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第五条规定,适用性原则是指企业合规管理应从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等实际出发,兼顾成本与效率,强化合规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企业应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持续调整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
适用性原则不仅适用于我国境外企业的合规经营,也适用于我国国内企业的合规经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规规范的适用性,企业应根据其经营所在区域、经营范围、行业、产品等确定适用的外部合规规范,跟踪适用的外部合规规范的修改、补充以及新的外部合规规范。企业根据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业务规模的内部环境因素以及外部合规规范制定企业合规规范,并根据前述因素的变更等,调整、修改、补充企业内部合规规范并确保其适用性。
二是兼顾成本和效率,企业合规管理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保障合规的前提下,节约成本,保证效率。
三是可操作性,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尤其是合规管理制度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切忌好高骛远,空中楼阁,没有实际可操作性而成为“鸡肋”,从而影响企业合规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四是有效性,企业合规管理的目的是促使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稳定、安全、持续经营。企业合规管理必须围绕这一目标,实现合规管理的实际有效性。
五是持续适用性,企业应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持续调整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保证其持续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