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演艺人员肖像;
(2)未经演艺人员同意,制作、使用、公开演艺人员的肖像;
(3)未经演艺人员同意,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演艺人员的肖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