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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哪些行为构成对演艺人员肖像权的侵害?

(1)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演艺人员肖像;

(2)未经演艺人员同意,制作、使用、公开演艺人员的肖像;

(3)未经演艺人员同意,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演艺人员的肖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T6nHFpgZ7WLztGBkaiulbzNZ/CxvMVtcgUcakYKi9WPAkFNF7kSsLmACn6PY7w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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