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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棵圆白菜和两个南瓜

一个人在超市的无人购物通道,通过少刷的方式偷了一棵圆白菜、两个南瓜、一根火腿肠和一根风味肠,大概32元钱。

但是因为是分四次偷的,所以说是多次盗窃,就构成犯罪了。所以被抓了,所幸最后检察机关做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每每看到这种案件,我心里就发酸:一棵圆白菜、两个南瓜、一根火腿肠和一根风味肠,他是不是平时就吃这些东西?吃不起什么贵的东西,也就不偷什么贵的东西?

他是做什么的?他的生活状况怎么样?他是不是碰到什么难处了?他到底为什么会偷这些东西?

我们会不会问这些问题?

当然,偷东西总是不对的。但是32块钱,是不是就算犯罪了?

我们只敢做相对不起诉,不敢轻易动用法定不起诉。

因为没有标准,没有哪部司法解释说,盗窃三次但是数额低于50块钱的就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但是法律不是还有一个“情节显著轻微”的但书规定吗?

我们为什么不敢用,为什么不敢说盗窃32块钱可以做法定不诉?

因为我们不敢把好事做绝。

我们明知道盗窃32块钱没有必要起诉,但还是会选择留有余地的处理。

我们害怕法定不起诉激怒公安机关,因为这对他们来说是错案,会承担责任。而他们的直接反应是申请复议复核,这样会增加案件比。而且复议复核就存在被改变的风险,被复议复核多了,也会被当作负面指标来评价。

既然如此,何必做得那么绝呢,做相对不起诉就好了,这样大家都好接受一些。

但是法律的应然状态是怎么样的?这个案件到底应该怎样处理才合适?我们能否超脱世俗的关系和考核压力,而只问法律和良知?

工作时间长了,很多人会成为现实主义者。

好像更加成熟、圆融了,但是非呢?别人的人生呢?

相对不起诉,也就是承认有罪,和法定不起诉是一个意思吗?对当事人是一个意思吗?

我们还在乎吗?

我们明知什么是对的,但不敢做到底,想必内心还是有过挣扎的。

但是盗窃100块钱就有起诉的了。当然,法院也给判,判了几个月的拘役。虽然刑期不长,但这就有前科了。

这样的案件真的需要刑罚处罚吗?刑罚真的是用来惩罚这样的人的吗?

受到影响的不仅是这个被告人,还有他的未成年子女,上学就业可就不好办了。他们以后可怎么办?

我们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可曾想过刑罚的负面效应,某种“株连”效应?

当然了,这只是良知问题。

这种机械执法案件在质量上反而是安全的:没有延期退补,效率上说不出来什么;证据、事实没有瑕疵,诉得出,判得了,甚至都没有上诉和申诉,更不会有复议复核。

没有人会复查这样的案件。

轻轻松松处理,踏踏实实过日子,没人找麻烦。

如果是不起诉,那可就不得了了!可能成为被永远怀疑和猜忌的对象。

每一轮复查都逃不掉了。

所以,即使32块钱的盗窃做了相对不起诉,也是鼓起了一些勇气的,也是值得鼓励的。我甚至相信换一个承办人,可能就起诉了。

从表面上看,好像是法律规定得有问题。盗窃罪降低入罪标准是为了解决废除劳动教养之后的轻罪处理问题,是不得已才扩大了犯罪圈,特殊情况下,犯罪数额减半。

这号称是“积极的刑法观”。不要以为提到积极就一定是好的。

积极的刑法观就是积极地用刑罚参与社会治理,对更多的人动用刑罚,把更多的人判刑,让更多的人带上前科,让更多的家庭蒙上犯罪的阴影。

对于这种积极,我们最好还是抱有高度的警惕。

这是对刑法谦抑功能的某种背叛,是以“刑法要跟上形势”的借口,来扩大刑法在整个社会治理方面的势力范围,扩大刑法手段在社会总的治理手段中的占比。让刑法更多地发挥作用,就是让其他手段少发挥作用。这背离了社会文明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是通过民事自治、经济调节、社会政策等方式就能够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是减少而不是增加暴力的使用。

刑法就是一种强制力,是一种必要的恶,对这种恶,不应该鼓励,而应该限制。

从这个意义上说,积极的刑法观并不值得鼓励。

因此,对于多次盗窃的犯罪构成要件,笔者建议增加必要的犯罪数额限制。比如设定在500块钱以上,因为特定盗窃情形数额减半的情况下构罪标准也是1000块钱,现在多次盗窃,再减一半也够可以了吧,这个范围已经不小了。

要想解决超市盗窃的问题,还需要社会政策:一方面是必要的福利和就业政策;另一方面是更重要的,那就是对信息化零售模式的管理。

无人监管容易放大人性之恶;初次漏刷之后又会鼓励人性之恶;漏刷之后出口闸机不报警,又是在放纵人性之恶。

为什么初次盗窃,明明已经监控发现,却不提醒?

为什么没有在无人购物通道设置醒目的提示标志,提醒消费者漏刷可能构成犯罪?

为什么不能让无人购物通道的物品,走一下专门的传送带,从而通过机器扫码的方式避免漏刷?这也是一种监督方式。

零售企业在设置无人购物模式的时候,是否为违法犯罪的预防设置了必要的机制,投入了必要的设施?还是他们不愿意投入任何成本,而是放任或者变相诱导消费者犯罪,从而通过超额的买赔金额盈利?更别说有些安保管理人员还能从中大发敲诈勒索的横财了。

新的商业模式需要新的管理模式,在保证效率的同时也应该不纵恶不做恶。

更深层次的问题,还是司法机关缺少以善治调和恶法的能力。

所谓“恶法”,并非坏的法律。很多法律只是没有那么灵活,与社会发展没有那么适应。如果机械地适用这样的法律,就会背离法律的初衷,也背离了常情常理常识的伦理基础,无法让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温度,让法律有一种不食人间烟火的冰冷感。

司法机关的善治就是在调节法律的机械程度,也就是在调节它的温度。

就比如32块钱的盗窃,就做一个法定不起诉,你移送几起案件我做几起。公安看到这种情况也就不会再抓人了,超市也就不再动用刑事资源了,想敲诈勒索的也就不那么嚣张了。

不仅做法定不起诉了,检察机关还要对商超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无人购物模式,张贴明显标识,设置无人购物商品的检查通道,这些设置好了之后,一旦发现漏刷第一时间就报警。消费者知道了,也就没人敢漏刷了。这不就是诉源治理吗?也是最好的犯罪预防措施啊。

当然,建设这些必要的检查设施肯定要让商超多花不少钱,但对于降低商品损耗,改进购物体验而言,也是值得的。

其实经常报案被盗的超市也就那么几家,而且明显属于管理模式比较老旧的几家。

笔者建议,对这样屡次建议也不予以整改,甚至发生安保人员敲诈勒索顾客的商家,也可以适当予以曝光,引起社会的关注。

但更应该关注的,是司法机关自身的管理环境是否老旧,是否符合新时代的发展需求,质量监管体系是不是与少捕慎诉慎押反着来的。比如谁少捕、慎诉、慎押就重点查谁,谁多捕、多诉、多押反而没事。

对司法官的态度不是信任而是怀疑,对司法的温度不是鼓励而是泼冷水。不是鼓励通过善治来弥补恶法,而是以对恶法的机械执行来否定善治的用心。这样的话,就与一些商超一样都没有进化出适应社会发展的运行模式,不愿意在好的制度上投入成本。也可以说,是我们内部的机械性带来了司法行为外部的机械性。

是超市内部管理的僵化导致了只能通过报案来解决商业管理问题,而僵化的司法管理模式将助长这种僵化的商业模式,从而导致一种商业+司法的双内卷。

一个僵化促成了另一个僵化的延续,最后冻结在一起。

只有人性才能融化这层僵化的制度坚冰,只有人性化的管理模式——无论是商业的还是司法的,才能适应更加文明的社会发展需求。

好的刑事政策可以推动社会政策的改善,好的社会政策可以让刑事政策更加从容宽和。

在这样的环境中,人才是舒展的。 jR0d49ZYimCfoqWU19ikwYLhPmOu2GfmCFIbdjFh/8DNug7N1xOAUSTtf/vKUJ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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