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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就字面意义而言,“社会组织”的意涵十分丰富,泛指人们从事共同生活的所有群体形式,包括家庭、宗族、企业、秘密社团、学校、政府、军队、医院等组织形式。从社会组织相对独立于国家体系中的党政机构、市场体系中的企业来看,西方学术界更多使用“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来指代社会组织。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分为建制化的公共领域和非建制化的公共领域两个部分。其中,建制化的公共领域通过合法化成为民主国家的代议机构,非建制化的公共领域则是指非国家、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公民社会。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这样的组织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

随着“结社革命”的发生,“新公共管理运动”、政府再造运动的发展,西方国家极大地推进了政府行政管理流程的优化、方式的科学化、方法的规范化,社会组织系统获得了长足发展,并建构了一整套有利于社会组织运行与发展的制度环境。在“善治”实践的驱动下,西方发达国家在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的研究获得了长远的发展,涌现出许多有影响力的研究机构,取得了相当丰硕的研究成果。总的说来,国外相关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申述社会组织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

在人类社会的公共生活中为什么会出现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对于建构一个合意的公共空间有何积极意义?社会组织在公共空间中通过何种途径发挥其积极作用?对这些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科学研究者们分别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在经济学领域,研究者依据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理论,分享了社会组织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布坎南(James M. Buchana)和塔洛克(Gordon Tullock)经过实证研究发现,政府对于公共物品的供给倾向满足中间选民和大多数公众的需要。 这样,人们对于公共物品、服务需求的复杂性、多元性与政府供给的标准化、中间化之间便存在着巨大的矛盾,从而导致某些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难以满足,形成“政府失灵”现象。韦斯布罗德(Burton A. Weisbrod)认为,对于大多数物品,只要存在充分竞争,市场就可以有效地提供,实现供需双方的平衡。然而,对于那些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即便是充分竞争的市场,也无法获得充分地供给。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现象说明,不论政府还是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都存在缺陷。所以,政府不应是管理公共事务的唯一主体,而应当与社会组织等主体一道组成一个多元的治理主体体系。

在社会学领域,“新制度主义组织社会学” 运用新制度主义的思维方式从一个相对微观的视角对社会组织的生成逻辑进行了系统考察。新制度主义组织社会学的研究表明,社会组织既不是偶然产生的,也不是纯粹由创立者的使命感、责任感驱动而生成的,而是行动者在制度约束作用下理性选择的产物。相关研究表明,政府、社会名流、专业人士是培育、创立社会组织的主要力量。影响他们培育、创立社会组织的制度约束包括公共政策尤其是有关社会组织的税收政策、具有路径依赖效应的前在政策以及有关公共物品的制度化认知。造就社会组织的环境因素包括社会的异质性程度,社会使命感的认同程度,政体结构,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的关系等方面。

在政治学领域,继经济学家韦斯布罗德提出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理论以后,一些政治学者将其进一步发展为一整套完整的理论,用以解释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等方面的局限性。依据道格拉斯(James Douglas)的归纳, 政府以及政府运营的公共部门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1)律令性局限,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具有整齐划一和普遍性特征;(2)多数性局限,政府只能满足多数人的需要,相当忽视少数人的需要;(3)时间性局限,政府公共物品供给往往会从短期效用着眼,对于长期性的社会问题往往缺乏兴趣;(4)知识性局限,政府在信息搜集、分析等方面不够灵活,因而难以对公共事务作出面面俱到的决策;(5)规模性局限,政府不仅规模庞大而且往往具有官僚化倾向,难以对普通公民的复杂需求作出回应。这些局限的存在,限制了政府公共物品供给的意愿、能力和范围,也为社会组织预留了充分的存在空间。相对于政府,社会组织的功能优势在于:(1)多元性,它由不同的人基于多样的目标组织起来,因而更能提供多元化的公共物品;(2)实验性,社会组织比政府更方便在小范围内进行社会实验;(3)弱官僚性,社会组织一般规模较小,运行灵活,因此可以有力避免官僚化问题。

2.分析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类型

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发展,全球性公共治理的主轴就是在政治国家与社会、市场之间建构一个合理的关系模式和联系机制。新公共管理理念的主导下,政府的职责是“确定问题的范围和性质,然后把各种资源手段结合起来让其他人去解决这些问题”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的建立成为一个普遍的潮流和趋势。然而,在政会关系领域,合作伙伴关系的建构并非与生俱来、顺理成章。按照丹尼斯(Dennis R. Young)的概括,不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理论上来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类型都可分为互补、补充、制衡三种形态。 在制衡型关系形态中,社会组织通过社会动员和政策倡议向政府施加压力,推动政府满足公众的公共诉求,而政府则在积极回应社会组织倡议的同时,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影响社会组织的运作。在补充型关系形态中,政府是公共物品和社会服务的提供者,社会组织承担“拾遗补缺”的作用,填补那些政府力有不逮的空白区间。在互补关系形态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形成角色互补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扮演出资者的角色,社会组织扮演服务提供者的角色。

萨拉蒙(L. M. Salamon)是互补型政会关系最积极的鼓吹者、倡导者。早在1987年,他就提出了构建公共服务中的伙伴式政会关系的初步构想。 1995年,他对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作出理论回应,系统地提出了“志愿失灵”理论,对伙伴式政会关系作出了全面论证。 在他看来,不论市场失灵理论还是政府失灵理论,都是将市场、政府视为社会治理的中心,将社会组织视为它们的派生物,视为市场失灵或者政府失灵的补充物。萨拉蒙认为,可以从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完全不同的视角,即志愿失灵视角来看待政会关系,将政府视为弥补志愿失灵的一种解决方案。萨拉蒙详细分析了志愿失灵的四种根源或者情形:(1)慈善非充分性,社会组织的资源募集能力与其非营利活动的开支之间总是存在着缺口;(2)慈善特殊主义,社会组织的受益对象总是集中于一部分特殊人群;(3)慈善父爱主义,社会组织的活动受到捐赠者个人意愿和偏好的影响,因而使得其决策不免受到家长作风的影响;(4)慈善业余性,社会组织对于志愿主义的强调,妨碍了它的专业性发展。正是由于志愿失灵的存在,需要政府的介入来弥补社会组织的不足。

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寻求的互补与协同,既来自实现“善治”的理念引导,亦是构建“整体性政府”的实践需要。有研究者认为,整体性政府是“21世纪公共服务改革最鲜明的特征,就像20世纪末‘新公共管理’或‘政府再造’所带来的变革一样” 。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内外协同”,与政府内部的“横向协同”“纵向协同”一道,构成了整体性政府的基本内容。按照英国教授希克斯(Perri 6)的观点,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跨界性的互补与合作可以分为四个层次:(1)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协同;(2)具体公共项目管理中的协同;(3)公共服务供给、管制中的协同;(4)针对特定群体的服务协同,政府与社会组织围绕特定社会群体的需求与偏好,协同提供综合而又个性化的服务。

3.探索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工具

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工具,属于政府管理的手段和方法范畴。对这些方法和手段予以识别、分类进而研究选择、使用这些方法和手段的一般规律,构成了人们探索政府管理社会组织政策工具的基本内容和任务。萨拉蒙认为,“每一种政府工具都具有鲜明的特征,使其与其他政府工具区分开来,使其得以被辨认和识别” 。在工具识别的基础上,加拿大学者霍莱特(M. Howlett)和拉梅什(M. Ramesh)依据强制程度不同,将政府工具划分为强制性工具、混合工具、志愿工具三种类型。 所谓强制性工具,就是用规治和直接行动的方式对会组织的行为予以规范,以实现期望的政策目标。所谓志愿工具则是在识别、激发、诱导社会组织的自利动机、伦理追求的基础上,通过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平等自愿的协商合作实现对社会组织的诱因管理,以引导其行为。混合工具的强制程度介于强制性工具与志愿工具之间,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指导、信息指引、政府补贴等形式来调节和约束社会组织的行为。

选择、应用、组合合理的政府工具对社会组织实施有效管理,是研究者探索政府管理社会组织政策工具的基本主题和归宿。英国学者胡德(C. Hood)很早就给出了工具选择的四项原则 :一是可替代方案原则,只有在充分考虑到可替代方案时,才能确定政府工具选择;二是权变性原则,政府工具必须与工作相匹配,政府需要针对不同的环境选择不同的工具;三是伦理性原则,政府工具的选择必须符合一定的伦理道德;四是效益原则,政府工具选择必须将行为的有效性和效率性结合起来,以最小的代价来换取理想结果的达成。盖伊·彼得斯(G. Peters)通过对比较政治学相关文献的整理,筛选出政府工具选择的“5I”框架。 按照彼得斯的观点,制约政府管理社会组织工具选择的主要有五项因素:观念(Ideas)、制度(Institutions)、利益(Interests)、个人(Individuals)与国际环境(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虽然彼得斯并未穷尽工具选择的制约因素,但是“5I”框架对于政府如何选择工具、选择何种工具管理社会组织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综合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学者们从不同的学科对社会组织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类型、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工具等问题,展开了扎实而富有成效的研究,并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总体而言,这些研究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就理论立场而言,这些研究所采用的“市民社会”“法团主义”等理论框架具有明显的西方意识形态色彩。其次,就思想倾向而言,研究者具有明显的乐观主义倾向,往往只强调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认为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善治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最后,就研究路径而言,在运用规范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比较重视运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具体问题和现实案例的研究,描述社会管理协同机制的运行现状。所以,对于西方学者的这些研究成果,必须在结合我国社会组织发育程度、政府管理现实需要等具体实际的基础上,采取“拿来主义”的方式为我所用。

(二)国内研究综述

随着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管理创新的逐步推进,国内研究者亦逐渐重视对于行政管理方式创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研究。政治学、社会学、行政学等学科分别从政府管理创新、社会组织发展两个不同的视角对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会组织的功能与活力等相关问题展开了一系列探讨,为我们进一步研究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互动机制提供了知识基础和方法启示。

1.政府管理创新视角

“政府管理创新是指用新的思想理念和技术方法对管理系统(包括管理观念、组织战略、组织结构、管理技术、管理文化和管理流程等)进行改造与重构,促进管理系统的动态发展,达到不断提高组织管理效能的目标的活动。” 学者们认为,“政府管理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革新行政理念是创新的基础和先导,改革行政体制是创新的主要途径,转变政府职能是创新的本质内容,绩效评估是创新的制度保障,电子政务是创新的技术手段” 。从政府管理创新的视角来看,社会组织是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承接者,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是决定政府管理创新能否实现的重要环境因素。这是由社会组织具有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自愿性”等方面的本质属性 所决定的。

第一,从社会组织与政党的关系来看。社会组织“与政党之间存在互通性的同时,还存在着互补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政党可以通过民间组织来动员和整合社会,巩固和发展自身的阶级基础与社会基础;其二,政党可以通过民间组织的社会功能来构建一个有效的治理体系,从而支撑政党的执政,提高政党的执政能力”

第二,从社会组织与政府社会管理的关系来看。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规定, 社会组织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参与者,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协同力量。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社区社会组织是基层社会领域中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在社会管理中可以发挥积极的协同作用” 。在行业管理领域,“推动行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科学配置社会管理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从社会组织与政府行政管理的关系来看。“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公共服务提供的组织和制度安排问题。” 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向社会组织的转移,使得社会组织可以“利用政府部门的符号资源和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以使自身在活动推进和计划安排上更具效率和合法性” 。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在竞争性的服务领域中强化政府力量、提升政府运作效率,“政府要充分运用社会组织包括其他各类组织来向社会提供服务,而不要仅仅借助,甚至强化政府本身的力量” 。从政府行政管理的工具层面来看,政府与借助社会组织提供和生产公共服务,属于政府工具系统中的“社会化手段”范畴,其实质是“将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予以重新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增进社会整体福利”

2.社会组织发展视角

社会组织的发展,与中国逐渐从“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变” 的转型息息相关,是生长中的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单位制”解体,社会成员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 ,社会组织获得了相对独立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土壤。有学者概括了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三条基本路径 :其一为政府让渡部分公共管理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自上而下地培育出社会组织;其二为政府让渡市场空间,自发地孕育出自下而上的社会组织;其三为政府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引导社会自治模式的形成,上下合作发展出社会组织。综合这三条路径,可以发现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育,与政府行政管理的范围、内容、途径紧密相关。而且,社会组织本身是政府监管的对象,社会组织发展离不开合理适度的政府监管。

历史地考察,“改革开放30多年来,以相关制度是否确立与法规规范有无为标准,社会组织现行体制的形成分别经过缺失、初创与完善三个阶段” 。有研究者将我国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三个方面。 所谓归口登记,是指社会组织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所谓双重负责,是指社会组织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领导。所谓分级管理,是指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据社会组织活动区域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

从社会组织发展的视角来看待行政管理方式创新,首先必须明确关于“社会组织发展”量与质两个方面的规定性。在社会组织发展量化指标研究方面,有研究者依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参考萨拉蒙等人开发的“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 ,兼顾统计数据的有效性和可获得性,建立了由7项指标组成的社会组织发展量化指引,这些指标包括:(1)全职雇员人数占经济活动人口比重,(2)社会组织总支出占GDP比重,(3)社会组织增加值占GDP比重,(4)志愿者人数占经济活动人口比重,(5)慈善捐赠占GDP比重,(6)社会组织数量增长,(7)社会工作专门人才数量增长。 在探讨什么是社会组织发展的本质规定方面,研究者们已经注意到“社会组织发展必须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参与、提升公共治理能力为落脚点”

进一步追问,研究的重心就必须聚焦于“社会组织活力是什么”这一核心命题。有研究者对于与“社会组织活力”这一核心概念紧密联系的相关概念“社会组织独立性”与“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实际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认为“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是一组相互关联但本质上不能互相替代的概念”。该研究通过实证分析发现,“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的资源独立性越高,其自主性越大;社会组织对经典第三部门理念的认同度(结构认同/行动认同)越高,组织自主性越大;组织的行动认同能够正向调节独立性与自主性间的关系” 。基于这一认识,也就能够理解中国社会组织的组织。

中国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在总体上呈现“依附式自主”特征, 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道路呈现出明显的“依附式发展”特征。 这一社会组织发展的悖论根源于我国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总的说来,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模式,既存在着促进社会组织数量增长的积极性因素,也存在着侵蚀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制度性障碍。基于此,有研究者认为必须创新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方式,对社会组织监管的方式实施结构性调整,“激励为主,约束为辅”,“掌舵为主,划桨为辅”,“造血为主,输血为辅”。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 ,社会组织管理中的“双重负责”体制开始破冰,极大地激发了社会组织活力,学者们亦对这一改革的进展保持了高度关注。有学者对直接登记下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发展新趋势展开了研究,认为“直接登记政策作为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的重要改革,将引导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逐渐向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法律化、合作契约化、去行政化、适度竞争化和监管体系综合化等方面转变,反映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新趋势,有利于行业协会自主发挥行业作用,促进市场经济新秩序建立” 。然而,有学者发现在具体的登记管理过程中还有许多的限制亟待突破,如“开办社团的资金门槛问题”“公益慈善标准不清”“注册中的场地要求”“登记官员对操作细则不够熟悉”“社会组织的日常负担问题”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社会组织管理方式创新的进一步推进。

从目前相关的研究成果来看,为“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国内研究者对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互动展开了初步的探讨。这些成果为进一步展开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料,但总体而言仍然存在不足:

首先,关于“社会组织活力”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亟待推进。研究者忽视了对“社会组织活力”的内涵和外延予以严格界定,而将“社会组织活力是什么”这样一个基础性的理论问题悬置起来,使“社会组织活力”概念成了一种漂浮的能指。在现有的关于“社会组织活力”的学术讨论中,研究者往往在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将其作为一个不证自明、不言而喻的常识性概念,直观地理解为社会组织的活动能力,对社会组织活力的内在规定、产生条件、演变规律等问题的研究尚不系统、全面。

其次,研究的系统性有待加强。研究者从政府管理创新、社会组织发展两个不同的视角,将“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作为两个不同的研究主题予以分别研究。研究者们或者基于政府管理创新视角,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作为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途径,或者基于社会组织发展视角,将行政管理方式作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条件,很少将二者结合起来,予以更为系统、更为整体的把握。

最后,对“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研究有待深化。研究者往往将“行政管理管理方式”作为一种工具性的技术手段,忽视了对其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许多基本的问题,例如行政管理方式的本质属性、基本类型、选择标准、组合模式、评价尺度等问题,并未获得学界的共识,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同时,对于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基本动因、价值取向、评价标准等理论问题,亦需要进一步深化探讨。 WBSt7X17F7Ws2Csu3oysCtouWRnOm0s2abfU/+471TCypWkTm1lN1dc0UJ+Me6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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