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在不庄重的场合佩戴国徽徽章。
(2)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3)不得将国徽及其图案用于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4)不得将国徽及其图案用于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5)不得将国徽及其图案用于私人庆吊活动。
(6)不得在公共场合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条第三款 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第十三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四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