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竞争对手崛起于1961年,当时阿瑟·洛克退出了纽约的股票经济业务。他厌倦了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牛市让人很难找到价格有吸引力的成长型股票。因此,洛克决定在可能有好交易的地方开设办公室,他选中了加利福尼亚州,打算在那里寻找“更具风险性又名不见经传的公司”。抵达圣弗朗西斯科后,洛克与汤米·戴维斯(Tommy Davis)开始通力合作。戴维斯出生和成长于美国南部,帅气的他和洛克一样对技术充满热情。“过去的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铺设铁轨获得财富,”戴维斯评论道,“而我相信我们这一代人的财富会来自人的头脑。”
戴维斯和洛克着手改变对科技企业的融资方式。1961年以前,戴维斯曾担任克恩县土地公司(Kern County Land Company)的科技投资代表,这是一家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中央山谷的石油、畜牧业和房地产企业。这与彼得·德鲁克的观察相符,即初创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已具规模的公司的留存利润。但是,正如德鲁克所料,克恩县土地公司很快命令戴维斯在投资时避开公司熟悉领域之外的高风险性电子企业。洛克则在海登斯通遭遇了另一番挑战。海登斯通的办事程序是首先确定一家要投资的企业,然后毫无章法地到处打电话寻找愿意出资的投资人。公司几乎没有专门的资金池来为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投资资金非常稀缺,导致议价权掌握在投资人手中。像德鲁克预言的一样,创业者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填补资本市场的这一空白,戴维斯和洛克将自己的公司设立为有限合伙企业,他们的一个存续时间很短的竞争对手德雷珀-盖瑟-安德森公司(Draper,Gaither & Anderson)也使用了相同的公司结构。他们不是先定下要投资的初创企业,然后再寻找机构投资人,而是先筹集资金,这使得寻找机构投资人不再是必要的。作为两个活跃的普通合伙人,戴维斯和洛克各自出资10万美元作为基金的初始资本。然后,他们放弃从SBIC计划中获得贷款,而是从约30个有限合伙人那里筹集了不到320万美元。这种规模和结构的美妙之处在于戴维斯和洛克的合伙企业现在拥有比SBIC多7.5倍的战备资金,足以为被投公司提供足够的资本以帮助其实现积极增长。同时,合伙企业通过将有限合伙人的数量控制在法定门槛100人以下来躲避监管雷达,避免了曾困住SBIC和多里奥特执掌的ARD的限制条件。 [1] 此外,戴维斯和洛克一开始就承诺在7年后清算他们的基金,回避了竞争对手们的另一个弱点——缺乏紧迫感。这种规模和结构的另一个重要之处在于,普通合伙人可以在基金中管理自己的资金,这是对谨慎投资的一种健康的激励方式。但同时,他们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部署有限合伙人的资金,因此需要精心考虑如何投资,在谨慎和进取中找到平衡。
事实上,这只基金的所有设计都是为了支持如同“八叛将”一般极具发展潜力但备受束缚的成长型人才。与SBIC不同的是,戴维斯-洛克公司纯粹以股权而非债务的形式筹集资金。资金提供者,即有限合伙人,懂得不去期待获得股利,因此戴维斯和洛克可以自由地投资野心勃勃的初创企业,并将所有资金用于扩张其业务。作为普通合伙人,戴维斯和洛克也有充分动机去优先扩张其业务,因为他们能获得的酬劳是基金资本增值部分的20%。同时,洛克煞费苦心地将这种把股权作为财务收益的思维方式推广给被投公司的员工。在目睹了员工持股对仙童半导体早期文化的影响后,他相信向管理者、科学家和销售人员授予股票和期权是有用的。总之,在戴维斯-洛克公司发展轨道上的每个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创业者和他们的关键员工,都能以股权的形式得到酬劳。这个做法与ARD完全不同,ARD所投公司的扩张几乎不能给基金管理者带来任何财务收益。
戴维斯-洛克公司通过建立这种激进的股权文化,开创了一种新的利益分配方式,预示着股权分配新秩序的建立。 在ARD,多里奥特仅以10万美元的资本就夺取了数字设备公司77%的股份,给创始人留下了微薄的23%。在戴维斯-洛克公司设想的新秩序中,情况一定会有所不同。考虑到各公司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异,创始人通常可以保留初创企业约45%的股份,员工获得约10%的股份,而风险投资公司则满足于拥有剩余的45%股份,这45%的股份将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通常有限合伙人将保留风险投资基金收益的80%,相当于拥有被投公司资本收益的36%,戴维斯和洛克将分享剩下的9%,这意味着他们将得到创始人所得收益的约20%。简而言之,有限合伙人会获利更多,但也不会多得离谱。洛克后来打趣地说:“我可不想成为墓地里最富有的尸体。”
[1] 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 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 )要求企业披露其投资组合的详细信息。该法案还禁止普通合伙人进入初创公司的董事会,并限制对单一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该企业股权的10%,而只要将有限合伙人数量控制在100人以下,有限合伙企业就可以免受该法案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