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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同理心

陈寅恪说,对于古人之学说,应具了解之同情,方可下笔。

这里的同情并非怜悯,而是换位之思考、处境之体谅。

对古人如此,对今人不也应如此?对学说如此,对他人的人生不更应如此?

因为,办案关涉他人之人生。

对一学说之褒贬或可转圜,对他人的刑事评价,关涉其人生路径,如何转圜?

比如冤错案件的赔偿金,能买回失去的人生吗?名誉呢?成功的机会呢?家庭的幸福呢?逝去的青春呢?对子女的影响呢?给他人留下的印象呢?

所以,法律人要以极大的敬畏之心来掂量手中的案件,思忖每个司法决定对他人人生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不可撤销性和不可挽回性。

我们也要将自己置于人生的审判席,扪心自问,如果我们处在被告人的情境,又将如何自处?

自己的妻子被人殴打,能不上前阻止和还击吗?还击要保持在什么限度,你自己又能够把握得住吗?如果你自己都把握不住,那你所谓“超过必要限度”什么的,又从何说起?

假如你是快递小哥,刚从农村进城,好不容易找到一份送外卖的工作。你会骑摩托车,却没有驾照,但是加油需要出示驾照,你会等几个月考一个驾照再去找工作呢,还是办假证加油,先把工作干起来再说?

在评价这些问题的时候,把自己放进去和不把自己放进去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很多人是双标的,对自己和家人是一个标准,对他人是另一个标准。这里的本质区别就是是否包含了解之同情。

你不了解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认识他们,不知道他们有什么过往的故事,有什么难言之隐,有什么不得已之处,有什么离奇的却真实的理由。你不想去了解他们,因为你不可能和他们产生长久的联系;你也不认同他们,因为你只把他们当作你需要处理的工作对象。

当然,很多时候这也是因为职业倦怠:案件办得多了,都疲惫和麻木了,已经成为办案的机器了。

你逐渐失去了同理心,失去了换位思考的能力和热情,所以也体会不到那一份不得已,那一份身不由己,那一份事出有因。你不愿意深究背后的故事,不想了解案件的真实原因,因为这要耗费你好大的精力。虽然这样可以帮助你对案件和案件的当事人建立真正的了解,从而产生对他人的一种了解之同情,但你不愿意,你觉得不值得、没必要。

但是对于自己,即使你犯了一些错误,也总可以找来很多理由。因为你了解自己,也心疼自己。对家人也有相似的地方,你了解自己的孩子、配偶、父母和亲友,你知道他们不是有意的,他们肯定有一些难言之隐,他们不是那样的人。因为你对他们是了解的,因为你们之间有牵绊,你愿意投入地了解他们背后的故事,而你本身恰恰也生活在这些故事之中。

你不可能生活在嫌疑人的故事之中,但这不妨碍你走进他的故事。如果你不走进去,就不可能有深入的了解,就不可能产生设身处地的同情,就无法真正理解他。在完全不了解,甚至漠视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就很有可能是表面化的、机械性的,就无法做到让人心服口服。

理解有时是相互的。在你不理解他的时候,他也会故意不理解你,给你“捣乱”。所谓的司法公信力,案结事了,主要是看心里的结能不能解开,唯有真正的理解才能让心中的结解开。

一个经常理解别人的人,才能经常被别人理解,因为理解会带来信任。

一个能够经常理解当事人的司法机关,才能获得当事人的理解,真正获得公信力。这个公信力,就是社会安定的基石。

但是有些司法官就是无法主动理解当事人。很多时候,并不是他们没有同理心,甚至可以说,这是曾经的不被理解酿成的苦果。

因为他自己不被理解过,他也就不愿理解别人了。

比如,在缺少爱的家庭里长大的孩子,就有可能缺少爱心。因为他缺少爱的能力,他不懂得同理心这种思维方式,他没有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的习惯。

缺少理解的司法机关里的司法官,也不太懂得理解别人,这毫不令人奇怪。

因为同理心不仅是思维习惯、是能力,也是一种价值取向。

如果一个单位没有这种价值取向,动辄上纲上线,就很容易小题大做,也就是不容错。这种习惯不会杜绝错误的发生,因为杜绝错误是不可能的。动辄得咎,容易让人学会掩饰错误,不敢暴露问题,最终的结果一定是小问题累积成大问题。

在内部的不被理解,不可能转化为在外部的理解他人,反而更容易演变成自己也不喜欢的那个人。

因为人是被环境塑造的。

那么,我们用今日之规则和标准,评价十年、二十年前的案件的时候,还会敬畏法不能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吗?

或者我们是否假设过,将自己置身当年,想象在当年的情境之下,我们又能如何?

如果我们不能如何,又凭什么要求别人如何?

而且这种适用事后法的方法,还能让人有基本的行为预期吗?比如,你如何能够确定现在的办案方式二十年之后还是正确的?

如果你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为何却要将这种不可能置于二十年前的司法官头上?

当你如此操作的时候,无非只是庆幸今天你处于评判者,而不是被评判者的位置。但你如何保障未来,或者就是很短的时间内,自己不被置于被告席上?

你用自己缺少同理心的行为铸造了自己的丧钟。

不要问机械执法的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

同理心是法律人理解真实世界的能力,只有对真实世界有真实的理解,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

同理心也是维系司法机关内部良性运行的善意纽带,只有用理解、信任织就的网络才能传播理解和信任,才能让我们的内心不设防,才能让我们愿意分享善意,才能培养理解他人的习惯,才能提升换位思考的能力。也就是只有有人把我们的人生当回事儿了,我们才愿意把别人的人生当回事儿。

总要有人先迈出一步,先把别人的人生当回事儿——即使冒着自己不被当回事儿的风险。如果所有人都想着别人主动,那就没有人愿意主动理解他人。

那些有理解他人的能力,又不求回报的人,才是开启良性循环的火种。

我们需要利他主义者引燃枯涩的心灵,激活一潭死水。

这就是理想主义者的力量,他们首先学会理解别人,而不求回报。

因为不求回报,才有更大的回报。 vm0QUHdFx7a63tIrOdabsLPMM0SaS5KQpmtiQFVFIr0lqc58eOTTh9Rl9e2mM3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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