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森克朗茨在对《伦理体系》的最初阐述中不仅给了这个手稿以流行至今的标题,而且在他对这个最早的体系纲要进行虚构重建的时候,错误地将其断代在黑格尔的法兰克福时期,也就是1801—1802年冬季学期,他在耶拿获得教职之前。虽然从手稿的特征看,他已经认识到这必定来自黑格尔体系的早期发展阶段,尽管这个手稿也阐述了“伦理”或者此后被称为“客观精神”这样一些体系化概念,然而这些概念在很大程度上,至少从局部上看,又与稍后产生的体系化概念相悖,尤其与海德堡和柏林时期的成熟观点有所偏离。然而,最近以来,基默勒(H. Kimmerle)按照字母统计年表所作的开创性研究表明,罗森克朗茨将法兰克福时期作为构建体系的起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个研究现在对于断代耶拿体系手稿非常有效,而且作为线索还可以用来捋顺黑格尔遗稿中其他材料的笔迹状况。
基默勒的字母统计分析以强有力的证据表明该手稿写作于1802年秋季,这个判断也与其后将要探讨的传记线索完全一致。但就如同我们即将看到的那样,这将为内容与关系的界定带来转机,它将为解决罗森克朗茨的错误断代提供强有力的方法,这个断代涉及黑格尔耶拿时期的其他(遗失了的)手稿,它对黑格尔相关手稿(自然法课程的部分卷帙)的阐述与说明,部分是引用,部分则是复述了至今遗失了的手稿上的内容。
海姆还凭借谢林哲学在内容上的独特影响而得出了在今天看来相对被认可的断代,也就是他将《伦理体系》的写作时间确定在黑格尔与谢林在耶拿的合作时期(从1801年夏到1803年春),这也就完全推翻了罗森克朗茨的论断。
尽管海姆有这样论战性质的批评,但他和罗森克朗茨都确信,这个手稿的写作及其设定的目的都是黑格尔写作计划中的一个具体环节,这个计划就是要构建起一个庞大的哲学体系纲要,而这个纲要必定会与其后出版的成熟体系中的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罗森克朗茨坚信(尽管这也是他的猜测),《伦理体系》首次系统地阐述了“客观精神”这个概念的运动形式。然而,这个手稿并不能像其后出版的《法哲学原理》那样,能够说明它从侧面反映了整个哲学百科全书的体系。两位作者拥有共同的信念,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不管是罗森克朗茨还是海姆都或多或少地将这个手稿与此前所说的关于自然法的课程材料作过比较,并对两者间的关系作出界定,虽然他们的判断忽视了时间上的不同(特指《伦理体系》),但也为我们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线索。
假使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就是即使我们目前将这个手稿断代得比罗森克朗茨和海姆所认为的还要来得晚,那么就有可能在涉及手稿的确切来源和线索上产生这样的疑问,也即我们对这个手稿的系统研究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还原那些已经遗失的自然法材料。
海姆的论证首先考虑到这样的事实,就是黑格尔在1802年夏季学期通过了在耶拿大学作为编外讲师的考试之后,他在耶拿的那段时间所做的哲学讲座事实上是按照主题和内容的差异性而被划分为两个不同的课程周期。黑格尔在1802年夏季学期之后的几个学期内,在正常情况下都会开设“逻辑学与形而上学”课程,接着在第二个周期则会开设“自然法”课程。
他对“哲学体系”这个课程的划分法并非他在耶拿当编外讲师时的首创。这或许就是当时的一个惯例,或者它原本就是一种通常的做法,因而没有必要作出强制区分,并且在耶拿教哲学的其他讲师和教授也都这么觉得。然而就黑格尔而言,值得注意的是,与大多数(年长的)同事相比,他从授课之初开始,一直到《精神现象学》出版的这段在耶拿教学的时期,都没有公开发行他的授课材料。尽管其他教授根据当时的惯例都会在开课时给学生分发印刷材料,以便在课堂上讲解所涉及的相关段落,但黑格尔必须在每个学期“通过口述”来授课,也就是说,他必须把他的想法写在讲义上,以便将要点“口述”给学生,然后才能详尽地展开。
黑格尔1802年夏季学期所开设的“自然法”,在开课公告上写的是“口述公民法与自然法”。这个标题在接下来的学期则被修改为更加严谨的“口述自然法”(1802—1803年冬季学期),而这个公告在1803年夏季学期被继续沿用。在1803—1804年冬季学期则去掉了“口述”这个标记。1805年夏季学期出现了耶拿时期最后一次以相同名称“自然法”命名的课程公告,但是对这个公告值得重视并需要补充的是,黑格尔在其中说他打算出版一份印刷品以系统处理“全部的哲学科学,即思辨哲学(逻辑学与形而上学),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而自然法这个课题现在则被视为全部哲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当然,黑格尔后来并未按照他在公告上所说的那样出版了这本书。然而,从计划的更改或者此前观察到的哲学课程体系的划分所隐含着的变更来看,可以很有把握地推断,黑格尔在此期间所开的自然法课程,就是为他接下来对概念的体系化建构作出总体规划。因而正是在这个时候,黑格尔关于自然法的课程讲稿,以及在1802年秋冬之际所写的《伦理体系》的手稿也就被整合进黑格尔的体系之中了。所以情况自然就是,黑格尔同时保留了这两份材料,并且一直保留到他后来对概念的体系化建构,这就间接地为评估这两份材料提供了不可低估的证据。因为很显然,在其后的著作中,黑格尔并未把他在该课程中的思想表述视为无关紧要的东西。
但这确实也与《伦理体系》的特殊性有关,黑格尔为此专门制定了计划,而且为之设定了目的,与其他课程讲稿相比,这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无论两份材料有着怎样共同的思想基础,但对黑格尔而言,如果依然找不到突破口,以此来推断它们之间所具有的高度一致性,那么这就必然要根据材料的性质,在已经形成文字的手稿与纯粹就是拟定的草稿之间作出必要的推定。
无论是罗森克朗茨还是海姆确实都坚信,他们某种程度上对耶拿体系发展的详尽研究表明,存在着一个特别的,并且很显然是丰富的材料组合,而关于“自然法”不断重复的课程或者口述报告也证明了他们两个人的推定。此外,这两位作者都引用了至今仍遗失了的材料——它们所处的那个时代的人对“自然法”的评论,并据此发现,这些课程讲稿毫无争议地已经偏离了《伦理体系》所规划的那个雄心勃勃的体系。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罗森克朗茨的讨论,那么首先就可以确定的是,他是依据内容特征而将这部手稿命名为《伦理体系》的,但这其实只是他个人的臆断而已,因为尽管罗森克朗茨毫无争议地占有了大量的遗稿资料,但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表明,他已经揭示了或者接近了黑格尔所要表述的“生活习俗”,并据此能够捋顺资料的先后顺序。这个标题恰当地说明了黑格尔所要论述的内容,因为手稿的系统结构是建立在社会互动的复杂结构上的,这包括从个体意识中产生的国家共同体,也包括隶属于人的“本能”和“欲望”的自然本性,并通过劳动和语言学习将这个基础的普遍化重新建构起来。这样“家庭”作为自然的生育共同体的更高级结构就建立起来了,这在经济领域就产生了私有财产、商品交换以及对个体生存的保护,而这些个体又通过各个阶层的同业公会将社会的划分带入“市民世界”的联合中。
这个纲要或者导言具体体现在对伦理“级次”的详细而系统的思想中,在某个方面和特定意义上,与它在内容上有实质性呼应的就是《关于自然法的科学研究方法》这篇论文,它分为两个部分于1802年夏秋之季发表在谢林和黑格尔共同主编的《批判杂志》上。论文第一部分较早于(据基默勒的断代猜测,认为是可靠的)《伦理体系》发表的时间点,而第二部分在时间推断上可能与手稿有所重叠。
这个情况自然就会让人设想,这两个手稿(《自然法》论文和《伦理体系》)处理的是共同的主题,这是因为黑格尔当时在思考如何建构起他的概念体系时必须要找到这么一个共同的思想基础。至少这里有个显著的标志,假如从《自然法》论文中我们还感受不到体系化论证的意图,那么通过比较首先可以看出,这是在与他同时代的费希特的《自然法》论文进行着激烈的论战。显而易见的是,这个论战并没有从一般体系方法上让《伦理体系》简单重复了《自然法》论文的论证。在行文过程中他反复提到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所具有的轴心地位,这点虽然毋庸置疑,但此外,还有一点(甚至还是非常突出的),就是他很明确地要与费希特就某些话题展开辩论。
除了这些之外,那些能够说明这两个手稿内在关联性的间接证据也并非无足轻重。因为在对《自然法》论文的叙述过程中不断地出现与《伦理体系》同样的论证思路,因而,从这个线索中就可以发现,罗森克朗茨给这个手稿起了这个名字,在此也就从黑格尔的手稿中找到了不可被忽视的辩护和支持。此外,在对《自然法》论文和《伦理体系》的关系作了考察之后,可以形成这个观点,也就是黑格尔在他的论文中早已对这个手稿有所评价,在此之前它被设想为对费希特的批判性论战,而在《伦理体系》中他把这些体系原则(现在看来,离对费希特的批判较远)提了出来,在那里,黑格尔把这些相关的手稿和材料都汇总起来,并且以系统反思的方式作了简要的归纳。无论如何,从罗森克朗茨和海姆的研究可以看出,这些对费希特自然法概念展开批判而形成的手稿,它在自然法课程的口头报告中所作的区分是不会引起误解的。因为罗森克朗茨和海姆在利用流传下来的材料研究自然法课程时,都没有谈到与费希特的相关论战。
但对这个情况的观察应该放在对此前描述的更加精细的研究中,也就是那些在黑格尔遗稿中,被罗森克朗茨和海姆用来阐发已经缺失的自然法课程讲稿的描述。两位作者似乎对他们的确信都没有作深入的反思,接着就这样把手稿(指的就是《伦理体系》)的系统阐发看作课程讲稿所具有的基础和前提。罗森克朗茨和海姆据此也就产生了这个想法,也就是《伦理体系》应该被理解为此前经过系统规划的手稿,它独立于那些自然法讲稿之外,因而绝不会是对它的复述以迎合那些个别的口头报告。因而,就如同罗森克朗茨及其主要的批评者海姆对课程讲稿所刻画的那样,这个讲稿阐述的是个独立的思想计划,因而对于手稿,它是对其思想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在此意义上,罗森克朗茨必定会将课程讲稿改名为《伦理体系后续》,由此可见,他指的就是手稿规划的最后部分,并体现在课程讲稿中。
就罗森克朗茨对《伦理体系》发展史的假设而言,这个归因看起来却是前后一致的,因为他把手稿的写作(尽管是错误的)设定在法兰克福时期,因而它还只是处于课程体系的预备阶段。然而海姆对这后一个假设提出关键批评,并阐明了谢林思想对黑格尔写作《伦理体系》所具有的独特影响,那时黑格尔还是耶拿的编外讲师。为此,他认为,关于自然法的课程讲稿事实上只和手稿偶尔有那么“一丝关系”,因而即使是他也相信,《伦理体系》是在更早之前就已经完成的,也就是它要早于课程讲稿的那些材料,并且是黑格尔在完成课程讲稿之前为系统规划他的概念体系而独立完成的。
因而,罗森克朗茨和海姆的研究据此也就成功地(尽管在手稿写作时间点的推定上存在分歧)就两个手稿的起源方面达成了一致。然而此后对这个说法有了根本上的修正,因为基默勒对写作时间的推测批驳了罗森克朗茨和海姆的观点,他根据毫无争议的史实证明,黑格尔在1802年夏季学期已经发布他的自然法课程的公告,尽管根据相关证据(主要是因为没有书籍的出版)表明它确实是“口述”的。这个自然法课程在相当情况下几乎可以肯定存在着相关的手稿计划,这在黑格尔1801—1802年冬季学期和1802年夏季学期就已经准备好。
这个推测在如下两个方面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一方面,黑格尔1801—1802年冬季学期的最早被记录下来的体系规划,虽然已经表达《伦理体系》这个主题,但是所有迹象都表明这个时间点是有问题的,因为在1801—1802年冬季学期,有关手稿的字面材料在这些课程体系中是缺失的,因而,直到1802年才在课程中有这方面的丰富材料。另一方面,如果黑格尔在1801—1802年冬季学期确实开过关于哲学体系的“导论”课程,那么他作为编外讲师必定不会缺少那种尴尬的经历,也就是在他发布了,虽然只是片段的,但总体上是缺乏准备的口述课程公告后,在学期末居然无人问津。而这段(作为无报酬的编外讲师,就经济而言,这并非无足轻重)不愉快的经历也为下面的推测提供了不可低估的证明,也就是黑格尔在1802年夏季学期首次发布了他关于自然法的课程公告后,在任何情况下,他都会投入大量心血来准备与课程相关的材料。由此就可以推测,关于自然法课程的讲稿写作很有可能是在1801—1802年冬季学期和1802年夏季学期之间。
总之,通过对罗森克朗茨的叙述以及海姆对其批驳的检验,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在对黑格尔遗稿所涉及的材料来源上,他们提供的证明尽管还存在偏差,但是他们之间的论战也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判断,就是《伦理体系》与自然法课程必有关联,这点是清晰可靠而不会引起误解的。无论人们是将《伦理体系》的产生(依据罗森克朗茨与海姆的观点)从内容上加以考量,将黑格尔的课程讲稿放在为这些课程而准备的材料之前,或者还是依据基默勒的断代而否定了这个关系,以上这两种说法都有道理,而事实上,罗森克朗茨和海姆只是从内容与思想关联上来和已经遗失的课程材料做对比。两位作者共同认为,就是在黑格尔遗稿中的这两个手稿,无人可以将“手稿”和具有思想性的口述材料作出非常严格的区分。毫无疑问的是,在时间上,黑格尔这两个手稿阐发的思想是有共同起点的,这也就构成它们共同的基础。但现在这个思想阐发的任务无论如何都变得更加棘手了,从内容关联上,没有人对这两个手稿能够提出足够证据,使得一个手稿可以把握另一个手稿,就如同在不同的手稿卷帙中,要区分开不同的材料。
从手稿和措辞来看,黑格尔的不同材料存在着紧密的关系,这或许可以从中找到它们之间的差异性,进而设想可能对那些(对于确定写作时间也是如此)复杂的手稿写作时间作出准确的猜测,在此就具体手稿的创作而言要依据自身的标准,将《伦理体系》与相当丰富的材料进行对比。即使是海姆,在他的论证过程中也对罗森克朗茨所涉及的对自然法课程材料的介绍和引用作出批判性的评论,这样一来也就使得对相关手稿的比较变得更加备受关注,在此情况下,他成功地为这个思路找到了“支撑”,在他看来还没有人能够从中得出关键的结论,也就是从两个手稿的关联度来说,一个手稿可以在任何时候都能为另一个手稿提供直接的写作方案。但这样一个看似不会产生误解的发现只是注意到了那些流传下来的、零碎的,以及与此有关的材料(关于自然法的课程讲义已经丢失了),这也就产生了必须依赖这两个手稿的问题,只要今天还涉及对两者关系的权衡,那么就会和往常一样必须依赖那些流传下来的材料,它们是那些遗失了的手稿的可资利用的依据。
此外,更加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海姆还是罗森克朗茨都表明,在《伦理体系》和关于自然法的课程讲稿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思想亲缘性。有个更加重要的事实是,在1802年秋季所写的手稿纲要的手稿中,有份黑格尔对当时的体系性思想纲领的根本或者建构性的草稿,它的标题写的是“自然法”的特殊方法,这对于黑格尔已经遗失的手稿来说,可以算是提供了一个补充吧。这里有个前提,就是课程讲稿的各卷都与《伦理体系》不同,它必定有着很大的可能性是写于1802年夏季学期之前,并且这些讲稿(与并非用来做讲座的《伦理体系》不同)不断地在接下来的学期中被当作课程材料来使用,这里就不能忽视那些在内容和现实上的,以及在材料范围内所涉及的计划和变更。
如果将黑格尔在1805年夏末秋初所写的体系纲要的课程讲稿[参看《黑格尔全集》(第八卷,耶拿体系草稿III),这里仅涉及其中的《精神哲学》]作一定程度的比较,那么大致可以估计,在什么意义上,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关于自然法的讲课材料会有同样的计划和变更,这些课程自1802年夏季学期以来一直被重复开过,因而,根据黑格尔体系概念在其中所表明的在内容的进展上所必然达到的一致性,最终必定就能反映出他已经遗失的课程内容。但正是在这最后一个结构中,罗森克朗茨和海姆在遗稿中找到了这个课程讲稿,并且通过比较之后,将其命名为《伦理体系》。
黑格尔思想在耶拿的发展史支持了这个看法,他至少尝试性地拟出了个草稿性的纲要,这也就将《伦理体系》的具体写作时间很有说服力地设定在黑格尔准备体系纲要的耶拿时期。
对黑格尔在耶拿时期所写的这部所谓的《伦理体系》,我们既要从内容上也要从形式上重视它。如果要将现有文本作为一部手稿来看待的话,我们接下来就要格外谨慎地对它作出修正性考察,从中我们可以形成某种基本的认识,它们涉及文本的写作以及文本的划分。因而,本文试图将《伦理体系》的写作放在黑格尔的特定时期加以考察,他在这段时期内曾写过大量手稿,而这个现有文本应当被归于这些手稿之类。
在此关键的问题在于,是否该文本就是黑格尔自然法课程所用的材料,或者是否黑格尔在写作该文本时是出于特定时期的另外打算。但无论如何,《伦理体系》是黑格尔就实践哲学而写作的最早文本,这是他在耶拿当编外讲师时所从事的工作,它对于黑格尔在此后建构起他的伦理世界以及“客观精神”的哲学具有重大的意义。
对于该文本,我们首先必须承认它还只是个草稿,黑格尔终其一生也没有完成对它的写作,而这也是该文本留给世人的最为明显的特征。从文本的笔迹来看,毫无疑问有那么几页是缺失的,黑格尔很显然留给后世的纸质材料并不完整。从文本的章节段落也可以看出,这是黑格尔草草拟就的纲要,而且也没有迹象表明,他日后会加以扩充和修订,他只是急急忙忙地打了个草稿,作者显然为的是在指定的时间点前完成交差,因而,该文本只是大致地交待了写作的方向,至于更为细致的工作则没有展开。
通过与黑格尔同时期的其他相近手稿的比较,我们作出了这个最初但也是最为重要的形式考察,由此可以发现的是,该文本的绝大部分极少有改动的痕迹,而且在该文本的页边也很少看到有拟写入正文的补充。黑格尔在耶拿时期曾写过三大体系草稿(有相当部分是加工和修订过的),而且可以肯定的是,它们就来自黑格尔在不同学期重复开设的课程,因而,这也就为我们传达了一幅黑格尔如何使用和处理他的课程材料的真实图像。然而,与这些草稿不同,该文本显然缺乏后期的任何加工和完善,它并不像它们那样在每个学期都会认真地修改,并且还会对课程材料作出不断的更新。我们由此不难推断,黑格尔在完成该文本的初稿后也就此搁笔了,他不再根据他的想法对它作出严谨的修正。在这个意义上,这个以体系的方式而被构思起来的文本(就它的写作方式而言)很可能就是以口述的自然法课程为基础的,而《伦理体系》的章节无疑也是依据授课内容的主题来划分的,甚至我们还可以谨慎地推断,它就出自黑格尔在1802年春夏之交的自然法课程。
黑格尔或许还有另外的打算,也就是说,在他1802年晚秋时节所写的文章是有可能要预备出版的,其目的就是要把他费尽心力地收集起来的材料用来构思他的观念,由此来辩护和阐明他念兹在兹的“生活习俗”。然而,从语速上看,这个文本显然并不适合作为口述的课程,而更适合作为系统地构思出来的读物。此外,我们也要注意到,在这个时期,黑格尔虽然发表了他的《自然法》论文,并试图将与该文相关的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出版。然而,我们在此却缺少有价值的可资借鉴的证据来证明黑格尔在当时确实有这个计划以及在哲学上的想法,而且从他的生平来看,我们也很难找到证据来证明在当时(1802年)他确实有要将他系统地研究过的东西刊印出版的计划。
然而,纵使我们可以设想黑格尔在写作该文本时就有将它刊印出版的打算,但我们也要为他设身处地地着想,也就是说,他在写作该文本时是有很大不确定性存在的,这从该文本也可以看出。通过考察可以发现,该文本不仅在形式上没有对总体框架作出划分,而且在章节内容上也不成比例。仅仅对该文本的章节或框架作出考察也会看到,黑格尔可能并没有这样明确的计划,因为有很多地方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从黑格尔的笔记来看,他往往会在不同章节间游移不定,有时他会用拼写字体,可有时又会用罗马字体做记号,出现这种转换说明在如何对章节进行划分以使它们可以成功地衔接上,黑格尔是费尽了心力,而同样的情况还出现在内容上则明显缺少标题,或者说,黑格尔只是在形式上作了划分。
人们发现,该文本的常常偏离人们所期待的写作方式,而且在表达上也与此前提到的体系草稿相冲突,因为人们往往会认为,一个作者,当他费尽心力来写作的时候,就应当把他收集起来的大量材料按照他的思路作条分缕析的整理。这样的期待是合情合理的,因为黑格尔的其他作品给人的印象就是这样的,而且从作者的习惯来看,对任何材料的加工,无论如何都会包含着作者的想法,作者一般会把他那富有创造力的思想贯穿其中,人们设想该文本也理应如此。通过这个观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黑格尔对于出版他的这个手稿还没有下定决心。只要我们稍微看一下《伦理体系》的结尾就可以发现,黑格尔只是勾勒性地给出了他的想法,这就意味着,他还没有将整个文本纳入他的体系概念中,这是因为他的想法遭遇到了难以预料的困难,使得他的想法很难以体系化的方式表达出来。
但与这些观察相反,如果我们再深思熟虑一些就会发现还有这种可能性,也就是说,《伦理体系》或许就是对自然法课程所作的综述,黑格尔为了这个课程收集了很多材料,并且将它们分成几卷,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将这份手稿予以出版或许就是计划中的事。至少如下这点会让人难以置信,也就是说,黑格尔每个学期都在周期性地重复他的自然法课程,但他居然会没有时间来整理课程材料并将它们刊印发行,人们也同样难以相信黑格尔到1802年秋季还会授课经验不足,也无法相信他无法驾驭1802年夏季学期的课程主题。从接下来几个学期的公告看,黑格尔的这个手稿就是为他的课程而写的,而且罗森克朗茨和海姆也为此提供了证明,这点是无可争议的,但我们还是要谨慎地认为,黑格尔的课程公告每次都会有所不同,这反映出他的手稿也必然会作出相应的修改,并且还会对内容作出框架上的划分。从罗森克朗茨和海姆那里,我们还可以看到这样的事实,也就是说,这些手稿就与耶拿时期的自然法课程有关,而且这是学界公认的。但这个观点还有个前提,即它能够证明那些已经散失的手稿其实就是周期性地开设的口述课程材料,而且它们每个学期都会被修订。
如果要对当时的情况作个设想的话,那么,黑格尔其实早已着手该书的准备了,他试图把他要上的那些自然法课程(在此最终采用的是《伦理体系》的结构)按照此前就有的课程讲稿的形式汇编起来,因而,该书也就没有出现在黑格尔耶拿时期记录在案的书籍计划中。但这个设想是有事实依据的,它们是通过与其他可靠手稿相比较而来的,而这些为了课程而写的材料,我们今天通过罗森克朗茨与海姆所提供的充分证据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确实有可信的关联性。
对于这个设想,人们或许会诧异该文本竟会缺少与之关联的且在内容上详尽的写作计划,此外,该文本缺少一个明确的结尾也是个事实。而最重要的事实还在于,黑格尔对他那富有雄心的体系研究而制定的写作计划只是暂时的,他总是根据情况而作出不同的调整,但这样却打破了此前他所拟定的框架的一致性,因而也就导致了文本在章节划分上的参差不齐。这样的状况当然会引起人们对出版计划的担忧,因为很难想象一个出版物不仅在形式上明显缺少封面外观,而且在内容上也明显缺少一以贯之的而且恰如其分的框架结构,也正因此,这个出版物是没有思想脉络的,是不可能出版的。
通过对这个现有文本的考察,我们可以较为谨慎地推断,它更为接近那个课程手稿,因为不难推论,黑格尔必定花费了很大心血在对它的写作上,换言之,对于这个文本,黑格尔显然会依据他所要论证的目标以及该文本的框架作出持续的且根本的完善。对于黑格尔而言,在他现有材料的基础上展开写作,这显然也是他较为重要的目标,因而该文本(尽管还需持续完善)可能正处于预计出版的状态中。
对于这个文本,我们当然可以找出很多材料佐证它具有明确的写作目的,而事实上,从黑格尔的这个文本中也确实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也就是说,我们如果将它与其他的著作群作个比较的话,那么,它相较于体系草稿则有着不同的写作背景,或者说,它们在构思上会有些差别,但我们在此却看到,黑格尔则试图将它们综合起来使之成为同类作品,因而也就表现出了体系的连贯性和文本的连续性特征。
关于黑格尔的写作手法或者他所创作出来的作品所具有的独特性,我们可以从他那众多的手稿中看出来,比如《论德国政制》这个文本就是这样,为了创作它,黑格尔做了大量准备,费了很大力气才完成了它,但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个文本是由许多不同时间点创作的段落组合而成的,然而,这个文本最终却是以连贯整体的形式呈现出来。由此可见,如果黑格尔打算草拟一部作品,他已为它做了充分前期工作,那么他绝不会在文本完成之后还会让人觉得它还是七拼八凑的样子。这就是黑格尔的写作特征,他要拼到最后一刻也要使作品尽善尽美,即使是已经创作出来的作品,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存有不尽如人意,或者说在创作上还存有缺陷,他时不时地要拿出来修订一下。
这样一来,对于这个现有文本,它的创作过程也就可以清晰地看得出来了,很显然,它必定会有一个路线在指引着它,而且那些材料也正是在它的引导下才被收集起来的,但这个文本并未将黑格尔的想法清楚地表达出来,因为人们往往会期待一件即将付梓的作品就应当以它最为清晰的状态表现出来。就黑格尔的这个文本而言,它所要讲述的就是个具有哲学体系性的以及作为精神的客观表象的伦理世界,就此而言,不论它所要探讨的主题是否具有同一性,也不论这项研究的对象是否无可争议,它可能是黑格尔构思这个文本的起点,但也可能不是,在对该文本的把握过程中也会存有误解,因为黑格尔在写作时可能已偏离了他既定的路线,或者说,他早已对路线作了重新规划。
这就说明,我们需要重新为《伦理体系》的写作背景作更为充分的论证,而如下情况也并非不可能发生的,也就是说,黑格尔最初创作这个文本时还有其他的想法,然而,他在利用他已有的材料进行创作时应当不会偏离既定路线太远,而且那些补充上来的材料也有助于让我们更为接近地认识他的写作风格,因而,如果我们仅仅局限在对现有文本的结构分析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目前所得出的那些观点都是从对文本的考察中得出的,它从内容或体系方面探讨了该文本是如何在黑格尔耶拿时期的思想历程中形成的,因而也就必然要对该文本可能的创作背景作些考察。因为我们在如下论点上无法提供无可争议的证据,也就是说,黑格尔是如何将他的《伦理体系》整合进他在当时的体系计划中的,或许我们在对该文本的写作和流传过程的详尽考察中会为此提供最为严谨的证据,并从内容上探讨他的写作目的至少指出了方向。我们往往将这个文本从内容或主题的顺序上视为对“客观精神”哲学或伦理世界哲学的系统阐述,这点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远远不够,我们还要持续追问,黑格尔的最初创作目的是什么,以及他最终是如何将那些截然不同的观念整合起来的。
一个作者,如果他能把他内心的想法一以贯之地表达出来,那么这就是令人钦佩的事,但我们也看到文本写作与思想表达会出现不一致的状况,而对这种状况的考察将会是很有意义的。因为文本的写作,开头是至关重要的,它决定着文本将会是如何展开的,但如果说最初制定的这个写作计划只是出于偶然的,或者说,它是由外在环境造成的,那么,我们也就会估计到这个计划最终必定会有所改变。但如果我们过渡到意义的世界,那么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对意义的探寻有助于澄清作者内心的想法,进而对文本作出恰当的判断,这样的话也就能探析出那个已经作出但后来却被作者改变了的出版计划。
接下来,我们必须探讨这个文本是如何流传下来的,罗森克朗茨是这个文本最早的发现者,他从黑格尔的遗稿中发现了它,而且还将它与黑格尔的其他相近手稿在内容上作了对比考察,并由此将它命名为《伦理体系》。而在此我们尤其要去讨论那些已经散失的自然法课程手稿,海姆对此已有详尽的介绍,从中也可看出它们对该文本的写作事实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从海姆的叙述中获得很多的启发,他对罗森克朗茨作了鞭辟入里或极富批判的考察,这既从内容上也从编年上给我们以关键的提示,也就是说,《伦理体系》与那些早已散失的课程草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关键的问题还在于,罗森克朗茨与海姆在黑格尔的遗稿中发现的是哪些材料,以及如何确定这些遗稿在内容上具有关联性。
罗森克朗茨在他的《黑格尔传》中首次对黑格尔的思想作了专门的阐发,即便在今天,它们对于了解黑格尔的思想历程也是重要的成果,而且他还从内容上将黑格尔耶拿时期的体系界定为最早形成的观念体系。然而,基默勒依据不同时期的笔迹特征对黑格尔耶拿时期的手稿作了考察,这又为分析该文本的流传过程提供了全新的且至关重要的基础,它甚至可以作为一个标准用来衡量这个时期的手稿。这个基础是如此的关键,以至于我们可以据此勾勒出令人信服的黑格尔思想肖像,但由此也可以看出,罗森克朗茨与海姆的论述就较为贫乏了,甚至可以这么认为,他们可能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无用的乃至于错误的信息。因为他们的证据毫无疑问应当建立在对黑格尔遗稿的笔迹状况的考察上,换言之,对于那些早已散失的手稿,这两位作者也可以据此找到它们是如何流传的证据,但从他们对此的叙述中,我们却很难支持他们的观点。如果能够证明现有的文本就是罗森克朗茨与海姆确信已经散失的那个手稿,那么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能对这些材料是如何流传下来的作出令人满意的判断。这对于现存的《伦理体系》的考察尤其重要。
从此前的讨论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黑格尔显然没有执行《伦理体系》的出版计划,也没有对其作出细致的修订,然而,经由这个手稿却可以判断出那些黑格尔曾投入大量心力却早已散佚的文稿中的内容,它们涉及黑格尔此后所作的关于“客观精神”体系的课程报告。尽管罗森克朗茨和海姆对黑格尔的思想历程予以充分的揭示,但他们却忽视了黑格尔的一个明显的特征,而这对于阐明黑格尔的习惯却大有裨益,也就是说,那些被保留下来的备稿和草稿通常是会被出版的,只有那些显得多余的稿件才会被销毁。由此必然可以推出那同样会被忽视的结论,就如同我们现在所能观察并加以评判的那样,与该手稿相关的那些底稿、草稿和备稿,黑格尔均费心予以保存,这些材料并未被销毁,这是出于此后将它们完整出版的打算。
由此可以看出,或许存在着这种可能性,《伦理体系》其实就是黑格尔在1802年致力于出版的手稿,而且,该手稿的写作也是黑格尔计划中的事情,但学术界往往会认为,该手稿在主题上与自然法课程存在着差异,因为从写作目的来看,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紧密的关联。一方面,两者之间不具有思想亲缘性,另一方面,由于两者之间明显的差异,很难在它们之间找到可以过渡的证据,这就使得如何在思想的进程上对《伦理体系》作出充分而自洽的定位陷入了无解的僵局。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能够找到足以证明黑格尔在1802年同时创作这两个手稿的蛛丝马迹,并且还能为此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如果说,两者在结构和思路上均表现出极为不同的写作目的,那么要设想它们在准备和写作上都是同时进行的,就必须从起源上认定它们有着共同的作为体系的起点。
如果说在所要探讨的时间段内还无法给出毫无争议的关于写作计划的日期,那么至少在探讨的起点上是没有疑问的,这个起点能够说明所要探讨的问题至少是与最初的写作状况以及最终决定这些状况的写作意图相关的,而要探讨与《伦理体系》相近的写作意图就要沿着“生活习俗”所规定的这条路径走下去。
其实,罗森克朗茨和海姆对黑格尔思想史的阐述最明显的就是他们没有关注到黑格尔1802年的那份课程公告,它并没有在黑格尔遗稿中出现,而是在哲学系内部的档案中才被发现的,其全部内容在当时还没有被公众知道。在《黑格尔全集》(第五卷)的编辑说明中就有关于这份档案以及其他文件的详细介绍,它所涉及的那些重要细节足以从根本上证明该手稿的写作过程,本文在此也就不赘述了。
乌尔里希(Ulrich)当时是耶拿大学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讲席教授,提到他是因为他有权决定是否允许让当时还是编外讲师的黑格尔公布他的课程公告,它们涉及“逻辑学与形而上学”以及“自然法”这两门课程,它们以及其他一门拟开课程均未被纳入“免费”课程之列。乌尔里希的书面说明如下:“硕士黑格尔先生提交了第三个免费课程‘费希特自然法批判’的申请。但我深知,拟开设免费课程须征得全系同仁的同意才行,因而,在我作出批准之前,我有责任将这申请转交给他们以便作出更为详尽的考察,而这也是我一贯的作风。”
这份说明在此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可以将它理解为院系内部在历史上有过的争论,但这足以用来澄清我们在此所要谈的相关论点。
耶拿大学哲学系的“编外讲师”都要忍受那段没有“教授”头衔的学术生涯,因为没有这个头衔也就没有可以自主开课的特权,那些在学科内真正掌握实权的就是教授,编外讲师只能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获得“特许任教资格”以从事公共学术活动。但即便在黑格尔时代,这条规则也只是形式上的而并未落到实处,编外讲师其实还是拥有自主地授课的权利,只不过黑格尔每个学期都要将他的开课申请呈交所在学科的主管审批才能获得授课资格,而课程一旦获批就会被列入耶拿大学的课程公告上。
乌尔里希的说明透露出来的最重要的信息在于,他并不在意课程所要讲授的内容是什么,而是要看它是否符合“免费课程”的申请流程。因为哲学系也会为讲师保留着所谓的“免费课程”(尽管有些是老规定),也就是说,讲师还是可以凭借他在学生中的受欢迎程度而获得开课的权利,但开设“免费课程”依旧是拥有正式教职的“在编教授”的特权,这点在哲学系也没有改变。就此而言,这项规则并不能说不会对编外讲师造成不利。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要从当时的处境上作出分析,也就是说,在那个年代,只有“在编教授”才能获得定期的薪水,这是由“大学供养”制度决定的(萨克森政府对此制定了不同的政策)。而对于参与授课的讲师而言,如果每个学期的听课人数(数量会有统一规定)有所增加,也就是说,由于课程受到欢迎而使得“听课名单”上的学生数有所增加,那么他就能获得更多的用于满足其基本生存的报酬。编外讲师并不像在编人员那样有基本薪水的保障,这种状况在过去和现在都没有得到改变,因而,对于讲师来说,他就得格外依赖他在每个学期的课程在学生中的受欢迎程度,以此来获得数额不等的收入,但他能否开设这样的课程最终还得由那些在编人员来决定。
这样一来,作为编外讲师的黑格尔显然要通过申请才能开设他的免费课程。而这种课程的开课申请通常在相关院系都会予以通过,因为主管人员是支持编外讲师开展此类工作的。但黑格尔则没有这么走运,由于当时的主管人员过于保守(有大学学监的强势介入),使得乌尔里希只得以“共识”为借口否决了该申请,因而,黑格尔只能放弃他拟开设的课程,这就使得他的课程并未出现在那个学期的课程公告上。这就很容易理解为何罗森克朗茨和海姆没有看到1802年黑格尔拟开设的费希特自然法批判的课程计划了。
但这场在院系内部所遭遇到的挫折却为探讨黑格尔对费希特自然法的批判提供了钥匙,可以完全确切地说,黑格尔在1802年期间曾认真地研究过这个主题并为此做了细致的工作。
乌尔里希非常明显地注明的日期是“4.5.1802”,也就是该年的较早时期。因此,黑格尔必定在这个时间点之前早已提交了申请,并且还为此做了充分的准备,也就是对课程内容作了细致的论证以使之能够成为免费课程。然而,从乌尔里希发布的公告来看,在标注的时间点上,该课程并未出现在1802年夏季学期的课程表上。黑格尔此后也就打消了他的这个开课念想,因为他深知自身的处境,而且想要对院系内部的争议提请仲裁,这将消耗太长的时间,况且1802年夏季学期已经开学,在此情形下,试图推翻乌尔里希作出的“共识”决定,并戏剧性地公布他的课程计划,这对于编外讲师无异于痴人说梦。
但对于争议事件,院系内部通常也会有多种的协调方式,而且会根据惯例拟出时间表用以处理那些紧急的课程申请,这在1802年的课程公告上已有所说明,而它很可能就与黑格尔提交给乌尔里希的1802—1803学年冬季学期的课程申请有关。从此前发布的公告看,黑格尔在1802—1803学年冬季学期开设了两门课程,即“逻辑学与形而上学”,以及“自然法”,至于乌尔里希所提到的“第三门”课程(即“费希特自然法批判”)也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是存在着的。然而,这门免费课程最终还是被否决了,黑格尔以及同情黑格尔的少数主管人员当然对此会是大失所望,这必然使他提交给乌尔里希并期望在规定的时间点予以公布的课程化为乌有。对于此事,在1802年夏季也曾引发全系范围的争论,最终不得不以大学学监的裁决才得以平息。
我们由此可以推断,黑格尔是在“1802年4月5日”这样一个拟定的日期提交了他的申请,并且满怀期待能够获批,所以,开设费希特自然法课程这件事原本就在他的计划之内,而且时间就定在1802—1803学年冬季学期。我们有理由设想,黑格尔为了备好这门课,他必定有针对性地做了准备,并且必定有(文字上的)资料,而且这些资料也会被他精心保存着,只不过天有不测风云,他的这个课程却在一片争议声中流产了,这在黑格尔的学术生涯中确实是个极为尴尬的事件。
从这样的严重事件中可以发现,黑格尔其实申报了两门关于自然法的平行课程,他如此制定开课计划显然是预感到会有很多学生选他的免费课程,作为授课讲师,他必须尽力满足听众并做好相应的备课,以便他的课程既充实又清晰地传达给他们。此外还可以设想,就听众而言,他们不会在意黑格尔对费希特的批判是如何地刺耳,他所写的文章是如何地辛辣,但对黑格尔而言则并不这样,他是满怀期望地要把“自然法”与“费希特自然法批判”这两门课程融会贯通起来,尽管它们在内容上各不相同。然而,学生愿意支付的是那周期性开设的“自然法”课程,对于那门也同样打算重复开设的“费希特自然法批判”的平行课程,学生认为这只是对“自然法”课程的稍加调整,他们则不愿意为此买单。
从开设费希特自然法课程这个有确凿证据的事实可以推断出,黑格尔在1802年的上半年曾致力于“实践哲学”和“自然法”领域的研究和写作,做这两方面的工作显然是出于他自身的学术规划,他力图将以上两个有显著差异的领域关联起来并予以体系化。黑格尔为此写下的诸多草稿就是要对它们作出充分的论证,这样一来,我们还可以作出这样大胆的设想,尽管黑格尔大约在1802年夏季的那门课程申报在形式上是失败的,然而,为了开设这门课程,他至少要提交一份关于自然法的材料,而且这份材料早在1802年夏季学期就已经构思好了,并且正好要在这个学期把它写完并加以完善,这样的话,他就可以在1802—1803学年冬季学期开设他的“费希特自然法批判”这门课程了。
除此之外,黑格尔必定会在对费希特自然法的系统批判中发展出他自身特有的观念,至少在1802年夏季他的课程申请被否决前,他对他的观念阐发都是体系性的,这种状态一直延续到1803年秋季,此时他写就了《自然法》论文,并且此文还被出版了,从这篇文章中,我们也就可以勾勒出“费希特自然法批判”所要清晰而又系统地表达出的雄心壮志。我们同样可以确切地认为,黑格尔所提交的材料就与他对该作品的设想有关,至于那些其他的草稿和备稿也都要纳入该作品的范围,它们作为费希特课程的准备材料现在则可以被清晰而系统地予以论述,黑格尔希望把它们而不是那份被否决的课程报告予以出版,并且还能引起公众的讨论。黑格尔也在实现着他的这个想法,他始终没有偏离《伦理体系》所设想的那个最初目标,也正因此,他才要重新整理那些材料,使之符合他所设定的那个体系目标,这点可以从我们此前提及的对已发现的手稿进行的研判中得到验证,而且由此还可进一步看出,黑格尔认为他首先要处理的问题并非在于对思路的具体阐发上,而是相反地在于如何对他的这份手稿的系统框架作出恰当的划分。
就黑格尔的整个教学生涯而言,他只在耶拿发布了一个关于“费希特自然法批判”的公告,这是个绝无仅有的特例,即便在耶拿之后的所有课程公告中也都没有出现过这样的标题,用以明确表明要对同时代的学者进行彻底的批判,这样的标题在海德堡或柏林的课程公告中都没有出现过。在黑格尔的遗稿中,《伦理体系》就是以这种独特的方式存在着,这种状况绝无仅有,绝对是个特例,此后黑格尔再也没有对这个作品进行内容上的修订,而是将它原样保存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