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因为人是直接从猿类演化而来的。人类出现之前,自然界早已独立存在,并按照自身所固有的规律,不断地运动、变化、向前发展。地球产生大约15亿年之后,地球上的物质,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从无机物到有机物,从简单有机物到复杂有机物,逐渐产生了生命。这是自然界物质发展的巨大飞跃。其后又经过亿万年的漫长发展过程,生命从最简单的、无氧呼吸的原始生物发展到有氧呼吸的生物,从低等动植物进化到高等动植物。生物在地球上的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发展,产生了生物圈,并逐渐形成了适合人类存在的生态系统,于是,人类从神经系统获得最充分发展的高级脊椎动物猿类中分离出来。所以人是自然界所产生的最复杂的有机体。因此,“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人是在自然界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形成的,但不能把人看成纯粹自然发展的结果。”人不是单纯的生物,而是从事劳动活动、物质生产的人,是一种能改变客观世界的物质力量,是一种社会的生物,有智慧的生物。人作为一种生命物种与其他生命物种不同,就是人生活在两个世界:自然的世界和社会的世界。所谓人是生态系统的特殊部分,就在于人是高于一切动物的动物。人不仅能改变和发展社会,而且能改变和发展自然界,从事“万物”都不能从事的社会活动。所以,人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环境的产物。
马克思首先肯定人是自然存在物。马克思指出,“人直接的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并强调是“现实的、有形体的、站在稳固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马克思还指出:“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赋予人类存在的生态自然因素,赋予人的生态自然本性以巨大的意义。
马克思在肯定人是自然存在物的同时,肯定了人是社会的存在物。马克思极其明确指出:“人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这就告诉我们,人的社会存在,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形式之中。马克思还认为,“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人本身的存在就是社会的活动,因而,人是社会存在物,“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论点的实质,揭示了人是生态自然因素与经济社会因素的统一体。“自然关系和自然属性的存在,表明人本原上与动物有某种相同之处,使人成为自然生态因素,是自然的人。社会关系和社会属性的存在,表明人从根本上区别于其他动物,使人成为社会经济因素,是社会的人,人就是自然生态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的有机统一体。”
人作为自然存在物,首先表现为生态自然中的生物人即生态人,具有生态自然属性,即具有生态自然本质的人,现实的人作为社会存在物,表现为经济社会生活实践中的社会人和经济人,具有经济社会属性,即具有经济社会本质的人。正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才构成了人完整的本质。这两重属性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同时发挥作用的。人没有自然属性,或者没有社会属性,都不称其为人。对此,马克思反复强调,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同时发生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及其劳动生产实践活动同自然环境的关系;二是人与社会经济关系,即人及其劳动生产实践活动同社会环境的关系。这两种关系在劳动生产实践活动过程中是统一的。
社会实践是人与自然相联系的中介。人是自然之子,自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人离开自然就难以生存。人类实践活动的最终目的,既是为满足人类生物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实现人类自身的利益(包括人类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又是为了满足非人类生物生存发展的需要,实现非人类生物的存在利益和地球生物圈的整体利益。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断深化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由完全对立、相互对抗、相互毁灭乃至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完全瓦解,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生息、协同进化,乃至重建人与自然有机统一体。重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是现代经济社会巨大变革的伟大实践。
按照马克思的人的二重性学说,人作为一种生命物种,既是自然的人,属于自然界,是自然存在物,成为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成员。又不是一种纯粹的生物,而是一种社会性的生物,是社会的人,属于社会,成为社会经济系统的主体。因此,人作为一种生命物种与其他生命物种的不同,就是人生活在两个世界:自然的世界和社会的世界。人的两重性是人、社会和自然相互融合的有机统一体。人在实践活动中与自然共同进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坚持从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这个统一客观世界运动中来考察人的双重属性,才有利于重建人、社会和自然相互交织与相互融合的有机统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