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IP电影项目为例,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规,现将国内电影立项、审查的相关要求及流程予以简要说明。
(1)各投资方达成合作意向。
(2)各方协商一致的出品方负责在国家电影局电子政务平台在线填报申请,选择“第一出品”“地区”相关信息并网上提交成功后,将下述材料送交至当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政务大厅受理(以北京市为例)(图4-1)。
a.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影片第一出品单位(公司已注册)登录“https://dy.chinafilm.gov.cn/”国家电影局电子政务平台,登录公司账户,将办理事项在网上进行申报并提交,成功后可自行打印3份表格(电影备案回执单申请书、关于故事影片(数字)**备案的请示、主创人员登记表),申报单位须盖章;
b.故事梗概:1000~2400字(含标点符号及空格);须与电影电子政务平台报备梗概一致,需表述清晰、内容完整,中文简体四号字;
c.编剧允许申报单位使用其作品进行备案申请的亲笔签名授权书及编剧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d.营业执照正本及正本复印件一份;
e.电影公映证(正本复印件一份)或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对账单(正本一份)。无法提供公司曾出品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的制片单位,须提供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账单(或资金文件。要求为:制片单位实有资金原则上应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f.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还须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四份,出具省(市)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的正本一份。内容涉及真实人物的,还须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一份;
图4-1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流程图
g.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还须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一份,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拍摄的文件正本一份;
h.联合出品的,还须协议或合同正本正本复印件一份以及联合出品单位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份;
i.中外合拍片备案,还须电影剧本一份以及中外合拍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两份。
影片获准立项后,若在摄制阶段有如下信息变化,需向国家电影局电子政务平台递交如下申请:
(1)影片片名变更申请书一份;
(2)500字左右剧情梗概一份;
(3)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正本复印件一份,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1)出品单位变更申请书一份;
(2)变更第一出品或增加联合出品单位的协议书一份;
(3)新增出品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正本复印件一份,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5)外单位变更出品单位到北京:在提交其他材料不变的情况下,还须提交外省市当地电影主管部门的变更出品单位批复。
(1)英文片名译名申请书一份;
(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正本)复印件一份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1)英文片名变更申请书一份;
(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正本)复印件一份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3)原英文名批复件正本复印件一份,影片英文片名的变更申请(应在电影完成片审查前提交)。
(1)影片延期申请书一份;
(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正本)复印件一份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1)影片撤项申请书一份,提交批准备案后的影片由于特殊原因不再继续摄制的,应书面提出影片撤项申请;
(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正本)复印件一份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1)影片摄制完成后,各方约定的出品方负责在国家电影局电子政务平台填写“影片送审”栏目,在线填报送审影片申请,并同时报负责出品方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打印相应的文件,并由该部门出具对影片的初审意见(图4-2):
a.数字高清带(HDCAM)、DVD(2张),带子与包装盒的正面、侧面均须贴有片名,影片右上角标注时码;
b.国产(合拍)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三份,需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三重一合”影片,联系方式需加注联系人;
c.主要创作人员登记表一份,加盖公章,身份信息必填;
d.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一份);
e.影片英文片名译名的批复正本复印件一份,须提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印制在中文片名下面,同时压在影片片头方可送审;
f.同意增加或变更出品单位的批复的正本复印件一份,出品单位数量与出品人数量相符,出品人即法定代表人;
g.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的正本复印件一份;
h.交回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正本一份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i.境外主创人员批复正本复印件一份;
j.影片联合摄制单位签署的联合摄制协议书(合同)(复印件1份);联合摄制单位是政府部门的还须提交书面授权书(原件1份);
k.相关剧照和海报的电子文件(光盘)一份: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或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审查不合格或者需要修改的,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及《影片审查意见表》中作出说明,或者修改完成后发放《影片审查决定书》。
(2)影片经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持以下材料至总局电影局办理,省级电影主管部门一次性领取《电影公映许可证》片头(即龙标)手续:
a.影片DVD一套(已按省级广电部门的意见修改完毕);
b.省级广电部门出具的《影片审查决定书》(须加盖电影审查委员会或省级广电部门公章);
图4-2 国产电影片审查流程图
c.省级广电部门出具的《影片审查意见表》(须领导签字,加盖电影审查委员会或省级广电部门公章);
d.《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二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电影审查委员会或省级广电部门公章)并附电子文档(光盘);
e.《主要创作人员登记表》一份并附电子文档(光盘);
f.省级广电部门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
g.省级广电部门同意影片英文片名批复;
h.省级广电部门同意增加、变更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批复,及联合出品、摄制合同(出品人数量与出品单位数量须相符);
i.省级广电部门同意聘请境外主创人员的批复;
j.影片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附光盘);
k.影片如系特殊题材(如公安、司法、少数民族等),须提供相关单位的协审意见;
l.交回该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可为复印件);
m.经办人领取电影片头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无特殊注明均须提供原件,经核准无误后,发放片头。
(3)影片终审:
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即龙标)后,请将以下材料提交广电总局,进行影片终审。审查合格的,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以下所有影片格式均须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即龙标,中文片名下须加注英文译名,出品人数量须与出品单位数量一致。在每套带子、光盘与包装盒的正面、侧面均须贴有片名及出品方的标签):
a.数字电影母版一套(如D5带、HDSR带、数字硬盘等);
b.送审的数字母版须提交《电影片数字母版制作送审单》;
c.影片HDCAM或BETA带一盘;
d.影片DVD三套;
e.《电影片终审信息表》一份并附电子文档(光盘);
f.影片国际乐效一套(光盘);
g.影片如有修改,请送交最终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光盘);
h.相关剧照和海报,并附电子文件(光盘);
i.如涉及多家出品单位或联合摄制单位,请提交出品、摄制单位之间的合同复印件;
j.经办人领取公映许可证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k.影片字幕制作须参照《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及《关于规范电影片署名相关事项的通知》。
(1)审查标准: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b.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c.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d.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e.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f.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g.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h.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中第十四条规定,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a.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b.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c.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d.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e.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f.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g.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h.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i.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2)电影剧本立项审查相关规定:《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a.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影视文化公司,下同)摄制电影,应在拍摄前由第一出品单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并上报广电总局,待总局公布备案结果后,由省级广电部门对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其他电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修改后拍摄或不同意拍摄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b.凡剧情主要内容和主要人物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省级广电部门须将电影剧本征得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备案;
c.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电影剧本后,按相关的管理规定报广电总局进行立项审批;
d.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电影,将电影剧本(梗概)直接送广电总局备案或立项审批;
e.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同意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情况及时报广电总局,内容包括:影片名称、备案单位(联系人、电话)、编剧姓名(实名)、故事摘要(300字左右)、备案意见等;
f.广电总局对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于每月上旬和下旬分两次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布全国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结果。未经备案公布或立项批准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完成影片不予受理审查。
(3)影片审查:
a.电影制片单位摄制完成的影片,需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程序,送当地省级广电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由省级广电部门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进行终审;
b.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各类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c.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影片,审查合格的,由广电总局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d.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电影审查机构,除对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影片进行初审并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终审外,对其他各类影片进行终审(特殊题材影片须有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审查合格的,由省级广电部门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制片单位持此文件并备齐相关材料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需要修改或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省级广电部门对个别难以作出审查决定或制片单位对审查决定不服的影片,可以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但须提供书面意见和理由;
e.电影制片单位对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4)其他有关事项:
a.本通知适用于各类国产故事影片、戏曲影片、动画影片、纪录影片、科教影片(不含国家定制的科教影片)、专题影片等以及专供电影频道播映的国产影片的剧本(梗概)备案和影片审查;
b.本通知涉及的有关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审查的具体工作时限和送交的相关材料,仍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2008〕影字86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c.影片拍摄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工作,由接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凡涉及军队、公安、文物等协助拍摄及办理出入境手续的,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批准。
(5)附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
a.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各类影片的审查,并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相关文件,并负责电影审查中相关的制片管理工作;
b.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按规定要求,由省级广电部门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
c.重大文献纪录影片,按规定要求,由省级广电部门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大文献纪录影视片创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
d.中外合作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经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审核通过,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
e.制片单位持省级广电部门颁发的《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相关文件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理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f.制片单位对省级广电部门电影审查机构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a.负责全国电影管理和电影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管;
b.负责对属地审查的影片(含相关材料)进行核准,并进行抽样检查,发现有与电影审查标准不符的问题,应在属地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并向省级广电主管部门下发《影片核准意见书》;
c.负责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各类影片和进口影片进行审查(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和中外合作影片需先经相关审查机构审查),并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相关文件,并负责电影审查中相关的制片管理工作;
d.办理各类影片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e.受理电影制片单位对影片审查决定存有异议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