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桑蚕品种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审定制度。省级蚕桑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省级蚕桑品种审定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蚕桑品种的鉴定和审定工作;农业农村部设立国家级农作物或畜禽遗传资源审定机构,负责国家级、跨省(区)使用蚕桑品种的审定。现行国家蚕品种审定机构见图1.1。
图1.1 现行国家蚕品种审定机构示意图
1980年3月24—29日农业部在镇江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召开了国家桑蚕品种审定工作会议,会后成立“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桑蚕品种的审定。委员会由23人组成,农业部农业局局长程宜萍任主任。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主持鉴定试验和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鉴定试验网点在主持单位的组织下召开鉴定工作会议,经过对每对参试桑蚕品种2年同期实验室鉴定试验成绩、桑树品种5年鉴定试验成绩的汇总分析,讨论形成《鉴定结果报告》,提交给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委员会根据审定标准进行审议,形成审定意见。报农业部批准,以农业部公告形式发布,审定通过品种颁发审定证书(早期无审定证书)。
1989年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并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桑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
蚕、桑品种鉴定试验由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良繁处组织,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主持鉴定试验(区域试验)。这是蚕、桑品种审定机构的第一次大变动。
当时第一批桑品种已经完成鉴定(1983—1988年)和审定(1989年),第二批桑品种鉴定正在进行(1990—1994年),试验方法不变,1995年12月鉴定试验网点形成《全国第二批桑品种区域性鉴定工作总结》。
桑蚕品种鉴定试验,1989—1996年每个品种在同一季节(春、秋)鉴定2年;1997—1998年因没有新品种申报、经费困难而暂停;1999—2002年每个品种鉴定1次(验证试验)。鉴定试验网点完成鉴定试验后,形成《桑蚕品种国家审定鉴定结果报告》。
《全国第二批桑品种区域性鉴定工作总结》和《桑蚕品种国家审定鉴定结果报告》通过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良繁处提交给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全国农作物品审办的安排,由蚕桑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召开审定会议,对包括桑树、桑蚕在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审定。审定结果以农业部公告形式发布。
2003—2010年,因为桑、蚕不属于农业部指定的主要农作物,国家鉴定试验和审定工作暂时停止。2002年12月17日成立的第一届、2007年8月28日成立的第二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均没有蚕桑专业委员会。
2010年12月经农业部批准,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文成立国家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恢复国家蚕品种试验和审定工作,但是桑品种鉴定审定仍未恢复。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品种试验处负责试验管理,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主持品种试验。这是蚕桑品种国家审定机构的第二次大变动。
自2010年恢复桑蚕品种鉴定试验后,2015年进行了第一次审定。审定程序与1989年以来的一致,由专委会初审,然后由国家农作物品审会审定,农业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
2016—2018年,蚕品种审定管理归口未落实,未能进行审定。
2019年2月13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文《关于调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增补蚕专业委员会的通知》,明确蚕品种审定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管理,设立蚕专业委员会。这是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机构第三次大的变动。
2019年12月专委会进行了一次初审,2020年9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召开审定会议,对各专委会初审通过的畜禽品种和配套系进行了审定,其中包括11对桑蚕品种。
1980年3月24—29日农业部经济作物局与科技局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在镇江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召开“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工作会议”(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农业部程宜萍、竺士俊、王芝斐、于明,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董仲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乔公望、殷敏觉、庄溪华,纺织工业部童毓素,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高一陵、刘明远、戴亚民、胡鸿均、吴玉澄、李奕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蚕桑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高校、科研院所专家,计49人参加会议(表1.1)。
表1.1 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工作会议参会代表名单
(1980.03.24—29 镇江)
会议研究讨论了《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试行草案)和《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细则》(草案)、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落实了1980年桑蚕品种鉴定计划。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牵头,组织四川、浙江、广东、山东、湖北、安徽、陕西省蚕业研究所共同承担全国桑蚕品种鉴定试验任务。
1980年5月4日农业部发文[(80)农业(经)字第9号]成立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会由23人组成,主任委员由程宜萍担任(表1.2)。
表1.2 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1980年5月4日)
1980年12月12—15日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在杭州召开第二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见表1.3,会议审议并确定了如下事项。
1.根据全国桑蚕品种国家审定鉴定单位碰头会议提出的《1980年全国桑蚕品种鉴定工作报告》,审议确定:参加1980年全国鉴定的7对蚕品种中,“122×222”丝质不合格项目较多,“751×辐36”体质较差,这两对品种不再继续参加1981年的鉴定;“春试三号×春试四号”“春试一号×春试二号”“东731×武七苏”“新9×7532”“539B×7532”5对品种,继续参加1981年的鉴定,综合两年鉴定结果再做最后审议。
2.根据《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试行草案)的有关规定,受理了3个单位的5对新品种参加1981年全国鉴定的申请。经审议,同意下列品种参加1981年全国鉴定。
浙江省农科院蚕桑研究所选育的“春5×春6”(春用品种)、“新杭×科16”(夏秋用品种);广东省蚕种繁殖试验场选育的“东13×7532”(夏秋用品种)。
表1.3 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参会代表名单
(1980.12.12—15 杭州)
(续 表)
3.通过一年的实践,对《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试行草案),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
(1)参加鉴定的每对品种农村试养数量应不少于40张蚕种。
(2)报审品种需先参加省级鉴定,并经省级审定组织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推荐,方可申请参加全国鉴定。
(3)一个育种单位,一个年度,一个蚕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对品种参加鉴定。
(4)关于解舒率、纤度、净度、生丝纤度偏差4个丝质项目的审定标准,作如下修订。
①春用蚕品种的净度标准,由原定的94分改为应不低于93分;
②生丝纤度偏差改为参考项目,缫丝工艺、缫丝数量不做硬性规定;
③解舒率、纤度维持原定标准不动。
会议认为,茧丝纤度是关系到生丝条分与条分偏差的关键之一,在很长一段时期内20/22规格的生丝将仍然是我国出口生丝的主要品种;一个蚕品种实缫的平均茧丝纤度应该控制在3.0D以内,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育种单位的高度重视。
(5)关于丝质鉴定单位的确定。为了统一鉴定目光,使试缫成绩更接近于实缫成绩,会议商定今后全国鉴定品种的丝质鉴定任务将逐步改由各鉴定单位所在地区的缫丝试样厂或技术水平较高的缫丝厂承担。所需经费由丝绸工业部门安排解决。具体事宜将由委员会的委托机构——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与纺织工业部生产司联系落实。
(6)关于参加鉴定品种的蚕种供应问题,改为春、秋两季的鉴定蚕种均由育种单位提供。
4.会议还确定,在1981年内对目前生产上使用的蚕品种进行一次注册登记,提出免审或补审的办法,以便切实加强实用蚕品种的管理。
1982年3月7—11日,第一届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镇江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77名,其中审定委员会委员19名,中央和各省农业(林)厅(局)代表19名,鉴定单位代表15名,育种单位代表11名,桑品种方面特邀代表6名(表1.4)。这次会议刚好是在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丝绸公司之后召开,代表们心情特别高兴。全体代表热烈祝贺中国丝绸公司的成立;并深信公司的成立将对选育推广优良桑蚕品种,提高蚕茧质量起很大的推动、促进作用。
中国丝绸公司副总经理侯忠澍同志参加了大会,报告了中国丝绸公司成立的经过,介绍了当前蚕丝生产贸易的形势与任务,重申了中央关于“大力发展蚕丝生产,立足国内,争取多出口”的方针,对桑蚕品种改良工作如何适应丝绸工业发展提出了希望。
会议首先听取了委托单位对1980—1981年全国桑蚕品种鉴定工作情况的汇报。审定委员会就两年全国鉴定的5对桑蚕新品种的饲养和丝质鉴定成绩进行了审议,同意去年年底鉴定单位碰头会议对5对桑蚕新品种所作的综合评价。认为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育成的春用新品种“春蕾×明珠”(即春试1号×春试2号)、“菁松×皓月”(即春试3号×春试4号),早秋蚕用新品种“秋芳×明辉”(即东731×武七苏),以及广西蚕业指导所育成的早秋蚕用新品种“群芳×朝霞”(即539B×7532),其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可供全国试养推广。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和广西蚕业指导所共同育成的“新菁×朝霞”(即新九×7532),除解舒率、净度略低,其余项目合乎国家审定标准,可供两广地区试养、推广(审定结果的报告和桑蚕新品种性状资料,由农业部报批后转发各省)。对1981年参鉴的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桑所选育的春蚕用品种“春5×春6”、夏秋蚕用品种“新杭×科16”和广东省石牌蚕种繁殖场选育的“东13×7532”,决定在1982年继续进行鉴定。会议还受理了1对今年新申请鉴定,由河南蚕业试验场培育的桑蚕品种“豫5×豫4”。
会议还讨论研究了现行蚕品种分批重新审定的问题。根据1981年5月农业部经济作物局(81)农业(经一)字第21号文《关于进行现行桑蚕品种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全国15个主要蚕桑省统计:①目前在生产上使用的桑蚕品种(杂交型式)共36对,其中春用及春秋兼用的为19对,夏秋用的17对;②在36对品种中有24对品种限于省(区)内使用,其中春用及春秋兼用的为13对,夏秋用的11对;③跨省(区)使用的有12对,其中春用及春秋兼用的为6对,夏秋用的也为6对。会议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生产上使用的蚕品种分期分批进行重新审定,这样有利于掌握品种性能,建立蚕品种档案,加强蚕品种的国家管理,推动各地推广优良蚕品种,压缩或取消性状有退化的蚕品种,也可以促使育种机关或良繁部门关心蚕品种的复壮、更新工作。决定今年先鉴定两对春蚕用品种731×732、753×754;两对夏秋用品种苏3·秋3×苏4和浙农1号×苏12。
会上鉴定单位代表讨论了《桑蚕品种国家审定细则》,安排落实了1982年鉴定工作任务。计春蚕用品种4对,“春5×春6”“豫5×豫4”“731×732”“753×754”;夏秋蚕用品种4对,“新杭×科16”“东13×7532”“苏3·秋3×苏4”“浙农1号×苏12”。其对照品种,按《条例》规定,第一对照种今年仍分别为“华合×东肥”和“东34×苏12”;第二对照种为各鉴定单位所在省(区)的主要现行品种。
关于交杂种鉴定的审定标准,为了适应生丝质量检验新标准要求,会议着重讨论了纤度和纤度偏差项目的修改。
(1)纤度:春用蚕品种2.5~3.0D,夏秋用品种2.2~2.7D,避免尴尬纤度。
(2)茧丝纤度偏差:春用蚕品种的综合均方差在0.65D以下,夏秋用蚕品种的综合均方差在0.5D以下。目前该项指标暂定为参考项目,今后积极创造丝质鉴定的条件后改为正式审定项目。关于净度审查标准仍按杭州会议决定,即春用种93分、秋用种92分。
会议还重申了《条例》有关新品种由育成单位命名,报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登记。新引进品种由引入单位在引进后一个月内报全国审定委员会登记,统一命名。育成品种命名应简单明了,中系品种两个字中应有一个冠以“草”字部首,以理解为华系;日系品种两个字中一个应有“日”字偏旁,以理解为日系。引进品种原则上以引进年份统一编号。品种一经定名,国内互相引用时不得随意改名。
会议中还就农牧渔业部提出建立全国桑品种鉴定问题进行了研究。经桑品种方面特邀代表专题讨论,认为我国桑树品种资源丰富,各地近年也选育出一些桑树良种,有必要分区域加以科学鉴定,以加速桑树的良种化。审定委员会讨论了《开展全国桑品种鉴定工作的初步设想》和《全国桑树品种审定方案》,建议农业部将桑蚕品种委员会扩大为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桑、蚕品种鉴定工作,拨给必要的试验经费。在方案中初步拟定的七大省区八个点,要建立桑品种对比试验地,希望各有关省(区)予以大力支持。今年先做好建点和良种苗木等准备工作,以便逐步正式开展我国桑树良种的区域化鉴定工作。
会上15个主要省(区)的农业(林)厅(局)代表也进行了分组交流。农业部经济作物局荣励坚同志总结了1981年蚕桑生产情况,提出了1982年蚕茧生产任务。要求各省加强领导,抓好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提高蚕茧产量的同时,要把提高蚕茧质量放到主要位置。
代表们还听取了浙江丝绸工学院陈钟同志有关《缫丝工业对蚕品种的要求》的报告;四川省丝绸研究所吴纪枢同志有关《推广竹草制方格蔟试点》的介绍,以及四川北碚场杨希哲同志有关《赴日蚕种实习考察》的介绍,对桑蚕品种育种工作都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这次会议虽然时间较短,但收获很大。特别是中国丝绸公司成立以后,农、工、商、贸代表聚集一堂,共同讨论加速我国桑蚕品种良种化问题,把提高我国蚕茧质量作为共同奋斗的目标,群策群力,提出了不少有益的建议。大家表示要同心同德,齐心协力,为发展我国的蚕丝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表1.4 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参会代表名单
(1982.03.7—11 江苏镇江)
1982年12月15—17日,第一届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在南京召开第四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审定委员会委员29人,另有鉴定网点和本委员会委托机构的代表、申报参加1983年度桑、蚕品种全国鉴定的育种单位代表等37人列席了会议(表1.5)。
表1.5 第一届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第四次会议与会代表名单
(1982.12.15—17 南京)
会前,1982年10月18日农牧渔业部在“印发《桑树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82)农(农)字第94号]中决定,从1982年起正式开展全国桑树品种审定工作;为了减少组织机构,加强统一领导,将原“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改名为“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管理桑树和蚕品种的审定工作,关于委员会成员可做适当调整。嗣后,农牧渔业部农业局在《关于召开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82)农(农经一)字第55号]中,提出了委员会成员调整的原则意见与新增桑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人选,经与有关部门、省(区)、单位协商,确定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由40名委员组成。
程宜萍同志因年老体弱,要求辞去委员与主任委员职务。农牧渔业部已同意程宜萍同志的这一要求,鉴于程宜萍同志对本委员会工作的贡献与经验,会议建议农牧渔业部同意由本会聘请程宜萍同志为顾问。
会议推选农牧渔业部农业局副局长宿镇坤同志为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会议审议并确定了如下事项。
1.根据全国桑蚕品种国家审定鉴定单位第四次工作会议提交的《1982年全国桑蚕品种鉴定工作报告》,审议确定了如下事项。
(1)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育成的春用蚕品种“浙蕾×春晓”(春5×春6),经连续两年鉴定,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可供全国试养、推广,会议通过了以委员会名义向农牧渔业部提交的《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2号)》。
(2)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选育的夏秋用蚕品种“新杭×科16”,已经连续鉴定两年,第一年供鉴发种质量差,影响鉴定成绩,第二年鉴定各项性状表现明显转好,两年平均出丝率显著超过对照,但虫蛹率与解舒率两项尚稍低于审定标准,为慎重起见,由本委员会的委托机构征求选育单位意见,如同意可于1983年度再安排一次鉴定,根据后两次的鉴定成绩并作结论;广东省蚕种繁殖试验场选育的夏秋用蚕品种“东43×7532”,1981年已鉴定过一期,1982年因试验蚕种提供出了问题,缺少正交成绩,有必要在1983年补鉴定一期。
(3)河南省云阳蚕业试验站选有的春用蚕品种“豫5×豫4”,蚕期表现尚可,但解舒差、净度低,这两项成绩与审定标准差距较大,1983年度不再继续鉴定。
(4)为了更准确地了解、比较品种性状,现行生产用种分批重新审定的2对春用蚕品种“731×732”“753×754”和2对夏秋用蚕品种“浙农1号×苏12”“苏3·秋3×苏4”,均列入1983年度计划,再鉴定一年。
2.受理了4个单位提出的4对蚕品种和10个单位提出的18个桑品种参加1983年度全国鉴定的申请,同意下列单位选育的下列品种参加全国鉴定。
(1)桑蚕品种:山东省蚕业研究所选育的“757×东春2”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蚕桑科学研究所选育的“华新×晖玉”(均为春用蚕品种),安排在1983年度参鉴;湖南省蚕桑科学研究所选育的“芙蓉×湘晖”和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的“苏3·秋3×532”两对夏秋用蚕品种,因鉴定网点1983年度的鉴定任务已经饱和,安排到1984年度进行鉴定。
(2)桑树品种
①参鉴品种: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出的“伦教40号”和育成的“塘十×伦109号”,华南农学院育成的“试11号”,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选出的“湖197号”“红伦桑”,浙江省绍兴地区农业学校选出的“湖87号”,浙江省诸暨县璜山区农技站选出的“璜桑14号”,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选出的“南1号”和育成的“6031”,四川省农业厅经作处选出的“乐山花桑”,陕西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选出的“70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蚕桑科学研究所选出的“和田白桑”,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出的“7307”“洞庭1号”和育成的“育2号”“育151号”“辐1号”;国外引进种“新一之濑”。
对黄化型萎缩病抗性较强的“湖7号”和“湖199号”两个品种安排在病区参加鉴定;对照品种依鉴定点所代表区域而异,分别为“湖32号”(荷叶白类型)、广东桑、早青桑、小官桑、黄桑、梨叶大桑、滕桑等7个品种。
②区域性鉴定安排意见:上列26个参鉴桑品种,安排在全国7大区9个鉴定点进行鉴定,1983年度各鉴定点开始品种苗木繁殖、试验地平整、田间设计、土壤测定和栽植等项工作(各鉴定点参鉴品种计划见附件2);由于通知下达较迟,长江中游、黄河流域和东北地区尚未申报品种,受权委托机构与上述省(区)联系、酌情安排。
3.原则上同意蚕品种鉴定单位第四次工作会议对《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细则》的修改意见和桑品种鉴定单位工作会议对《桑树品种国家审定条例》及《细则》(试行草案)的修改意见,鉴于丝质鉴定中出丝率等成绩的测算办法变动较大,桑品种鉴定工作刚开始,可按修改意见试行。
会议还就改进审定委员会和鉴定网点的工作,加强品种管理、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与推广等问题展开了讨论,提出了许多合理化建议,并已就下列几项作出了决议。
(1)《审定条例》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审定委员会会议,鉴于委员兼职较多又比较分散,同时蚕品种的鉴定一般需要2年时间才可进行审议作出结论,桑品种的鉴定所需时间更长,审定委员会会议大体上可以改变为隔年举行一次。委员会休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处理有关问题,必要时可召集在京委员和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的委员共同商定。
(2)现行蚕品种的审定标准包括对照种的选定,在如何兼顾优质、好养、高产和保证必要的繁育系数的问题上,尚有不完善之处;品种育成鉴定合格后,在投产使用过程中往往存在着退化现象,如何保持品种的优良性状的问题,也有待设法解决。这两个问题关系到育种目标与繁育制度,比较复杂,决定由本委员会的主持单位与委托机构组织必要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方案,到下次全体会议上再作专题讨论。
(3)审定委员会的委员应该加强与所在省(区)鉴定单位的联系,和委员会的委托机构一起对鉴定网点的工作加强检查、督促、指导;鉴定单位应主动、及时告知鉴定计划的具体安排与有关日期。
鉴定单位的鉴定设备、条件的配备和技术、方法的统一,是客观、科学、准确地鉴定品种的前提。前几年,委员会的主持单位农牧渔业部及纺织工业部为此拨了一定数量的款项,使饲养鉴定单位的条件有了改善,但是烘茧问题和丝质鉴定所需的一些仪器设备尚未解决,请农牧渔业部、纺织工业部、中国丝绸公司研究解决。
附件1.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名单(表1.6)
2.各鉴定点参鉴桑树品种计划安排表(见本书第三章)
表1.6 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1982年12月)
1985年3月21—24日,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江苏镇江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20人,委员代表6人,承担全国桑·蚕品种鉴定任务的桑、蚕、丝共25个鉴定单位的代表,申报参加1985年度全国桑蚕品种鉴定的9对新蚕品种选育单位的代表列席了会议(表1.7)。
表1.7 第一届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1985.03.21—24 镇江)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1.根据全国桑·蚕品种国家审定、鉴定单位第五、六次工作会议提交的《全国桑蚕品种鉴定工作报告》,对1982—1984年已经连续两年鉴定的4对新蚕品种进行了审议。认为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育成的夏秋用新蚕品种“新杭×科明”(新杭×科16),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可供全国各地在夏秋季节中气候条件较好的蚕期试养推广,并通过了“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三号)”,呈报农牧渔业部批转。
2.根据本委员会第三次会议(1982年3月,镇江)关于现行蚕品种分批重新审定的决议,全国桑蚕品种鉴定网点于1982、1983年对现行生产用春蚕品种“731×732”(苏5×苏6)、“753×754”(杭7×杭8)和夏秋蚕品种“苏3·秋3×苏4”“浙农1号×苏12”等4对品种进行了两年的实验室共同鉴定。会议同意鉴定网点对上述4对品种所作的综合概评,决定将4对品种的鉴定成绩与综合概评通报蚕茧主产省份的茧、丝生产主管部门、蚕业科研教学单位。
3.会议受理了9个单位提出的9对新蚕品种参加全国鉴定的申请,同意下列单位选育的蚕品种参加全国鉴定。
(1)春用蚕品种: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选育的“731·753×川26·春42”;安徽农学院蚕桑系选育的“花茂×锦春”(这对品种申报时缺农村试养鉴定成绩,不完全符合报审条件,鉴于其系斑纹双限性品种,蚕种场要求比较迫切;加上1985年度参鉴春用蚕品种数少,鉴定网点可以安排,同意参加全国鉴定,但要求选育单位在今、明两年安排好农村鉴定,并将鉴定成绩寄送本委员会,供审议时汇总参考)。
(2)夏秋用蚕品种: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的“研菁×日桂”;江苏省无锡西漳蚕种场选育的“75新×7532”;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选育的“科7×康2”。以上3对品种安排在1985年参加鉴定。
江苏省浒关蚕种场选育的“957×7532”;湖北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的“九西28×7532”。以上两对品种安排在1986年参加鉴定。
苏州蚕桑专科学校选育的“丰花×永乐”;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选育的“薪安×晶辉”(新九三×7412)。以上两对品种安排在1987年参加鉴定。
4.会议就几年来在审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审定条例(试行草案)的有关条文提出了修改和补充意见,决定由本委员会的委托机构整理后交下次会议继续讨论。
其中,关于桑蚕品种审定标准中的解舒率与茧丝纤度两个项目,暂做如下规定:解舒率与茧丝纤度,原则上维持原定标准,如遇特殊气候时可以参照对照品种的成绩综合审议。
会议建议本委员会的主持单位会同用种、用茧单位通过适当的方式(或设课题研究,或组织力量在调研的基础上召开学术讨论会等),就桑蚕品种的审定标准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研究,制订出一套符合茧、丝生产要求,有科学依据的、合理的审查标准。
5.会议期间,桑品种鉴定网点对《桑品种国家审定工作细则》(试行草案)又做了认真的讨论修改,各鉴定点可按修改稿实施鉴定工作;《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细则》已根据实践经验做过数次修改,除鉴定网点按细则要求实施鉴定外,可印发各地有关部门、单位参考。
本次会议还就有关今后桑、蚕品种选育方向与目标的问题,开展了初步讨论。鉴于蚕、桑品种在整个蚕丝业中的重要性,会议认为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应该继续深入。
自建立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制度以来,承担全国桑、蚕品种桑、蚕、丝鉴定任务的绝大多数鉴定单位,能够从全局观念和整个行业的需要出发,为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克服困难,想方设法安排落实鉴定工作所需的人员、设备等;具体从事桑、蚕、丝鉴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审定工作细则》的要求,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精益求精,努力完成鉴定任务,体现出了责任感和献身精神。会议认为,品种审定是良种选育推广中的重要一环,鉴定工作是新品种选育科学实验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品种审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所有参加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他们的工作态度、技术水平、钻研精神,应当作为考绩、评定职称等的主要依据。
会议建议中央有关部门与地方茧、丝生产主管部门,承担鉴定任务的鉴定单位相互配合,适当增拨鉴定经费,添置或进一步改善鉴定网点的设备条件与工作条件,扩大鉴定容量,加快鉴定速度,使桑、蚕品种审定工作不断朝着科学化、标准化的方向坚持下去,推动整个蚕丝行业的健康发展。
1986年4月1—5日,第一届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在湖南长沙举行了第六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20人,委员代表9人,委员会委托机构——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从事全国鉴定的人员,浙江、江苏、湖北、安徽、陕西、湖南等省级蚕品种鉴定工作具体负责人,申报1986年鉴定的3对新蚕品种选育单位的代表列席了会议(表1.8)。
表1.8 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参会代表名单
(1986.04.1—5 长沙)
会议听取了全国桑·蚕品种鉴定网点提出的1985年度全国桑·蚕品种鉴定工作报告,四川、浙江、江苏、广东、山东、安徽、湖北、陕西、湖南、广西等10个省(区)交流了“六五”期间蚕丝生产、省级蚕桑品种审定和鉴定工作情况与“七五”期间的计划设想。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根据全国蚕品种鉴定第七次工作会议提交的《蚕品种国家审定鉴定结果报告(第四号)》,对1984年至1985年已经连续两年鉴定的2对新蚕品种进行了审议。认为湖南省蚕桑科学研究所育成的夏秋用新蚕品种“芙蓉×湘晖”,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可供全国各地在夏秋蚕期试养推广,并通过了《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四号)》,呈报农牧渔业部批准。
2.会议受理了2个单位的3对新蚕品种参加全国鉴定的申请,同意安排参加全国鉴定。
(1)春用蚕品种: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的“苏花×春晖”。
(2)夏秋用蚕品种: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指导所选育的“3新×5091”;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的“秋丰×白玉”。
为了减少年度交叉,便于审定委员会与鉴定网点做到受理一批、鉴定一批、审议一批,决定对蚕品种的年度鉴定计划做如下调整。1986年完成春用2对、夏秋用3对品种的续鉴任务,提交鉴定结果报告,暂不安排新的品种参鉴;第五次会议受理的4对夏秋用品种和本次会议受理的3对品种,从1987年起安排鉴定试验。
3.会议认为桑品种鉴定这项基础工作必须坚持下去,今后两三年的主要任务是善始善终地完成第一批32个品种的鉴定计划,提交鉴定结果报告;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着手第二批鉴定计划的申报准备工作。
4.会议根据全国鉴定、审定6年来的实践经验与今后蚕种生产、蚕丝生产的发展趋势,对部颁《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试行草案)中的某些条文做了如下修改补充。
(1)关于多元杂交蚕品种的鉴定办法:申请参加全国鉴定时,至少应有一期分列各种形式的鉴定成绩(三元杂交种为正反交4个形式,四元杂交种为正反交8个形式),供审定委员会受理时参考;确定参加鉴定后,具体提供哪一种形式的正反交,由申请单位自行确定。
(2)增加特殊蚕品种的审定业务:鼓励育种单位与丝绸行业等部门加强联系,根据市场需要和市场预测,共同讨论确定育种目标,组织一定力量从事具有实用新价值的各种特殊品种的选育,其鉴定办法与审定标准按实际情况另订。
(3)关于普通蚕品种的审定标准:
①净度:暂按原定春用品种93分以上、夏秋用品种92分以上的标准审定,待国家生丝检验标准修订后再作讨论。
②解舒率:仍依第五次会议议定的办法,即原则上维持原定春用品种75%以上、夏秋用品种70%以上的审定标准,如遇特殊气候时可以参照对照品种的成绩综合审议。
③茧丝纤度:春用品种的审定标准由原来的2.7~3.0D,改定为2.7~3.1D,夏秋用品种仍照原定标准,待做一些调查后再作讨论。
5.鉴于委员会中部分委员离退休、部分委员调动工作、部分委员年届高龄的实际情况,会议期间就委员调整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初步方案,拟与有关方面磋商后报农牧渔业部审批。为了便于委员会处理日常性的审定业务工作,会议建议农牧渔业部和有关部门协商,设立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6.为了广泛、有效地利用全国桑·蚕品种鉴定、审定的技术资料,设法加强全国鉴定、省(区)鉴定之间的交流联系,积极促进新品种的选育选拔与审定合格新品种的繁育推广,充分发挥新品种在提高茧丝绸质量、产量与整个行业经济效益上的作用,会议决定内部出版发行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年报》,具体编辑业务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会议认为,全国桑·蚕品种鉴定网点从事鉴定工作的科技人员,多年来做了大量的工作,分别在不同专业岗位上做出了贡献;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该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并以其在全国鉴定工作中的业绩、水平作为技术职务聘任的主要依据。
我国自1980年实行蚕品种国家审定制度、1982年实行桑品种国家审定制度以来,经过6年的努力,桑、蚕品种的鉴定和审定工作已基本上走上正轨,蚕品种的鉴定、审定工作已经收到可观的实际成效。会议希望全国桑、蚕品种鉴定网点的各个单位、产茧主要省(区)的桑、蚕品种的审定机构与有关部门都能继续认真总结“六五”期间的经验,制订出“七五”期间桑、蚕品种鉴定、审定工作的总体规划设想,并从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安排落实好1986年度的鉴定计划。
鉴于委员会中部分委员离退休、调动工作和年届高龄的实际情况,第一届第六次会议(1986.04,长沙)就委员调整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初步方案供农牧渔业部参考,至第七次会议前委员调整工作已告完成。
1987年5月20日农牧渔业部农业局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纪要》的通知”[(1987)农(农经一)字第48号],确定了调整后的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组成。鉴于该《通知》发布时个别单位未确定推荐人选,1987年8月11日农收渔业部农业局发布“关于调整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的补充通知”[(1987)农(农经一)字第91号],补充苏州丝绸工学院周本立、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汪定芳为新任委员。
调整后的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由39名委员组成,其中继任委员14名,新任委员25名,程宜萍同志继任顾问(表1.9)。
表1.9 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1987年8月)
1987年3月26—31日,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在广西南宁举行了第七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27人,委员代表2人,委员会委托机构——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从事全国鉴定的人员,申报参加1987年度全国蚕品种鉴定的选育单位代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牧渔业厅、蚕业指导所、丝绸公司、土产公司和广西农学院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表1.10)。
表1.10 第一届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与会代表名单
(1987.03.25—31 南宁)
注:加*者为审定委员会委员。
会议开始时,先就委员会的组织分工问题进行了讨论,一致推举高麟溢同志为主任委员,侯中澍、吕鸿声、朱竹雯同志为副主任委员,李奕仁同志为秘书长,潘传铭同志为副秘书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与鉴定网点的组织协调事宜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织有关人员负责办理。
随后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新品种的审定结果
根据全国蚕品种鉴定第八次工作会议提交的《蚕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五号)》,对1985年至1986年已经连续两年鉴定的5对新蚕品种进行了审议。认为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所选育的“研菁×日桂”、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选育的“蓝天×白云”(科7×康2)这两对夏秋用新蚕品种,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可供全国各地在夏秋蚕期试养推广,并通过了《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五号)》,呈报农牧渔业部批准。
2.1987—1988年度蚕品种鉴定计划的安排
会议受理了三个单位提出的4对新品种参加全国鉴定的申请,同意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的“中新1号×日新1号”和河南省云阳蚕业试验场选育的“华豫×春云”两对春用蚕品种参加全国鉴定;同意并安排四川省现行春用新蚕品种“绫3·4×锦5·6”参加全国鉴定,申请手续容后补报;同意第五次会议受理苏州蚕桑专科学校选育的夏秋用新品种“丰花×永乐”推迟到1989年参加全国鉴定。
鉴此,1987年全国蚕品种鉴定计划任务安排为:春用品种4对,即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的“苏花×春晖”“中新1号×日新1号”,河南省的“华豫×春云”,四川省的“绫3·4×锦5·6”;夏秋用品种5对,即湖北省的“黄鹤×朝霞”,安徽省的“薪安×晶辉”,江苏省的“957×朝霞”,广西壮族自治区的“3新×5091”,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的“秋丰×白玉”。
3.桑品种第一批鉴定情况和第二批鉴定方案
(1)桑品种第一批鉴定情况:本批桑品种审定工作已开展3年,参鉴品种25个,对照品种7个(全国对照品种1个,地方对照品种6个),共32个品种,设珠江流域(广东蚕研所)、长江流域(四川阆中蚕种场、浙江蚕研所、江苏海安蚕种场、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湖北黄冈农校)、黄河流域(陕西蚕研所、山东滕县桑树良种繁育场)和东北地区(吉林蚕研所)4个区域、9个鉴定点,计78个种次。
1986年鉴定网点对首批参鉴品种的幼林期产叶量、叶质、抗性等进行了全面调查和鉴定,其初步结果:亩产叶量超过对照品种的有育2号、育151号、育237号、湖桑7号、湖桑87号、伦教40号、塘10×伦109、试11号、吉湖4号、选秋1号、吉籽、吉鲁等13个品种;经春、秋两个蚕期的生物鉴定,两季叶质均优于对照品种的有洞庭1号、临黑选、滕桑3个品种;未发生萎缩病和细菌病的有湖桑7号、湖桑197号、湖桑199号、红沧桑、临黑选、梨叶大桑、黄桑、吉湖4号、和田白桑等9个品种。从1987年起进入成林期鉴定阶段,计划经两年鉴定后,作出分品种综合评价。
(2)第二批桑品种鉴定的申报条件和鉴定指标
①本批受理的品种为各地新选育的品种,已在生产上广泛栽培的品种一律不参加鉴定。
②申报品种必须有3年的品比试验资料或农村鉴定材料,并有较完整的农艺性状记载。
③桑品种鉴定,以亩产片叶量、担桑茧层量、抗逆性为评定品种优劣的主要指标。
(3)第二批桑品种鉴定的具体方案
①鉴定网点设置:全国分三大区(珠江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在广东、浙江、江苏、四川、山东、陕西等省共设6~8个鉴定点。
②参鉴品种数量:全国参鉴品种8~12个,各鉴定点参鉴品种不超过8个,每鉴定点土地约2.5亩,各点参鉴品种总和控制在50个种次左右。
③每大区域鉴定点的参鉴品种基本要求一致,便于统计分析。
④各地申报桑品种程序同第一批,从1987年起开始受理申请(通知另发)。在1988年11月份召开第一批桑品种年度工作会议时,邀请有关审定委员参加,进行第二批申报品种的参鉴审议。
⑤为保证按期开展第二批桑品种鉴定工作,凡申报的品种均需预先准备好接穗,每品种360根,以备供应各鉴定点繁苗之用。
4.《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试行草案)的修改
审定委员会的历次会议(含本次会议),根据全国审定的实践经验和蚕种、蚕茧、蚕丝生产的实际状况与生产趋势,对1980年部颁《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试行草案)中的某些条文,先后做了若干修改补充。为便于各省有关方面了解掌握,本次会议决定对其中的参鉴品种条件与申报程序、参考指标与审定指标两大问题做系统整理,重新印发。
5.关于全国蚕品种鉴定的验收报成果问题
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牵头,四川、浙江、江苏、广东、山东、安徽、陕西、湖北8个省(区)的蚕研所(安徽为农学院蚕桑系)和试样厂(或缫丝厂、丝绸厂)共16个单位组成的全国桑蚕品种鉴定试验网点,自1980年设置并开展鉴定试验以来,已先后完成了24对桑蚕品种的鉴定试验任务,根据鉴定成绩和综合概评审定合格的10对新品种多数已在生产上推广使用,累计经济效益达1亿元以上,鉴定试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可比性达到国际通用水平;网点布局、试验设计、鉴定办法、管理制度等已基本符合原农业部下达课题任务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桑蚕优良品种的培育与推广开始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会议同意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全国蚕品种鉴定组代表鉴定网点整理成文的“全国桑蚕品种鉴定试验阶段总结”,并决定另行起草专题报告,建议农牧渔业部在今年的适当时候,对桑蚕品种全国鉴定试验工作组织验收或技术鉴定,以便鉴定网点申报科技成果,使桑蚕品种的鉴定、审定工作得到及时巩固与继续发展。
此外,本次会议还就鉴定试验需要增拨经费的问题和把桑蚕品种的鉴定试验项目延伸到生丝检验阶段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拟另行起草专题报告给农牧渔业部、纺织工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或会商确定。
1989年4月3—6日,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在四川省重庆市举行第八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23人,委员代表2人,委员会委托机构——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从事全国鉴定的人员,申报参加1989年度国家鉴定蚕品种的选育单位代表以及重庆市农牧渔业局、重庆蚕丝绸集团公司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表1.11)。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表1.11 第一届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与会代表名单
(1989.04.3—6 四川省重庆市)
1.关于新品种的审定结果
(1)关于桑树品种的审定结果:根据全国桑品种鉴定试验网点提交的《第一批全国桑品种鉴定总结报告》,对1984—1988年经过连续5年鉴定的25个桑树品种进行了审议。认为下列11个桑树品种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可供下述区域试栽、推广。
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的“育151号”“育237号”2个早生桑品种,可供长江流域试栽、推广;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的“育2号”“7307”、浙江省诸暨璜山农技站选出的“璜桑14号”3个中晚生桑品种,可供长江流域试栽、推广;山东省蚕业研究所选出的“选792”,可供黄河流域试栽、推广;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的“伦教40号”“塘10×伦109号”和华南农业大学育成的“试11号”3个桑品种,可供珠江流域试栽、推广;吉林省蚕业科学研究所育成的“古湖4号”和黑龙江省蚕业研究所选出的“选秋1号”2个桑品种,可供东北地区试栽、推广。
此外,从日本引进的晚中熟桑品种“新一之濑”,经鉴定网点栽培调查,其经济性状比较优良,推荐在长江流域、黄河流域试栽、推广。
会议通过了《桑树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一号)》,呈报农业部批准。
(2)关于桑蚕品种的审定结果:根据全国蚕品种鉴定第十次工作会议提交的《桑蚕品种国家审定鉴定结果报告(第六号)》,对1987—1988年已经连续两年鉴定的8对桑蚕新品种进行了审议。认为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的“苏花×春晖”和“秋丰×白玉”、湖北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的“黄鹤×朝霞”3对品种,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可供全国各地在春蚕期和夏秋蚕期试养推广,并通过了《桑蚕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六号)》,呈报农业部批准。
同意鉴定网点对四川省蚕业制种公司提供的现行春用蚕品种“锦5·6×绫3·4”所做的综合概评,决定将鉴定结果报告印发各地,供作参考。
(3)审定合格桑、蚕品种的性状资料以及参鉴品种的综合概评与鉴定成绩:将以《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年报》的形式公告发表。
2.关于1989—1990年度蚕品种鉴定计划与第二批全国桑树品种鉴定计划的安排
(1)关于蚕品种鉴定计划的安排:会议受理了三个单位提出的3对新蚕品种参加全国鉴定的申请。同意苏州蚕桑专科学校选育的夏秋用蚕品种“浒花×秋星”参加全国鉴定。
鉴于鉴定网点的容量,为便于省(区)间引种比较,决定安排下述6对现行蚕品种参加全国鉴定:四川省的“781×782·734”与“781×7532”、湖北省的“春·蕾×镇·珠”、安徽省的“华·苏×肥·苏”、陕西省的“陕蚕二号”(苏5·122×苏6·226)、江苏省的“丰一×54A”。上述6对品种供鉴蚕种(包括夏秋品种的原种和春用品种原种与普通种),由上述省(区)的蚕种公司或蚕茧生产主管部门提供。
1989—1990年度全国蚕品种鉴定计划任务安排为:春用品种4对,即“781×782·734”“春·蕾×镇·珠”“华·苏×肥·苏”和“陕蚕二号”;夏秋用品种3对,即“浒花×秋星”“781×7532”和“丰一×54A”。
(2)关于桑品种鉴定计划的安排:详见附件。
3.关于蚕品种鉴定试验网点的增设、更动
重庆市于1983年划为计划单列市。该市1988年产茧54万担,是一个重要的蚕区,且具有一定的气候、生态特点,因此决定在重庆市增设一个鉴定点。饲养鉴定单位设在铜梁县蚕种场(铜梁县安居镇),丝质鉴定单位由市农牧渔业局与市经贸局联系会商确定,鉴定试验经费由有关部门解决,可能情况下由审定委员会给予一定补助。
安徽省饲养鉴定任务原由安徽农学院蚕桑系担任,最近该系提出继续承担有困难。为此,商请安徽省农牧渔业厅与省内有关单位联系研究解决。
4.关于鉴定试验与审定经费问题
自1980年以来,全国蚕、桑品种鉴定试验经费与审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除丝质鉴定费用外,均由农业部农业司拨款。近年来由于试验用工工资增加、材料物价上涨,开支大幅度增大,拿10年前核定的事业费年度拨款入不敷出,鉴定单位与审定委员会本身都感到难以为继。然而蚕、桑品种的审定则是蚕桑丝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必须设法继续进行,持之以恒。因此,建议采取由农业部与地方适当分担,拨交给审定委员会统收统支的办法加以解决。具体数额、渠道、使用方案等建议,将另文呈报。
同时决定以本次审定工作起,向蚕、桑品种育成单位适当收取申报费、鉴定费与合格品种的评审费。
本次的收费标准:申报费100元、鉴定费400元、合格品种评审费500元(蚕品种以对计、桑品种以个计)。
本次的收费范围:①申报参加1989—1990年度全国鉴定的蚕品种;②申报参加第二批全国鉴定的桑品种;③1987—1988年度参加全国鉴定审定合格的蚕品种;④参加第一批全国鉴定审定合格的桑品种。
5.关于委员递增补的问题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已确定委员人选为夏炎林副总经理,经本次会议讨论推举夏炎林同志为本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山东省丝绸公司委员高一帆出国定居,建议由该公司接茧处崔元仁同志替补;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委员兼本会副秘书长潘传铭同志年届70岁,建议由该所副研究员施炳坤同志替代。
6.关于加强蚕种出口管理的意见
目前蚕种出口有开始放开、逐步增加的趋势。为了加强出口管理,保证蚕种质量,会议认为出口蚕种原则上应是全国鉴定审定合格的品种,其他品种出口应事先提交品种资料与出口对象国的有关资料,由本委员会组成有关专家提出咨询意见。同时,建议农业部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拟订出口条例,加强宏观调控与具体监管管理。
7.关于完善蚕桑品种审定工作的问题
为了改进和完善蚕桑品种审定工作,加强种苗管理,推动育种进步与蚕桑生产与丝绸行业的发展,会议就品种审定条例、标准,区域性鉴定试验,特殊品种审定,新品种繁育制种性能调查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决定由几个地区的委员组成小组先研究提出草案。
审定条例:浙江省委员小组,钱旭庭委员牵头。审定标准:江苏省委员小组,孙肇钰委员牵头。区域试验:陕西省、四川省、广东省委员小组,承经宇委员牵头。特殊品种审定业务:蚕研所委员小组,吴玉澄委员牵头。繁育制种性能调查:蚕研所委员小组,李奕仁委员牵头。五个方面的草案,于今年6月底前寄给审定委员会,由秘书长组织征询意见。
附件:第二批全国桑树品种鉴定计划(见第三章)。
1989年8月4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召开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会议的补充通知”[1989农(农)函字第65号],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品审会、种子部门、农科院、农业院校及各委员:
我部于去年8月15日(1988)农函字第90号文《关于召开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通知》,根据品审会试行组织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单位已将委员人选推荐报部,经过多次协商调整,确定由陈耀邦、王连铮等同志组成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名单附后)。我部拟分批召开成立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会议内容
(1)颁发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任命证书。
(2)讨论修改种子管理条例中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细则,即有关农作物品种审定部分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3)讨论审定品种标准。
(4)审定品种。
2.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二届品审会下设14个专业委员会,拟分批分期召开会议,各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时间和地点如下:
(1)水稻、麦类、蔬菜专业委员会定于8月20日至8月23日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会议,会期4天。8月19日报到,当天在机场、火车站有人接站。
(2)玉米、高粱谷子、薯类专业委员会拟定在福建省厦门市“中国厦门种子公司”(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西段)召开会议,会期3天,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棉麻、油料、大豆、糖料专业委员会拟定于9月24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会期4天。23日报到,当天有车接站。
(4)果树、烟草、茶叶、蚕桑专业委员会会议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会议人员
(1)水稻、麦类、蔬菜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兰州会议。
(2)玉米、高粱谷子、薯类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厦门会议。
(3)棉麻、油料、大豆、糖料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苏州会议。
另外,茶叶、蚕桑、烟草、果树专业委员会一位主任委员和秘书参加厦门会议。
附件: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名单(蚕桑专业委员部分,表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989年8月4日
表1.12 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名单
(1989年12月)
1990年12月8—10日第二届全国品种审定委员会在福建省漳州市召开了桑蚕、茶树、果树品种专业委员会会议。出席桑蚕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委员23人,超过本专业委员会法定委员人数的一半,委员代表1人,特邀代表3人,合计27人(表1.13)。
表1.13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与会代表名单
(1990.12.8—10 福建漳州)
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会议于1989年8月20—23日(兰州)、1989年9月24—27日(苏州)分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
兰州会议有水稻、麦类、蔬菜3个专业委员会参加;苏州会议有玉米、高粱谷子、薯类、棉麻、油料、大豆、糖料7个专业委员会参加。农业部副部长陈耀邦,农业司司长王甘杭,副司长罗文聘、张世贤分别主持了会议。全国种子总站站长陶汝汉,副站长李梅森、郭恒敏参加了会议。
会议议题:颁发由农业部部长何康签名的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任命证书;讨论修改种子管理条例中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细则,即有关农作物品种审定部分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
会后,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第10号部长令,颁布《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试行)。
《章程》规定,审定标准由各专业委员会实施,《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试行)作为《章程》的附件,同时颁布。其中包含11类作物的审定标准:①水稻,②麦类,③玉米,④高粱谷子,⑤薯类,⑥大豆,⑦油料作物,⑧棉花,⑨蔬菜,⑩糖料作物,⑪桑树、桑蚕。
会议期间,委员们认真学习了农业部于1989年底颁布的《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试行)》与《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试行)。根据《章程》与《办法》,结合蚕、桑品种审定的历史与特点,进行讨论、审议。会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关于新品种的审(认)定结果
(1)蚕品种:会议对1989年至1990年已经连续两年鉴定的7对蚕品种进行了审议。认为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湖北省审定通过的春用蚕品种“春·蕾×镇·珠”和苏州蚕桑专科学校选育的夏秋用新蚕品种“浒花×秋星”,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待农业部颁布后,可在全国各地春期和夏秋蚕期试养推广(详见附件1)。
(2)桑品种:依照全国品审会“关于申报全国审定品种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对申报审定的2个桑品种进行了审议,认为广东省顺德县农科所申报的杂交桑“沙2×伦109”,已经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并业已在广东、广西、湖北、四川等省(区)推广应用,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及认定条件,同意予以认定,呈报农业部颁布。
其他参鉴、申报的蚕、桑品种,均作缓审处理。
2.关于蚕桑品种鉴定办法与部颁《审定办法》的衔接及柞蚕品种的审定
(1)蚕品种:继续依照部颁《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试行草案)[(80)农业(经)字第9号](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该审定条例改为审定实施细则,不另行下文)实施,即申报全国审定的蚕品种必须参加全国蚕品种鉴定试验网点的鉴定试验,根据鉴定结果报告进行审定。
(2)桑品种:可以按照《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试行)申报、审定;目前已在进行的第二批桑树品种国家区域试验,按照原定方案、方法继续进行。
(3)柞蚕品种:柞蚕茧丝绸为我国的特产,产量约占世界总产量的90%。为了促进柞蚕品种的改良进步,决定将柞蚕品种列入全国审定的业务内容,按《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试行)申报、审定。具体审定标准及工作细则等,由辽宁省农牧厅及有关省(区)单位协助本专业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审议后报批实施。
无论是桑蚕品种、柞蚕品种,还是桑树品种的试验,审定工作都要设置合理试验网点,通过国家试验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试验网点的交叉途径,逐步过渡到区域性试验,并以在区域性试验中的表现作为国家级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
1991—1992年,争取先把国家桑蚕品种的区域性试验网点建立起来,为此建议在现有全国鉴定网点的基础上,在下列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国家区域试验网点。各省的国家区域性试验网点数如下:四川3~4个、重庆1个、云南1个、贵州1个;浙江2~3个、江苏2~3个、安徽1~2个、湖北1个、江西1个;山东2个、陕西2个、河南1个、山西1个、河北1个;广东2个、广西1个、湖南1个,以形成西南地区、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和珠江流域4个国家区域试验网。
3.关于认定品种的问题
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审定品种有关事项的通知》[(1990)农(品审)字第2号]中关于认定品种问题的条款精神,决定争取在1991—1992年期间进行并完成桑树、桑蚕、柞蚕品种的认定工作。
认定品种的范围:1980—1990年(即80年代使用)的优良品种。80年代使用、具有与当地当时对照品种两年以上品种比较鉴定试验的数据资料,综合经济性状表现优良,并且现还继续使用的品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认定。
(1)经过一个省级品审会审(认)定通过,跨省推广面积占该品种推广总面积10%者。
(2)两个以上省推广,有两个省推广面积各占推广总面积10%者。
(3)在一个省(区)内推广面积达到适宜蚕期饲养量的30%以上者。
推广数量:当年桑树品种5000亩(333.3hm 2 )以上,桑蚕品种1万张以上,柞蚕品种产茧5000担(250吨)以上。
4.关于开展特殊品种审定业务的问题
为推动品种选育、增加技术储备、开发桑蚕茧丝绸等新产品,鼓励育种单位与生产应用单位联系协作,引进发掘新的种质资源,采用新的育种技术方法,育成具有明显特征的特殊用途桑树、桑蚕、柞蚕新品种,决定新开特殊品种审定业务。
申报条件:①性状已经稳定,具有明显特征与特殊用途;②已有应用实例,具备经济效益,可以在生产上推广应用。
鉴定办法:由育成单位报请审定委员会同意,委托包括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全国品种鉴定组在内3个以上专业或应用单位共同调查鉴定,申报前邀请3名以上审定委员会委员赴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实物测试。委托鉴定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理。
审定标准:视育成品种及其用途另定。
5.关于桑蚕品种审定标准的修改补充问题与更换对照品种的问题
(1)审定标准的修改补充:由于国家标准局已经颁布,行业已经实施《桑蚕茧(干茧)分级和检验方法》的国家标准,规定以解舒丝长作为干茧分级的主要项目,所以确定对桑蚕品种审定标准中的解舒率指标作如下必要的修改补充。
春用蚕品种:解舒率75%以上或解舒丝长1000米以上。
夏秋用蚕品种:解舒率70%以上或解舒丝长700米以上。
(2)对照品种的更换:20世纪80年代全国鉴定统一使用“华合×东肥”与“东34×苏12”作为第一代对照。近年,这三对品种在生产上已很少采用。根据各省现行品种的应用情况,决定从1990年起对全国鉴定的第一对照种进行更换。春期:菁松×皓月;早秋期:苏3·秋3×苏4。
6.关于《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细则》中两个问题的改动
国家鉴定试验网点1990年度工作会议,就《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细则》与《桑蚕茧(干茧)分级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的衔接问题和正反交分开饲养合并缫丝以简化鉴定试验的问题,提出了两条合理化建议。经讨论同意所提建议,并据此对《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细则》有关部分做相应改动。
(1)为使品种鉴定成绩符合缫丝工业的实际,《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细则》中的“丝质鉴定项目及计算方法”。具体方案:茧质分类标准与一粒缫试验,解舒调查,缫丝调查的工艺、条件、方法,按照桑蚕丝检验方法执行;各项调查供试茧数量与重复区数因受样茧数量的限制,仍照《审定工作细则》执行,即切剖调查100粒,从一粒缫调查用茧100粒,解舒调查400粒一区重复三区,缫丝调查或者洁净、清洁检验用茧250克。
丝质检验方法向国家标准靠拢后,对鉴定试验成绩的影响,待1991—1992年度鉴定成绩汇总时再做分析。
(2)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四川省蚕业研究所等所作的正反交分开缫丝与合并缫丝的对比试验表明,两者的成绩基本一致,没有显著差异;大面积生产上一直实行正反交混合收烘、缫丝,因此减少试验设区,实行正反交合并缫丝鉴定的方案是可行的。这样做更符合茧丝生产实际,同时又能在必要时适当增加鉴定网点的容量,以加快新品种鉴定投产的进程。具体方案:正反交各养4区,每区400头,鲜茧茧质调查结束后,正反交等量(或等粒数)合并烘干,送样缫丝。
但是申报参加全国鉴定的品种,申报材料中则应具有正反交分开缫丝调查的成绩。
7.编印《1986—1990年蚕桑品种国家审定工作年报》和《80年代家蚕新品种介绍及繁殖方法》
作为历史资料与技术资料,审定委员会业已于1987年编印出版了《1980—1985年蚕桑品种国家审定工作年报》,为确保完整性与连贯性,决定立即着手编印《1986—1990年蚕桑品种国家审定工作年报》,同时为便于各地引进推广新蚕品种,决定以审定委员会的名义,编印出版《80年代家蚕新品种介绍及繁殖方法》。具体编辑、印刷、出版事宜由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负责组织。
8.关于1991—1992年度全国蚕品种鉴定试验的计划安排
会议受理了广东省丝绸公司蚕种繁殖试验所选育的“东43×7532·湘晖”和广东、广西、湖南三省(区)蚕研所协作选育的“芙·新×日·湘”两对夏秋蚕品种的参鉴申请,同意安排参加1991—1992年度的全国鉴定试验。
由于本次会议较以往提前举行,一些单位来不及申报,1991—1992年度其他品种参鉴申请的受理授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组织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鉴定组成员研究提出意见,并征得主任委员同意后,向委员通报,并将鉴定计划任务下达给鉴定试验网点。
附件1.桑蚕新品种简介(见本书第三章)
2.桑树品种简介(见本书第三章)
1.关于召开第二届全国品审会桑蚕专业委员会二次会议的通知
1993年2月10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布“关于召开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桑、蚕专业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的通知”[(1993)农(品审)字第1号],全文如下。
桑、蚕专业委员会各位委员: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定于今年3月上旬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蚕桑专业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会议内容
1.1 审议第8批全国蚕品种鉴定结果:5·4×24·46、C27×限8等两对春用蚕品种和芙·新×日·湘、东43×7532·湘晖、芳华×星宝等3对夏秋用蚕品种,讨论并审议特殊用途——耐氟蚕品种“华峰×雪松”的鉴定结果。
1.2 听取全国第二批桑树品种1991、1992年度的鉴定成绩报告。
1.3 审定新品种(以上参加试验鉴定的品种育种者,请按审定办法申报,表速填好后,并附有关材料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待审核后提交审定会审定)。
1.4 审议受理各单位共十余份参加1993—1994年度全国鉴定的蚕品种的申报材料,确定本年度的蚕品种鉴定试验任务。
1.5 讨论桑树、桑蚕、柞蚕品种的认定问题。
2.会议时间和地点
时间:3月6日报到,7—9日正式开会。
地点:南京市中山东路307号钟山宾馆(省政府招待所)。
3月5日前,请与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蚕品种鉴定组李奕仁同志联系。3月5日后与江苏省丝绸总公司蚕桑学会办公室联系。请随带1991年的全国蚕品种鉴定成绩等有关材料,准时到会。
各委员请提前将抵达南京和返回本单位的航班和车次电告江苏省丝绸总公司蚕桑学会办公室,以便安排接站和订购返程车、船、机票。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1993年2月10日
抄送: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江苏省丝绸总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第二届二次会议纪要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桑蚕专业委员会于1993年3月7—8日在南京召开了二届二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22人,超过法定委员人数的一半;委员代表2人,特邀代表4人,合计28人(表1.14)。会议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及二届一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本专业的特点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1.关于新品种的审(认)定结果
1.1 蚕品种
会议对1991至1992年已由全国蚕品种鉴定试验网点连续鉴定两年的5对蚕品种进行了审议。认为由江苏省蚕种公司和江苏省海安县蚕种场共同选育的春用蚕品种“5·4×24·46”,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指导所、湖南省蚕桑科学研究所共同选育的夏秋用蚕品种“芙·新×日·湘”,其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审定通过。待全国品审会审核、农业部颁布后可在长江、黄河流域蚕区及南方蚕区相应蚕期试养推广。
夏秋用品种“东43×7532·湘晖”和“芳华×星宝”作缓审处理,同意扩大试养,补充必要的材料后,再行审定。春用品种“C27×限8”为不同意通过。
1.2 关于耐氟春用品种“华峰×雪松”,鉴定申报程序符合二届一次会议纪要精神,但丝质成绩缺乏系统检验,作缓审处理,同意扩大试养,补充必要的材料后再行审定。
2.关于品种认定
根据全国品审会《关于申报全国审定品种有关事项的通知》[1990农(品审)字第2号]的精神和二届一次会议确定的申报条件,将于1993年受理并完成桑树、桑蚕、柞蚕品种的认定工作。
3.关于1993—1994年度参鉴蚕品种和鉴定试验计划的安排
在形式审查后,经过充分的讨论,会议决定受理10对蚕品种参加1993—1994年度全国蚕品种鉴定试验网点的鉴定。其中,春用品种4对,即“皖5×皖6”“学613×春日”“苏·镇×春·光”“春蕾×锡昉”,以“菁松×皓月”为对照品种,仍安排在原鉴定试验网点鉴定。
考虑到申报品种的适宜蚕期不同和完成国家“八五”科技攻关的需要,本批夏秋用品种分早秋、中秋两期鉴定。在原网点的基础上,山东、江苏、浙江、湖南、广西等省(区)各增设一个鉴定点。早秋期参鉴品种为:“317×318”“C497×322”“限1×限2”,以“苏3·秋3×苏4”为对照品种,由浙江、广东、广西、湖南蚕桑(业)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重庆市铜梁县蚕种场承担;中秋期参鉴品种为:“9·7×10·14”“86A·86B×54A”“川蚕13号”,设两个对照品种,即“菁松×皓月”和“苏3·秋3×苏4”,由四川、陕西、湖北、山东、浙江湖州蚕桑(业)研究所、安徽农业大学蚕桑系承担。丝质鉴定由原网点的有关单位承担,原来没有鉴定点的省(区)丝质鉴定单位待商定后再告知各有关单位。鉴定用蚕种仍按以前办法执行,即春用品种由育种单位提供,每饲养点正交、反交各一张(盒);夏秋用品种由育种单位提供原种中系、日系各28蛾框制种1张,给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统一制造提供给各饲养点。
茧色荧光春用品种“荧光×春玉”作为特殊品种,由育种单位联系三家以上单位,经报本专业委员会同意后进行鉴定,经费自理。
4.关于网点鉴定经费问题
品种鉴定是审定的基础,是推广优质高效种子的前提。多数鉴定点都得到了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但也有少部分鉴定点已有两三年甚至五年没有得到鉴定经费,有的已要求停止鉴定。为此,呼请经贸部、纺织工业部、农业部会同各省(区)有关部门尽早给予解决;同时,由于网点的扩大,希望能及时得到资助,以促进茧丝绸行业的发展。
附件:桑蚕新品种简介(见本书第三章)
表1.14 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二次审定会代表名单
(1993.03.7—8 南京)
注:加*者为正式委员。
1.关于召开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桑蚕专业委员会二届三次会议的通知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1994年2月4日发布“关于召开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品种审定会的通知”[(1994)农(品审)字第4号],全文如下。
蚕桑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届全国品审会蚕桑专业委员会拟于3月17日—22日在广东省召开审定会,对申报认定的蚕桑品种进行清理、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会议内容
1.1 审定品种:今年申报认定的品种有14个:陕蚕二号、陕蚕三号、六号(柞蚕)、华豫×春云、新蚕二号、华苏×肥苏、A四元、75新×7532、957×7532、晋蚕一号、苏5×苏6、7707、华明桑、沣桑24×苗33等。请各位委员对这些申报的品种做好审定准备。
1.2 组织委员考察广州、深圳的丝绸及制品对蚕育种及品种的要求、内外销市场情况。
1.3 讨论修改全国品审会《章程》《办法》《标准》。
1.4 总结五年来品种试验审定工作。
2.会议时间与地点
2.1 时间:1994年3月17日报到,18—20日审定品种,21—22日至深圳考察。
2.2 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东方丝绸大厦。
2.3 联系人及电话: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蚕茧分公司:黄星光、白碧障。电话:(020)3354370、3337448-2722。
2.4 请参加会议的委员在当地公安机关办好去深圳的“特区边防证”,并请各委员不要带助手及亲属,有特殊情况和身体不好不能到会者,需事先请假并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3.材料
请各委员将全国品审会《章程》《办法》及《标准》修改稿携带到会上交流。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1994年2月4日
抄送:广东省丝绸公司、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三次会议纪要
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于1994年3月18—21日在广州举行了第三次会议。到会委员25人,委员代表1人,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农业部科技司成果处派员与会指导、了解专业委员会审议情况(表1.15)。
表1.15 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三次审定会代表名单
(1994.03.18—20 广州)
注:加*者为正式委员。
会议期间,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桥、侯忠澍分别介绍了全国蚕茧生产、丝绸工贸的情况与发展趋势;全国品审会办公室主任郭恒敏、农业部科技司成果处副处长方向东分别就品种的认定、品种审定与科技成果鉴定关系等问题作了说明;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余炳球到会讲话。
本次会议听取了1993年度全国蚕品种鉴定试验情况的汇报;对二届二次会议决定缓审的品种和1993年申报认定的品种进行了审定、认定;对全国品审会《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讨论修改稿)和《蚕桑品种的审定标准》进行了讨论、修改;对前几年品种试验审定工作和今后蚕桑品种区域试验、审定认定工作需要解决和完善的问题进行了回顾、审议;会议还组织委员考察了中国丝绸总公司在深圳开设的丝绸服装加工厂,了解丝绸内外销市场情况。
会议审定、确定了如下事项。
1.关于品种审定、认定
1.1 会议对二届二次会议决定缓审的春用耐氟多丝量蚕品种“华峰×雪松”,根据补充的材料进行了复审。认为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育成的多丝量蚕品种“华峰×雪松”具有明显的耐氟特点,且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审定通过。
1.2 会议对1993年各地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1993)农(品审)字第4号“全国品审会蚕桑专业委员会关于桑树、家蚕、柞蚕品种申报认定的通知”规定,申报认定的15个家蚕品种、3个桑树品种、1个柞蚕品种进行审议。审议结果:
①陕西省申报的“陕蚕二号”“陕蚕三号”、江苏省申报的“苏5×苏6”“75新×7532”4对家蚕品种,安徽省申报的“华明桑”“7707”2个桑树品种,同意予以认定。
②安徽省申报的“华苏×肥苏”、山西省申报的“晋蚕一号”两对家蚕品种,湖南省申报的“澧桑24×苗33”1个桑树品种,因主要缺少外省应用的正式证明,同意作缓审处理。
江苏省申报的“957×7532”“A四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报的“新蚕二号”、河南省申报的“华豫×春云”4对家蚕品种和河南省申报的柞蚕品种“六号”,或因推广数量不足,或因已不再在生产上使用,或因90年代才经省级审定投产等原因,未予通过认定。
2.关于全国品审会《章程》《办法》和桑、蚕品种审定《标准》的讨论修改
会议组织委员学习领会农业部颁发的《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讨论修改稿),并结合本专业区域试验、审定工作的实际,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2.1 基本同意《章程》《办法》(讨论修改稿)的主要条款。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农作物品种种类繁多,建议增加“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办法》的共性规定,就某些带有个性的问题提交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品审会核准生效”。
2.2 会议对二届二次会议拟定的《桑、蚕品种审定标准》进行了复议。经过认真讨论,对《蚕品种的审定标准》做了适当改动。改动、整理后的《蚕品种审定标准》,见附件。
3.其他问题
3.1 关于品种认定,本次会议已认定了一批品种,在审议过程中多数委员认为在执行(1993)农(品审)字第4号文确定的《桑树、家蚕、柞蚕品种认定标准》的同时,根据蚕桑生产的实际情况,对以一省为主、推广数量多、生产上发挥作用大的品种,其跨省使用的数量比例可以考虑规定为占所跨省同期推广数量的10%以上者,也可予以认定。
各地可根据以上规定,将目前仍在使用、符合认定标准的品种,整理材料,按(1993)农(品审)字第4号通知要求申报。申报时请特别注意提供:①1993年在本省及外省的推广数量、比例;②必须具有外省生产部门开具的正式应用证明。
3.2 会议认为蚕品种全国鉴定试验网,自1980年设立以来比较鉴定了近50对蚕品种杂交组合,为品种审定提供了基础依据,对品种选育与品种更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蚕丝生产国与供应国,委员们希望国家有关部门针对鉴定试验网现存的经费困难等具体问题设法予以解决,以便坚持与完善蚕品种的全国鉴定或区域鉴定。
3.3 会议希望抓紧编辑印发《1986—1990年蚕桑品种审定工作年报》以作为历史记录和技术资料供各方面参考。
附件:桑树、桑蚕品种审定标准(见第一章)
1.关于召开全国品审会蚕桑专业委员会品种审定会议的通知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1995年9月18日发布“关于召开全国品审会蚕桑专业委员会品种审定会议的通知”[(95)桑蚕(审)字第4号],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各位委员:
为了加强蚕、桑品种的管理,及时审定、推广优良新品种,经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桑蚕专业委员会研究决定,于1995年10月10日在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江苏省镇江市)召开品种审定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会议内容
1.1 审定各育成单位申报的15个(对)蚕、桑新品种。
1.2 总结六年来本届专业委员会的审定工作、讨论蚕桑品种审定工作今后的发展方向等。
2.会议时间与地点
2.1 时间:1995年10月9日报到,10—12日开会。
2.2 地点:江苏镇江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
2.3 联系人:李奕仁、施炳坤、沈兴家。电话:0511-5624340,0511-5626721转241、238。邮编:212018;电报挂号:镇江5874。
3.参加会议人员
桑蚕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
请各位委员随带有关材料和食宿费用准时出席会议。对于已离、退休的委员,请原单位给予支持;因事、身体状况等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务必请假,并请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出席会议的委员请将到达镇江的时间、班次和需要订购的机、车票日期、班次等提前告诉联系人。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
1995年9月18日
2.第二届全国品审会蚕桑专委会第四次会议纪要
1995年10月9—12日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在江苏镇江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举行了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到会委员26人,因事请假委托其他委员投票的7人,到会人数及表决票数符合规定要求。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朱竹雯同志主持,副主任侯忠澍同志介绍了今年全国丝绸工贸方面的行情。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李莉同志与会协助了解专业委员会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听取了李奕仁同志关于专业委员会三次会议后的日常工作、1993—1994年度桑蚕品种国家审定鉴定工作会议和1995—1996年度蚕品种国家审定鉴定试验任务安排等事项的汇报说明,吴朝吉、沈兴家同志分别代表区试网点向专业委员会汇报了“全国第二批桑品种区域性鉴定(1990—1994年)工作总结”“蚕品种国家审定鉴定结果报告(第九号)”。会议对二届二次会议决定缓审的品种、三次会议后申报认定的品种和第二批参鉴桑品种、第九批参鉴蚕品种进行了审议;对今后蚕桑品种区试审定需要解决、完善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会议审定、确定了如下事项。
1.关于品种审定、认定
1.1 会议对二届二次会议决定缓审的珠江流域夏秋用蚕品种“东43×7532·湘晖”,根据补充的材料进行了复审。认为由广东省丝绸集团蚕种繁殖试验所育成的夏秋用蚕品种“东43×7532·湘晖”,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且1991年经省级审定合格已在省内使用,并跨省推广到华南数省,同意审定通过。
1.2 会议对广西蚕业指导所、广东蚕业研究所联合育成、申报的珠江流域夏秋用蚕品种“两广二号”(932·芙蓉×7532·湘晖)有关资料进行了审议,该品种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且已分别于1992年和1994年通过广西、广东两省(区)省级鉴定,成为两省(区)的当家品种,同意予以认定。
1.3 会议对第二批桑品种经5个省(区)6个鉴定点的5年栽培、性状调查,两年四期养蚕饲料鉴定资料数据进行审议。认为由四川省北碚蚕种场育成的晚生中熟桑品种“北桑一号”、四川省三台蚕种场育成的中生中熟桑品种“实钴11-6”、湖南省蚕桑科学研究所育成的早生中熟桑品种“湘7920”、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育成的晚生中熟桑品种“薪一圆”、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育成的中生中熟桑品种“育71-1”、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育成的“红星五号”,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标准,同意审定通过。
四川省南充市丝绸公司、蓬安县蚕桑局选育的中生中熟桑品种“塔桑”已在四川省大面积推广,但由于缺申报材料,并需补充提供跨省应用证明和密植栽培产量对比调查报告,决定予以缓审。
1.4 会议对申请参加1993—1994年度即第九批全国蚕品种鉴定试验的春用、早秋用、中秋用蚕品种,根据全国区试网点提交的鉴定结果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了审议。
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育成的春用蚕品种“苏·镇×春·光”、早秋用蚕品种“317×318”、中秋用蚕品种“871×872”,安徽农业大学轻工学院蚕桑系和安徽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联合育成的春用蚕品种“皖5×皖6”,江苏省无锡县西漳蚕种场育成的春用蚕品种“春蕾×锡昉”,江苏省镇江蚕种场育成的早秋用蚕品种“C497×322”,江苏省浒关蚕种场育成的中秋用蚕品种“苏·菊×明·虎”(7·9×10·14),山东农业大学林学院育成的中秋用蚕品种“86A·86B×54A”,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育成的中秋用蚕品种“L8081·L8191×L4朝92·L4白8”,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同意审定通过。
1.5 由山东省蚕业研究所选育的荧光判性春用蚕品种“荧光×春玉”经二届二次会议作为特用蚕品种组织联合鉴定。本次会议在对联合鉴定成绩结果进行分析后认为该品种茧丝长长、茧丝纤度细及其他主要经济性状基本达到实用品种水平,但因缺乏茧色荧光判性的专家现场测试报告,决定予以缓审,同时建议山东省组织该品种的应用试验。
以上通过本专业委员会审定、认定的桑品种和蚕品种的简要说明、审定意见等已申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由农业部颁布公告。
2.关于今后坚持、完善蚕桑品种审定工作的意见
到会委员同意本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于1995年3月8日向农业部农业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提交的“关于蚕桑品种国家审定区域试验问题的紧急报告”的内容及报告中提出的三条具体建议。
(1)三部司设法筹措15万元作为蚕桑品种鉴定、审定的年度最低限度的专项经费。
(2)三部司联合发文商请承担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单位配合支持。
(3)对现有网点设置等做必要的调整。
同时建议继续研究按北方、南方、华东和西南4个区域进行蚕桑品种鉴定试验的可行性方案与具体实施办法。
表1.16 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四次会议代表名单
(1995.10.9—12 江苏镇江)
(续 表)
注:加*者为正式委员。
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蚕桑专委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定通过44个农作物品种。其中,桑蚕品种6对:皖5×皖6、两广二号、86A·86B×54A、苏·菊×明·虎、C497×322、苏·镇×春·光、限1×限2、871×872、L8081·L8191×L4朝92·白82、东43×7532·湘晖、317×318、春蕾×锡昉;桑树品种6个:实钴11-6、红星五号、湘7920、薪一圆、育71-1、北桑1号。
1996年6月26日农业部发布第53号公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二届第七次会议审(认)定通过的特三矮2号、豫麦18号、四早6号、广遵4号、皖5×皖6等44个农作物品种,已经我部审核通过,现予颁布。
1997年1月31日第三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本届品审会由120名委员和181名审定专家组成,白志健副部长任主任委员。第三届全国品审会设水稻、麦类、玉米、杂粮、薯类、大豆、油料、棉麻、蔬菜、糖料、蚕桑、烟草、茶树、果树、花卉、热带作物16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均设立了专家库。
蚕桑专业委员会和审定专家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李奕仁
副主任:王丕承
委员:曾华明,李幼华,谭炳安,杜建一,巨海林
蚕桑品种审定专家:郑昌明,张玉正,沈昌平,段庆武,潘一乐,李世玉,潘杰,李玉修,朱建华,张明亮,刘桥,张国平
会议讨论修改了《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了《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本次会议未审定蚕、桑品种。
1998年5月10—12日,第三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成都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召开,参加会议的专业委员会委员5人、审定专家5人,参会人数符合规定要求。
会议由专委会主任李奕仁同志主持,农业部农业司经作一处马淑萍副处长与会了解专业委员会审议情况,四川省丝绸公司戴朝先副总经理到会并介绍了四川省蚕桑生产情况。会议组织学习了《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白志健副部长讲话等文件精神,委员和专家听取了“蚕品种国家审定鉴定结果报告(第十号)”的有关说明和其他申报审定桑树、桑蚕品种的情况介绍,进行了认真审议。专委会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桑树、桑蚕、柞蚕品种审定补充规定》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对本次申报的7对桑蚕品种杂交组合、6个桑树品种、1个桑树品种杂交组合,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缓审的品种,讨论提出了安排验证试验、现场考察、测试、补充有关材料等具体要求。表决与讨论结果如下。
1.桑树品种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育成的桑树三倍体杂交组合“粤桑2号”(19×11),西南农业大学育成的人工三倍体桑树品种“嘉陵16号”,河北省农林科学院特产蚕桑研究所选育的桑树品种“黄鲁选”,山东省蚕业研究所育成的桑树品种“7946”。以上4个桑树品种的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审定标准,通过初审。
2.桑蚕品种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育成的春用蚕品种“学613×春日”、夏秋用蚕品种“夏7×夏6”,江苏省无锡市西漳蚕种场育成的春用蚕品种“花·蕾×锡·晨”(917·919×928·922),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育成的夏秋用蚕品种“绿·萍×晴·光”“秋·西×夏D”,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育成“花丰×8B·5A”。以上6对桑蚕品种的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审定标准,通过初审。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育成的“21·伦×65·苏”因缺少外省应用证明,决定予以缓审,同时决定按《桑树、桑蚕、柞蚕品种审定补充规定》,于1998年在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广西蚕业指导所和广东省蚕种繁殖试验所3个单位进行验证试验。
3.有关建议
会议期间,与会委员、专家就完善品种审定办法等提出下述几点意见与建议。
(1)宜根据茧丝绸行业发展、市场预测和现有蚕区养蚕生产条件与生产技术发展趋势,提出中长期育种目标,供科研单位参考。
(2)鉴于目前桑树、桑蚕品种命名比较混乱的实际状况,有必要拟订统一的命名规则。
(3)为便于专业委员会了解实况,也便于积累品种档案资料,凡报审的桑树、桑蚕品种均应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负责验证试验或栽植观察。
对于上述几个问题,会议决定由相关委员、专家、单位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提交下次会议讨论。
以上初审通过的4个桑树品种、6对桑蚕品种,经第三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审定。1998年7月30日农业部发布第86号公告:第三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中优早5号、豫粳6号等91个农作物品种,已经我部审核通过,现予颁布。
1.审定会议通知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1999年5月12日发布“关于召开水稻、麦类、玉米、蔬菜、糖料、棉麻、蚕桑品种审定会议的通知”(国品审会〔1999〕1号),全文如下。
各有关审定委员、专家:
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定于1999年5月25—30日在北京召开品种审定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
(1)水稻、麦类、玉米、蔬菜专业委员会:5月25日报到,26—27日开会,会期2天。
(2)糖料、棉麻、蚕桑专业委员会:5月28日报到,29—30日开会,会期2天。
2.会议内容
(1)水稻审定会议:审定水稻品种。
(2)麦类审定会议:审定麦类品种。
(3)玉米审定会议:审定玉米品种;讨论国家东南区和特用玉米的试验、推广问题;制定1999年品种考察计划。
(4)蔬菜审定会议:审定蔬菜品种,讨论研究未开展国家审定试验类蔬菜作物性状鉴定的委托事宜。
(5)糖料审定会议:审定甜菜、甘蔗品种。
(6)棉花审定会议:审定棉花品种;制定1999年棉花品种考察计划。
(7)蚕桑品种审定会议:审定桑蚕、桑树品种。
3.会议地点
北京市东直门外左家庄12号(香河园路路口)国防科工委技术协作中心。
4.参加人员
有关审定委员、专家,具体名单附后。
5.其他事项
(1)参加人员的交通费,请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会议期间食宿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安排。
(2)会议不安排接、送站,请各位参加人员自行到会。
(3)因故不能到会者,请接到通知后立即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良种区试繁育处请假。
(4)需预定返程车(机)票者,请于报到日的2天前将时间、车(班)次告诉联系人。
(5)会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良种区试繁育处孙世贤:010-64194510、010-9419-4512;国防科工委技术协助中心招待所服务台:011-66358546
附件:参加会议代表名单(表1.17)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1999年5月12日
表1.17 参加会议代表名单
(续 表)
2.审定蚕桑品种目录
表1.18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1999年审定品种目录
3.会议报到名录
表1.19 1999年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会议报到名录(蚕桑专委会)
2000年4月第三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参加蚕桑专业委员会会议的专委会成员6人(1人缺席):李奕仁、王丕承、曾华明、谭炳安、杜建一和巨海林。会议对下列桑树、桑蚕品种进行了审定(表1.20)。审定结果:2个桑树品种和9对桑蚕品种全部通过审定。
表1.20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2000年审定品种目录
1.关于召开小麦等作物品种初审会议的通知
2001年6月15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布“关于召开小麦等作物品种初审会议的通知”(国品审〔2001〕4号),全文如下。
各有关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
经研究决定,于2001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召开小麦、玉米、薯类、蚕桑、棉麻、蔬菜及热带作物品种初审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
(1)对申报国家级审定并已完成品种试验的小麦、玉米、棉麻、薯类、蔬菜、蚕桑及热带作物品种进行初审。
(2)起草、修改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品种审定标准。
(3)制定2001年国家审定农作物品种考察计划。
2.参加人员
请指定的第三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具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参加相应作物品种初审会议。
3.会议时间、地点及其他事宜
3.1 小麦、薯类、蚕桑、棉麻、蔬菜品种初审会
(1)会议地点:北京市东直门外左家庄12号,总装工程设计总院招待所(原国防科工委技术协作中心)。
(2)会议时间:
①小麦品种初审会于6月21日报到,22—24日开会。
②薯类、蚕桑品种初审会于6月21日报到,22—23日开会。
③棉麻、蔬菜初审会于6月24日报到,25—26日开会。
(3)有关事宜:请参加会议人员自行到会。
(4)联系人: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良繁处 邹奎,电话:010-64194510。
3.2 玉米品种初审会(略)
3.3 热带作物品种初审会(略)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001年6月15日
表1.21 小麦等作物品种初审会议参加人员名单(蚕桑专业委员会部分)
表1.22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初审桑、蚕品种
2001年3月8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布“关于表彰‘九五’期间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国品审会〔2001〕2号)。全文如下。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承担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批示,加快全国农作物新品种试验、审定和推广步伐,促进种植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实施,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国农作物品审会决定,对“九五”期间在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预备试验、生产试验、抗病鉴定、品质分析以及试验管理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中国水稻所等99个先进单位、杨仕华等203个先进个人予以表彰,以弘扬他们脚踏实地的工作态度、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无私奉献的服务精神,希望全国从事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他们为榜样,按照《种子法》的要求,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把努力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持续发展、满足城乡市场需求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发扬奉献和服务精神,继续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开拓进取,按照国家种植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和西部大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把全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迎接加入WTO的挑战,开创全国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推广的新局面。
附件(一):“九五”期间全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先进单位名单(表1.23)
附件(二):“九五”期间全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先进个人名单(表1.24)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001年3月8日
表1.23 “九五”期间全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先进单位名单(99个)
表1.24 “九五”期间全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先进个人名单(203人)
本届蚕桑专业委员会自1997年2月成立以来,在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蚕、桑品种的审定、新品种区试和现行品种通比等方面的工作。
1.审定标准的制、修订
根据蚕桑品种选育的现实水平、行业发展方向修订了《桑树、桑蚕、柞蚕品种审定标准》;同时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结合专业特点制订了《桑树、桑蚕、柞蚕品种审定补充规定》和《蚕品种国家审定验证试验组织管理办法》。
2.品种审定
蚕桑专业委员会按照全国农作物品审会的要求,积极开展品种审定工作。本届共审(认)定的桑树、桑蚕品种3次(批)。
2.1 1998年5月10—12日在成都召开专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审定桑蚕品种7对、桑树品种7个。其中,桑树品种粤桑2号、嘉陵16号、黄鲁选和7946,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审定标准,通过审定;学613×春日、夏7×夏6、花·蕾×锡·晨,绿·萍×晴·光、秋·西×夏D、花丰×8B·5A,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审定标准,通过审定;21·伦×65·苏,因缺少外省应用证明,予以缓审。
2.2 1999年5月29—30日在北京召开糖料、棉麻、蚕桑品种审定会议,对申报的桑树、桑蚕品种进行了审议,审定通过桑树品种1个(川7637)。
2.3 2000年三届四次会议,申报审定桑树品种2个:农桑12号、农桑14号;桑蚕品种9对:华瑞×春明(951×952)、钟秋×金玲(873×874)、华峰 GW ×雪·A、群丰×富春、洞·庭×碧·波(1999年缓审)、云·山×东·海(1999年缓审)、芙·桂×朝·凤(芙·10×7·11)、夏蕾×明秋(953×954)、荧光×春玉(复审)。全部通过审定。
3.桑蚕新品种验证试验和现行生产用桑蚕品种的通比试验
3.1 桑蚕新品种验证试验
根据《桑树、桑蚕、柞蚕品种审定补充规定》《蚕品种国家审定验证试验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的管理下,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牵头,组织开展了桑蚕新品种的验证试验(区试),区试网点于1999年、2000年对申报国家审定但未经过省级审定通过或未经过全国区试的品种进行实验室共同鉴定,其中春用品种、夏秋用品种各6对,分别形成年度验证试验结果报告(第十一号、第十二号)。
3.2 现行生产用桑蚕品种的通比试验
1999—2000年结合全国蚕种质量抽查,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国现行生产用桑蚕品种原种繁育性能、一代杂交种性状进行了调查和实验室通比鉴定,其中调查的原种54个、杂交种(组合)28对,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向农业部有关司(局、处)提交了“现行春用品种通比鉴定情况报告”,为部、省行业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蚕品种鉴定组
2001年3月7日
2001年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完成最后一批蚕品种审定;2002年国家蚕品种鉴定试验网点完成最后一批蚕品种验证试验,但是品审会还未来得及审定。2002—2010年品审会停止了蚕桑品种鉴定和审定。在中断8年后,2010年12月8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布“关于成立国家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的通知”(国品审〔2010〕3号文),恢复国家桑蚕品种试验和审定工作,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西南大学、湖南省蚕桑科学研究所、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辽宁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科学研究所、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山东省广通蚕种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第68号令)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经过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和遴选,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决定成立国家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蚕品种审定工作。国家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7人组成,负责已完成品种试验蚕品种的初审工作,对蚕品种的资源保护和利用、选育、鉴定、繁育、推广和产业发展进行指导。国家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现将国家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积极支持国家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请各位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蚕品种审定工作,为我国蚕桑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国家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表1.25)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010年12月8日
表1.25 国家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010年12月)
注:2002年之前为“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2002年后为“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一届2002年12月17日成立,第二届2007年8月28日成立,第三届2012年10月19日成立。
2015年5月18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国品审办〔2015〕135号),决定召开第三届国家品审会第六次审定会议,对马铃薯、桑蚕品种进行初审。
会议内容:对已完成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程序的马铃薯、蚕品种进行初审(表1.26)。
会议时间:6月1日报到,2—3日开会。
会议地点:北京市永安宾馆(地址:朝阳区农展馆北路甲5号,电话:010-65011188)。
参加人员: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马铃薯、蚕专业委员会委员。
表1.26 申报审定蚕品种目录
2015年8月18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第三届国家品审会第六次主任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国品审办〔2015〕138号),定于2015年8月21日在北京农业部机关大楼召开第三届国家品审会第六次主任委员会会议。
参会人员:第三届国家品审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各专委会主任。
会议内容:对第六次审定会议初审通过的品种、拟退出品种的初审意见、公示结果,以及初审未通过异议品种进行审核。
审议结果:富两优236、佳禾18、GK102、垦豆43、中薯20号、丝雨二号等145个稻、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蚕品种通过审定。其中,蚕品种3对:丝雨二号、桂蚕2号和粤蚕6号。
审定通过145个新品种,由农业部于2015年9月6日第2296号公告发布。
2019年2月13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增补蚕专业委员会的通知”(农办种〔2019〕3号),将桑蚕品种国家审定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管理,成立蚕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11人组成。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本次机构改革中我部组建了种业管理司,承担农作物和畜禽种业管理职能。根据我部“三定”职责分工,以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职责及组成人员产生办法(2019年修订)》有关规定,对第三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增补蚕专业委员会及组成人员,其他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变。现将调整后的第三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蚕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第三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主 任:黄路生,中国科学院院士、江西农业大学党委书记
副主任:杨振海,全国畜牧总站站长
吴晓玲,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
王俊勋,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时建忠,全国畜牧总站党委书记、副站长
吴常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委 员:潘玉春,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陈瑶生,中山大学教授
杨 宁,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邹剑敏,中国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研究员
张胜利,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李俊雅,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研究员
李发弟,兰州大学教授
田可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科学院研究员
芒 来,内蒙古农业大学教授
姚新奎,新疆农业大学教授
石 巍,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研究所研究员
薛运波,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朱满兴,江苏省畜牧总站推广研究员
魏海军,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研究员
沈兴家,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研究员
鲁 成,西南大学教授
马志强,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品种创新处处长
邹 奎,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畜禽种业处处长
刘长春,全国畜牧总站畜禽资源处处长
办公室主任(兼):时建忠
办公室副主任:马志强、邹 奎、刘长春
二、第三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蚕专业委员会
组 长:沈兴家,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研究员
副组长:鲁成,西南大学教授
委 员:艾均文,湖南省蚕桑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董占鹏,云南省蚕蜂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房德文,山东省广通蚕种集团有限公司推广研究员
王永强,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研究员
黄德辉,安徽省蚕桑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林山,广东省蚕业技术推广中心推广研究员
潘志新,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技术推广总站研究员
周成伟,江苏省蚕种所推广研究员
朱有敏,辽宁省蚕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2月13日
2019年12月5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在江苏省镇江市组织召开了国家蚕品种初审会议。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品种创新处陶伟国副处长,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办公室副主任刘长春处长、薛明主任科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管理处张毅处长,蚕专业委员会组长沈兴家、副组长鲁成,蚕专业委员会委员潘志新、李林山、朱有敏、周成伟、王永强、董占鹏、艾均文、黄德辉和房德文,国家蚕品种试验主持单位——农业农村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副主任陈涛、秘书姚晓慧等参加会议。2013年以来完成国家蚕品种试验的16对蚕品种(杂交组合)申报这次初审。
会上,刘长春处长提出了畜禽品种审定的要求和注意事项,沈兴家组长和鲁成副组长主持品种初审。委员们认真查阅、分析了试验主持单位提交的《2013—2018年完成试验程序蚕品种成绩汇总表》《第二批国家蚕品种试验总结(2013—2015年)》《第三批国家蚕品种试验总结(2015—2016年)》《第四批国家蚕品种试验总结(2017—2018年)》等材料,对照《蚕品种审定指南》(农办种〔2019〕19号)规定的审定指标,对16对蚕品种进行了认真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实行回避制度。按照赞成票达到参会委员人数2/3为初审通过的要求,初审结果如下。
11对品种通过初审:苏秀×春丰、苏荣×锡玉、鲁菁×华阳、粤蚕8号、华康2号、芳·绣×白·春、锦·绣×潇·湘、锦·苑×绫·州、华康3号、川山×蜀水、韶·辉×旭·东。
2对品种缓审:广食1号(庆丰×正广)、云蚕11号。
3对品种未通过审定:润众×润晶、渝蚕1号、云夏3×云夏4。
初审结果及蚕品种资料报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专门会议进行审定。
2020年9月21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专门会议的通知”(畜资委办〔2020〕6号),9月28—30日在飞天大厦(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二环广渠门外南街5号)召开第三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第四次工作会议。
参加人员:第三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全体委员,农业农村部种业司有关负责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人员(表1.27)。
主要内容:①对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和新培育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鉴定、审定;②讨论修订《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
申请审定品种:畜禽新品种(配套系)14个、资源5个;蚕新品种11个(表1.28)。
表1.27 第三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委员名单
(续 表)
表1.28 拟审(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名单(蚕)
审定结果:湘沙猪等25个畜禽、蚕新品种及配套系审定通过;玉树牦牛等5个畜禽遗传资源,鉴定通过。2020年12月31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81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