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三节
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理论

公共产品资源配置理论为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了不同的方式,由于公共产品具有不同的特性和功能,在实践中形成了以政府、市场、社会等不同主体为主导的供给方式,相应地形成了不同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如政府供给机制、市场(私人)供给机制、社会(自愿)供给机制以及由这三种供给机制相结合而形成的多元主体合作供给机制。

在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着不同的供给主体或参与者,主要可以分为消费者、生产者和制度安排者。消费者直接获得或接受服务;生产者直接组织公共产品的生产或向消费者直接提供服务,它可能是政府部门、社会志愿组织、个人、企业、非营利机构等;制度安排者决定公共产品的使用者及分配方式,其主要为消费者指派生产供给者或为生产供给者指派消费者。通常情况下,制度安排者是政府部门,但在不同的机制下,社会志愿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成为公共产品的制度安排者。

这里,政府公共部门既可以作为制度安排者,也可作为公共产品的生产者,私人部门也一样。根据制度安排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动态关系,我们可以将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安排分为以下10种具体形式:(1)政府服务;(2)政府出售;(3)政府间协议;(4)合同承包;(5)特许经营;(6)政府补助;(7)凭单制;(8)自由市场;(9)志愿服务;(10)自我服务(见表2-1)。

表2-1 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安排

img

一、政府供给机制理论

长期以来,鉴于公共产品的特性和功能,通过政府的行政体系来供给公共产品似乎是天然的行为。庇古在《福利经济学》(1912)一书中系统地论述了市场机制的缺陷,并揭示了公共产品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内在矛盾,从而奠定了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的理论基础。塞缪尔森、马斯格雷夫等进一步阐明了公共产品难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进行有效供给,公共产品正外部性的存在使其供给呈现市场失灵状态。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导致市场不能有效供给。如上所述,由于公共产品存在外部性、非分割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等特征,其供给存在“囚徒困境”和“搭便车”现象,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必然产生差异和矛盾,这为政府介入公共产品供给以避免社会分配不公和“公地悲剧”提供了理论基础。公共选择学派甚至把任何由政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都视为公共产品,认为政府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产生和存在的,其责任就在于保证社会的安全运行以及社会和居民所需公共产品的供给。

政府供给机制是政府部门根据公众或企业等需求者的需要或意愿对公共产品进行行政性分配的机制。这里,政府供给机制包括公共产品的政府部门生产、政府出售、政府间协议三种形式。政府部门生产意味着由政府投资和供给,政府同时扮演了制度安排者和公共产品生产者两种角色。这些部门既包括中央政府或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部门,也包括国有企业和公营组织。政府出售是指企业和个人可以从政府所属机构购买物品或服务,如购买水、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的使用权,租用政府的建筑物和土地。政府间协议是指一个政府部门与另一个政府部门签订协议,有偿或无偿地委托另一个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例如,制定河流环保协定,让下流行政区向上流行政区支付水污染治理费用;省、市内部行政区通过向其他行政区购买建设用地指标,以获得土地的开发权。又如,在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中,中央政府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签订建设协议,以建设地方行政区内的高速公路,并提供出入口等(李增田、赵银红、赵伯艳,2013)。

在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机制下,政府通常需要承担公共产品生产的投资、分配、监管和制度安排的责任。对于一些公共产品的供给,政府需要承担上述所有的责任;而对于另外一些公共产品的供给,政府可能仅仅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由此也演变出了混合的供给机制。

长期以来,公共产品政府供给机制的合理性和效应受到广泛的质疑。政府行政制度所固有的缺陷常常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制度失灵或失败。首先,非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缺乏准确的公共产品需求及其显示机制,政府机构获得的需求信息不足,反馈机制失灵,这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在缺乏需求者个人偏好变化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生产,难以实现生产效率。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和难以完全透明的情况下,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公共产品需求信息进行筛选成为必然,信息失真和行政计划的主观性导致决策目标偏离实际需求,其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之间的偏差也就不可避免,由此导致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甚至无效(尚海涛、任宗哲,2010)。其次,政府机构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者,也有经济人的自利动机,即内在的机构规模和预算规模最大化的动机,从而导致供给过度。最后,在行政计划配置资源和政府机构管理下,供给成本高于技术成本,也通常会高于市场机制下的配置成本,这不仅导致供给效率低,而且在总预算约束条件下会导致供给不足。

鉴于政府机制在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缺陷,大量的经济学和政治学研究者提出了如何解决和改善政府机制的问题,如减少管理的层次,发挥地方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作用,以便通过地方公共产品的异质性和普及性使公民“用脚投票”,促使政府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水平和效率等。

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把私人产品部门的经营管理方法和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产品部门,推动政府行政制度改革,建立企业型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强调成本—效益分析。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2006)一书中提出了10条改革政府的建议:一是明确政府的职责。政府应是“掌舵者”而不是“划桨者”,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起催化作用,而不是提供具体的公共服务。二是强调基层社区的作用。各级政府应把公共服务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从行政机构下放到社区中去。三是建设竞争型政府,把竞争机制引入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中去。四是改变照章办事的官僚组织,建立有使命感的政府组织。五是建设高效和讲效益的政府。公共产品部门应按绩效拨款,只有这样,公共产品部门才能全力改善业绩激励。六是建设受居民需求驱使的政府。政府应满足居民的需求,而不是满足官僚政治的需要,政府要对居民需求做出灵敏反应,积极鼓励和引导居民参与公共资源和产品的配置。七是建设有事业心的政府。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时,不能仅仅考虑这项公共服务的支出,同时也要分析这项公共服务所能产生的收益,以收益弥补支出。八是建设有预见性的政府,预防而不是治疗。有预见性的政府应从问题的源头寻找解决办法,使用少量资金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不是花大量资金处理问题。九是改革集权体制,建设分权型政府,由等级制行政体制转化为分权协作体制。分权制通常比集权制更具有灵活性,分权制下的政府部门更了解实际情况,也会对居民的需求做出迅速反应。十是建设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通过市场力量变革政府行为,驱使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发挥市场的作用,形成竞争优势,增强公共产品的供给效应。

二、市场(私人)供给机制理论

由于现实中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不足和供给效率的低下,从20世纪60年代起,人们便开始探索是否可以用其他的方式供给公共产品。公共选择学派、奥地利学派、新制度经济学派等对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优势和作用进行了批判与质疑,从理论上探索了以私人供给或实行市场机制的可行性,同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合同承包、特许经营、生产者与消费者补助、凭单制、自由市场等形式的市场(私人)供给机制。

所谓市场(私人)供给机制是指私人、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供给公共产品,并以市场定价和竞争的机制加以实施。也就是说,在自由交易的市场制度下,公共产品的供给或分配由需求者的购买力和出价决定。在此市场环境下,公共产品的生产者或供给者拥有自由竞争的权利。在纯粹的市场(私人)供给机制下,需求者直接向营利性企业或机构购买公共产品,政府只是作为监管者介入其中。

推动公共产品市场(私人)供给机制发展的原因很多,萨瓦斯(2002)对此做了系统的分析。在他看来,市场(私人)供给机制的发展动力主要在于如下方面:一是公众具有降低税负的要求,并希望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由私人部门供给部分公共产品可能有更高的成本收益比,也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二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公共服务的多样化和私人部门供给可能性的增加,客观上减少了其对政府的依赖。三是一些公共产品可以由市场(私人)提供,并且具有更高的效率。这种公共产品的市场化还可以增加私人部门的商业机会。四是现实中政府的规模过大,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过强,对民主构成了威胁,政府的一些政治决策并不值得信赖,社会需要的是一个小的政府。五是在现代社会中,公众需要有更多的公共产品选择权,希望更多地依靠家庭、邻里、教会、种族和志愿团体等,而减少对官僚机构的依赖。

以市场(私人)机制供给公共产品的方式很多:一是纯粹的需求者与生产者完全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的方式,需求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生产者有自由竞争的权利,即与私人产品一样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二是由政府主导、控制或由政府投资但交由私营企业生产的市场供给方式;三是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给予私营企业一定的补贴或补偿,私营企业生产公共产品,但不以市场自由交易的方式出售给需求者,而是由政府统一配置或免费提供给社会公众。下面举例说明一些在政府介入规制下市场(私人)机制供给公共产品的方式。

(一)合同承包

合同承包方式通常是政府与私营企业、非营利组织签订关于公共产品生产和服务供给合同,政府以付费的方式委托私营企业生产公共产品,或向营利机构购买服务。在合同承包方式下,政府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决策者、购买者、生产监管者和质量评估者。例如,政府部门与私营企业、非营利组织签订直接服务于社会公众的生产或服务合同,如垃圾收集与处理、道路和医疗救援、交通设施维护、公共医疗服务等。此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可使大多数社会服务由非营利组织提供。

(二)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公共产品供给的另一种市场化机制。公共产品项目的特许经营是指政府将公共基础设施或社会服务项目的经营权授权给私营企业,让它们在公共产品的特定领域里提供产品或服务。特许经营通常受政府机构的制度约束和价格管制,政府和特许经营方也必须按照特许经营的协议承担各自的责任。特许经营的方式很多,如PPP、BOT等,对此后文将做详细的论述。

与合同承包方式类似,在特许经营方式下,政府成为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安排者,私营企业成为公共产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但特许经营与合同承包在资金支付方式上存在差异:在合同承包方式下,政府向承包生产者支付委托生产产品的费用;而在特许经营方式下,除部分合约规定的由政府出资或给予补贴外,一般由公共产品消费者向特许经营生产厂商直接支付费用。特许经营方式比较适用于可收费的项目,如电力、天然气、自来水、污水处理、电信服务、港口管理、高速公路运营等。

(三)生产者与消费者补助

为了增强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和使用者的需求能力,政府可以采用向私营企业补贴的方式或向消费者发放购物券的方式予以补贴。

政府对企业的补助有多种形式,包括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低息贷款、贷款担保等。补助制度可以降低特定物品供应给符合资格的消费者的价格,从而增强他们的需求能力。我国政府补助的例子很多,如农产品补贴、新技术研发补贴、特殊医疗补贴、公租房建设补贴等。

政府对公共产品使用者的补贴主要是通过发放购物券等形式实现的,购物券等补贴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食品券直接发给个人,公租房补贴可能是政府向业主提供补贴从而降低房租。购物券补贴的制度安排可以增强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它已经成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基本项目。购物券类的补助制度目前已广泛实施于住房、医疗服务、幼儿保健、教育、老年服务、家庭护理等领域。

三、社会(自愿)供给机制理论

公共产品社会(自愿)供给机制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以自愿为基础,以社会捐赠或公益彩票等形式无偿或部分无偿地筹集资金,并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的一种机制。社会(自愿)供给机制与政府供给机制和市场供给机制不同,它是社会力量以利他为目的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是以捐赠为主要方式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樊丽明,2005)。因此,社会(自愿)供给机制具有自愿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

公共产品的社会(自愿)供给机制存在已久,各种服务于公众的志愿性社团、非营利性机构、基金会等一直承担着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归纳起来,社会(自愿)供给机制有两种组织形态:一种是自组织供给机制,主要是向本组织群体供给公共产品;另一种是他组织供给机制,主要是一部分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向另一部分社会成员供给公共产品。在社会(自愿)供给机制中,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志愿团体等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于社会(自愿)供给主体行为的动机,经济学和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者都做了大量的研究,大部分的研究基于自利性的动机,认为社会(自愿)供给主体可能是为了获得社会荣誉或社会影响力,也可能是为了群体行为的一致性,甚至有可能是非理性的冲动。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亲社会的倾向所产生的自愿供给行为正在起主导的作用,利他主义、社会奉献精神、社会合作与互惠、消除不平等的意愿、社会责任感等在公共产品自愿供给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诸多因素也影响着社会(自愿)供给机制的运行和绩效,如信息披露制度、奖惩制度等。

在社会(自愿)供给机制中,社会组织可以直接提供公共产品,也可以与私营企业合作,通过合同或付费方式让私营企业去做。在实践中,社会组织供给公共产品也常常受到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并与政府合作开展公共产品供给工作。

四、多元主体合作供给机制理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技术手段的多样化,公共产品供给可采用的方式不断增加,面对不同公共产品的需求,各种不同的供给机制均有其优点和缺陷。因此,实践中出现了由政府部门、非营利组织、私营企业和公民个人合作提供公共产品,共同分担公共产品供给责任的机制,即公共产品的多元主体合作供给机制。

公共产品的多元主体合作供给机制中蕴含着政府机制、市场(私人)机制和社会(自愿)供给机制。具体而言,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根据不同公共产品的特性和需求,采用不同供给主体合作,有效地运用多样化、混合式和局部安排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

目前,以多元主体合作方式供给公共产品的领域和项目已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特殊的领域、项目,可以利用多种社会主体和多样化的方式提供特定的产品或服务。例如,各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与处理就运用了多元主体合作供给机制,包括政府市政服务、外包合同服务、社会组织服务、私营企业市场服务、公民自我服务等。公共产品部门中有时一个领域运用多种方式供给一种产品或服务,有时多个领域以同一种方式供给公共产品。政府参与多元主体合作供给的方式很多,其中政府补助就是较常见的方式,它可以用来补贴特许经营、自我服务、市场供给和志愿服务等。

在一个公共产品领域或项目中,不同环节采用不同的供给方式或制度安排也被人们广泛采用。一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项目常常是由彼此独立但又相互联系的业务环节或一系列服务活动构成的,不同环节和活动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提供。这样,作为一个整体,特定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就可以采用不同的机制供给,其他产品或服务由政府部门、私人机构或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比如,在公共交通服务中,虽然最基本的服务大多由公共机构提供,但汽车救援服务、交通设施维护等均可委托私营企业提供。又如,在城市自来水的供给中,政府可承担水源保护工作,私营企业承担后续输送工程、水处理和终端输送业务。

不同类型的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与公共产品类型之间的关系如表2-2所示。私人物品可以用10余种供给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供给,俱乐部物品可以用除自我服务之外的任何一种方式供给,纯公共产品可以用政府服务、政府间协议、合同承包、志愿服务4种方式供给,公共池塘资源可以用政府服务、政府间协议、合同承包、补助、购物券、志愿服务等6种方式供给。

表2-2 公共产品类型与公共产品供给方式 O1arkoqztESc5GobNMNbJINSmJH86eStiQ8hrVdHLDV2/PKkn5YMlWMD+ZDCNCEt

img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