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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结婚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结婚,是一种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开始。结婚不仅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夫妻二人的利益,还涉及生儿育女,产生对社会的责任,关系到民族的健康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婚。

在研究结婚制度之前,先看两则案例:

案例11: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效力的判断,应当以当事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本案中,徐某与胡某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双方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双方并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未能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且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关系。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徐某起诉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予驳回。

原告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12: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

某高校学生竹马和青梅系同班同学,他们自大学二年级开始恋爱,经济合在一起,吃用不分你我。三年级下半学期,竹马和青梅被分在同一城市实习。其间,二人私自租用民房同居生活,青梅两次怀孕流产。2021年春节,随竹马回家过寒假返校的青梅,发现自己第三次怀孕,竹马陪青梅去医院请求人工流产。医生诊断:青梅因前两次人流后缺乏必要休息和营养,体质太差,不宜再行手术,否则,有可能终生不孕。无奈之下,二人找到学院领导,表示要结婚,但受到领导的严厉批评,并在全院大会上被点名批评。竹马和青梅不服,以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竹马23岁、青梅21岁)为由,请求校长因结婚让青梅保留学籍一年。学校经研究认为,如果竹马、青梅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认真吸取教训,保证不重犯,可以继续留校学习;如果双方坚持结婚,则将劝其退学。因青梅坚持要生下腹中的孩子,故学校正式决定:开除竹马的学籍,青梅退学回原籍,两人回到各自原籍后,一起来到竹马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机关审查后认为两人均符合结婚条件,准予办理结婚登记。

在上述案例中,涉及结婚制度中的原则性问题。试问:结婚的法律意义如何?结婚的要件有哪些?结婚制度经过了哪些变革?

二、结婚的法律意义

结婚,又称为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包括婚约的订立和夫妻关系的确立两个方面。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括订婚。从结婚制度的发展来看,我国对结婚的概念,古代法采取广义说,近代和现代法采取狭义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结婚作狭义上的规定,订婚已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合法婚姻的成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须是异性男女。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以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为前提的,人类性的本能和自身的繁衍是婚姻的自然属性,这是婚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最重要的特征。如果没有两性间的这种自然条件,婚姻则无从产生,也无存在之必要。

2.结婚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包括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两个方面。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法律对结婚行为的条件和程序作了特别的规定,婚姻必须依法成立,否则不具有婚姻的法律后果。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因结婚形成了互为配偶的夫妻身份,开始相互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夫妻身份关系确立后,未经法定程序,双方不得任意解除。正如有学者所言,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以结婚的成立为前提,体现了婚姻制度本质属性的合法性。

三、结婚的要件

结婚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结婚要件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根据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不同分为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结婚的实质要件。即指结婚当事人本身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它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种: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积极要件,是指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部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婚必备条件有三:一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二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三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要件、排除要件或婚姻成立的障碍,是指有法律规定禁止行为之一的不允许结婚的事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必须指出的是,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的区分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例如,可以将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作为必备条件,也可将重婚作为禁止条件。法律规定的角度虽然不同,实质内容则是完全一致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只有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即完全具备结婚的必备条件,不存在结婚的禁止条件,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2.结婚的形式要件。即指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或方式,它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从立法原则上看,婚姻成立的方式有事实婚主义与要式婚主义之别。事实婚主义,是指当事人双方有结婚的意思,并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即有合法婚姻的效力。要式婚主义,是指当事人须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或方式,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否则当事人虽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仍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事实婚主义,重事实轻形式,虽有其合乎情理的一面,但婚姻既为社会公认的正当的男女两性结合关系,为维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利益,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公示夫妻关系的成立,故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立法均采要式婚主义,亦即对婚姻的成立采国家监督主义,要求结婚当事人履行法定的结婚方式,婚姻才能合法成立。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法律确认的结婚方式有所不同,大体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

(1)仪式制。即指结婚须举行一定的仪式,婚姻才能有效成立的制度。仪式制包括三种形式:一是世俗仪式。即指结婚须由父母或者家长主持,在亲友面前举行婚礼,并有证人参加,婚姻才能有效成立。例如,我国古代实行聘娶仪式婚。二是宗教仪式。即指结婚须经过由神职人员主持举行的结婚仪式,婚姻才能有效成立。例如,欧洲中世纪实行的宗教仪式婚。三是法律仪式。即指结婚须经过由政府官员主持举行的结婚仪式,婚姻才能有效成立。例如,罗马尼亚家庭法中就有此规定。

(2)登记制。即指结婚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婚姻才能有效成立的制度。凡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使举行了一定的结婚仪式,婚姻也不能有效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是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在我国农村的不少地方,结婚仅举行了婚礼,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承认其是合法婚姻,只承认是同居关系。

(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即指结婚既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又须履行法定的仪式,婚姻才能合法有效成立的制度。如只履行其中一种程序,婚姻不能有效成立。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采取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结婚当事人可自愿选择采取宗教仪式、法律仪式及世俗仪式等作为其结婚仪式,但必须依法填写结婚申请书,经双方签字后交给结婚批准办事人员,且结婚当事人一方至少要亲自会见结婚批准办事主管人员并交纳结婚手续费,办事主管人员对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签发结婚批准书和结婚证书;或在举行结婚仪式后,由婚礼主持人或结婚者双方之一填写结婚证明书,然后交给结婚批准办事人员登记备案。

结婚当事人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仅是其结合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前提,而且又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即履行了法定的结婚方式,才能成立合法婚姻。在我国婚姻法学中,通常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将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

(二)根据结婚条件所涉及的利益不同分为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1.公益要件。即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要件。如结婚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禁止近亲结婚、禁止重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等,这些要件不仅与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利益相关。

2.私益要件。即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具备的主要涉及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利益的要件。如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即达到法定婚龄并能以自己的行为承担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资格。同时,同一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是由于结婚是创设夫妻关系的身份行为,只有当事人真正愿意缔结婚姻才具有实际意义。

四、对案例11、案例12的简要评析

在案例11中,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前提应是存在婚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虽然根据徐某陈述其与胡某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系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故双方并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原审认定徐某与胡某不存在婚姻关系,徐某起诉要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法有效。徐某上诉认为其与胡某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与法律规定不符,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12主要涉及下列法律问题:一是竹马和青梅是否达到法定婚龄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从本案来看,竹马23周岁,青梅21周岁,均达到了法定婚龄。二是竹马和青梅能否结婚的问题。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来看,客观上是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的。然而,在校大学生结婚面临住房、怀孕等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本案中,青梅已是第三次怀孕,又不想做人工流产,而学校又不准其停学,面临人生命运的抉择。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青梅选择了要孩子。因此,笔者认为,在校大学生是可以结婚的,因为结婚是个人行为,至于是否要孩子也完全是自己做主的问题。同时,学校对竹马和青梅的处理是不当的,竹马结婚符合法律规定,何错之有?给予处分明显不当。青梅因生产而不宜在校学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休学,待身体状况可以回校学习时申请回校学习。因此,学校应当为学生的前途充分考虑,给予其更多的人文关怀。 WzbG9mKszx/NVd72PtW3ngJsI/MMVeLtZMm8oRYyyRZXwWNRyWa7wziKmhlKkz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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