好服务创新发展全局。科技创新的价值既体现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上,也体现在社会进步、民生改善、文化繁荣和国家安全等各个方面。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过程中,需要聚焦国家战略问题,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采取差异化策略和非对称路径,加强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科技攻关,使科技创新更好服务国家发展重大需求。

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要求强化价值导向,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我国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传统的粗放型增长模式所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问题不断凸显。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要求遵循“创新推动发展,发展造福人民”的原则,不断满足人民的物质精神需求,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同时要求加快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充分发挥科技在绿色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科学技术进步要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

科学技术进步要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是科学技术社会价值的根本体现。首先,科学技术进步是推动生产力升级,催生新科技的产业化和广泛运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其次,科技安全是支撑和保障其他领域安全的力量源泉和逻辑起点。科技是实现政治、国土、军事、经济、社会、网络等各领域安全的关键实力要素,是解决各种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核心力量。再次,科学技术是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力量。当前,世界面临着全球气候变化、能源资源短缺、粮食和食品安全、生态环境污染、重大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一系列风险挑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科技创新给出答案,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和力量。当然,科学技术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十分重要,在继续发展科学技术增进人类福祉的同时,要合理利用科技成果,减少、避免其可能造成的负面效应。

三、科学技术进步推动高质量发展

科技创新是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战略支撑。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凡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的活动,都是国家所鼓励从事的活动。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既应重视科学研究,又应重视技术开发。在技术开发方面,既应重视一般实用技术的开发,也应重视高技术的开发。国家既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一方面,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制造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高传统产业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开辟新的方向;另一方面,紧紧把握新技术革命与产业变革的机遇,加快新技术应用,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能。

科学技术进步要积极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其中提出要强化科技和制度创新,加快绿色低碳科技革命,包括制定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编制碳中和技术发展路线图等举措。

国家鼓励运用科学技术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从历史来看,科学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长期根本性来源,用新的经济动能代替旧的经济动能,才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因此,国家鼓励加快新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改造,提升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基础水平,应用新技术提升生产率,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

第四条

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提升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国家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以及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法条。

◆条文释义

一、完善国家创新体系

国家创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紧密联系和有效互动的社会系统。199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表的报告《管理国家创新系统》将国家创新体系定义为“以共同的或单独的方式对新技术的开发与扩散作出贡献的一批独特的机构,并且它们能够提供一个框架条件,政府在其中制定和实施影响创新过程的政策。因此,这是一个机构内部相互联系在一起,来创造、存储和传递知识、技能和产生新技术产品的系统”。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基本架构已经形成,基本功能已经具备,体系建设成效明显。但与世界科技强国相比,我国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仍然不强,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国家创新体系是决定国家创新发展水平的基础,国际竞争很大程度上是创新体系的竞争。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只有形成创新各主体、各环节、各方面相互支撑、高效互动的格局,形成合力,国家创新体系的效能才能得到整体提升。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必须统筹推进高效协同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就是要建设各类创新主体协同互动、创新要素顺畅流动、高效配置的生态系统,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实践载体、制度安排和环境保障:明确企业、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功能定位,构建开放高效的创新网络;改进创新治理,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市场分工,构建统筹配置创新资源的机制;完善激励创新的政策体系、保护创新的法律制度,构建鼓励创新的社会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创新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是国家创新体系的竞争内核,关键是要全面提升创新主体的能力和竞争力。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要素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础,关键是促进创新要素自由顺畅流动,提升资源统筹配置效率,围绕重大任务,统筹配置高水平科技人才,鼓励人才有序流动。建立科学高效的组织体系是提升国家创新体系运行效率的有力保障,关键是强化科学决策、统筹协调和高效执行。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关键是要健全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要推进科技治理的法治化,加快创新薄弱环节和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国家创新体系,需要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紧密结合,从而达到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二、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

2016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要协同发挥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从健全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的战略高度,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使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只有双轮驱动、相互协调、持续发力,才能促成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要以促进科技创新为核心,引领科技体制及其相关制度深刻变革,完善国家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为科技自立自强筑牢制度和体制机制基础。

三、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

2021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国家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新型举国体制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举国体制在我国发展的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形式,承担不同的历史使命,发挥不同的历史作用。新型举国体制更多聚焦在体现国家意志、事关国家战略利益的关键领域。新型举国体制要将政府力量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

四、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是党中央作出的一个重要战略决策,通过构建战略科技力量,有利于发挥其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的引领支撑作用,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以国家实验室建设为抓手,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重申“要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是国家创新体系的中坚力量。战略科技力量的影响力和支撑力,直接关系到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能够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持续有力的支撑。面向未来,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是应对国际经济科技竞争格局深刻调整、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必然选择,是催生新发展动能、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优化国家创新体系布局、引领带动科技创新综合实力系统提升的重要抓手。

2021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指明了方向。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都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

国家实验室要按照“四个面向”的要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大势,适应我国发展对科技发展提出的使命任务,多出战略性、关键性重大科技成果,并同全国重点实验室(原国家重点实验室)结合,形成中国特色国家实验室体系。

国家科研机构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影响制约国家发展全局和长远利益的重大科技问题,加快建设原始创新策源地,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要把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培养人才第一资源、增强创新第一动力更好结合起来,发挥基础研究深厚、学科交叉融合的优势,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的生力军。要强化研究型大学建设同国家战略目标、战略任务的对接,加强基础前沿探索和关键技术突破,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培养更多杰出人才做出贡献。

科技领军企业要发挥市场需求、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的优势,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要以企业牵头,整合集聚创新资源,形成跨领域、大协作、高强度的创新基地,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提升我国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各地区要立足自身优势,结合产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布局科技创新。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或区域科技创新中心,使之成为世界科学前沿领域和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全球科技创新要素的汇聚地。

第五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支持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增强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科技安全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法条。

◆条文释义

一、科技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内涵十分丰富,科技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安全是指科技体系完整有效,国家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安全可控,国家核心利益和安全不受外部科技优势危害,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科技安全包括科技自身安全和科技支撑保障相关领域安全,涵盖科技人才、设施设备、科技活动、科技成果、成果应用安全等多个方面,是支撑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和技术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加强科技安全,一方面,要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壮大科技实力,维护科技自身安全;另一方面,要充分应用科技实力,为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新时代对科技安全提出了新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安全食品、优美环境、健康生活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发展方式转变、新旧动能转换和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的多重压力。科技快速发展对科技安全提出了新挑战。人工智能、合成生物学、基因编辑等技术对社会伦理产生极大冲击,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对信息安全、网络安全、金融安全带来极大挑战,技术谬用和滥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同时,科技发展拓展了国家安全的时空领域,外部安全与内部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交织存在。加强科技安全,必须未雨绸缪,织密防范和管控风险的网络。

二、统筹发展与安全

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和目的,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和保障。我国科技实力的快速提升,为维护科技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前,我们迎来了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同我国转变发展方式的历史性交汇期,既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差距拉大的严峻挑战。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将是最难掌控但必须面对的不确定性因素之一,抓住了就是机遇,抓不住就是挑战。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必须统筹发展与安全,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创新能力和科技实力,全面增强科技维护和塑造国家总体安全的能力。

三、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

实现科技安全必须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首先,要提高科技安全工作的政治站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用总体国家安全观武装头脑,以国家利益至上为准则,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牢固树立国家安全和科技安全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维护科技安全的能力和水平;夯实科技安全的物质技术基础,提供基础设施和能力保障,推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为增强科技安全能力提供有力支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科技安全奠定体制机制基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科技创新资源、任务和政策的统筹配置,加快提升科技治理能力,持续优化科技政策环境和创新生态。

其次,要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建立科技安全管理责任机制,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科技安全工作贯穿于科技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建立科技安全工作分级分类管理责任机制,明确管理事项、责任主体和工作程序。

最后,要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要加强科技安全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国家科技保密制度,强化事关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敏感领域、重大项目、重点机构的保密管理。我国科技安全领域的重要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进出口实施管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规定强化事关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敏感领域、重大项目、重点机构的保密管理等。本法也对重要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数据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和关键核心技术的出境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四、增强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国家安全各个领域都需要科技创新的支撑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要根据国家安全领域提出的要求,加快推进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解决维护国家安全面临的技术难题,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技术手段保障。

提高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不仅包括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还包括科技创新支撑保障相关领域安全。首先,要把我国的科技创新建立在自立自强的坚实基础上。这样才能形成应对风险挑战的抗压能力、对冲能力和反制能力,从而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战略利益。要聚焦重大需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牢牢把握发展和安全的主动权,加强基础和前沿领域前瞻布局,为国家持久安全提供不竭动力。其次,科技越来越成为影响国家竞争力和战略安全的关键要素,在维护相关领域安全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例如,重视互联网技术对维护政治安全的作用,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就是守护国家的主权和政权;科技创新助力军队战斗力提升,加快实施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重大战略工程,不断提高军队建设科技含量;实施“藏粮于技”战略,向科技要粮,支撑农业现代化,保障粮食安全;大力发展医学和生物科技,支撑科学防控重大疫情等。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推动科技研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科技合作以及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法第六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一是将第一款中的“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改为“学科交叉融合”,使其含义更加丰富,不仅包括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也包括自然科学之间的交叉融会;二是第二款中增加“革命老区”,并将“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三是将第三款中的“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计划的衔接”改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

◆条文释义

一、鼓励科学技术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

科学技术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是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创新作为第一动力的主要表现和本质要求,构成了知识创造、流动、使用和最终推动生产力革新发展的全过程。

首先,科学研究和高等教育的紧密结合符合科技创新发展的规律。自近代以来,高等教育的发展始终与科学知识的增长、技术的进步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方面,高等教育推动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为科学技术进步提供源头供给、人才储备和保障。高等教育体制化的科学实验室以及现代研究生教育制度等的确立,促进了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的结合,推动了科学技术进步。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科技成果的不断创造,改变着高校的教学手段,使教学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高校中各种学科和专业的形成,学科和专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具体教学内容的更新,课程体系上的变化等,都反映着科学技术变革与发展的现状和趋势。高校的物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等都是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应用,反映了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加强科学研究和高等教育的结合,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的重大举措。

其次,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相结合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本质要求。科学技术发展为产业发展提供动力源泉,更是通过技术革新推动产业升级转型,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成长,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和转型升级。目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将为经济和产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

二、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正在成为科学研究的重要特征,也成为科技创新的源泉。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往往能孕育出新的学科生长点和新的科学前沿,也最有可能带来重大科学突破,使科学发生革命性变化。通过近现代科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很多重大发现和重大问题的解决常常涉及多个学科的相互交流和渗透。据统计,在近一百年的三百多项诺贝尔自然科学奖中,有将近一半的研究是跨学科交叉研究的结果。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加速演进,基础科学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拓展,学科交叉融合呈现加速发展趋势。

为适应学科交叉融合的趋势,我国从科技和教育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2020年11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正式成立交叉科学部,以探索新的科学研究范式,解决重大交叉科学问题为资助定位,探索支持交叉研究的新机制,培育新兴交叉领域的重大原创突破。2021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关于设置“交叉学科”门类、“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和“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的通知》,决定设置“交叉学科”门类,在学科专业目录上进行直接体现,为交叉学科提供更好的发展通道和平台。

本法指的学科交叉融合不仅包括自然科学之间的交叉融合,也包括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科学技术越发展,越显示出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性。科学技术是改造自然的强大力量,这种力量越强大,掌握它的人对自然界、社会和整个人类负有的责任也就越重大;经济越发达,社会就越复杂,人们的精神追求也就越丰富、越重要。如果掌握科学技术的科技人员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科学技术就可能变为危害自然和人类自身的力量;如果整个社会不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相应地进步,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发展失衡,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就会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

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提出的重要战略举措,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方差异较大,地区间科学技术进步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较为突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受自然条件等因素的限制,科技进步工作发展缓慢。为了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本法规定,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四、促进军用与民用技术协调发展

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是世界上主要国家普遍的政策取向。目前,对于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各国多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同负担、共享成果的方式,从而使资金、人员、技术、设备等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第七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重大基础研究、有重大产业应用前景的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推动科学技术活动的原则和重点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修改,主要修改是增加规定“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一步明确新时期国家推动科学技术活动的目标。

◆条文释义

一、国家支持科学技术活动的原则

科学技术活动服务于国家目标,是近代人们对科学的作用和功能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共同的政策取向。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往往是社会需求拉动的结果。在世界科学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科学技术发展已经成为促进国家建设及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强调科学技术活动服务于国家目标,是适应现代科学发展规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必然要求。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要求进行科学技术活动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和需求,瞄准国家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提出“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建设科技强国。这就是新时期我国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的主攻方向,努力实现我国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力争形成更多竞争优势。

另外,科学技术活动具有自身的发展规律,需要科学系统自身不断拓展和深化。自由探索即科学技术研究自由,主要包括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中的思想自由,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允许科学研究人员持有和表达不同的学术观点,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科学技术活动是科学技术人员的智力劳动,需要充分调动和激发科学技术人员的主动性、创新性和创造力,鼓励自由探索。自然科学史上众多重大突破都是自由探索的结果,科学研究无论是受何种力量推动,为什么目的服务,要使科学技术得以进步都需要依靠科学家自由探索,充分发挥其想象力和创造力。

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强调自由探索是辩证统一的。遵循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的原则要求:一是推动科学技术活动要“两条腿”同时发力、相互促进。一方面要遵循科学发展自身规律,以探索世界奥秘的好奇心来驱动;另一方面要通过重大科技问题带动,在重大应用研究中抽象出理论问题,进而探索科学规律。二是部署和发展科学技术活动时要兼顾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的不同需要,合理布局,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而顾此失彼。三是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时,要注意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之间的相互促进。服务国家目标的重大科技任务部署,要充分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自由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为科学技术人员提供自由探索的条件和空间。在鼓励自由探索时,也要及时发现科学技术研究的应用价值,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超前部署重大基础研究、有重大产业应用前景的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当代科学技术不断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指出新方向、开辟新领域。特别是科学理论越来越走在技术和生产的前面,为技术和生产发展引领新的道路。对科学技术活动进行超前部署,无论是对先进国家保持领先地位,还是对后进国家赶超先进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一些国家科技发展的实践也表明,超前战略部署对在战略产业领域占据领先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上,要以更高的目标、更长远的眼光,对科技创新进行前瞻谋划和系统部署。把握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部署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优化学科布局,一方面应当稳定发展基础学科,加强基础研究,高度关注和重点发展交叉学科;另一方面还要加大力度支持前沿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发展应用,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培育新兴产业。

本次修订,强调超前部署“重大”基础研究和“有重大产业应用前景的”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目的是明确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的界限和范围。政府支持科学技术活动不是无所不包,重点是在市场机制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的重大领域,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活动持续、稳定发展。

超前部署科学技术活动,就是要聚焦未来发展和长远利益,在基础、前沿技术、社会公益研究等若干领域超前部署,不断探索新的发展方向,提高持续创新能力。超前部署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有:一是制定科技创新规划,在基础、前沿技术、社会公益研究等领域加强超前布局,指引科学技术活动方向。二是实施前瞻性研究项目,推动科学技术活动超前发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瞄准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三是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培育新兴产业,引领未来经济社会发展。

三、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

政府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一方面是因为在这些科技领域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例如,基础研究成果公开传播、无偿享用,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与市场主体利润驱动的导向不符;前沿技术研究领域投资巨大、风险过大,单个市场主体既无力投资,也无法承担其巨大的市场风险;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领域成果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具有外部不经济性等。这些科技领域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导致科技力量投入不足,科技发展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具有公共性、基础性、战略性,关系国计民生甚至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因此,需要政府介入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等领域,增加科技供给,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持续、稳定发展,首先需要加大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投入,保证持续、稳定的科技投入,为相关科技领域发展提供保障;其次需要加强机构建设,稳定研究队伍,持续开展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活动,促进科技事业稳定发展;最后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形成科技与创新政策体系,为促进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等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是党和国家确定的科技创新重大任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科学技术活动的目标。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科技实力大幅提升,但是基础研究薄弱仍是科技领域的重要短板,重大原创成果偏少、顶尖人才和团队缺乏、科研环境不够优化等问题依然突出,严重影响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9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上指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前,在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上升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走出适合国情的创新路子,特别是要把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实现更多‘从0到1’的突破”。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国家支持科学技术活动的重要使命,是新时代科技创新的重中之重。

第八条

国家保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合法权益。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自主选择课题,探索未知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自由及合法权益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一是增加了“自由探索”“探索未知科学领域”等,主要原因是强调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权利,鼓励科学技术人员探索未知科学领域、勇攀科学高峰。二是删除了“依法”,主要原因是依法是基本要求,不必再次强调。科学研究自由必须是法律层面上的自由,受到法律本身的约束。三是为了保证主体称谓更加科学,将“企业事业组织”改为“企业事业单位”(下同)。

◆条文释义

一、国家保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

科学研究开发自由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科学文化活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科学文化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强大动力。为了促进科学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广大公民应当享有广泛的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和权利,国家对公民的科学文化自由也给予支持和帮助。

国家保障公民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科学研究开发的自由主要是指:(1)科学技术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中的思想自由,即允许研究人员按照自然规律、科学发展规律和各种现实条件,自主选择研究课题,在研究过程中独立思考,以得出科学的观点和结论。(2)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如果科研活动本身受到人为干扰,便难以保障科研思想的自由。科研活动应遵循科学本身的发展规律,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从实际出发去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实验证明、分析判断和推理,从而达到认识世界、掌握真理的目的。(3)允许科研人员持有和表达不同的学术观点,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为了获得真理,科学技术人员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对客体进行解剖、分析、研究都是合理的,即使他们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也是允许的。

科学研究自由既然是一种法律上的自由,就不能不受法律本身的限制,即在法律范围内享受自由。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1)科学研究是一项神圣的事业,任何伪科学、损害科学名誉的行为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2)科学研究应当是造福于人类的事业,凡是明知要遗祸人类、阻碍社会文明发展的行为(如研制毒品)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3)对于某些成果作用不明、有可能给人类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后果的研究,法律也将予以适当限制,如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研究或按照一定程序审批才可以进行研究(如生物技术相关研究)。

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主体有权自主选择课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

本条中的课题泛指研究的题目和方向。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自主选择课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有权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进行自由探索;有权自己开展研究开发,或者联合其他机构共同研究开发,或者自己立项后委托其他机构开展研究开发。

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自主选题的权利。国家科技计划向全社会发布科技项目指南,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以在自愿基础上,自主选择课题进行申报。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课题自主申报权利。例如,2017年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同时,在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领域或者其他研究领域,允许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主体自主选择课题,对未知的科学领域进行探索,尊重其自由研究权利。

第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国家发挥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培养受教育者科学精神等以及发挥高等学校作用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法第三条第三款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一是在第一款增加批判性思维,主要原因是鼓励通过批判性讨论和思考,达到对客观规律更为准确和全面的认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二是新增第二款,以明确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条文释义

科技创新和教育密不可分。增强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倡导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教育,已经成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也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迫切要求。只有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受教育者的创新等能力以及科学精神,才能为科学技术进步提供不竭动力。

一、培养科学精神和创新创造能力

科学精神是使人摆脱愚昧的有效武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力量和基本价值。2016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科学精神和创造性思维培养”,唯有让科学精神和创新精神在全社会深入人心,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才能更好地发展科技事业、解决时代提出的诸多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要把教育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科技创新特别是原始创新要有创造性思辨的能力、严格求证的方法,不迷信学术权威,不盲从既有学说,敢于大胆质疑,认真实证,不断试验”。2021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教育竞争。要更加重视人才自主培养,更加重视科学精神、创新能力、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培育”。

弘扬科学精神,必须营造宽容开放的氛围。科学是一个不断向错误学习的过程,应该以一种宽容的态度来看待这些错误与失败,不断地在探索检验过程中寻求真理。在科学研究中,允许不同意见、不同方法的存在,为不同学术观点提供自由争鸣的空间。培育科学精神需要营造宽容、开放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让科学精神扎下根来。

培养创新创造能力,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是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实践中不断追求真理和发展真理,注重实践在教育过程中的作用,让受教育者自主思考、主动学习。二是注重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培养受教育者的科学探究精神,掌握科学探究的方法,形成解决问题的技能和自主创新的能力,在实践中切实提升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同时,加强科技与教育深度融合,按照科技发展方向和规律,创新教育内容、方式和方法,培养受教育者追求新知、敢于创新、敢于实践的能力。

二、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作用

高等学校作为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主要基地,拥有大量的高层人才和领先的学科环境。因此,国家发挥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是发展学生智能、培养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可以提升国家的科技水平,繁荣科学文化,服务社会,创造经济与社会效益。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科研是提高师资水平的基本途径,是培养学生能力、发展智力的重要手段,是发展新学科的基础,是学校直接为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高等学校多门类、多层次的学科结构,有利于科学技术领域的相互渗透。

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科技活动的重要内容,高等学校要引导科研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更加紧密结合,为支撑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供源源不断的有效成果。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既要注重以技术交易、作价入股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又要加大产学研结合的力度,支持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高等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更要引导、激励科研人员教书育人,注重知识扩散和转移,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责任感就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里,每个人在心里和感觉上对其他人的伦理关怀和义务。社会责任反映的是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其价值取向是社会的整体利益。要教育受教育者如何为社会创造财富,如何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如何为整个人类的发展提供帮助。创新精神是指要具有能够综合运用已有的知识提出新方法、新观点的思维能力和进行发明创造、改革革新的信心和智慧。高级专门人才,应是全面性、专业性和创造性的统一。人才培养是高等教育的基本功能或首要功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国家发展的紧迫需要,是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心理期盼,是高等学校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指的教育不仅包括学校教育,也包括培训等社会教育;受教育者不仅包括学生,也面向全社会培养创新创造能力和科学精神。

第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人才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营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环境,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尊重科技人才、用好科技人才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法第四十八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一是增加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受到社会尊重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科学技术人员的重要性和社会地位;二是增加第二款关于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的规定,明确用好人才的具体要求。

◆条文释义

一、关于科学技术人员

科学技术人员是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对科学技术人员的定义是,直接参加一个机构或单位的科技活动、而且通常为此获取报酬的全体人员,包括科学家和工程师、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欧盟统计局(EUROSTAT)联合编写的《科技人力资源手册》界定了科技人力资源主要包括两类人群:一是完成与科技领域相关的第三等级教育的人;二是不具备第一个条件,但是从事于要求从业人员拥有相当于第三等级教育水平的科技职业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释义及实用指南》(2008)将科学技术人员界定为:掌握科学技术知识,从事科学技术工作(包括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工艺、分析实验、示范推广、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教育、科技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此次修法沿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定义,以实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为标准,规定本法调整的科学技术人员的范围。

二、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人才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发展靠人才,民族振兴靠人才,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人才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作出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重要论断,强调强起来要靠创新、创新要靠人才。近年来,我国科技人员总量稳步增长,队伍规模不断扩大。其中,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全时当量从2015年的375.88万人年增长到2020年的523.45万人年,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面向未来,国内外发展形势对科技人才发展提出了迫切需求,我国需要全面发展各类人才,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和潜力。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发展。二是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动。要尊重科研规律,保证科学技术人员的正常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不受干扰。2021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时间就是保护创新能力!要建立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的保障机制,让科技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三是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创新成果。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的收益,严格按照知识产权和收益分配规定,保证科学技术人员获得相应的权益。四是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贡献。保证科学技术人员获得与贡献相匹配的物质激励和精神奖励。

三、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人才工作,加强科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2016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加快推进人才发展体制和政策创新,构建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提高人才质量,优化人才结构,加快建设人才强国。

首先,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是做好人才工作的前提。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把人才资源开发放在最优先位置,大力建设战略人才力量,着力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

其次,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是做好人才工作的重要保障。国家必须破除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服务、支持、激励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障碍,破除“四唯”现象,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人才优势、科技竞争优势,加快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有利于人尽其才的使用机制、有利于人才各展其能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把人才从科研管理的各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再次,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是做好人才工作的具体举措。第一,加强人才自主培养。培养人才是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大计。我国对人才数量、质量、结构的需求是全方位的,满足这样庞大的人才需求必须主要依靠自主培养。第二,加大人才对外开放力度。要结合新形势加强人才国际交流。第三,用好用活各类人才。为各类人才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让事业激励人才,让人才成就事业。

最后,营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环境是做好人才工作的社会条件。全社会必须积极营造尊重人才、求贤若渴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人才心无旁骛钻研业务创造良好条件,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创新、包容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国家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和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第二款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一是将“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改为“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所以这样修改,主要原因是根据我国法人和机构类型的改革,其中,群团组织是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统称(下同)。二是增加“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和“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的表述,强调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环境和氛围,鼓励全社会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条文释义

一、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

科技创新是全社会的活动,涉及各类创新主体。只有提升全社会的科技创新能力,调动全社会的创新积极性,科学技术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在全社会积极营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创新、包容创新的良好氛围,既要重视成功,更要宽容失败,真正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国家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鼓励全社会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主要包括:一是鼓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创新必须经历市场竞争的考验,具有创新竞争力的企业常常会脱颖而出。需要制定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运用非正当手段排挤创新的企业。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让知识产权深入经济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为知识定价,给创新赋权,让科技创新成果受到尊重,使创造活力竞相迸发。三是鼓励各创新主体参与的政策环境。完善各种激励创新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全民积极参与的多层次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全社会的创新。四是鼓励创新创业的文化环境。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宽松环境。正确看待失败、宽容失败,培育创新意识,尊重科技创新所必需的自由精神。

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强调“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四个尊重”方针,丰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思想。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出席欧美同学会成立100周年庆祝大会时指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方针”。2021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环境,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让更多的青少年心怀科学梦想、树立创新志向”。“四个尊重”原则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我国科技进步和现代化建设进程;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有利于保护科学技术人员和科技创新的合法权益,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体系。

三、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

知识作为科学的真理、文明的源泉,是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并同时改造人类自身的强大武器,也是社会文明和人类进步的表征。崇尚科学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应当发扬光大的社会风尚。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要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要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弘扬科学精神,自觉抵制身边的迷信活动,用科学战胜迷信,用文明战胜愚昧;树立信科学、用科学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增强辨别能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文明、抵制各种歪理邪说的健康氛围。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普及激励机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发展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法第五条第一款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一是第一款增加“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二是增加第二款。之所以这样修改,主要原因:一是强调通过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充分展示科学技术普及资源,促进科学技术知识向公众传播、普及;二是强调加强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的重要意义;三是与科学技术普及法相衔接,并为科学技术普及提供保障。

◆条文释义

一、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的地位和作用

科学技术普及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2009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全国科普日活动时指出,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是实现科技腾飞的两翼。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为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2016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普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科普工作体系、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都取得了突出进展,公民科学素质快速提高,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与新时代新要求相比,还存在对科普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高质量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市场作用发挥不充分,基层科普工作基础薄弱等问题。必须强化全社会共同参与科普的责任,明确各类主体共同推动科普发展的责任、义务和使命,推动公民接受科普教育、履行科普义务,最大限度地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二、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

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作为国家公共服务体系和国家科学技术普及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重要载体,也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的发展状况代表一个国家科学技术普及能力,对提升全民科学素养具有重要作用。科普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科技类博物馆、基层科普设施、数字科技馆以及其他具备科普展示教育功能的场馆等。国家科普能力表现为一个国家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科普创作、科技传播渠道、科学教育体系、科普工作社会组织网络、科普人才队伍以及政府科普工作宏观管理等方面。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是推进科技强国建设的重要保障。

三、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科学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是指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科学思想,掌握基本科学方法,了解必要科技知识,并具有应用其分析判断事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科学素质,对于公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于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提出,2025年我国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15%,各地区、各人群科学素质发展不均衡明显改善;2035年我国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25%,城乡、区域科学素质发展差距显著缩小,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奠定坚实社会基础。

要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其中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显得尤为重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上指出,“好奇心是人的天性,对科学兴趣的引导和培养要从娃娃抓起,使他们更多了解科学知识,掌握科学方法,形成一大批具备科学家潜质的青少年群体”。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必须从小培养。要激发青少年的好奇心和想象力,增强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育一大批具备科学家潜质的青少年群体,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夯实人才基础。要通过完善基础教育阶段的科学教育,提高学校科学教育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和社会实践,使未成年人对科学的兴趣明显增强,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科学意识、崇尚科学精神,养成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思考、解决问题的习惯。不断完善基础教育中的科学教育。鼓励普通高中开设科学教育选修课和通用技术课程,支持开展研究型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推进高中阶段的科学教育。

四、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科普覆盖了经济建设、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党组织有关部门、众多政府行政部门、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乃至每个公民都有密切关系。因此,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共同参与、共同完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科普工作领导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科普行政管理责任;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切实发挥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作用;各类学校和科研机构要强化科普工作责任意识,加强科学教育,加强科普与科研结合;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科普社会责任;各类媒体要切实发挥传播渠道重要作用,增加科普内容;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切实增强科普责任感和使命感;公民要自觉接受科普,自觉抵制伪科学、反科学等不良现象。

五、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普及激励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了科学技术普及的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随着科技创新和科普工作的发展,对于科学技术普及的激励将进一步加强。

第十三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知识产权意识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法第七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是在第二款中增加“社会组织”,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修改为“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并增加“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之所以这样修改,主要原因:一是社会组织已成为知识产权发展中的重要主体;二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三是明确提高知识产权质量的发展目标,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条文释义

一、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建设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知识产权强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保障;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二、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要求,要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1)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2)构建职责统一、科学规范、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持续优化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管理、区域协调和涉外事宜统筹等方面事权,不断加强机构建设,提高管理效能。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3)构建公正合理、评估科学的政策体系。(4)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要求,要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加强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培养公民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习惯,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厚植公平竞争的文化氛围,培养新时代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推动知识产权文化与法治文化、创新文化和公民道德修养融合共生、相互促进。

四、保护知识产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要求,要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是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加强审判基础、体制机制和智慧法院建设。二是健全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依法科学配置和行使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查权、处罚权和强制权。三是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现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市场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明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五、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要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知识产权质量关系到国家安全、科技安全、科技创新健康稳定发展。2012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一专利申请来源国,但在专利质量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此次修法明确从追求知识产权数量向提高知识产权质量转变,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将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以提高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培育有创新的高质量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更好保护和激励高价值专利,并首次将“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明确到2025年达到12件的预期目标。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科学技术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实行分类评价。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科学技术评价制度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法第八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一是在第一款中将“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修改为“有利于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二是将第二款中“公平、公正、公开”改为“公开、公平、公正”,并明确“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的评价导向。之所以这样修改,主要原因是从对创新成果的所有性质评价转变为对创新活动本身的评价,科技评价的目标服从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并全面准确反映科技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条文释义

一、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科技评价是科技活动的指挥棒,对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系到科研人员和机构的切身利益,一直为科技界高度关注。当前,在我国科技评价活动中,还存在一些不符合人才成长和科研规律的问题,广大科研人员反映强烈,要求从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要求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减轻科技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提出了四个方面十八项政策措施。其中,在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方面,针对人才“帽子叠加”、标准“一刀切”、评用脱节等突出问题,提出了统筹人才计划、强化用人单位主体地位、加大人才稳定支持等改革举措。此次改革立足于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体现了尊重客观规律的求实精神。

科技评价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取得了积极进展与成效。一是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不断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建立了多方参与的指南论证机制并定期发布,不再将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和获奖等作为申请项目的限制性条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启动原创探索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二是科技人才评价改革扎实开展。终止“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六项人才项目,减少重复支持;坚决扭转人才评价中“唯论文”科研评价导向,出台《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改革,出台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文件。三是科研机构评估制度逐步落地。启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在19家高校、25家科研院所试点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积极稳妥推进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

二、关于科学技术评价的原则和导向

公开、公平、公正是科学技术评价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科技评价活动的公开性和开放性,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例如,在项目评审中,要保证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并在评审前公布。按照不同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推行视频评审、电话录音、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允许项目申报人在评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背景核查制度,对立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业绩、经历、诚信情况调查,确保符合项目要求。不同类别国家科技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申报和评审中,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等的非常规评审机制。

科学技术评价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指出:“要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正确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本法强调科学技术评价应当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全面准确反映科技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

三、实行分类评价

不同的科学技术活动具有不同的形式、内容、目的和特点,实行统一的评价标准显然无法科学准确评价科学技术活动的价值,因此,要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实行分类评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指出,要针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军事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特点,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规范。基础前沿研究突出原创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社会公益性研究突出需求导向,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

针对我国人才评价中存在的分类评价不足、评价标准单一、评价手段趋同、评价社会化程度不高、用人主体自主权落实不够等突出问题,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实行分类评价,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健全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的人才,重在评价考核工作绩效,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

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针对科技成果具有多元价值的特点,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以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

第十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应当明确指导方针,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职能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法第十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一是在第一款增加“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应当明确指导方针,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二是在第二款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是在第三款增加“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职能。

◆条文释义

一、关于国务院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职能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领导和管理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可以超越部门和地方的局限性,打破行业、产业界限,统筹各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防止各地区、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建设。

此次修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制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是国务院组织制定的对较长一段时间内的科学和技术发展进行全面规划与部署的纲领性文件;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是国务院组织制定的对国家未来五年科技创新的具体规划,是国家在科技创新领域的重点专项规划;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是指对提升我国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增强综合国力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科学技术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是指那些虽然本身不是科学技术项目,但是与科学技术项目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

二、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相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既是国务院的职责,也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导向,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以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予以保障,使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还可以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专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篇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作出规定,提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整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持之以恒加强基础研究,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产业共性基础技术研发,完善企业创新服务体系;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培养造就高水平人才队伍,激励人才更好发挥作用,优化创新创业创造生态;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积极促进科技开放合作。

三、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等行政工作。本次修法增设区域科技创新专章,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部署,结合当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组织体系建设,强化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机构建设和人员保障,加强科学技术进步与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职能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法第十一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是在第一款中增加“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之所以这样修改,主要原因是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

◆条文释义

一、关于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职责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科学技术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包括拟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等,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关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除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例如,教育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再如,农业农村部负责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等工作。

三、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如科学技术局、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如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具体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在“三定方案”中依法划定。

由于我国目前的科技管理体制是多部门共同负责的体制,为避免出现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部门之间、地方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统筹协调,切实提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重大科技活动的能力;同时,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法第十二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是去掉“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军用与民用”,之所以这样修改,主要原因:一是在2014年国家科技计划进行改革并形成新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后,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已经统一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本法将统一使用“国家科学技术计划”的表述,删除“国家科学技术基金”的表述(下同)。二是扩展科学技术资源协调配置的范围,更准确地表达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的内容。

◆条文释义

一、关于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其职能是:事关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制度和改革举措,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进行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在多个层面建立了跨部门协调机制,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1998年,为加强对科技、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对科技重大事项的协调,我国成立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2018年,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统一部署,国务院决定将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调整为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院总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担任,成员包括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其职能是:研究、审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讨论、审议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重大项目;协调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及部门与地方之间涉及科技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专门成立了由2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工作,审议相关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建立由科技部牵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议事规则,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此外,科技部与其他部门等建立了多个部门协调机制,促进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关于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主要协调以下内容:

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国家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等。2018年12月6日,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国家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促进创新开放合作,推动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政策。

协调科学技术资源配置。以科技计划方式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是国际通行做法。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提出,要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发挥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作用,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协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经过多年改革与发展,我国已经培育了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机构,形成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的科研机构布局。与此同时,我国科研机构布局还存在着条块分割、机构重复、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存在着同类科研机构在同一地区重复设置、在同一系统逐级设置、在不同系统分别设置的现象。不同地区、不同系统的科研机构缺乏必要的集中协调,不利于科技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为了解决科研机构布局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强协调机制,推动对科研机构的整合。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在统筹科学技术资源配置、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可以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对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八条

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和科技奖励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法第十五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一是增加第一款“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二是在第二款增加“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三是在第三款中增加“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之所以这样修改,主要原因:一是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二是明确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三是明确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奖励的对象是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条文释义

一、设立科技工作者日

2016年5月30日,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发出向世界科技强国进军的号召。此次会议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树立了我国科技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极大地鼓舞了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为纪念这一有着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牢记使命责任,创新报国,引领发展,国务院2016年11月批准将每年的5月30日定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此次修改将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科技创新特别是对科技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对广大科技工作者奋发图强、勇攀高峰,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的充分肯定,也是对科技工作者砥砺前行、不断创新,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激励和期待。

二、建立和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国务院1999年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并先后于2003年、2013年、2020年三次修订。根据条例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在此次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9年设立,是五个国家科学技术奖中最高等级的奖项,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由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该项奖励对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崇尚科学风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突出体现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荣誉性和崇高性,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条例还对有关奖项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除国家科学技术奖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三、鼓励社会科技奖励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科技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科技奖励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一是要坚持依法办奖,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我国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二是要坚持公益为本,社会科技奖励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三是要坚持诚实守信,社会科技奖励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ce4Z96r/+avoWYtep6tO4o8WrS2WPZtpqp6c/FE5UdDkUWEk/Dc8HWlGxtsQgvm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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