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人员作为公众人物,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一举一动都会对社会公众产生影响。因为获得的社会关注度高,所以社会公众对演艺人员的批评和监督也比普通人更多。但是这些批评和监督如果超出限度,也会使演艺人员的名誉权受损。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构成对演艺人员名誉权侵害的行为有:
(1)持续发布多条针对演艺人员个人的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消息或博文,内容包含诸多低俗、污秽、恶意、侮辱性的不实言论,对演艺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2)捏造发布针对演艺人员的不实谣言和不实的负面新闻,恶意中伤、抹黑演艺人员。
(3)虽未指名道姓,但使用“饭圈”黑话等特有语言影射特定演艺人员,能够认定侮辱性称谓和特定人物之间的对应关系。
(5)特定情况下对演艺人员粉丝使用侮辱性语言等行为也构成对演艺人员的侮辱。
(6)对他人提供的针对演艺人员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即盲目转发、扩大负面影响的。
演艺人员的人格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在发生一般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诉讼费用、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对于侵权情节过于恶劣,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的,还可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公民的言论自由应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所以社会公众不管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中,都不应当对他人发表具有侮辱和诽谤性质的不当言论。否则,即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