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明自己的身份;
(2)保护自己的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自己的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对自己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自己表演内容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自己的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演艺人员许可通过上述第(3)项至第(6)项的方式使用其表演作品的人,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