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共性是对美国霸权的善意假设及其前景的乐观预期,但对于美国霸权的护持方式与其面对的具体挑战见解不同。在“广谱”的自由主义各理论支流中,自由国际主义(liberal internationalism)是最大公约数,它集中关注美国在趋向单极的国际体系中扮演的角色,它对于美国霸权的理解和阐释最接近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的中间区域。在重视规则制度的同时,自由国际主义同时强调作为制度之“锚”的权力的角色。对此,自由国际主义的代表人物福山(Francis Fukuyama)称之为“现实主义的威尔逊主义”。 5 而另一位代表人物伊肯伯里(John Ikenberry),则通过对美国战后霸权及其建立的国际秩序的论述充分地表达了新自由国际主义理论视角的这种混合特征。伊肯伯里认为,即使是实力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也往往只能在既定的国际秩序中运作,当少数改变秩序的时机来临时,主导国家面临两个根本性的选择:以何种方式来塑造这种秩序?塑造怎样的国际秩序?又以何种方式来维护秩序的稳定?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关系的两大理论范式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具有越来越强的融合趋势。虽然二者对国家有着不同的假定,现实主义假定国家是单一行为体,而自由主义者假定国家是对与他者和其他政策不同的个人利益进行权衡的理性个人。但是这两种理论所共享的是行为的后果逻辑假定和历史充足论,它们都将理性置于不同的层次之上。
首先,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共享几个基本的理论前提。詹姆斯·马奇(James March)和约翰·奥尔森(John P. Olsen)指出,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区别并不大,这两种理论的共同点是对行为体进行“后果逻辑”“历史充足论”的假设。前者认为,个人或集体的行动是基于自身和他人的理性偏好,并对后果做出权衡之后的选择;后者认为,政治后果由历史性的环境造就,行为体只能面对外在限制进行调整和适应。在马奇和奥尔森看来,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对国际秩序变迁的解释的相同之处在于“国际秩序变迁是由穷于计算的自我主义者在不受历史约束的世界上采取行动所导致的结果”。二者共同假设的无政府状态和理性主义国家前提都印证了这一点——行为体的偏好和利益都是既定的,在国际政治中奉行机会主义行事。 6
其次,二者都越来越看重规则在国际秩序中发挥的作用。在第三次大辩论过后,对制度的关注逐渐成为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的“最大公约数”。根据制度经济学家休·克劳福德(Sue Crawford)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的分类,广义的“制度”分为三个类别:均衡结构、行为规范和规则体系。 7 一般情况下,国际关系研究中提到的制度指的是“规则体系”,这在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对国际制度的基本定义中均有体现。现实主义者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提出“国际机制”概念,认为国际机制是“在一定的国际关系领域中汇聚了行为体期望的一组明确或含蓄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自由主义者基欧汉(Robert Keohane)则认为国际制度是“一系列可以制约行为体行为、塑造预期、给定角色的正式或非正式规则的集合”。国际机制与国际制度在许多场合被互换使用,皆因其基本观念都以“规则性制度”对行为体的控制为基础。新现实主义是国际制度的“供应学派”,将国际制度看成强国的主动供应的“公共产品”,而新自由主义是国际制度的“需求学派”,认为国际制度产生于国际社会试图通过合作来改变无政府状态的需求。苏珊·斯特兰奇(Susan Strange)等现实主义中的制度学派认为,国际制度虽然有一定作用,却终究是依附于权力结构的“干预性变量”,而基欧汉和马丁(Lisa Martin)等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则认为,制度一旦形成便具有自主性,是国际政治中的“独立性变量”。尽管二者对制度的起源和重要性看法不同,但各自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规则性制度在国际政治议程中意义的显现。
此外,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都承认霸权对制度的根本性影响,并认为由单极格局转向多极格局的重大变化,必然源于霸权国的衰落。米尔斯海默指出:“国际体系中最强大的国家创建和塑造了国际制度,以便维持或增加自己在世界权力对比中的权力份额。”从金德尔伯格到吉尔平的“霸权稳定论”诠释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国际制度的建立、维持以及变迁,认为美国以“胡萝卜加大棒”的方式建立起的自由国际主义制度为参与其中的弱小国家提供无政府状态下稀缺的公共物品。 8 新现实主义者认为霸权国建立国际制度的动机完全是工具理性的,是为了服务于自身的国家利益,而一旦霸权国衰落,或者认为某种制度不再能够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就会终止、摆脱这种国际制度。新自由制度主义在讨论制度时并没有否认霸权国的独特贡献。基欧汉认为,霸权在顶峰时期创建的规则制度能够促成“霸权合作”,但这些制度并不必然随着霸权的衰落而瓦解。原有的制度会影响国家的利益和价值判断,并塑造国际行为,故即使在“霸权之后”的时代,原有的制度仍可以通过各国之间的合作继续运转。 9 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美国在战后建立了一个以规则和制度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且这一秩序所维护的核心价值“民主与开放”获得了所有成员国的认同或默许。当出现美国国力下滑的情况时,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国际秩序会出现重大变化,但霸权时期余留的制度仍有希望维持下去。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对比来看,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有诸多共通之处,它们共享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假设,都将国家视为主要行为体,都采取理性主义路径,以及都认为霸权国对规则创制的决定性影响。现实主义认为制度根本上仍受权力支配,且制度深刻依附于霸权。而自由主义在承认制度衍生于权力优势之外,对霸权之后的制度存续怀有更大的信心。因此,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对于美国作为现有世界秩序的创造者和既得利益者,可以通过维护现有的制度体系持续获利这一事实是存在基本共识的。二者的主要争议在于,美国应当如何维持这一秩序,以及自身在这一秩序中的优势地位?
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涉及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对权力的不同看法。现实主义者通常将权力简化为物质实力,认为支撑美国世界领导地位的是占绝对优势的军事和经济实力。沃尔福思曾称:“在历史上任何一个主权国家体系中,都未曾出现过美国这样突出的实力优势(preponderance)。” 10 罗伯特·杰维斯也从数据上肯定了这一说法。 11 相比之下,自由主义者对权力的看法更具有复合性,他们将权力区分为“硬权力”和“软权力”,认为现实主义所强调的硬权力本身并不会决定政治结果,而是需要与软权力配合使用。总之,现实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对美国霸权地位的护持是同样关注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如何达致这一目的,权力的投射、经济的支配地位、制度和文化影响力这几个因素到底应当如何组合和排序。
在实践中,权力转化为影响力的机制是间接和复杂的,尽管现实主义强调物质能力是权力的主要来源,但对于如何开发和使用能力的论述却相对不足。经典现实主义的论述中曾经对权力的复杂性进行细致入微的描述,摩根索认为权力包括了物质基础、民族性格、公众道德和领导品质。但结构现实主义在对权力进行“简化”处理时,主动忽视了权力如何“转化”为影响力的过程。华尔兹(Kenneth Waltz)甚至认为,权力与影响力不存在区别,前者只是产生了后者。 12 自由主义者关注到了权力的不同形式与转化为影响力的途径。约瑟夫·奈按照行使方式将权力分为三类:通过恫吓或胁迫实现的军事权力、通过引诱或惩罚实现的经济权力,以及通过吸引、说服和议程设置实现的“软实力”。“软实力”概念跻身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风靡全球的理论,并对美国的外交政策产生深刻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和苏联都大量投资军事权力,但是战后的军事实力作用明显下降,甚至苏联对军事实力的依赖限制了它在东欧各国实施影响力的效果。在实践中,自由主义对权力和影响力的认知在美国战后的外交实践中占据了上风。
综上所述,自由主义在与现实主义的对话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的共识,其理论的包容性和延展性不断扩大。特别是在解释美国霸权与战后国际秩序方面,我们能从自由主义的许多论断中看到霸权稳定论的影子。从某种意义上说,新自由主义具有“广谱”特征,即融合了国际关系知识界中强调权力的现实主义特征与重视规则制度的自由主义特征。在经历多次学术辩论,并见证美国单极霸权的“稳定”后,二者在理论前提、对制度的关注以及对霸权国的制度贡献上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共识空间。新保守主义的代表人物沃尔福思(William Wohlforth)和布鲁克斯(Stephen G. Brooks)于2012年与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伊肯伯里(G. John Ikenberry)在《国际安全》上合作发表了一篇文章,认为美国的霸权领导是良性的,原因是它为美国及其合作伙伴提供了高于他们所付成本的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包括“减少交易成本、建立可靠的承诺、促进集体行动、加强联络与监测”。他们认为霸权产出了许多公共产品,尤其是系统的稳定性;尽管他们承认,美国从霸权地位中获得了超额的收益。 13
国际体系的结构或权力的集中程度对秩序稳定有决定性影响,对于多极、两极和单极秩序究竟哪一种更稳定争论不衰。 14 但伊肯伯里认为,除了极的数量外,秩序建立的逻辑或方式同样对秩序稳定有重要意义。一般而言,国际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存在三种逻辑:制衡、统制或同意。制衡(balance)是主要国家之间通过增强权力、建立联盟、随机应变来达到权力平衡。统制(command)则是由权力占绝对优势的霸权国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等级制秩序来维持秩序的稳定。同意(consent)出现在国家间能够通过协商而定的规则确定关系安排的情境中,主要国家间用制度来确定权力的行使与限制,秩序依靠共识性规则和反复的谈判得以维持稳定。
历史上的霸权国绝大多数是基于统制逻辑的帝国(empire)。帝国治下的国际秩序是凭借武力上的优势胁迫和控制外围的弱小民族或政体,与其形成严格的等级制关系。多米尼克·列文将帝国大体分为两种类型,一种贯穿世界历史,从亚历山大、古罗马和中国,到哈布斯堡王朝和奥斯曼帝国,再到沙皇俄国和苏联,其特征是军事性和绝对主义的土地帝国。另一种是荷兰、葡萄牙等近代欧洲海洋帝国,通过文化和政治统治以及经济剥削来维持大都市中心与殖民地边缘之间的联系。 15 帝国治下的秩序为了统治的效率或合法性有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使用权威或规则,统治方式也从严格、正式到宽松、非正式不等,但唯一确定的是,“帝国作为创造和执行等级制度下各种规则的总体力量,本身并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16 。帝国的“超乎法外”性正是其建立秩序的统制逻辑的体现。因此,尽管规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但帝国秩序中的同意逻辑微乎其微。
从19世纪的英国开始,霸权国的帝国属性与在国际秩序中的统制逻辑都开始出现变化。一方面,英国与殖民地的关系依然保留鲜明的帝国等级制特征,但帝国的形式更加宽松和非正式。根据殖民地性质和利益攸关程度的不同,英国对于正式殖民地(如印度)、非正式殖民地(如海军和军事要塞、占领地、商业领地)、势力范围(如伊朗,阿富汗和波斯湾)的统治规则和安排不一而同;另一方面,英国利用在经济、技术、军事上的优势建立起全球外交、政治和商业上的一套松散的规则制度框架。英国支持的金本位、市场开放、航海自由等制度极大促进了全球贸易和投资与安全稳定。中国在东亚、法国在西欧曾经承担过类似的角色,但英国成为了第一个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互惠性规则制度的帝国霸权。英国建立和推广的规则除了迫使他国接受以外,同样用于约束英国自身,这与传统上权力不受约束、依靠武力胁迫来执行等级秩序的帝国非常不同。总而言之,作为世界霸权,英国建立的国际秩序除了统制逻辑以外开始出现“同意的逻辑”,被认为是初步带有自由主义性质的霸权。 17
在伊肯伯里看来,当国际体系呈现单极结构时,秩序有两种理想形式,一种是建立在等级制上的帝国,另一种是建立在协商式规则之上的自由主义霸权。如表1.1所示,帝国与自由主义霸权在多个方面南辕北辙。帝国主导的国际秩序本质上是一种等级秩序,帝国与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之间就像一个“无框的轮子”,每个弱国通过“轮辐”与位于“轮轴”的帝国相连,彼此却相互脱离;秩序中的规则由帝国制定推行,并由权力来保证规则的遵守;弱国的主权实际上掌握在帝国手中,不具备独立的外交政策或外交关系。 18 而在自由主义的霸权主导的秩序中,规则通过谈判产生,在各国的同意基础上实施,从属国家同意参与和支持秩序的原因在于霸权国家承诺约束和限制自身权力,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发挥领导作用。这种秩序最高级的形式是一种“宪政结构”,即主导国和从属国都处于一套免去了胁迫性的多边主义规则内,没有任何国家凌驾于法律之上。尽管主导国家可能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豁免,使秩序带有部分等级特征,但秩序中的政治权威来源始终是规则的宪法性基础,而非权力胁迫。
表1.1 自由国际主义的两种理想型国际秩序与相应的秩序维护策略
资料来源:G. John Ikenberry, Liberal Leviathan: The Origins, Crisis,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American World Order ,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1, p. 71,p. 85。表格为作者自制。
这两种秩序分别对应了两种维持秩序的统治策略。在帝国秩序中,主导国对从属国实行“关系型统治”(rule by relationship),即通过与各个从属国单独建立双边关系来维持秩序的稳定。这种双边关系以“庇护主义”为特征,关系中的庇护者(patron)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和资源为被庇护者(client)提供保护和利益,被庇护者反过来向庇护者提供效忠和支持,二者形成一种“工具友谊” 19 。在国际关系中体现为,主导国提供经济援助,市场准入和军事援助,以换取从属国的合作与政治支持,双方关系的本质是权力不对等,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利益资源交换,弱国对强国产生依附性。而在自由主义霸权秩序中,主导国采取“规则型统治”(rule by rule),通过主导国牵头、所有国家谈判来达成契约性规则,规则的贯彻依靠参与国家的同意而非主导国的胁迫。 20 这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多边主义规则构成秩序稳定的基础,规则在最理想的情况下适用于所有国家,或许主导国家具有一定程度的豁免性,但总体上它削弱了强国滥用权力的倾向。
反过来,霸权国在这两种二元对立的策略中做出何种选择,暗示了霸权国更希望建立二元对立的两种理想型秩序的哪一种——是帝国还是自由主义霸权。
一个国际体系中的主导国家在寻求建立新的国际秩序时,会如何选择这两种秩序,以及相应的秩序维护策略呢?伊肯伯里论证了规则型统治的许多好处,但同时强调,规则制度就像一条“双向车道”,在一条车道里,主导国可以将其他国家纳入一系列更有预测性和更节省成本的行为规范中;在另一条车道里,主导国不得不放弃一些自由裁量权,增加对自身任意行动的约束。 21 这两条车道之间存在取舍关系(trade-off)。主导国应该何时、采用多少规则型统治?这取决于主导国推行多边主义规则的成本与收益对比。
在规则型统治中,霸权国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对别国施加政治控制,一种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倡导的,通过规则减少承诺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来帮助解决集体行动问题;另一种接近新现实主义的思路,即强国可以凭借经济优势或战争胜利拥有制定规则的主动权,令弱国(或者强国联盟之外的国家)面临两难的选择,要么以并不情愿的方式接受多边主义规则,要么拒绝规则并失去合作所带来的所有利益。 22 规则型统治的好处可以归结为三个层面。第一,规则的长期运转可以降低霸权的维护成本,避免花费过多的强制力量来维护霸权秩序。第二,霸权国对规则的克制和承诺增强了秩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第三,秩序一旦稳定,会在长时期内产生一种制度黏性,即便霸权国的实力有所下降,这套规则也能继续为维护其利益和地位运转。总之,规则型统治通过将弱国家纳入对强国有利的制度安排,使强国的权力优势系统化和持久化。
从收益来看,多边主义规则有助于在各国之间创造一种可预测的、有效益的环境。从成本来看,多边主义制度对强国来说的最大付出是一种主动的自我设限。多边主义规则要求强国必须接受对其行动自由和政策自主性的削弱,也就是说,强国恣意行使权力的选择空间受到了限制。这种自我设限为强国赢得了一种“货币”,用以“购买”其他国家对制度的拥护和遵守。当弱国的政策行为越不重要,强国就越不需要耗费这种通过限制自身自由度挣取来的“货币”。
因此,当多边主义规则的限制所实现的政策效果(收益)大于所失去的自由裁量权(成本),主导国有动力动用这种“货币”。反之,当从多边主义规则协议获得的成本高于收益时,霸权国就会选择以双边协议为特征的关系型策略。 23 伊肯伯里认为规则与权力是摆在霸权国面前的二元对立的两种策略选项,霸权国应适时根据现实政治考量做出“惠而不费”的选择。当对象国的实力越弱、霸权国越注重短期利益、欲达到的目标越简单时,就越应当使用“关系型策略”来通过双边主义的庇护关系实现有利于霸权国的利益交换。当对象国的实力越强、霸权国越注重长期利益、欲达到的目标越复杂时,就越应当使用“规则型策略”,通过在多边主义规则中进行自我约束来换取对象国的支持和配合。
概言之,伊肯伯里对规则性制度的肯定符合新自由制度主义,但他却并不是推崇以规范性制度来解决国际问题的理想主义者。他认为,霸权国启用规则等于通过自觉的主权和政策自主权约束去换得购买国际体系中次级国家同意与支持的“货币”。这种货币可以购买正当、合法、有效且持久的国际秩序。而这种“正当性”恰恰是加诸美国霸权之前的“善意”“受邀请”“同意”“共识”等定语。
问题在于这种“正当性”应该以什么价格买入?霸权建立规则的本意是降低原本可以强权来维系秩序的成本,那么当购买“正当性”的价格超出了使用强权的成本,规则的使用就变得“费而不惠”了。所以,霸权国会根据成本和收益对比来选择性使用通过规则挣得的“货币”。现实中的霸权国往往将两套策略混合使用、利弊互补,现实世界中的秩序也往往处于南辕北辙的两种理想秩序之间。而一个霸权国采用两种战略中的一种或另一种,取决于它为制度化合作的需求愿意削减多少自身政策的自主权。
美国霸权的核心特征是对这两种策略和秩序特征的混合选择。美国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帝国,也不是纯粹的自由主义霸权,美国处理国际关系的策略是根据对交往对象的所求的多少来选择性地使用“关系型统治”与“规则性统制”策略。
美国与欧洲的关系主要建立在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主义协议上,美国不仅最早在欧洲建立多边主义经济规则,并且将这种合作扩散至多边主义安全机制上。美国在亚洲主要依靠双边主义的庇护—回报关系,通过推行一系列双边安全协定,建立起典型的“轮轴—轮辐”安全合作系统,并通过双边贸易协定来规范经济活动,尝试建立多边主义经贸规则的TPP也遭到否定。至于拉丁美洲和中东,美国采取的是近乎赤裸的传统帝国主义控制方法,通过扶植代理人、策动国内政变或直接武力介入来影响这些区域的内政。
美国对不同国家的差异化策略选择形成了明显等级制。这种等级制产生的原因首先是美国与这几类国家之间的实力对比和在不同地区所要实现的战略目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殷切希望团结欧洲各国、建立中间立场的民主政权、共同形成反共产主义的堡垒。这些复杂而长远的目标很难通过直接的权力胁迫实现。况且,美国的实力并未达到可以胁迫所有欧洲国家的程度。因此,美国不得不与欧洲讨价还价,支持在欧洲建立多边主义机制,并将自身的经济与安全承诺纳入这些机制当中。反观亚洲,美国在同韩国、日本及所有东南亚国家相比时实力超群,并且对这些国家所求甚少,核心需求是保障军事基地,并不愿意与亚洲国家在多边协议中缠杂不清。建构主义者也同意这一观点。如卡赞斯坦所言:“美国在欧洲建立多边主义机构,是因为它在短期内会限制美国的权力,却能在长期里增强这种权力;美国在亚洲建立双边机构,是因为在这些地区,通过双边关系来锁定美国的优势远比建立约束性的多边主义机构更有吸引力。” 24 在处理同中东、拉丁美洲和非洲等其余的发展中国家的关系时,美国的战略需求更少、实力优势更大,完全能够凭借居高临下的地位来对这些国家进行命令、胁迫或“教育”,直接与其国内精英达成不对等的庇护—回报协议。克龙(Donald Crone)也认为,美国之所以不在亚洲成立北约这样的多边主义安全组织,是因为美国与亚洲国家之间的权力不对称性过大,多边主义路径会让这些成员国“搭便车”,而且并不能显著提升美国应对俄罗斯和中国的战略能力。 25
除了在对象上实行差别待遇以外,美国也在不同议题领域里有选择地使用这两种策略。在军事领域,美国的策略是最具有等级制特征的。罗森(Stephen Peter Rosen)曾评价称,北约、《澳新美安全条约》和《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并不是真正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联盟关系,而是一种将国家之间的层级关系确定为法律的机制。 26 在经济和金融领域,美国的策略更具有多边主义特征,但在霸权需要的时候也会向军事领域的策略靠拢。1971年,美国取消黄金与美元的挂钩关系,通过抛弃自己制定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来让盟友分担霸权的成本。参与这一决定的美国财政部长约翰·康纳利(John Connally)在向国会作证时辩护称,取消黄金与美元的挂钩是由美国“海外军费的净支出”造成的,而美国的海外军事行动服务了西方国家的整体利益,包括越南战争和维持美国在欧洲及东亚的军事基地。 27
在分析了帝国秩序与自由主义霸权秩序的区别后,伊肯伯里坦言,这两种秩序之间最难区别的地方,是霸权国对次级国家精英的控制与同化。
在帝国秩序中,帝国与外围国家之间的关系像是“无框的轮子”,控制只能来自核心。因此,帝国的统治必须要借助当地的精英,将统治施加于各政治社群范围内的各种行为体,这样,处于边缘地带的较弱族群和社会才会紧紧依附于作为核心的帝国。 28 而那些被选中的次级国家精英是帝国统治的重要中间人(intermediaries),对于帝国来说他们是边缘的,但他们却在本国社会扮演着核心角色,这使得他们能够作为核心区与边缘区互动的重要介质——他们接受和执行帝国发出的指令,在国内实现有效统治,借此可以享受帝国向个人、家族或政治派系提供的经济利益与安全庇护。 29
在自由主义霸权秩序中,次要国家的精英同样是秩序支持的主要来源。在理想的自由主义霸权秩序中,对规则和契约的同意是秩序推行的必要条件,尽管这很可能是一种从默许到赞赏不等的“有限同意”。为此,霸权国必须动员参与国家的精英从规范层面“接纳”(buy into)这套规则,使政府及社会各领域精英认可霸权国所倡导的规则在其所面临的一系列选择中是相对可取或无害的。唯有到达这个层面,霸权国在维护秩序时才能兼具正当性与高效率,才能让有利于霸权国的规则产生“制度黏性”,才能于长时段中保障、固化和合法化霸权国的既有优势。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必然要依靠各国精英自身对霸权国意识形态及规则体系的内化,以及在国内社会大众中的解释、传播与社会化。
概言之,霸权国在试图长久巩固某种单极秩序时,除了必然基于军事权力的威慑(大棒),也必须赢得次级国家的精英的服从或同意(胡萝卜)。这种服从或同意可能来源于霸权国直接让渡的安全庇护、经济援助或流向精英群体个人与家族的特殊利益,也有可能是霸权秩序为所有参与国家提供的制度性公共物品。若出于第一种益处激励,这种秩序更接近基于双边利益交换协议的帝国秩序;若出于第二种益处激励,这种秩序更接近基于规则和制度的自由主义霸权秩序。
然而,在现实政治中,很多时候难以区分次级国家精英接纳主导国家秩序时的动机。各国的政体、经济结构与族裔文化各有不同,在面对不同规则议题时也各有复杂的利益考量,很难辨别本国精英做出接纳秩序的选择时是真正认同了主导国倡导的规则体系及其价值内涵,还是为了短期利益和庇护需求进行的交换。
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国际政治一直由帝国型秩序与关系型统治支配,一直到晚近的19世纪英国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规则型统治与自由主义秩序才从萌芽到逐渐繁荣。美国作为首个正式使用规则型统治的霸权国,从来没有放弃关系型统治,而是长期混合使用规则型与关系型两种统治策略。相应地,美国治下的世界秩序在局部呈现着帝国特征,而在另一些地方呈现着自由主义霸权特征。在欧洲、北美和澳大利亚,美国使用规则型外交工具,而在伊朗、尼加拉瓜和菲律宾等国家,美国则使用简单直接的帝国式控制工具。
在伊肯伯里总结的这两种秩序/策略中,对精英的控制或说服都是美国霸权秩序得以稳固和合法化的关键。无论为了追求帝国秩序还是自由主义霸权秩序,霸权国都需要操纵或说服次级国家的精英。主导国精英与次要国家中的精英群体之间的联结和互动是模糊帝国秩序与自由主义霸权秩序之间分界线的一个中间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