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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哪些行为构成对演艺人员隐私权的侵害?

(1)用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演艺人员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演艺人员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演艺人员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演艺人员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演艺人员的私密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R4zCr8b5r8/bAqHtN24Ys5Bm8q+VG9QpNOYLnVIP53lq0Up45ybSrugQZBmwP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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