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常常要适用法律,要维护公正。但法律是抽象的,人却是具体的。
也就是说案件是具体的,抽象的法律规则和公正原则只有见之于微观世界——具体的个案,才有意义。
同理心恰恰是打开个体的微观世界的一把钥匙——它能打开对方的心锁。
只有打开这把心锁,我们才能体会他的遭遇,知晓具体的犯罪原因、他的出身和经历、他这一路走来的不容易、他当时的不得已、他难以启齿的隐私之痛,以及犯罪背后的社会性、体制性问题。
同理心可以让我们进入他人的真实叙事之中。
这些真实的叙事,不是证据表面所呈现的构成犯罪与不构成犯罪,而是那些不足为外人道的故事。
这些不容易察觉的原因、动机、情节和背景,才是我们将这件案件区别于其他案件的具体特征。这些具体的特征也是我们作出法律判断的真实依据。
我们要想得出公正的结论就必须体察入微,只是真相常常隐于幕后。
有些理论上的观点认为,刑法不应关注动机,不管因为什么原因,触犯了刑法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不因具体情况而异。
但是我认为,司法想要公正,就必须探查犯罪背后的原因,了解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真实动因,它能让我们作出更加恰如其分的司法判断。
比如,同样是盗窃,因为饥饿进行的盗窃和意图获利进行的盗窃就有着很大的不同,在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的时候,司法官的内心感受也是不一样的。
而且,了解他人的真实遭遇也能让司法官更恰当地适用刑罚,因为司法官对他们的改造效果会有不同的预判。
同理心不仅让我们能够接近实体的公正,最重要的是它还能够预防机械执法。
现在司法关注的重点逐渐从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转移到减少和避免机械执法上来。
办案时间长了,司法官难免会有一种疲倦感,感觉自己像流水线一样在处理案件。案件已经成为一种负担,不再是我们施展法律抱负的机会。
这个时候,就容易产生一种“简单处理了事”的冲动。只要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我们就尽量起诉、定罪、判刑。
这样好像更快,不用费脑筋,又没责任。
此时的我们封闭了自己的内心,更不愿意接近嫌疑人、被告人的内心。
这样的结果就是大量机械套用法律的情形出现,甚至一些违背常理常识常情的案件也会出现。
有些案件还因为过于违背基本的伦理期待而引发公众关注。只是这些案件还只是机械执法的冰山一角,更多的案件因为没有“那么过分”“那么极端”而缺少公众的关注。
但是这类案件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对别人的人生的影响同样是实实在在的。
机械执法传递的冰冷感,注定会收到更加强烈的冰冷感和不满情绪。
公正不公正,人们心中有一杆秤。
这一杆秤也在嫌疑人、被告人心中。他们自己会掂量、会比较、会判断,对于案件的处理,他们心里是很清楚的。
我们不理会他们的述说,他们的辩解,虽然他们无力反抗,也无法改变司法结论,但是这份不满意会永远积郁在心头,这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也就是说,我们不会理解别人,其实是一种巨大的风险。
因为我们不理解别人,注定也不会被别人理解。
因为不懂得理解别人,没有共情的能力,就不能恰如其分地处理案件,就可能给别人的人生带来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而这些人终于还是要回归社会的,仍然还要在社会上生活和工作,他们会持怎样的理念继续生活和工作?
他们会以什么样的价值观念来向他们的家人和朋友传导司法的价值?
除了嫌疑人和被告人,公众也是有巨大的共情能力的,他们会把别人的遭遇想象成自己的遭遇,从而加以预防,或者倾注巨大的关注、采取有力的行动以推动不公正的程序变革。
因为他们内心确信,如果他们不去推动,那么下一个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可能就是他们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也是一种自保的本能。
这种社会共情能力会给司法带来很大的压力:一个案子办不好,就不仅是一个案子的问题了,就不是一个当事人“不答应”,而是整个社会“不答应”了。
某个司法官不会理解别人,但是社会公众有理解力啊。这就是社会网络的力量。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来临,信息传播速度变得极快。比如个案的视频往往一夜之间就可以众人皆知,即使官方并未公布,也可以惹得满城风雨。
这本质上也可以理解为公众通过社交媒体等移动网络进行集体共情。
他们在将心比心,在感同身受。
这最终会导致司法者不将心比心、不感同身受也不行了。这个局面一定是被动而尴尬的。
当然,亡羊补牢,终究还是有价值的,但是它对司法的公信力也一定是有害的,而且为了补牢所付出的成本也一定是十分巨大的。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从这个意义上讲,同理心已经成为法律人的必备素质。至少它可以有效避免重大司法风险的发生。
目前推行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其实就是一种系统化的司法同理心。它是对犯罪结构以轻罪化为主体的理解,是对刑法功能有限性的理解,也是对轻罪背后社会性原因的深刻洞察。
它通过善意来激发善意,让大家明白,给别人机会其实是给自己机会。
当然,这并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味妥协迁就,而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加具有时代性的理解。
对那些暴力性、有组织性的犯罪,自然应该从严打击,但是面对更多的偶犯、初犯,或者由于配套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及其诱发的犯罪,我们就应该慎重。
对于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办假证加油的快递小哥,我们更应该保持同理心。
同理心不是感情泛滥,而是在用基本的伦理观念不断检验法律,是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进行考量,是一种人性化的司法观念。
人性化就是让司法有人情味儿。
让普通人能接受、能理解、能认可,进一步也就能信赖。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司法行为是在践行法律,其践行方式决定了法律的可信任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同理心是司法善治的关键。
只有立法的良法与司法的善治相结合,法治文明才有希望。
刘哲
2022年7月
于西直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