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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定标准

一、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标准及其修订

(一)1980年版《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的审定指标

品种审定原则:以与对照品种的成绩比较为主要依据,主要经济性状优于对照品种,其中解舒率、净度、纤度与生丝纤度偏差应符合规定标准。

解舒率:春用和中秋用品种应不低于75%、早秋用品种应不低于70%。

净度:春用品种不低于94分、夏秋用品种不低于93分。

纤度:2.3~3.0D。

生丝纤度偏差:不大于1.1D。

(二)1987年修订后的《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标准》

经过6年的实践,1987年对《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标准》做了修改,在《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参考指标:春用品种茧层率24.5%以上、鲜毛茧出丝率19%以上、茧丝长1350米以上,解舒丝长超过对照品种;夏秋用品种茧层率21%以上、鲜毛茧出丝率15.5%以上、茧丝长1000米以上,解舒丝长超过对照品种。无论是春用品种还是夏秋用品种,4龄起蚕虫蛹率、万头蚕收茧量、5龄50千克桑产茧量应不低于对照品种的98%。

1989年又将春用品种的解舒率指标改为: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如遇不良气候解舒率偏低时可依不低于对照品种的95%为标准加以衡量。

(三)1989年版《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试行)》

1989年12月26日农业部颁布《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试行)》,包括桑树、桑蚕品种审定标准。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11.2 桑蚕品种审定标准

11.2.1 主要标准

11.2.1.1 净度:春用品种不低于93分,夏秋用品种不低于92分。

11.2.1.2 茧丝纤度:春用品种为2.7~3.1D,夏秋用品种为2.3~2.7D。

11.2.1.3 解舒率:春用品种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如遇不良气候解舒率偏低时可依不低于对照 品种的95%为标准加以衡量;夏秋用品种应不低于70%。

11.2.2 辅助标准

11.2.2.1 春期:茧层率24.5%以上,出丝率19%以上,茧丝长1350米以上,解舒丝长超过对照。

11.2.2.2 早秋期:茧层率21%以上,出丝率15.5%以上,茧丝长1000米以上,解舒丝长超过对照; 无论是春用品种或夏秋品种,4龄起蚕虫蛹统一生命率、万头产茧量、担桑产茧量应不低于对照品种的 98%,茧丝纤度综合均方差:春期少于0.65D,早秋期少于0.50D。

11.2.3 对照品种

11.2.3.1 春期:华合×东肥。

11.2.3.2 夏秋期:东34×苏12。

(四)1994年修订的《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标准》

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4年3月17—20日在广州召开,会议复议并通过了二届二次会议(1993.03.7—8南京)拟定的《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标准》(表1.29)。

表1.29 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标准

审定原则:以与对照品种的成绩比较为主要依据,主要经济性状优于对照品种,其中解舒率、净度、茧丝纤度应符合规定标准。

(五)《桑树、桑蚕、柞蚕品种审定补充规定》

1.申报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蚕、桑品种,可向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审定。

1.1 主要遗传性状稳定,有选育单位2次以上相同蚕期实验室鉴定成绩、一期以上跨省(区)多点实验室共同鉴定成绩和一期以上农村试养(种)成绩,主要经济性状优于对照、符合审定标准的品种。

多点实验室共同鉴定,可由区域协作组织或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或由选育单位自行组织进行,点数应不少于4个单位。

1.2 1996年前经1个以上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已经跨省推广使用的品种。

1.3 主要遗传性状稳定,由选育单位2次以上相同蚕期实验室鉴定成绩,表现出明显特征或具有特殊用途,经专业委员会认可的3个以上单位进行性状鉴定,已有应用实例证明可在生产上推广应用的特用品种。

2.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按《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要求报送,其中:

2.1 符合申报条件1.1的品种,其跨省(区)多点实验室共同鉴定成绩,应由协作组织主持单位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含省级品审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农村试(种)养成绩,应有试养单位证明并经县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2 符合申报条件1.2的品种,需由跨省推广使用省(区)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应用证明。

2.3 申报条件1.3的品种,需具有专业委员会认可单位出具的性状鉴定报告和用户证明。

3.申报程序

向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材料。专业委员会接到品审办提交的材料后,依据申报条件作不同处理。

3.1 申报条件1.1的品种,将由专业委员会安排验证试验,提交验证报告。

3.2 申报条件1.2的品种,专业委员会将视需要和可能,组织委员、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提交考察报告。

3.3 申报条件1.3的品种,申报单位应邀请3位国家(全国)审定委员(专家)连同相关专家赴现场进行实物测试,提交测试报告。

4.试验管理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管理验证试验,制定试验管理办法。

(六)2014年版《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标准》

2010年恢复蚕品种试验后,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蚕专业委员会再次组织对蚕品种审定标准进行了修订,2014年8月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通知》(国品审〔2014〕2号),其中包含“桑蚕品种审定标准”(表1.30)。

2014年版《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标准》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增加了生产鉴定指标;二是实验室试验增加了4龄起蚕虫蛹率指标,对新品种的强健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表1.30 2014年版《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标准》

(七)2019年版《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标准》

2019年10月31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蚕品种审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9〕19号),发布了《蚕品种审定指南》《国家级蚕品种命名规则》。

附件1 蚕品种审定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蚕品种审定的术语与定义、内容与依据、审定指标和评判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桑蚕、柞蚕品种审定。

2 术语和定义

2.1 实验(室)鉴定

在实验(室)条件下,对试验蚕品种的性状进行调查或检验。

2.2 生产鉴定

在生产条件下,对试验蚕品种的性状、蚕茧产量和质量进行调查或检验。

2.3 华南蚕区

海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和湖南省南部、江西省南部等蚕茧生产区域。

2.4 春用蚕品种

适宜于春季气候及相似条件饲养的桑蚕品种。

2.5 夏秋用蚕品种

适宜于夏秋季气候条件饲养的桑蚕品种。

2.6 二化一放

二化性柞蚕品种一年放养1次。

2.7 二化二放

二化性柞蚕品种一年放养2次。

3 审定内容与依据

3.1 审定内容

蚕品种的遗传稳定性、特征特性、饲养性能、强健性、蚕茧产量、茧丝质量以及繁育性能等。

3.2 审定依据

蚕品种实验室鉴定结果、生产鉴定结果。

4 审定指标

4.1 桑蚕品种

4.1.1 实验室鉴定指标

4.1.1.1 春期品种

4龄起蚕虫蛹率≥对照品种。

万蚕产茧量≥对照品种。

净度:华南蚕区≥92.0分,其他蚕区≥94.0分。

解舒率:华南蚕区≥70.0%,其他蚕区≥75.0%;或高于对照品种。

鲜毛茧出丝率≥对照品种。

茧层率:华南蚕区≥22.5%,其他蚕区≥24.0%;或≥对照品种。

茧丝长:华南蚕区≥1000米,其他蚕区≥1300米;或>对照品种。

4.1.1.2 秋期品种

4龄起蚕虫蛹率≥对照品种。

万蚕产茧量≥对照品种。

净度:华南蚕区≥91.0分,其他蚕区≥93.0分。

解舒率:华南蚕区≥65.0%,其他蚕区≥70%;或>对照品种。

鲜毛茧出丝率≥对照品种。

茧层率≥21.0%,或≥对照品种。

茧丝长:华南蚕区≥900米,其他蚕区≥1000米;或>对照品种。

若4龄起蚕虫蛹率比对照品种高3.0个百分点,或鲜毛茧出丝率比对照品种提高1.0个以上百分点,或万蚕产茧量提高10%以上,则允许4龄起蚕虫蛹率以外的一项指标不低于上述规定指标的90%。

4.1.2 生产鉴定指标

参照NY/T 1732—2009《桑蚕品种生产鉴定方法》,每盒杂交种(25000粒±500粒良卵)产茧量、健蛹率指标优于对照品种。

4.2 柞蚕品种

4.2.1 实验鉴定指标

柞蚕品种实验鉴定指标应有5项以上(含5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其中实用孵化率和虫蛹统一生命率为强制性指标;或1~2项主要经济性状指标高于规定指标20%以上。

4.2.1.1 一化性品种

一化地区用种:实用孵化率>85.0%,虫蛹统一生命率>85.0%,单蛾产良卵数≥190.0粒,千粒茧重≥6.5千克,茧层率≥9.0%,鲜茧出丝率≥6.0%,收蚁结茧率、千克卵收茧量均不低于对照品种。

二化地区用种:实用孵化率>85.0%,虫蛹统一生命率>85.0%,单蛾产良卵数≥200.0粒,千粒茧重≥7.5千克,茧层率≥10.0%,鲜茧出丝率≥6.0%,收蚁结茧率、千克卵收茧量均不低于对照品种。

4.2.1.2 二化性品种

二化二放用种(秋季):实用孵化率>90.0%,虫蛹统一生命率>92.0%,单蛾产良卵数≥200.0粒,千粒茧重≥8.0千克,茧层率≥10.0%,鲜茧出丝率≥6.0%,收蚁结茧率、千克卵收茧量均不低于对照品种。

二化一放用种:实用孵化率>80.0%,虫蛹统一生命率>85.0%,单蛾产良卵数≥240.0粒,千粒茧重≥8.5千克,茧层率≥9.0%,鲜茧出丝率≥6.0%,收蚁结茧率、千克卵收茧量均不低于对照品种。

4.2.2 生产鉴定指标

实用孵化率、虫蛹统一生命率、千克卵收茧量3项指标中,至少有2项优于当地生产用主推品种。

5 其他

5.1 根据蚕产业、育种、种业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可适时对本指南进行修订。

5.2 本指南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解释。

5.3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国家级蚕品种命名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蚕品种的命名,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新培育的国家级蚕品种的命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蚕品种命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依据本规则可提出国家级蚕品种的名称。一个蚕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五条 命名应使用汉字,或者汉字加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字母应使用拉丁字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新品种命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的。

(2)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3)容易引起对国家级蚕品种的特征特性等误解的。

(4)使用已有蚕品种名称或者已注册商标名称命名的。

(5)名称含有比较级、最高级词语或者类似修饰性词语,夸大宣传的。

(6)国家级蚕品种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山川、河流、湖泊等名称的,以及使用申请人名称的。地名简称和培育单位简称除外。

第七条 国家级蚕品种的中文名称的英译名,品种名称和体型外貌特征描述部分用英文表述,其余部分用汉语拼音拼写。

第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桑树品种国家审定标准

(一)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全国桑树品种审定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

1982年10月18日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全国桑树品种审定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82)农(农)字第94号],开启桑树品种国家审定。全文如下。

各产茧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业厅(局)、四川省蚕丝公司,广东省丝绸公司、山东省丝绸公司、黑龙江省供销社、内蒙古自治区轻工业厅、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

为了加强桑树品种的管理,加速桑树优良品种的培育与推广,实现良种布局区域化,不断提高蚕茧的产量和质量,现决定从今年起正式开展全国桑树品种审定工作。为了减少组织机构,加强统一领导,现将原“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改名为“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管理桑树和蚕品种的审定工作。关于委员会成员可做适当调整。由于我国桑树品种资源丰富,分布区域辽阔,各地生态环境不一,栽培技术不同,因此全国分设9个鉴定点。经与有关省商定,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四川省三台县蚕桑站、浙江省蚕业研究所、江苏省海安县蚕种场、广东省蚕业研究所、山东省滕县桑苗圃、湖北省黄冈农校、陕西省蚕业研究所、吉林省蚕业研究所等单位共同承担全国桑树品种鉴定任务。现将《全国桑树品种审定条例》(试行草案)、《桑树品种鉴定工作细则》(试行草案)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请在试行中及时把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

附件1.《全国桑树品种审定条例》(试行草案)

2.《桑树品种鉴定工作细则》(试行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
1982年10月18日

(二)桑树品种审定标准

1989年12月26日农业部颁布《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试行)》,其中包括桑树品种审定标准。内容如下。

对桑树品种的审定项目,主要是高产、优质、抗性强三方面,如果其中一项达到标准,另两项与对照相仿,为审定通过的品种。

1.产叶量:产叶量鉴定要求从栽植第三年开始进行调查,连续三年的平均每年亩产叶量高于对照种(全国指定的区域性对照种,下同),经生物统计达显著水平或产叶量超过对照种5%及以上。

2.叶质:经两年养蚕饲料鉴定,其万头茧层量和5龄每100千克叶产茧量均超过对照种5%(春、秋各两季平均数)。

3.抗性:因地区性主要病害不同。

3.1 长江、黄河流域鉴定区主要是对黄化型萎缩病和黑枯型细菌病的抵抗力,要求黄化型萎缩病发病率比对照种低30%以上(百分率指数比较,下同),黑枯型细菌病其枝条实际发病率在5%以下。

3.2 珠江流域鉴定区,主要是对青枯病的抵抗力,要求比对照种低30%以上。

3.3 东北鉴定区,主要是指冻害和黑枯型细菌病的抵抗力,其枝条冻害率低于25%或与对照种相仿(±4%);黑枯型细菌病要求其发病率低于对照种20%以上。

三、蚕桑品种认定条件

(一)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审定品种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0年2月1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文“关于申报全国审定品种有关事项的通知”[(1990)农(品审)字第2号],提出生产上使用农作物品种的认定,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品审会、农科院(所)、农业院(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1989年换届,第二届全国品种会已正式成立,并审定了一批品种。为了搞好国家级品种审定工作,使品种审定正常化,现将申报全国品审会审定品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受理申请审定的品种问题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农业部正式颁布试行,今后凡申报审定的品种,一律按该《办法》办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抓紧时间整理材料申报。

2.关于认定品种问题

由于其他原因,我会多年未曾受理申请审定品种,因此1990年拟清理积压的品种。凡未参加国家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品种,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认定。

(1)经过一个省级品审会审(认)定通过,而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面积占该品种推广总面积10%者。

(2)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有两个省推广面积各占推广总面积10%者。

以上两项,品种推广总面积以1986年全国种子总站统计面积为准。各作物品种面积(最低要求)如下:100万亩(6.67万hm 2 ):稻、麦、玉米等作物品种;50万亩(3.33万hm 2 ):棉花、大豆、花生、油菜、甘薯等作物品种;30万亩(2万hm 2 ):马铃薯、谷子、高粱等作物品种;20万亩(1.33万hm 2 ):糖料、黄红麻、芝麻等作物品种;0.5万亩(333.3hm 2 ):蔬菜及其他作物品种。

3.关于申报审(认)定品种材料的问题

凡申报审(认)定的品种材料,要求真实、准确。申请书要认真填写(钢、毛笔),字迹工整清楚,16开纸张大小一致,装订成册。每个品种材料打印40份。

4.关于审定费问题

凡申请审定的品种,需交纳审定咨询费,每个品种交纳300元。

5.关于申报时间问题

申报审(认)定截止时间已近,较紧迫。为了将申报材料整理好,今年临时将申报审(认)定截止时间改为4月30日,以后按《办法》办理。请各单位抓紧时间申报。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1990年2月1日

(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桑树、家蚕、柞蚕品种申报认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牧)业厅(局)院(校),江苏、广东、山东省丝绸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轻工业厅:

全国品审会桑蚕专业委员会于1995年3月7—8日在南京举行了二届二次会议,会上对桑树、家蚕、柞蚕品种的认定问题做了进一步研究,并根据有关条例规定和本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纪要精神,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桑树、家蚕、柞蚕品种认定的标准

80年代以来至今还在生产上使用、具有与当地对照品种两年以上的比较试验数据,综合经济性状优良的桑树、家蚕、柞蚕品种,并具备下列标准之一者,可予认定。

(1)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认)定通过。

(2)通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品审会审(认)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且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积占该品种总面积的10%以上。

(3)虽未通过省级审定,但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其中有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使用面积分别占该品种使用面积的50%和10%以上。例:某桑树品种在江苏、安徽、浙江、山东等省共种植5500亩(366.7hm 2 ),其中江苏省推广3300亩(220hm 2 )、占推广总面积的60%,浙江省推广550亩(36.7hm 2 )、占推广总面积的10%。

以上各条不能低于:桑树品种5000亩(333.3hm 2 ),家蚕品种10000张,柞蚕品种产茧5000担(250吨)。

2.申报材料

(1)申报书(见附件)一式42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

(2)品种育成报告和鉴定成绩(5份)。

(3)申报品种的面积(张、担)(5份,必须是地区以上生产管理部门的证明)。

(4)彩色照片(5份)。

(5)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合格证书复印件(5份)。

(6)认定费300元(寄农业部全国品审办)。

3.申报程序

凡申报认定的品种,申报者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育种者提出申请,填写申报书。申报者所在单位需审核盖章。

(2)申报书的区试主持单位意见一栏,由主持单位签章。

(3)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意见栏由申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并盖章。

(4)其他栏目均由育种者和所在单位认真填写。

4.申报截止日期:1993年10月30日

以上材料寄农业部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026),同时寄一份给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江苏镇江四摆渡,邮编212018)。

附件: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样本)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1993年4月22日

(三)桑蚕专委会“关于申报桑树、桑蚕、柞蚕品种审(认)定的通知”

1993年9月20日全国桑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关于申报桑树、桑蚕、柞蚕品种审(认)定的通知”[(93)桑蚕(审)字第5号],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业厅(局),四川、江苏、广东、山东省丝绸公司,黑龙江省纺织工业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轻工业厅: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桑蚕专业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1990.12,福建漳州)和二届二次会议(1993.3,江苏南京),均对桑树、桑蚕、柞蚕品种认定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有关规定。其内容已载入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转发的两份纪要。

二届一次会议纪要【1991.05.08,农业(品审)字第3号】之(三)关于品种认定问题:

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审定品种有关事项的通知”[(1990农(品审)字第2号]中关于认定品种问题的条款精神,决定争取在1991—1992年期间进行并完成桑树、桑蚕、柞蚕品种的认定工作。

认定品种范围:1980—1990年即80年代使用的优良品种。

80年代使用,具有与当地当时对照品种两年以上品种比较鉴定试验的数据资料,综合经济性状表现优良并且现在还继续使用的品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认定。

(1)经过一个省级品审会审(认)定通过,而所跨省推广面积占该品种推广总面积10%者。

(2)两个以上省推广,有两个省推广面积各占推广总面积10%者。

(3)在一个省内推广面积达到适宜蚕期饲养量的30%以上者。

推广数量:当年桑树品种5000亩以上,桑蚕品种10000张以上,柞蚕品种产茧5000担以上。

二届二次会议纪要【1993.04.24.(1993)农(品审)字第5号】之(二)关于品种认定:

根据全国品审会《关于申报全国审定品种有关事项的通知》[1990农(品审)字第2号]的精神和二届一次会议确定的申报条件,将于1993年受理并完成桑树、桑蚕、柞蚕品种的认定工作(通知另发)。

凡符合上述条件,而又未经过全国品审会审定通过的桑树、桑蚕、柞蚕品种,各地可组织申报认定,经审议通过“认定”为国家级品种。

申报手续:填写“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书”(附后)一式六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余可为复印件,五份寄全国品审会办公室,同时汇款300元,一份寄本专业委员会。

截止日期:1993年10月底(因为年底前专业委员会将开会进行审议)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26,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桑蚕专业委员会:邮政编码212018,江苏省镇江市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内

附: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略)

全国品审会桑蚕专业委员会
1993年9月20日 jtDgLIY98q9HUOjvoBWQwe8Q/4zllt5HDMLks1yMP9XAKMyOotD/qUzpCUn6nn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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