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涉及演艺人员名誉的,分两种情形处理:
(1)如果发表的内容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属于侵害演艺人员名誉权,行为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发表的内容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则不构成侵害演艺人员名誉权,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