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人推出的大众资本市场在融资规模和风险分摊上具有如此优势,自然引出一些问题:为什么西欧能走出大众金融市场之路,而其他文明则没有?金融何以提升风险应对力?尤其是前几章告诉我们,从婚姻、家庭、宗族、宗教到商业市场,都能提供一些事前避险和事后救急的功能,为什么还要金融市场?
第十章一开始会谈到,实际上除了利用社会关系解决互助之外,传统社会还开发了像土地、房产,甚至妻妾和子女这样的“避险资产”:在风险冲击下求活路的关键时刻,还可以卖地、卖房,或卖妻卖女,以所得换取粮食,救活家人。 但是,不管是基于婚姻家庭宗族,还是基于妻女去解决风险,这些都是以“人”或“人际关系”作为跨期交换的工具载体,不仅带来人的工具化和人际关系的异化,而且交易成本太高,牺牲了人际关系尤其是亲情关系的温情面。虽然土地和房产非人,作为避险载体并无人文代价,但其作为资产的流动性一般太低,而且越是灾荒时期,这些资产和妻妾的价格会越低,使其保险价值大打折扣。 此外,商品市场的救急价值是靠跨区域运货实现的,这跟金融靠跨期配置资源的方式实现避险与救急不同。因此,从非人格化、流动性、交易成本、跨期交换等多方面,金融提供了一系列更有效、更精准的风险应对和资源共享手段。 第十章会给出许多实例和实证研究结果,更清晰地展现金融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普惠共赢的通道。
至于中西金融大分流,大约可以追溯到轴心时代,从那时起,中国和西方在实现人际合作的方式上就做出了根本不同的选择:中国人选择靠血缘家秩序,西方则选择更多靠社会化合作, 使无血缘关系的人也能互助。正如第五章谈到的,早在周朝初期,周公就着手建立礼制、选择靠血缘家秩序解决人际风险互助和资源共享问题;之后,经过孔孟、汉代董仲舒等,不断巩固礼制,让儒家成为官方正统,发展以血缘为本的狭义伦理秩序。在将近3000年里,哲人与士大夫的关注和创造力几乎都用在礼制的建设与完善上,礼与法之间以礼当先,造成历代法典重刑法和行政、轻商法和民法,把商事、民事留给民间特别是宗族去处理,无暇顾及超越血缘的商法制度建设,而那些正式制度又偏偏是外部金融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于是,19世纪洋务运动引进现代金融时,本土缺乏足够可靠的契约执行体系还使现代金融水土不服。
而从轴心时代的古希腊开始,他们就更关注公共秩序(而非私家秩序)的建设;公元前8世纪起,逐步形成基于平民大会、参议院(贵族院)、法律和民选行政长官的独立城邦。柏拉图(前427—前347年)、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年)等西方文明的开道者,朝着与孔孟完全不同的方向探寻建构人类社会的答案,将注意力集中在超越血亲家族的公共事务、社会治理与政权制衡问题上。在古希腊文化于公元前6世纪传播到古罗马时,罗马共和国不仅沿袭其参议院、平民大会和行政长官的政体模式,而且到公元前3世纪,也模仿古希腊办起私人银行,由银行家在陌生的存款方与借款方之间担任中介的角色,实现陌生人之间的风险分摊、资源共享。 在那个时期的罗马,也出现了从陌生人募集资本的公共合伙公司及其有限责任股份,包括活跃的公众股票市场, 还有相当发达的保险市场。 虽然各类金融市场在欧洲进入中世纪后基本消失,到13世纪才恢复,尤其在16世纪新教改革后,加快在荷兰、英国等加尔文新教国家发展,但在整个演化历程中,陌生人之间通过金融交易实现人际合作的需要,不断刺激欧洲社会改善相应的制度,包括契约法则、商业规序等市场制度及法治体系,以保证社会化风险分摊和资源合作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在基督教于公元4世纪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后,超越血缘的广义道德秩序更是得到推进,为西方人走向社会化合作奠定了更强的基础。
在对比中西的远古选择及由此引发的发展轨迹之后,第十章进一步探讨西方和中国的金融发展历程细节,或者说,由于中国精英太聚焦于完善礼制,忽视超血缘合作制度的发展,所以在融资规模和风险分散能力上都局限于宗族内部,容量有限,在海上丝路竞争中先让位于阿拉伯穆斯林商人,后来也难跟新教荷兰人和英国人竞争,也造就了18世纪后期工业革命以来的中西大分流。第十章篇幅比较长,不仅对金融促进文明化及社会和谐的贡献做出解答,也算是一部小小的中西金融简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