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生法”指的是优生的“立法”,而不是指优生的“方法”。因为,优生措施有不少是在社会群体中强制推行的。例如禁止某些人之间的通婚等,所以必须作为国家的法律来加以规定。
1907年,美国印第安纳州颁布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优生法,此后,美国大部分州都相继立法,禁止患有某些疾病者结婚、生育。日本现行的“优生保护法”乃是1948年由参议员、妇产科教授谷口弥三郎提出并由国会通过公布的,经过几次修改,至今仍通行。
我国婚姻法中有的条文是优生性质的,例如现行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然而只有这样个别的条文是不够的,需要有优生法来全面地规定,哪些疾病的患者不能结婚(这类病很少),哪些疾病的患者必须强制性绝育才能结婚(这类病较多),哪些疾病患者在治愈以前必须强制性避孕等,才能有效地制止或大幅度地降低严重出生缺陷儿的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