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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治史的范围

政治制度之静的方面与动的方面

我们在上节,已经说明了政治史的意义,即是说:政治史不是别的东西,而是一种研究政治生活发展的过程,从支配阶级与被支配阶级五花八门的政治争斗中,探求其因果关系的定律之科学。换言之:从静的方面讲,要了解某时期政治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形式,从动的方面讲,要了解各时期政治制度的变革,并且在这些政治制度的形式与政治制度的变革之中,把其因果关系的定律作相当的阐明。

因此,政治史的范围,主要的自然是在静的与动的两方面去分析政治制度。本来,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内部有了阶级分化以后的产物,即是说:支配阶级需要一种政治权力以控制被支配阶级时,政治制度才正式成立。所以,政治制度就是一种权力制度,政治生活就是一种权力生活。更具体的说,所谓政治生活发展的过程,就是行使政治权者与服从政治权者争斗的过程。在这种意义之下,我们可以说:政治史的中心问题,就是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阐明其政权的性质,阐明其政权所代表利益是什么,阐明在这种政权控制之下被统治的是那一部分人。这是政治史范围内主要的领域。

政治与经济构造

然而政治制度,不是像“陨石”或“陨铁”一样,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现实社会之产物。我们在前面已引证过“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形成社会的经济构造——真实基础;在这基础上建立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物质生活的生产方法,决定………政治的………生活过程之一般的性质”。又引证过“经济基础一有变动,巨大的上层建筑便随之而缓慢的或急剧的变革”。前一个引证是说明政治制度的形式由经济基础决定,后一个引证是说明政治制度的变革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所以,政治生活恰是经济生活之产物,政治制度恰是经济构造之产物。所以,我们分析政治制度——无论从静的方面或动的方面——不能把经济基础丢掉不管。正相反,要从经济关系上去阐明某种政治制度成立的原因,要从经济关系上去阐明某种政治制度变革的酵素。如果离开经济关系而言政治,那只是一种空想,一种玄谈。因此经济构造便形成了政治史范围内之一部分,我们可称为政治的基础。

政治与意识形态

同时,我们知道社会生活极其错综复杂,于是有所谓“相互影响”之说。在前面已引证过“一定的意识也是适应基础的。”并且略加解释,认为“意识形态不但为经济构造所决定,也为法律及政治制度所决定。……上层建筑虽然在下层基础影响之下发生与发展,但也能影响到基础本身;这即是说,上层建筑之二对于其决定者上层建筑之一与经济构造……都有反作用的力量”。这种解释,自然不是武断。姑举一二论据于下:

我们所认为思想上的见解,转而反应到经济基础,并于相当限度之内可以改变这个基础。——一八九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恩格斯给Coras Schmidt的信。

某一国家之政治制度,为什么所决定呢?我们已经知道政治制度是反映经济关系的。但这些反映经济的政治制度要能实现,必需先以某种观念形式经过人的头脑。所以,人类不先在其观念上发生转变,就不能经过经济上的转变。——普列哈诺夫《二十年》

依照这些论据看来,政治制度可以决定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亦可以影响政治制度。那么,要了解政治制度的成立与变革,就不能把意识置之度外了。因此,意识形态也成了政治史范围内之一部分,我们可称为政治的反映。

总括起来;政治史的范围有三:

(一)政治的基础——经济构造。

(二)政治的本身——政治制度。

(三)政治的反映——意识形态。

这三方面——政治的基础,政治的本身,政治的反映——形成整个的解不开的连环,我们不能任意分割。所谓政治史,便是这一连环内不断的变迁,即是说不断的矛盾之发展。我们要研究政治史,要研究中国政治史,不可不用科学的望远镜,在这三方面的领域内全部窥探一下。如果窥探范围仅限于政治制度的本身,而遗弃经济构造与意识形态,仿佛是“砍头去尾”,所获得的只有残缺不全的躯干而已。 /sbQA9SMPcPx+mhkcCpChKpQVcborRHsyXWZdhxyjSvhQYELCtePdRw9mfWp65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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