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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情况介绍

2021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进步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一〇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这次修订为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

一、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科技领域取得历史性成就。在新发展阶段,我国科技事业发展也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迫切需要通过修改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深入总结发展经验成果,破解发展制度瓶颈难题,依法保障科学技术进步再上新台阶。

(一)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对科技创新提出系列新思想新论断,对加快科技创新提出新期待高要求,为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指明了方向。党中央深入研判国内外发展形势,分析国际科技创新竞争态势,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全面谋划科技创新工作,作出系列重大决策和前瞻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系列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需要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把科技创新既定方针和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确保科技领域重大改革创新举措贯彻执行。

(二)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需要。科技创新是国家繁荣富强的立身之本,决定着世界各国力量对比的变化,也决定着民族的前途命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定不移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定不移走科技强国之路。当前,正值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如期完成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历史交汇期,需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法治保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战略支撑,为顺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

(三)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是应对世界百年变局,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迫切要求。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突飞猛进,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主要战场,围绕科技制高点的竞争空前激烈。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党中央牢牢把握世界发展大势,统筹规划科技事业目标方向,明确提出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要求加快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因此,有必要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着力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为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四)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我国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对促进科技事业长足进步、推动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领域改革深入推进,科技事业发展环境发生历史性变革,原科学技术进步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步伐的任务需要,亟需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系统整合相关法规政策,充分体现当前我国科技领域重大改革发展成果,反映加快科技创新面临的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善科技领域规范体系,建立健全法律框架制度,为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

这次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聚焦“四个面向”,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修订过程中,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党关于科技的创新理论为引领。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贯穿修订工作全过程,全面贯彻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强化科技创新核心地位,既是修订工作的重点任务,也是修订工作的首要原则。二是遵循科学规律。把握科技立法特点,遵循科学研究、创新发展、人才成长、成果转化等规律,建立完善激励保障机制。三是注重系统观念。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创新、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既注重完善保障举措,也注重搭建制度框架,提前预留制度接口,为未来实践留足改革创新空间。四是总结经验成果。把科技改革发展中的成果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五是回应实践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国家紧迫需求和长远规划,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六是坚持改革开放。在紧密围绕科技自立自强理念,推进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的同时,注重增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交流,协力探索科学前沿,应对人类共同挑战。

三、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的工作过程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是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重要立法项目。2018年11月,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会同科学技术部,双方负责同志担任双组长,与十五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修法领导小组,并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扎实有序推进修法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赴地方、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开展实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科技界、产业界、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专项报告。2021年8月,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扎实细致地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落实委员长会议精神和常委会审议意见。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高度关注,为完善修订草案建言献策。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修订草案审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对做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指出要为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更加自由的科研环境等。修订过程中,认真学习贯彻了委员长会议精神,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并在修改完善草案时充分体现。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初次审议后,我们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单位等六十多家单位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将行之有效的方案措施充实完善到法律条文中,积极回应各方面关切。

三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在起草部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海南、福建、浙江、上海等地进行调研,深入了解当地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基本情况,广泛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等的意见建议,研究分析制约科技创新的制度难题。

四是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深入贯彻民主立法要求,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加强沟通协调,就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等部门开展座谈交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建议,逐步凝聚共识,对修订草案进行研究完善。

四、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修改幅度大、涉及条文多,由原法八章七十五条增加至十二章一百一十七条,除新增设的四章分别对“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外,其他章节也作了较多修改,篇章结构更加完善、条文内容更加丰富。总结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充实总则内容,明确原则导向。一是完善立法目的,明确立法目标。二是总结科技事业发展根本经验,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三是规定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科技强国。四是强调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五是明确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构建和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六是围绕保障国家科技安全作出规定,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支持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七是指出要超前部署重大基础研究、有重大产业应用前景的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八是明确要为科学技术人员提供宽松的科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合法权益。九是规定注重发挥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十是强调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十一是规定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普及激励机制。十二是规定科学技术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十三是规定制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十四是增设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并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

(二)增设专章规定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该章对基础研究基本制度作出全面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国家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物质条件和有力制度保障。二是规定国家财政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地方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等。三是规定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四是规定国家完善学科布局和知识体系建设,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五是规定国家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与基础研究相适应的资源配置机制、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六是规定国家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完善基础条件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

(三)加强应用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一是明确国家鼓励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的导向,通过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二是规定建立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和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三是规定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举国体制,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科学技术重大任务,系统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超前部署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四是规定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五是规定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六是规定鼓励相关单位健全合作机制,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七是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规定。八是明确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九是规定鼓励新技术应用,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十是规定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四)加强保障制度举措,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一是明确支持企业牵头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二是规定国家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持,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三是增加规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施行税收优惠。四是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五)强化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是增加规定国家在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创新领域建设国家实验室,建立健全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完善稳定支持机制。二是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坚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三是规定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的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岗位设置,以及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等权利保障内容。四是要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健全章程,并按照章程开展相关活动,加强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方面的管理。五是规定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评估制度。六是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七是规定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发展模式。

(六)注重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一是强调从社会环境、制度环境和生活环境上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良好条件,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二是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三是规定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优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和建设。四是强调完善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加强完善战略性科学技术人才储备等。五是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六是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七是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八是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保障科研时间。九是鼓励、支持青年、老年和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十是规定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此外,要求科学技术人员信守工作承诺,履行岗位责任,完成职务或者职称相应工作;弘扬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七)增设专章规定区域科技创新,优化区域创新布局。一是规定统筹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推动中央科学技术资源与地方发展需求紧密衔接。二是要求地方政府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为推动区域创新发展提供良好创新环境。三是要求地方制定科学技术规划,体现产业发展需求,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四是对建立科技园区作出规定,发挥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五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科学中心,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等。六是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鼓励地方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七是规定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托区域创新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开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八是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尊重区域科技创新集聚规律,因地制宜选择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

(八)增设专章规定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加强对外开放交流。一是明确国家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二是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三是鼓励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参与和发起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增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四是支持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合作研发,积极参与和发起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五是完善国际科学技术研究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伦理、安全审查机制。六是鼓励在华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完善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机制。七是规定完善社会服务和保障措施,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要求相关单位为境外科学技术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

(九)强化完善保障措施,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一是扩大、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事项范围。二是规定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计划,建立科学技术计划协调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加强专业化管理。三是规定国家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在必要时可以设立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国际联合研究等方面的其他非营利性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四是完善科技活动的税收优惠范围。五是规定加大对境内科技创新产品、服务的支持力度,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增加规定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六是规定国家加强学术期刊建设,完善科研论文和科学技术信息交流机制。七是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

(十)增设专章集中规定监督管理,保障科技事业长足进步。一是规定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二是规定改革完善重大科学技术决策咨询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度等。三是规定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四是规定建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对项目实效的考核评价。五是规定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研究,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六是规定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七是规定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统计调查制度、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和科技报告制度。八是要求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九是规定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此外,还对科技领域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较多修改,进一步完善惩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KZSUX9ntWi0zynTdiCghmTx7CHhKqfKRoG1RQlmHfsAKl0x+teGlMN5QxTRAOk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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