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在发展,观念也在改变。
关于“没有结婚就住在一起”这个问题,笔者特意询问父母辈的人怎么看,答案出奇一致:“没结婚,当然不能住一起!”这应当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生人的代表性观点。而对当下的年轻人来说,已有越来越多的人不认可这种观念,反而认为,为了更好地了解彼此,婚前同居是非常必要的,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以及生活中的观察、磨合,才能更准确地感知是否真的适合与对方步入婚姻殿堂。加上现代社会结婚年龄的普遍推迟、生活压力大等因素,婚前同居也可以为努力打拼的年轻情侣们降低生活成本、增加情感支持。
早在2015年,中国妇联发布的《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就显示,受观念的影响,婚前同居比例也在逐年提升。其中,70后有44.4%的婚前同居者,80后和90后的比例分别为59.6%和57.8% 。
那么问题来了,同居关系,这种处于普通恋爱关系之上、未达婚姻关系的状态,在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认定的?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1-1-1
郭某与史某于1990年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没有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两人生育两子一女,现均已成年。郭某与史某同居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有时生气打架。于是,郭某先后于2019年4月和2020年4月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二人不准离婚。
原因是,虽然郭某与史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早在1990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两子一女,因此郭某与史某之间的关系已经形成事实婚姻,法院对他们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
对于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史某维系夫妻关系的感情基础依然存在,和好仍有一线希望,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最终,两次离婚诉讼,法院都判决不准离婚。
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时均已符合结婚的条件,因此,法院将二人的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既然是事实婚姻,那就意味着,即便没有结婚证,双方仍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和有结婚证的夫妻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同居关系都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判断他们是否构成事实婚姻,要把握一个时间节点: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也就是说男女双方都要达到法定婚龄,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双方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时,双方也不是重婚。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果到法院起诉离婚,应当先补办结婚登记;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不会认可他们是夫妻关系,对于他们的“离婚诉求”,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以此推算,也就是说,男方在1972年2月1日前出生,女方在1974年2月1日前出生,才有可能构成事实婚姻。在此之后出生的人,即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很多年,哪怕生育了子女,只要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就不会构成事实婚姻,而只能被定性为同居关系。
一旦被定性为同居关系,对财产分割会有两大影响:
一是,双方不具备配偶身份,那么就不是彼此的法定继承人,即便共同生活多年,对另一方的财产也没有继承权;顶多以对被继承人扶养照顾较多为由,要求分给适当的遗产 。
二是,既然双方不是夫妻关系,我国法律关于夫妻之间婚后收入共同所有的规定,在他们身上就不能适用,因此很可能会出现共同生活了多年,也为创造财富出了很多力,但最后分手时却分不到多少财产的情况。为什么会这样,我们接下来详细分析。
现实生活中,两个人同居生活,收入和各项财产免不了经常往来,甚至干脆混同在一起,又或者是二人共同出资买房买车。如果二人没有走入婚姻而面临分手,这些财产该怎么分呢?
首先,关于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男女双方先行协商处理。
结束同居关系,也可以理解为恋爱分手,细数同居期间二人的财产,哪些归你,哪些归我,只要能够协商一致,就按协商结果处理。这也是我们最为推荐的方式,和平分手,好聚好散。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则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同居关系解除时,法院对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问题是,法院按一般共有财产会怎么处理?我们结合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1-2
张男和丁女从2015年开始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人都有自己的收入,平时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收入都放在自己的银行卡上;日常吃饭购物等消费,谁方便付钱就由谁付,并没记账;二人也时常互赠礼物;另外,共同生活期间,张男出资20万元,丁女出资8万元购置了一辆轿车。两人还共同经营一家咖啡店,为了咖啡店的装修,张男以自己的名义借款30万元。后来二人分手,结束了同居关系。
关于财产的分割,张男和丁女达不成一致意见,最后诉请法院解决,那么法院审理后会怎么处理呢?
一般情况下,对于同居期间的不同财产,法院会按以下原则处理:
1.钱在谁的银行卡上,就是谁的
如果张男说丁女卡上有十万块钱是张男的,那么需要张男拿出证据来,比如借条或张男委托丁女保管(或购买理财产品)的协议,以及相应的转账记录等证据。
反之,若没有证据,是谁的银行卡,卡上的钱就是谁的。
2.轿车登记在谁名下,首先推定车属于该被登记人,除非另一方拿出自己出资的证据
双方同居期间购买车辆,登记在张男名下,从登记上看,这辆车是张男的。
如果丁女也出钱了,那就需要丁女拿出购买车辆时自己出资的证据,比如转账给车行的流水记录,或者在购车前夕将资金转给张男的记录,当然这个转账记录最好备注是“购车资金”;如果没有备注,并不能明确证明这笔钱转给张男是用来买车的;同时,丁女最好再提交一些买车前后能够反映二人共同出资购车的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才能实现证明自己也有出资的目的。
有了这些证据,就可以要求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财产。如果张男要车,那么张男需要按比例拿出资金补偿给丁女;如果把车卖了,二人按照出资比例共同分割卖车款。
因此,在同居期间若要购置汽车等大宗财产,为避免纠纷,双方最好对彼此享有的份额进行约定,或者保存好自己的出资证据,出资时注意备注资金用途,日常关于大额出资的聊天记录也要注意保存。
3.同居生活前或同居期间,自愿赠给对方的一般财物,不能要求返还
比如,张男和丁女两人恋爱期间时常互赠衣服、包包、手机之类的礼物。在各种节日、纪念日也常常发红包表达爱意。
一般来说,这类物品以及金额为520、1314之类的红包,就是为了取悦对方、增进感情的,并不附加结婚的目的,一旦实际交付给对方,就意味着赠与完成了,不能再反悔要回来。
也就意味着分手时,如果张男或丁女要求对方返还所赠的包包、手机等礼物,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4.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物,结束同居关系时可以要求返还
如果二人同居期间,张男给丁女购买了结婚钻戒;或者张男出资买了一辆车登记在丁女名下,并且明确告知这辆车是为结婚准备的;又或者张男向丁女转账50万元,并且备注说是婚房购房款。
以上情形中张男赠给丁女的钻戒、汽车和50万元资金,附加了结婚的目的,这在法律上叫作 附条件的赠与 ,条件就是结婚。现在二人要分手,结婚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张男可以要求丁女返还所赠的这些财物。
5.两人共同经营咖啡店的收益,归共同所有
张男和丁女同居期间共同创业,合伙开店、开公司等,通过这些创业项目取得的收入也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
那么二人应如何分这些收入呢?
若创业前签了协议,就按协议分;如果没有签协议,意味着收入混同在了一起,接下来就是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参与了创业、分担了工作、贡献了力量,才能最大限度地要求分割创业收入。
尤其需要注意的情形是,实际上是二人共同创业,但在工商登记时只登记了张男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者公司股东登记、公司章程等材料中无法显示丁女的出资信息,那么从登记上看这个创业主体(咖啡店)就是张男个人的了,与丁女无关。丁女要想分割咖啡店的经营收益,必须提交充分的证据才行。
在这些证据中,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无疑是他们二人关于共同创业的书面协议。
因此,结婚前共同创业或者共同购置大件资产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份额和收益分配方式,避免万一发生纠纷分割财产时陷入被动。
6.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
一般来说,不具备婚姻关系的男女二人,各自对自己所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当债务是为二人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具体到本案中,若二人确认或者有证据证明咖啡店是共同经营,那么,为装修咖啡店,张男以自己名义借的30万元,实际上是张男和丁女的共同债务,需要他们共同偿还。
7.照顾弱势一方
解除同居关系时,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具体分割财产时,法院也会考虑照顾女方、儿童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看一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法院判例,在这则案例中,结束同居关系时,女方因为证据不足分到的财产很少,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思考。
案例1-1-3
女方虞某和男方王某同居生活十余年,后来感情破裂结束同居关系,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债权债务。
女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1)平均分割某处房产,每人50%份额;
(2)平均分割某食品公司股权,每人50%;
(3)平均分割放在家里的现金122万元,每人61万元;
(4)平均分割两座浮码头,价值21.1万元,每人10.55万元;
(5)以男方名义在外有14万元债权,是二人的共同债权,男方应补偿女方7万元;
(6)以女方名义欠债21.5万元,是二人共同债务,男方需要承担10.75万元。
关于这些财产的分割,法院通过分析双方提交的各项证据,认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已失效)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故对于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应举证证明其与对方共同购置或共同经营所得。
【关于房产】本案中的房产购买于双方同居之前,并且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故该房屋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关于房屋合买协议,男方称是双方为规避法院执行而签订的,且协议中女方出资的318000元也无具体的款项支付凭证,故认为男方的说法较为可信,对该房屋合买协议不予确认。
【关于公司股权】食品公司是由男方和案外人王某出资设立,女方主张分割食品公司的股份,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公司股份也有出资的事实。女方提供的合作经营协议表明,其与食品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并非与男方或王某是合作关系,故对女方要求分割食品公司股份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家中现金】关于女方要求分割现金的主张,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该部分现金为男方存放于家中,女方没有证据证明该现金是其工作或经营所得,因此不能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关于浮码头】女方所称的浮码头,是男方从他人处购得,女方未提供证据证明为购买该两座浮码头出过资,故上述浮码头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关于债权】关于共同债权问题,女方提供的证据中已载明债权人为男方,故女方主张是双方共同债权欠缺事实依据。
【关于债务】关于共同债务问题,女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双方为共同生活而举债,且债务的形式及实质要件均不具备,故对该诉请亦不支持。
女方与男方同居生活了十余年,女方为男方的生活和生意经营也付出了很多。在共同生活中,面对债务纠纷,双方存在为规避法院执行而采取的一些举措,导致部分事实真伪不明,从证据的角度看,或多或少存在对女方不利的情形。同时,女方自称身患重病,感情的破裂对其身心造成了一定影响。综合上述情况,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妥善化解纠纷,酌情确定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
女方不服,提出上诉,经审理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案件中,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所说的那样,男女双方同居生活了十余年,女方为男方的生活和生意经营确实付出了很多。实际生活中,相信他们二人的各项收入和财产大概率也混同在了一起,无法明确区分,但二人产生纠纷要分财产时,从判决结果来看,无论是房产、公司股权、浮码头还是现金等财产,均判给了男方,主要原因在于这些财产要么登记在男方名下,要么由男方实际出资。
反观女方这边,房产登记、公司股权都没有女方的名字,女方也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出了资。若不打官司,按照双方商量的结果分割就行;若打官司,看的就是证据。女方败诉,关键就输在了证据上。
因此,借助本案再次提醒:
1.同居生活期间共同经营或共同购置大宗财产,涉及财产登记的,最好同时登记双方的名字,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好各自的份额;
2.对于各项出资,要保留好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实有出资;
3.对于债权债务,如果是以一个人的名义对外负债或享有债权,但实际上归两人共有的,也要有书面协议或明确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债务是二人的共同负债、债权是二人的共有债权。
我国《民法典》 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结束同居关系时,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分担、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探望子女,这些问题首先由双方协商,若能取得一致意见,双方按照协商结果履行即可。
协商不成交由法院裁决的话,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这点和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一致的。具体我们在本书第五章第一节展开分析。
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仍然普遍存在婚前给彩礼的社会现象,尤其在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虽然各地以及各家庭对彩礼金额的要求不尽相同,但普遍来看,相对于当地的生活水平,彩礼数额还是比较大的,甚至存在为了凑彩礼而不得不全家举债的情况。
那么,男方或其家庭向女方支付的彩礼到底归谁,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案例1-2-1
张男和丁女打算结婚,双方家庭商定,张男给丁女100万元彩礼。
这100万元是丁女的个人财产,还是丁女和张男的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彩礼的给付往往不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的事情,而涉及两方家庭。很多时候男方个人无力支付彩礼,而由男方父母或者兄姐来给付;收彩礼的一方,由于各地习俗不同,有的会将彩礼给女方父母,有的会直接给女方个人。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情形是男方将彩礼给女方父母,由女方父母实际取得。
因此,上述案例中,彩礼的归属情形如下:
1.如果张男或其家庭将100万元彩礼给了丁女的父母,那么就归丁女父母所有;
2.如果张男或其家庭将100万元彩礼直接给了丁女,由丁女取得,那么这100万元就是丁女的个人财产。
可能有人会问,彩礼为什么不是丁女和张男的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彩礼本身是男方为实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在结婚之前给女方或女方家庭的。已经给出去的财物,自然不再属于男方所有。
生活中,男女双方结婚因彩礼引发矛盾的不在少数,尤其近年来彩礼金额因当地风俗或者经济水平等因素节节攀升,甚至演变成“天价彩礼”,给不少家庭带来严重经济负担。尤其在农村地区,因为高额彩礼而负债累累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大家常常感叹“娶不起媳妇”“结不起婚”。对此,笔者呼吁,要正确看待彩礼,婚嫁收受彩礼虽是一种风俗习惯,但在现代婚姻制度下这种风俗仅应当是一种锦上添花的礼仪形式,绝不应当成为衡量女方“排面”和男方诚意的标尺。毕竟,决定婚姻幸福的,是两个人的真诚和感情,而非金钱。
前面说过,彩礼实际上是男方为缔结婚姻而给女方家庭或女方个人的一笔财产。给付彩礼,在法律上是一种赠与行为,这种赠与蕴含了缔结婚姻的目的。那么,彩礼给出去之后,因为各种原因,男女双方最后没能结婚,也就意味着给付彩礼的目的没有实现,收取彩礼的一方此时应当将彩礼返还。
根据相关规定 ,以下三种情形中的彩礼应当返还:
(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案例1-2-2
张男和丁女打算结婚,结婚之前,张男给了丁女100万元的彩礼,给彩礼就是为了结婚。后来张男和丁女因为婚房加名问题产生矛盾,二人最终分手没能结婚。
这种情况下丁女应当将收取的彩礼全额返还给张男。
(2)双方离婚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案例1-2-3
为了婚姻长长久久,张男和丁女在2019年9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因婚房尚未准备好,二人并未真正共同生活。后来因为琐事不断争吵,二人觉得性格不合不应结婚,于是双方又去办理了离婚手续。
这种情形下,丁女收取的100万元彩礼应当返还给张男。
(3)双方离婚,彩礼给付一方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案例1-2-4
张男家里为了凑够100万元彩礼,找亲戚朋友借了一些钱,结婚后张男和丁女常常争吵,没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于是办理了离婚手续,张男能否以因为给了彩礼导致自己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要求丁女返还彩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生活困难”并不是指有外债或者是生活水平下降了,而是指生活陷入严重困难,困难到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只有达到这种近乎赤贫的程度,才能以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除了以上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即彩礼给了,两人虽然没有领证,但确实共同生活了,后来又分手,这种情况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数额的大小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认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
嫁妆是结婚时女方父母赠给女方的财产,可以是存款或现金,也可以是汽车、家电等实物嫁妆,现在也有不少父母以大额保单这种新型方式为女儿准备嫁妆。从女方父母的角度来讲,嫁妆一般是给女儿一个人的,是女儿的个人财产。但实际生活中,因为受嫁妆给付的时间点、嫁妆保管和财产登记等因素的影响,关于嫁妆到底归谁所有的问题,也存在区别和争议,我们分情形予以说明。
1.登记结婚前给嫁妆,是女方个人财产
案例1-2-5
丁女结婚前,父母为她准备了50万元作为嫁妆,并且在丁女和张男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就将这笔钱存入了丁女的银行账户。
丁女和张男办了结婚酒席,但还没有领取结婚证,此时,丁女的父母买了一辆车作为嫁妆,登记在丁女名下供其婚后使用。
以上两种情形,不论是否举行了结婚仪式,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丁女和张男就还没有正式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丁女父母给钱给车的赠与行为发生在丁女结婚之前,所以这些财产就是丁女的个人财产。
2.登记结婚后给嫁妆,不一定是女方个人财产
案例1-2-6
丁女和张男选吉日领取了结婚证,打算过年回老家时在老家办理结婚酒席,丁女的父母为丁女准备了50万元嫁妆,也打算依照当地风俗在婚礼上给丁女。
同时,丁女的父母还打算给她一套家电作为嫁妆,现婚房还在装修,家电也只能在二人婚房装修好之后置办。
那么,丁女在婚礼上收到的这50万元嫁妆,以及丁女父母购买的家电,是丁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视情况而定。
因为此时丁女与张男已经登记结婚,这50万元嫁妆和家电是丁女在婚后收到的父母的赠与,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就意味着,如果丁女的父母在赠与这些嫁妆时,通过书面协议、手机短信等可以证明的方式,明确表明仅赠给丁女个人,那么这些嫁妆就是丁女的个人财产,万一离婚,张男是无权分割的。
反过来讲,如果丁女的父母没有明确表明只给丁女,那么丁女婚后收取的嫁妆,性质上则属于她和张男的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登记结婚之后收取嫁妆,嫁妆到底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关键就在于女方父母有没有强调这是仅给自己女儿一个人的。而 有没有强调这事不能光靠口头,关键要靠证据 。在日常生活中,恐怕没有这个习俗或习惯,也不会特别强调,因此,婚后才给的嫁妆往往就变成女儿与其爱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了。
我们建议,既然是给女儿的嫁妆,不妨在女儿登记结婚之前就给;因为客观情况确实需要在女儿登记结婚之后才能给的,又担心女儿婚姻磨合期的离婚风险,那么可以通过赠与协议、内容明确的手机短信等方式强调这些嫁妆仅给女儿一方,是女儿的个人财产。
3.嫁妆与婚后共同财产混同
案例1-2-7
丁女结婚前,父母为她准备了50万元作为嫁妆,并且在丁女和张男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就将这笔钱存入了丁女的银行账户。前面说到,这50万元是丁女在婚前接受的赠与,是丁女的个人财产。
但是,丁女并没有将收取嫁妆的银行卡区别使用,而是在婚后继续用来存放工资奖金、张男转账过来的资金等,于是这笔50万元的婚前个人财产因与丁女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混同而无法区分。
如果两人离婚,会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这张卡里的钱当然也在被分割之列,因为此时资金已经严重混同,早已无法区分哪些是婚前的,哪些是婚后的,所以卡里的资金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丁女的嫁妆便因此产生了损失。
鉴于此,如果嫁妆金额较大或者对婚姻能否顺利度过磨合期略有担忧的话,可以采用“专款专户”方式收取并存放嫁妆款,避免与其他账户因转进转出而发生财产混同。当然,我们之所以选择婚姻这种生活方式,动因和目的都是更好地生活,若心存芥蒂,多少会影响对幸福的体验,因此要根据自己财产以及婚姻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此类保全财产的方法。
结婚时女方父母给女儿置办了嫁妆,后来女儿又离婚,那么嫁妆怎么处理,女方能否带走?
关于嫁妆的分割问题,留下还是带走,要实物还是折价补偿,由双方协商,若能取得一致意见,按双方协商的结果处理即可。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离婚时嫁妆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看嫁妆款是否与婚后财产混同或已消费。
如果嫁妆是婚前赠与女儿的存款,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要看嫁妆与婚后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以及嫁妆是否已经用于生活消费。
若嫁妆款已经与夫妻二人婚后的财产混同而无法区分,则很难要求返还或全额返还;若已经消费了,也就谈不上返还的问题。
若女方专门开立银行账户收取和保管嫁妆款,并且也没有与婚后的其他财产发生混同,离婚时这个账户里的钱依然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分割。
2.登记结婚之前就完成赠与的家电、汽车等实物嫁妆,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继续归女方所有。
3.登记结婚之后,父母才给的嫁妆,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明是给女儿个人的,则属于女儿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实际操作中,法院一般也会根据财产的来源、结婚时间的长短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如何分割、分割比例等问题。
如果父母明确表明是给女儿个人的,虽性质上是女儿的个人财产,但与前述第一点一样,也要考虑财产的混同和消费问题。
4.如果嫁妆是戒指、项链等私人物件,因为是专门给女方佩戴使用的,具有人身专属性,这类嫁妆即便是婚后赠与,一般也会被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5.如果嫁妆是父母给女儿买的大额保单,要根据保单类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离婚时的归属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本书第四章第四节详细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发生纠纷,关于彩礼返还和嫁妆归属问题,要区分多种情形并结合具体证据进行判定;因为习惯使用现金支付彩礼,现金又不好证明到底是给了还是没给,对于彩礼的金额到底是多少,也常常出现分歧。最终法院只能依据双方的确认、证人证言等证据来判定彩礼的金额。
两人结婚,形成夫妻关系,从此不再是一个人生活。正如笔者一直主张的,美好的婚姻,应当是情感上彼此尊重,财富上相互赋能。面对即将开始的婚姻,考虑是否与对方签订财产协议这个问题时,首先需要知道财产协议能够起到什么作用,然后再根据自身情况去判断到底需不需要这份协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例外约定,那么结婚之后,任何一方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都归二人共有,是夫妻共同财产。
正是有这样的“婚后收入归夫妻共有”的规定,如果一方或双方因为各种原因,不希望自己婚后的收入与对方共有,或者担心婚后财产共有会带来麻烦,这时就可以与对方签订一份财产协议。
在协议中明确列明自己婚前的财产,写清楚这些婚前财产及其收益在婚后的归属问题,同时对婚后新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作出约定。这样,万一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首先按照这份财产协议来处理,如此便可有效避免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
因此,对于婚前是否签订财产协议,具体签订什么内容的财产协议这一问题,其实没有统一答案,需要结合自身和对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考量评估,建议考虑的角度如下:
1.双方对于签订财产协议的接受程度
我们传统的社会观念认为夫妻双方应当是亲密的、不分彼此的,如果结婚之后还分你的、我的,就会显得太过生疏和见外,这不是婚姻应有的状态。在这种观念之下,将彼此的财产予以区分的财产协议,自然不被大多数人接受。
所以,签订财产协议一定是建立在男女双方都认可和接受的基础之上。
如果一方从自身价值观角度出发并不认可婚姻财产协议,最终同意签是因对方坚持,自己也只好妥协。这种情形下签订的财产协议,不排除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对于财产协议的认识可能会趋于一致;但更加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不是双方都理性接受,这份协议大概率会成为双方感情的芥蒂,进而诱发或助燃婚姻危机。
2.婚后财产混同对于自己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不签订财产协议的话,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和投资收益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如果自己在结婚之前已经拥有一定体量的财产,包括存款、不动产等,若不对这些财产做隔离和保全,又很容易与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
当然, 最易混同的是银行存款 。
案例1-3-1
张男结婚之前打拼多年,银行存款有200万元,这些存款属于张男的婚前财产。结婚之后,张男的这些婚前存款与自己的婚后收入,以及妻子丁女的银行存款频繁转账往来,这些资金像水一样流动且是不记名的,时间稍久、次数稍多,便无法区分哪笔资金属于张男的婚前财产,哪笔资金属于其婚后财产。
在诉讼中,若张男拿不出证据证明哪些财产是自己婚前就已经有的,那么这些在婚后发生了混同的财产,将被认定为张男和丁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万一离婚,共同财产当然要予以分割。此种情形下,受损的便是张男,毕竟目前弄混了的财产大部分是张男的婚前财产。
所以,结婚之前已经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不想让这些财产与将来的婚后财产混同,或者是担心婚姻无法度过磨合期就面临离婚风险,又或者想在婚姻初期保持彼此财产独立的人士,可以在结婚之前与对方理性协商,签订婚姻财产协议,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做出明确约定,以预防混同风险和婚变分割风险。
3.股东婚变风险对于公司经营的影响问题
某网站是俞某和李某某夫妇在1999年11月联合创立的。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12月,某网站于美国纽交所挂牌上市,高峰时市值曾接近30亿美元。2016年9月,某网站完成私有化退市。2019年李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1月29日,二人的离婚案首次开庭,俞某本人未曾露面,但称二人婚姻感情尚未破裂。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开庭,庭审中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质证。
此前,俞某和李某某二人也多次公开反思“夫妻店”的弊端,均表示如果从头再来,肯定不会选择夫妻创业,起码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一定要结束“夫妻店”的治理模式。
俞某和李某某夫妇关于某网站股权的离婚争夺大战提醒我们,离婚时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共同创办的公司的股权并不像分房子、分存款那样简单,公司控制人或大股东离婚,往往会导致股权的调整、资源和渠道的分流等问题,若处理不当,有时还会使公司走向分立和衰落。
创业人士也应当考虑到,自己在结婚之前创立公司并持股经营,这些婚前已取得的股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升值和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配偶有权要求分割。
更糟糕的情况是,如果夫妻双方关于股份及其升值、分红的分割问题协商不一致,非股东一方很可能会向法院申请冻结配偶名下的股权,这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尤其对于那些正处在融资或上市申请阶段的公司而言,将是致命性的打击。
因此,创业人士从公司稳定经营角度考虑,应当提前签订婚姻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公司股份及其升值和分红的归属问题。有了这些书面约定,万一发生离婚纠纷,按照提前约定的方式对公司股权等财产利益进行分割处理,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行。毕竟公司不是一个人的,还关系到其他股东以及整个公司的利益。
经常有朋友希望我们提供婚前财产协议的范本或模板,关于协议范本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范本仅能起到行文和条款示范的作用,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则需要双方根据自身的财产情况、风险规避需求、财产归属安排等因素进行具体协商确定。
可以说,并没有能够完全照抄照搬使用的协议范本。
若需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建议双方充分沟通细节,并征询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尤其是财产体量较大、涉及财产形态复杂,又有特殊风险规避需求的情形,更应当谨慎处理。
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将以下内容约定清楚:
1.结婚登记前双方已有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及其归属问题;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生收益的归属问题;
3.双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如何归属,是共同共有,还是归各自所有,抑或是一部分共同共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
4.婚后债务的承担问题等。
以张男和丁女为例,二人登记结婚前经友好协商,决定婚后财产独立,经充分沟通后签订了以下财产协议:
男方:(张男、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
女方:(丁女、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双方经自由恋爱,将办理结婚登记,为明确双方婚前婚后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在婚前作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关于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
1.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无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
2.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1)房屋
坐落在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购房合同号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该房系男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已付清全款。该房屋及房内装饰、家具、家电、产生的增值等均归男方个人所有。
(2)汽车
男方婚前购买____汽车一辆,车牌号____,该车归男方所有,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3)存款
男方名下在____银行(卡号:________)有存款________万元,该存款为男方婚前所有,归男方所有。
(4)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
(5)公司股权
男方名下现有________公司________%的股权,该股权归男方个人所有,男方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因为该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取得的收益分红,无论发生时间为婚前或婚后,均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
(6)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个人债权债务
现有债务人________欠男方人民币________元,约定还款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该债权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男方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该债务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由男方自行偿还。
(8)其他,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首饰、钻石、古董字画等
3.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同上)
4.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男女双方对各自所有财产进行处置(包括投资、出租、转让等)所产生的收益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所有财产所产生的增值、孳息均归各自所有。以上各婚前个人财产无论将来发生何种形态变化,均归原所有权人所有,仍为其个人财产。
1.为了组建家庭,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以下财产:________,该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第二条 关于婚前共同财产的约定。
1.男女双方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
2.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债务归各自所有,自己名下债务由各自以个人财产偿还。
3.任何一方父母在本协议双方婚后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股票、公司股份等财产,均属于出资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或亏损,均由各自承担或享有,与另一方无关。
4.男女双方向他人借款时,必须向债权人书面声明双方存在婚前财产约定的事实,告知债权人自己婚后与配偶实行分别财产制,所借款项为己方个人债务。否则,如因一方未明确告知,导致另一方承担借款一方名下的债务的,另一方在垫付债务后,可依本协议向借款一方主张归还。
5.共同账户的约定
为共同生活,男女双方同意每月拿出________元存入共同账户,为双方共同生活、抚养共同子女、赡养老人所用。该部分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享有同等的使用权与监督权。
2.对共有财产双方均享有使用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该财产,因该财产产生的收益或增值、孳息均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三条 关于婚后财产制及财产处理的约定。
第四条 本协议未列明的其他财产的归属及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本协议原件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及公证机关各执壹份,本协议自被公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在我们处理的离婚纠纷中,有些婚姻以第三人的视角去看,并不会觉得有什么必须要离的理由,很多时候他们的婚姻在外人眼里反而比较美满。当进一步去了解他们的相处状况和离婚原因时,得到的回答往往是“婚前了解不充分”“三观不一致”“性格不合”等原因。
案例1-3-2
张男,某一线城市本地人,独生子女,父母经商,家境优越。大学毕业后就职于一家大型国企,朋友聚会时认识了丁女。丁女身材样貌姣好,热情开朗,二人很快开始交往并打算结婚。与张男相比,丁女家庭条件普通,家中姐弟三人。对于张男打算与丁女结婚的决定,父母建议多接触一段时间再作决定,但拗不过张男,二人还是在认识半年后就办了婚礼并登记结婚。
过了婚后短暂几个月的蜜月期后,二人之间开始出现矛盾。主要体现在生活习惯、人生观念、社交方式等方面。例如,张男希望家里能像母亲收拾的房间那样干净整洁,丁女则认为“乱”也是一种舒适;丁女不喜欢逢年过节张男都带着她,拜访众多亲戚以及父母的同事朋友等,张男则认为这是从小延续下来的生活礼节;丁女认为张男可能是独生子女的原因,生活中不懂得体贴关心妻子,张男则觉得自己该做的都做了,不知道到底还要如何体贴。随着时间的推移,诸如此类的冲突不断涌现,虽都不是原则上的大问题,但细小问题积累多了,逐渐给二人的婚姻埋下了隐患。
终于,三年后,这段婚姻画上了句号。
所幸的是,没有谩骂和指责,二人和平分手。因为经历了三年的相处磨合之后,张男和丁女都认识到彼此的成长经历和生活观念相差太大,彼此改变的难度也太大,与其这么痛苦地迁就着、别扭着,不如各自回归自己熟悉的生活方式。
这个案例中的张男是笔者的朋友,笔者见证了他们二人从相识相恋、顶住压力结婚、婚后磨合争吵,直至最终放弃的全过程。单评价个人,他们二人各有优点,都是非常适合做朋友的人,但两个“好人”结为夫妻过日子就一定会好吗?并不一定。通过他们的婚姻,笔者深觉男女彼此合适与相当,对于婚姻的稳定和谐来讲,真的非常重要。毕竟,结婚意味着两个完全独立和陌生的个体,因婚姻这个载体而长时间紧密地生活在一起,要一起应付日常生活中的柴米油盐酱醋茶,要一起面对来自职场、事业和生活的各种压力,如果三观不能同频,二人不能彼此认可和欣赏,大事小事常常得不到来自伴侣的理解和鼓励,难以想象这样的婚姻能够安宁幸福。
现在的婚姻关系,尤其是高净值人士家庭的结合或者破裂,不亚于两个公司的合并或重组,婚姻关系影响到的不仅是人,也可能是巨额的财富以及两个不同家族的安宁与和睦。
因此,关于结婚前的准备,我们有如下建议:
1.充分了解彼此的成长经历、教育背景、性格特点等因素,感受并评估其与自己的契合度
“感情不和”是我们团队处理的离婚案件中经常被当事人提到的一项离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离婚纠纷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中显示,77.51%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
感情不和,当然是一个很宽泛的说辞,直白说就是磁场不对,看着不顺眼,待在一起感觉不轻松,更谈不上愉悦。之所以结婚一段时间之后会有这种感受,大多是因为结婚之前没有深入了解,却因为急着结婚、父母催得紧、对方条件不错等原因选择了结婚。结婚之后经过长时间的相处,才突然发现两人谈不到一块去,对很多问题的看法都存在分歧,对人对事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时间久了,自然觉得相处不下去,婚姻走向破裂也成为必然。
现代社会,经济压力比较大,也催生出一种不太好的风气,比如很多人在选择结婚对象时往往考虑对方工作怎么样、收入高不高、有没有买房、好不好看等外在因素,要知道这些都是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发展的,现在收入不高,不代表会一直收入不高,现在好看,但人总会变老甚至变丑。因此,这些外在因素都不应当成为择偶的决定性因素。
真正能够让婚姻长久和幸福的,一定是两个人的感情,两个人一致的三观,以及二人对彼此的欣赏和尊重。择偶时不妨少关注点外在条件,多重视人的内在。
2.恋爱或同居期间,认真观察对方的行为特点,看是否有偏执行为或暴力倾向
我们处理的一件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婚后男方频繁对女方实施殴打,很多时候的殴打并非因为双方争吵时激怒了男方,而是男方自己心情不好。当了解到他们是自由恋爱,然后结婚时,我们问女方难道在结婚之前没有发现男方有暴力倾向,女方回答称恋爱的时候打过一次,但是男方承认错误并且保证以后不再打了。于是女方就原谅了男方,并于不久后办理了结婚登记。
在此提醒,人的性格和行为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尤其是施暴习惯,有第一次极可能就有第二次。所以,婚前的交往观察非常必要。
3.了解对方的征信和负债情况
现代社会,大家或因忙于拼搏,或因坚持着自己的择偶标准,结婚都比较晚;同时,随着离婚率的提升,离婚后再婚的人也逐渐增多。于是,结婚或再婚之时,双方基本都已在社会上奋斗了多年,财富小成,当然也可能负债累累。此时,非常有必要去了解结婚对象的工作、创业和征信情况,避免结婚之后自己“被负债”陷入配偶的债务纠纷中难以脱身。
双方可以一起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查询点打印个人信用报告,也可以通过央行征信中心官方网站查询,还可以在部分金融机构网点、地区政务大厅的柜台或自助机查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我国的征信中心于2020年1月17日启动二代征信系统切换上线工作,同时各家银行在2021年12月31日前须完成系统切换。二代征信系统在信息的采集上会选取更多维度,在个人负债信息方面,增加了循环贷、信用卡大额专项分期、共同借款人、个人为企业担保等一代征信未覆盖的信息。
总之,个人征信报告中展示的信息,可以帮助我们很好地了解结婚对象的征信情况、信用消费习惯等财务信息。同时,还可以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被执行人信息,了解其被执行或失信情况。
经过对双方的财产、债务、身份角色以及感情前景等因素的综合评估,进而考虑是否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以规避未来或者起码是婚姻磨合阶段的财富混同风险和债务风险。
4.要保有持续学习和成长的意识
保有自己的兴趣爱好和成长空间,能够在婚姻中增强自己的吸引力,持续为婚姻保鲜。总之,为自己赋能,不依附对方,不失去自我,才能让婚姻更加稳定,也能在万一发生婚姻危机时,自己不至于弱势到连争取合法权益的能力都没有。
婚姻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婚姻关系更是一门修行。在踏入婚姻殿堂之前,多做点功课,多了解,多思考,并不是一件坏事。甚至可以说,因为你的慎重和深思熟虑,你的婚姻就是要比盲目踏入婚姻生活的人更稳定。哪怕将来婚姻还是破裂了,至少还可以说,这一切都是我们自己选的,无怨亦无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