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世纪中叶,宋朝户部侍郎李椿年(1096—1164)对土地调查规定作出了修改。此次修改看似简单,却导致了中国南方行政管理领域的一场革命。福州1182年的《三山志》以平淡的语气描述了这次改革:“绍兴十九年(1149年),行经界法,田以名色定等,乡以旧额敷税。”
不过,在这段话的后面,枯燥的文字记录显现出李椿年政策的重大成果:“今垦田若园林、山地等顷亩较之国初殆增十倍。”
即使考虑到此类描述中典型的诗意夸大,其调查的效果也是显著的。通过对土地核算看似细微的调整,在官方的税收和监管下,李椿年的改革极大地增加了土地面积,尤其是森林面积。
李椿年的调查方法本身充满革命性,大幅提升了地籍记录的质量和内容,但其影响远不止于改善土地及财政状况。自此之后,林地开始由开放的、公共进入的景观,转变为独占的财产。接下来几个世纪里,其他官员也对土地调查规定作出了各自看似平淡无奇的改变。14世纪初,元朝平章政事章闾命令中国南方的税务官员规范土地调查类别。从14世纪60年代开始,到1391年地籍编纂覆盖全国为止,明朝的土地调查员进一步改进了这些规定,并将其推广至南方的更多地区。总体而言,这些变革使国家在财政方面对森林有了清晰的认识;在此过程中,国家官员实际上把森林变成了私有财产。虽然私有化经过几个世纪才彻底实现,但森林私有的基本前提早已根植于李椿年1149年制定的规定之中。这一土地监管的转变,是造林革命制度化的第一个方面。在过去的千年之中,李椿年改革是中国土地政策最大的变革之一。然而不知为何,一直以来,这些改革大都被历史学家所忽略,鲜为人知。
李椿年的土地调查不仅符合12世纪中期宋朝的具体政治环境,也符合中国南方长期存在的环境特征。如第一章所说,中国在11世纪经历了一场千年未遇的木材危机。如果时间充裕,各种政策都有可能走向成熟,引领宋朝走向森林管理的新时代。然而,外部事件扰乱了这一进程。1127年,女真人的军队攻占宋朝都城开封,对彻底结束宋朝统治构成了非常现实的威胁。虽然宋朝统治阶层大都逃往长江以南,在杭州新的皇宫拥立了新的皇帝,但北方一失,以国家为中心的森林管理之道便无疾而终。正是在此情形之下,李椿年提议进行边界调查。他认为,南宋已经失去北方的大片税收基础,而南方地主势力不断扩张,此时,需要改进仍可征税的土地所有权凭据,包括刚刚开始投资培育的森林。
这一偶然的历史事件,奠定了接下来八个世纪森林监管的基础。1279年,南宋向蒙古人投降之时,其官僚已为商业用材林建立起必要的制度框架。12世纪初,地主开始投资木材种植,其投资并未遭遇法律壁垒。李椿年的制度为他们提供了恰到好处的支持。中国历史上,政府首次像对待农田一般对森林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对其征税。虽然又过了250年,国家才正式承认森林作为私有财产的合法地位,但李椿年的政策以税收作为交换,含蓄地承认了森林所有权。
赋予造林者土地所有权,这一简单的行为便足以解决宋朝的木材危机。林地所有者拥有了长期的土地权利,又受到木材价格长期上涨的激励,便在中国南方广泛大面积植树。于是,无论在景观上还是市场上,自然繁育的树木逐渐被人工种植的树木取代。这样一来,国家不必积极参与地方森林管理,便可满足其战略性木材需求。然而,虽然森林所有者务必登记,但森林税收仅是国家财政收入中微不足道的很小部分,在土地税中所占百分比不超过个位数。几乎没有了木材短缺,直接税收又几近于无,于是中国的管理者不再强化森林管理,而是努力进行精简。如此一来,虽然森林制度中的政府记录极少,但所有权却广泛存在。这种基本态势一直延续到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改革。
虽然森林所有权是李椿年有生之年打造出的妥协产物,但它也反映了中国南方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状况。跟大部分地区是极其平坦的沉积平原的华北不同,中国南方群山环抱,河流湖泊纵横,由此形成生物群落的多样性。南方比北方暖湿,拥有多种多样的亚热带树木和竹类,天然水道和人工水道遍布。与北方易于沉积泥沙、洪水泛滥的河流形成鲜明对比,南方河流几乎是木筏漂流的理想之所。这些都是商业造林兴起的理想条件。
中国南方还有着独特的制度遗产,这是其高度多样化的环境与独立政权长期存在的产物。不同于以自耕农社会为主体的北方,南方长期以来都有着一套复杂的土地占有惯例,以及地主与佃户的多层结构。8世纪统治者初次允许耕地私下流转,正是为了解决南方土地占有的不规范行为。12世纪,宋朝南迁,使得南方人工培育的生物群落被圈占,包括森林、果园、池塘、渔场等。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中,后来的统治者对这些政策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它们便成了中国南方一个独有的特色。而在长江以北及其著名的三峡以西,国家一般并未用心去登记森林或池塘,也未对其征税。
即使是改革之后,也并非所有林地都是可以纳税的森林,亦并非都用来种植林木。很少有人会去登记那些商业价值低的林地,比如海拔高、距离远,或缺少允许木材漂流的航运水道的林地。因此,只要不涉及纠纷,许多林地便处于官方视野之外。可纳税的森林还有其他用途,包括种植竹子、燃料、纤维作物、油料作物、茶叶、染料及安置坟墓。然而,在南方的核心省份,大部分用材林都被国家登记在册,大多数登记过的森林也都用于木材种植。
因此,即使两者并不完全一致,我也将出于便利,以森林登记代表木材种植的扩张。为了追溯森林登记的扩张,我已编辑了地方志中的税收记录;地方志是一种中国特有的文献,介于地方历史和地理著作之间。
[1]
这些地方志中的数据问题重重,经常一字不差地照搬早先的数据,或者进行了大量简化,抑或全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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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数据也再现了调查本身固有的问题。
它们虽有这些缺陷,却展现了森林登记的非凡图景,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森林管理模式,乃至一种全新的森林生物聚落形式的扩展。从12世纪中叶开始,森林登记和植树活动就在中国南方的大部分地区蔓延开来,只有在自然或气候条件不适宜其主要树种生长的地方才停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