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之所以与私人产品不同,除了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等特征外,关键还在于在此类特征的作用下,需求者真实的需求偏好难以通过价格机制显示出来,因此供给的数量和供给品的结构也难以决策,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难以实现公共产品的供求均衡。因此,如何通过合适的机制或有效的制度安排来真实反映需求者的真实需求偏好,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对此,不同的学科给出了一些不同的理论解释和解决办法。
由于公共产品自身的特性和全社会性影响,以个体的需求偏好及其总和不能反映真实的社会需求,市场价格难以作为需求增减的信号。因此,从公众的归公众、社会的归社会的决策理念出发,公共选择理论把公共产品的决策视为一种公共政治,把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放在一定的规制下去做公共选择。公众根据既定的规则并通过许多人的政治交互作用完成决策,同时在公共产品的供给和融资方面达成协议。在以民主方式进行公共选择的过程中,可供公共产品需求者表达其真实需求偏好的机制称为民主投票机制。民主投票机制可以有很多种方式,但主要的投票规则为一致同意规则和多数票规则。在民主投票机制的理论演变中,布坎南、维克塞尔、塔洛克、布莱克等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对此,前文已有简论,这里不再赘述。
公共产品的供给需要一个机制,以保证在既有的信息条件下,参与者自愿、真实地显示自身对公共产品的偏好。在公共产品领域,我们无法运用市场机制让居民显示其真实的需求偏好,而且一些居民存在“搭便车”的动机,在一定条件下会隐瞒自己的公共产品消费偏好,由此产生了公共产品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美国经济学家格罗夫斯(Groves)等在赫维茨(Hurwitz)的机制设计理论的基础上,按照纳什均衡原则设计了一个经济激励机制,以解决公共产品的“搭便车”问题。与之同时,维克里·克拉克(Vickery Clarke)也提出了一种诱使消费者显示其真实需求偏好的激励机制,即克拉克税(Clarke tax)。一般来说,经济机制优劣的评价标准有3个:一是资源是否得到有效配置,二是社会和市场信息是否得到有效利用,三是激励是否相容。资源有效配置的评价标准以帕累托最优标准来衡量,信息有效利用以获得尽可能低的信息成本保证机制运行来衡量,激励相容要求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一致(丁菊红,2008)。
激励相容机制可以使个体在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够最大化集体利益。在格罗夫斯机制中,每个代理人要汇报其对公共产品的出价,同时代理人将会获得一定条件下的转移支付。在格罗夫斯机制中,代理人有汇报其真实偏好水平的激励,没有偏离其真实偏好水平出价的激励,按真实偏好汇报是一种占优策略。但是,在此机制中,为了使代理人汇报其真实偏好,我们需要支付其一定的转移支付,因此总的转移支付将会达到一个很高的数值。因此,让代理人讲真话是要付出一定成本的。那么,是否有一种机制既能让代理人讲真话,又能使转移支付的总成本不是很高呢?这就是维克里—克拉克—格罗夫斯(Vickrey-Clark-Groves,VCG)机制,它要求每个代理人支付一个“税收”,而不是获得一定的转移支付。如果能够较好地选择税收函数,转移支付的总成本就能显著降低。比较有名的例子是克拉克(1971)提出的克拉克机制(也称为关键机制)。克拉克机制是VCG机制的特殊情形。但是,VCG机制及其演变机制并没有完全解决公共产品有效提供机制,因为它们所收集的总税收收入往往超过公共产品供给所需成本。格林和拉丰(Green and Laffont,1977)证明,不存在一种主要的激励相容机制,这种机制总是能够产生有效的公共产品水平和精确的预算平衡。这意味着,占优准则下的激励相容机制是不存在的,只有放松约束条件,才能找到符合要求的激励相容机制。现有文献中常见的另外两种评判激励相容机制的准则是最小最大化准则(Deb and Seo,1998;Moulin and Shenker,2001)和平均准则(Rae,1969;Shao and Zhou,2016;Drexl and Kleiner,2012)。
假设经济系统中有 n 个代理人,令 c 为公共项目的建设成本, r i 为代理人 i 的最大意愿支付, s i 为代理人 i 所支付成本的份额, v i = r i - s i c 为代理人 i 的净值。于是,当 n 个代理人的净值之和大于0时,公共项目将被成功建设;否则,公共项目将会失败。即
每个代理人的净值可看作其最大意愿支付减去其为公共项目建设所承担的实际支付之差。当
(
g
i
为代理人
i
为公共项目建设所要做出的贡献)时,公共产品会被有效供给。但是,在实际中,代理人的最大意愿支付是私人信息,如果让每个代理人直接报告其最大意愿支付,那么代理人往往会以低于其最大意愿支付的数值报告。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合理的机制,让每个代理人如实地报告其对公共产品的最大意愿支付,即公共产品的需求显示机制。维克里—克拉克—格罗夫斯机制就是其中的一种机制。
在格罗夫斯机制中,每个代理人要汇报其净值。代理人 i 的信息空间 M i = R ,格罗夫斯机制定义为 Γ =[ M 1 ,…, M n , t 1 (·), t 2 (·),…, t n (·), y (·)],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b i ∈ M i = R 。每个代理人 i 汇报其对公共产品的出价,即汇报其净值水平,该净值有可能高于也有可能低于其真实净值水平。
(2)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由下式决定:
(3)每个代理人 i 将会获得一个转移支付,其水平由下式决定:
(4)代理人 i 的收益由下式得出:
在格罗夫斯机制中,当其他人的出价较高时,
,代理人按自身的净值水平
v
i
出价,公共产品将会被提供,且代理人获得收益
。代理人
i
没有动机按低于其净值水平的数值出价,因为如果他的出价太低就会导致
,他所获得的收益反而降低至0。当其他人的出价较低,导致
时,代理人
i
仍会按其自身的真实净值水平出价,因为这时代理人
i
若按其自身真实净值水平出价,则
,他的收益为0,但是高于
,所以按真实净值水平出价仍是代理人
i
的占优策略。在格罗夫斯机制中,代理人
i
有汇报其真实净值水平的激励,没有偏离其真实净值水平出价的激励,因此按真实净值水平汇报是一种占优策略。
一般格罗夫斯机制要求每个代理人支付额外的“税收” d i ( b - i )。在该机制下,向每个代理人支付的转移支付水平由下式得出:
此时代理人 i 的收益由下式得出:
如果能够较好地选择函数 d i ( b - i ),转移支付总成本就能显著降低。比较好的方法是运用克拉克机制,它是一般格罗夫斯机制的特殊情形,其中,函数 d i ( b - i )由下式得出:
在克拉克机制下, t i ( b )由下式得出:
在使用人数众多的纯公共产品供给中,如果没有一个好的机制设计,就很难避免“搭便车”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设计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让使用者愿意真实地表露其偏好,这就是克拉克税的目的。克拉克税是个人或企业的边际税额等于公共产品边际成本(MC)与公共产品所有使用者(不包括纳税人)所获收益之间的差额,它使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变得相对真实。克拉克税是对影响社会决策的关键人进行征税的一种机制,其核心含义在于当一个社会的居民不确定是否需要某类公共产品时,每个居民报告他对这类公共产品取或舍的个人估值,当一方的累计个人估值(aggregate personal worth)超过了对方的估值,居民便做出了对此类公共产品的取或舍的决策。获胜一方的关键选民,即个人估值扭转了决策结果的那些选民,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其税的总额等于对方的累计个人估值与己方在关键选民不参加投票情况下的累计个人估值的差额。克拉克税鼓励每个独立的选民如实报告其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而对那些夸大自己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而影响投票结果的选民进行税收的惩罚。
查尔斯·蒂布特(Charles Tiebout)在《地方支出的纯理论》(1956)一文中提出了蒂布特模型,区分了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他认为塞缪尔森的公共产品供给理论对全国性公共产品是适用的,但不适用于分析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地方社区彼此相互竞争着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事实上形成了竞争的市场机制,这与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一样。如果公民能在区域之间自由流动,那么对需求偏好不同的个人来说,哪个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能满足自己的需要,他就会选择去那个地方居住和工作,即会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表明自己对某种公共产品需求的偏好,从而有效地得到自己需要的公共产品。他还认为,公共产品像私人产品一样,也是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实现有效供给的,这种市场的竞争性就是通过公共产品使用者在社区间的流动或“用脚投票”的机制实现的。
但是,蒂布特模型只有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才能成立:(1)公共产品的使用者是完全流动的,他们可以转移到最有可能满足自己需求偏好的社区。(2)假设使用者完全了解不同地区之间收入和支出模式的差异,并能对这些差异做出反应。(3)有大量的社区可供使用者选择。(4)使用者不需要考虑就业机会的限制。(5)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存在社区间的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6)对于每一种社区公共服务,城市管理者都能根据原有居民的偏好设定最优规模。(7)低于最优规模的社区寻求方法吸引新居民,以降低公共服务的平均成本;高于最优规模的社区正好相反;处于最优规模的社区保持人口规模不变。由于蒂布特模型的要求太严格了,现实中很难找到与之完全相吻合的情况,不过蒂布特模型给我们提供了消费者通过社区间流动而真实显示其公共产品需求偏好的机制。
蒂布特模型引起了学者对地方公共产品需求偏好机制显示问题的广泛研究,之后很多学者对蒂布特模型进行了扩展研究,对蒂布特效应进行了检验。罗德、施特伦普夫(Rhode and Strumpf,2003)建立了蒂布特扩展模型,预测了当流动成本下降时,个体公共产品需求偏好和公共产品供给在社区间的异质性将增加,并用实证数据验证了这一结论。班茨哈夫、沃尔什(Banzhaf and Walsh,2008)建立了区位平衡模型,预测了当公共产品得到大幅改善时,社区的人口密度和相对平均收入均会增加,并在空气质量变化的背景下检验了这一假设,实证支持了家庭“用脚投票”环境质量的观点。但也有不少学者对蒂布特模型提出了怀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居民难以完全自由流动。蒂布特模型假设居民是自由流动的,并且在社区间的流动是无成本的。然而,由于存在户籍限制等,居民很难在不同社区之间自由流动,且无法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此外,由于就业等因素的限制,居民也难以根据自己的偏好迁移到其最满意的社区。
第二,社区数量有限导致居民难以找到理想的公共服务税收组合社区。蒂布特模型要求有足够多的社区供居民选择,但实际中不可能有这么多社区供居民选择。同时,居民对公共服务需求是异质的,这就要求有更多数量的社区。即使有满足居民需求的社区数量,也不能维持一个最优的公共产品生产成本(张海丽,2008)。
第三,存在地方公共服务资本化现象。蒂布特模型假设居民能选择其最偏好的税收—支出方案,并且假设公共服务是通过一次性税收融资的,但实际中公共服务是通过财产税融资的。公共服务水平高且税率较低的地区,其住房价值也较高,存在地方公共服务资本化现象(Oates,1969;梁若冰、汤韵,2008)。这导致部分“搭便车”的居民以“用脚投票”的方式迁移到更好的社区,以增加自身福利(踪家峰、李蕾,2007)。
第四,居民在社区之间的自由流动可能不是帕累托最优状态。假设有A、B两个社区,除了A社区的面积比B社区稍大些以外,其余各方面都相同,且生产同样的公共产品,居民在两个社区之间的流动没有成本。由于A社区的劳动力拥有更多的土地,因此A社区的边际产品多于B社区,这将引起劳动力由B社区向A社区迁移,直到两个社区的要素的边际报酬相等。这种迁移是有效率的。但是,A社区有了更多的人口,就有了更多的税收收入,人均税收负担将少于B社区,从而为本社区的居民带来了更大的消费者剩余。B社区的居民意识到这一点后,会向A社区迁移。显然,这种迁移不是帕累托最优(张海丽,2008)。
事实上,蒂布特模型的实现条件苛刻,居民在不同地区间的自由流动受到诸多条件的约束,文化习惯、流动费用、就业机会、子女教育等都会影响“用脚投票”机制的实现,但这一模型为我们探讨公共产品需求的显示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