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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结婚

本章概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章“结婚”对结婚自愿、法定结婚年龄、禁止结婚的情形、结婚程序、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无效婚姻、因胁迫的可撤销婚姻、因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等作了规定。

本章“结婚”制度在原《婚姻法》基础上作了完善: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pffmg2Qy9sW8uv2CXs3M9vk6l1lZbVdvrYKNcrO0VITZGsDxPiW/GfHnsOqcdA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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